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警察的警察”的诞生
李鹏总理在两次讨论会上的发言长达40余分钟,这在国务院研究讨论部门规章时是极为少见的。这两次会议,初步确立了督察的四个原则。公安机关警种分工之细,也许只有内部人员才能说清楚,百姓们只能分个大概,比如交警、刑警、巡警、户籍警(片儿警)、消防警、外事警之类。而今,百姓们又开始记住了有这样
一个新警种———督察。
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进而宣告了督察这一新警种的诞生。论人数,督察警比例确实不高;论资历,才11岁,是个小字辈儿;可论来头,局内人都会敬畏三分,因为其是“管警察的警察”。
“颇费周折,水到渠成。”现任公安部副督察长、警务督察局局长郑百岗对11年前那段白手起家的场景依然历历在目。
紧锣密鼓起草《督察条例》
“督察这件事还得从1991年的中央《决定》和‘十八公’谈起。”自1989年转业至公安部纪委工作的郑百岗很清楚此事的起因。
1991年10月31日,党中央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1991]19号),其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在管理训练、机构设置、指挥监督、工作方式、装备保障等方面应当有与它的性质、任务相适应的体制和制度。”这个《决定》也成为四天后召开的第十八次全国公安会议的中心议题。
“经过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的十年间发展,公安事业得到了全面快速提高。与此同时,公安队伍存在的问题依然是比较多的,从执法到服务都有,比如执法不公、刑讯逼供等问题屡禁不止,老百姓反映比较大。确实有必要制定一套符合公安机关执法特点的更加严格的监督制度来约束公安民警。”
“十八公”之后,公安部即组成专门班子着手起草《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此时,恰逢《人民警察法》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起草中,督察也就顺理成章地添加了进去,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局、全国人大法工委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显然,这部法律为《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立法依据。此后,《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起草步伐明显加快。
“当初部里曾设想将纪检、监察和督察三家合署办公,但国务院的意见是,这三家各有各的职责,是不同法律法规的执行主体,分别对不同的上级部门负责,因而督察应是一个独立的部门,专门负责公安机关内部监督。”郑百岗说,这个细节表明初始阶段立法思路也是一个逐渐统一的过程。
此后,公安部与中组部、中纪委、监察部进行了多次协商,就单独设置督察机构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和中央主管领导报送了一些报告和国外的有关资料。时任公安部部长陶驷驹数次主持部长办公会专题研究,拿出了建立督察制度的一整套构想和措施,提交国务院审议。
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同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6月20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第220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发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安工作的重视以及对公安队伍的殷切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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