山西:“超生”除了交罚款 晋职、评模也受限
新华网太原11月31日专电(记者邹伟 刘翔霄)记者11月30日从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对违规超生者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将给予其不得晋职、不得录用或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相应处分。据介绍,此
条例将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违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生育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征收500元至1000元社会抚养费。
此外,“超生”人员还将被给予相应处分,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村民委员会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农业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减发违法生育户一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减发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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