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乙肝歧视第一案:原告最终胜诉并被单位录用
大学毕业生陶某参加一家医院的招聘考试。笔试面试顺利通过后,他进入了体检程序,不料被查出患有乙肝。然而在复检中,检查结果又显示他没有乙肝。该医院要求他做第三次检查,被陶某拒绝,用人单位因此拒绝录用陶某。感觉受到了歧视的陶某将该医院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应聘者被查出患乙肝 单位
拒录用
陶某是宜春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学生,2007年,即将毕业的他看到江西某医院进行公开招聘考试,于是满怀憧憬地报了名。经笔试面试双重筛选后,陶某以优异的成绩顺利进入了医院的预录公示名单。
在各高校大规模扩招、就业形势愈加严峻的背景下,能找到一个适合自己所学专业的单位,这让陶某感到非常欣慰。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份喜悦并没有维持多长时间。
在该医院进行体检时,陶某被查出患有乙肝。为此,在医院的建议下,陶某进行了复检,检查结果却显示他的身体一切正常。
复检和初检结果不一致,医院要求陶某做第三次体检,这让陶某很气愤,他拒绝了医院的要求。因陶某拒绝第三次体检,医院也作出了不录用他的决定。
应聘者状告医院存在歧视
觉得受到了招聘歧视的陶某,以侵权为由,向东湖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医院按照招聘公告录取自己,并按所学专业安排工作。
陶某表示,医院在招聘时就明确表示,参照公务员招考方式,而且,体检程序和标准是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有明确规定)执行的,但该《标准》明文规定: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执行,医院要求他进行第三次体检,完全是对他的招聘歧视,侵犯了他的权利。
法院判决医院撤销不录用的决定
近日,东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陶某复检结果有效,法院判决,该被告医院在公开招录人员的过程中,存在歧视行为,要求撤销被告以原告系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予录取的决定。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原告和被告都很满意。目前,陶某已经被该家医院录用。
据审判法官介绍,此起因携带乙肝病毒被招聘单位拒绝录用,转而状告招聘单位的案例,在我市(南昌)还是第一起。(中国南昌新闻网-熊金标)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