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康乃馨 发表于 2008-12-7 21:21:10

时代关键词见证法官队伍30年变迁

    【开篇语】
   
一张老照片,一枚红肩章,一顶大盖帽……这些实物可以作证,30年对于中国的法官来说,有怎样的不平凡。      
    法律业大、法官法、法官职业化……这些词汇可以见证,30年对于中国的法官来讲,有怎样的成长。   

    30年来,人民法官开始从一般的公务人员向司法官员这一特殊群体转变,从不注重法律背景和文化素养的法官大众化开始向法官职业化转变,从行政化管理开始向符合司法规律的专门化管理转变……每一个转变,同指一个目标———公平正义。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法官法 
    时代关键词 法律业大
    新闻事件:1985年,最高法院创办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    1978年之后的两三年内,法院干部数量以空前的速度和数量急增。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关人士回忆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人民法院急需补充大批干部,当时主要是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选调,大批只有初中、高中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中小学教师和军队复转人员调入法院。”    “可以说,这个时期法官队伍的快速发展,主要体现在量的增多上。”这位人士表示。

    退休前任最高人民法院副局级巡视员的胡健华说,当时全国法院队伍的政治素质总体是好的,但是文化和法律专业水平普遍偏低。

    数据显示,当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只占总人数的7%,其中属于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的,还不到总人数的3%。
    “全国有一半以上的法院干部,没有受到最起码的专业训练。这种状况与法院担负的审判工作任务极不适应。”胡健华认为。

    胡健华说,当时全国政法院系的培养能力与法院的实际需要相差甚远。上世纪80年代初的三年内法院系统一共只分配到500名大学生。这种状况,短时间内不可能很快改变,即使政法院系能够培养出足够的法律人才,法院也不能把原来这批干部抛弃不顾。惟一的办法是迅速提高他们的文化、专业水平。    于是,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时任院长郑天翔的倡议下,创办了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

    “办这所学校是郑老亲自向中央领导同志恳请的,办学报告也是在郑老亲自主持下制定的。郑老上任两年多一点的时间内,即获准创办这所学校,并开始大规模招生。”胡健华回忆道。

    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全国法院干部文化结构的“789计划”,即到1995年,全国法院干警大专以上文化结构要达到全体干警的70%、审判人员的80%、院长和副院长的90%。

    谈到这一被业内人士称为“法律业大”的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直言,法律业大16年的办学历史,对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和法官教育培训事业的贡献是巨大的,产生的影响也是深远的。   
    据统计,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共培养专科学历生8.9万人,培养法律(审判)专业证书生8.2万人,使法院干部队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由7.2%上升为80%,其中,审判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接近100%,17万多毕业生中,70%以上成为各级法院的审判业务骨干,30%以上走上了各级法院的领导岗位。   
    可以说,以全国法律业大的成立为起点,标志着我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进入了一个自主、自立的创立发育期。“法律业大16年,从根本上改变了法院干部队伍的文化、专业知识结构,提高了法院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说。   
    在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和1988年成立的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长期的历史积淀下,国家法官学院于1997年正式成立。江泽民同志亲自题写院名,乔石等中央领导同志出席了成立典礼。法官学院以讲授学习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理论和新的法律为重点,为法官及时补充、更新知识,努力培养一批高水平、高层次、高素质的专家型法官。    国家法官学院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法官培训进入从学历教育向岗位培训、素质能力教育的新转变。

    据统计,全国法院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干警也从最初的几千人,发展到现在本科以上学历20万余人,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1万多人。

    时代关键词 法官法

    新闻事件:1995年,第一部全面规定法官制度的法律———法官法实施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加强,人民法院的任务日益繁重,人民法院和审判队伍中许多长期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加以解决:“对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需要提供切实的保障;审判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并得到保证;需要建立法官独立的等级序列;需要实现对法官的科学和严格管理。”   
    胡健华说,这四个方面的问题,不是谁说一句话或是哪个机关发一个文件就能够解决的。需要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官法,才能够争取得到比较好的效果。

    为了建立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法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从1986年开始进行法官法的起草工作。

    1987年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构想中,提出实行分类管理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并要求审判机关对建立类似公务员制度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中央这一新的精神,无异于首肯了起草法官法的设想,从而更加坚定了起草法官法的信心。   
    1988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法官法列入立法规划。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了以院领导为首的法官法起草小组。

    经过大量的工作,易稿30多次,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草案)》,于1994年4月20日由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建新作为议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任建新在草案说明中指出,我国法官是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人员,既是国家工作人员,又是专业人员,但40多年来,我国还没有一部体现法官这种双重特性的专门立法,对法官一直作为行政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因此,通过立法,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职责、权利义务、选拔任免、培训、考核、奖惩、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实现对法官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是十分必要的。   
    “法官的职责是依法审判案件,具体行使国家的审判权。这就必须建立对法官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机制。没有制约、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因此,通过立法,不仅规定法官应享有的权利,而且规定法官必须履行的义务,遵守的纪律,以及违法违纪应负的责任,以保持法官队伍的纯洁性。”任建新当时这样强调制定法官法的必要性。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法官法,并于1995年7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规定法官这一专门职业群体的法律,它的出台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官制度的正式确立,也表明国家对法官的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时代关键词
法官职业化
    新闻事件:2002年,最高法院首次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    2000年2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济庭“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开始试行,由三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的审判组织出现了,时任该庭助理审判员的白月涛,有了一个全新的身份———法官助理。

    白月涛至今仍记得这一改革带来的变化:“有个案子,需要去工商局调取13个档案,这要在过去就得跑工商局13趟,现在去了3趟就完成了调取,避免了过去很多重复性劳动,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了。”

    从收案到结案法官不再大包大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打破了传统的一名审判员配备一名书记员的审判模式,使得法官得以集中精力审判,保证了审判资源的合理利用。

    时任该庭法官的赵洪波对此深有体会:“过去,每个法官每月要审结20件案件,法官与书记员每天都要加班加点,但是职责不清,法官和书记员一样,什么都干。改革后,由于职责明确,分工负责,法官中立裁判地位得以强化,案件审结率有了明显的提升。”   
    法官助理的“试验”来源于对法官职业化的实际需求。2002年7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了“法官职业化建设”这一重要命题。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把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逐步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的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机制,成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2003年3月11日,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报告时专门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努力探索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途径。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法院队伍现状,提出要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严格职业准入,强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树立职业形象,加强职业保障,完善职业监督,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   
    按照整体部署、分步推进、从易到难、试点探索的步骤,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经过反复论证,首先确定了对书记员实行聘任制管理的制度,法院人员分类管理迈出了重要一步。

    2004年9月,经中组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确定在全国18个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由此,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为深入探索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新型审判人员组合模式,有效缓解西部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来源短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把试点扩大到西部12个省、区、市基层法院。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信息表明:经过几年的法官助理试点改革,多数试点法院的上诉率和上诉案件发改率明显降低,案件调解率保持较高比例,当事人对承办法官的满意度不断提高,投诉率逐年减少,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有效缓解了法官来源不足的矛盾。(记者
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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