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小妖 发表于 2008-12-12 20:32:29

银行卡被盗刷损失46万元 银行因技术缺陷被判全赔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某自助银行在安全防范上存在技术缺陷、未能履行应负的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为由,判决某银行赔偿因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告全部46万元损失。
    原告王某是一家建设集团公司的项目经理。去年12月6日,王某到某银行取1万元,结果发现卡上仅剩下2800元,而他的卡
上应该有46万多元。晚上再次查询,卡内余额就剩下800元了。王某感到情况严重,当即报案。
    钱被盗后,王某曾找银行交涉,要求对方承担全部损失。但银行以“刑事犯罪”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其间由于时近春节,为解决王某给民工发工资问题,银行曾以贷款方式借给王某23.2万元。今年3月12日,王某将某银行告到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自己的全部实际损失并支付存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所提供的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并不能证明自助银行足以保证储户存款安全,其提供的业务登记表、操作指南、柜员机界面提示,不能成为其不应承担因犯罪行为给王某造成资金损失的理由。由于被告的自助银行从技术上尚无法充分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致使王某的存款被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盗取,应对王先生被盗款项承担给付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李自庆 蒋德)
  案件点评
    据了解,类似银行卡被盗刷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各地常有发生,但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并不一致。例如今年2月,广州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和前述案情几乎完全相同的案件中,却以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账户资金损失的80%。而南京以前类似判例都是银行仅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鼓楼区法院的主审法官就此作了释明。他告诉记者,银行自助取款机因技术和管理缺陷而导致储户存款被盗取的现象,并非本案被告一家银行存在。2001年6月,他们法院就判决了南京市首起针对银行取款机的犯罪案件。尽管银行一再防范并增加取款机的技术含量,但类似的犯罪却有增无减。犯罪分子之所以得逞,与银行防范不力、取款机技术性能达不到最高要求有必然因果关系。比如,取款机不能识别伪造卡,这不能不说是技术上的缺陷。
    他在解释为什么判银行“全责”时说,被告银行隶属的总行在全国范围内设置自助柜员机,在方便储户存取款的同时,也提高了自身工作效率并增加市场竞争力,其本身也能从中获取经营收益,因此人机交易中的交易风险,应当由设置柜员机的银行承担。当然,如果储户存在过错,那就不应该“全赔”了。
    民法学专家认为,鼓楼区法院判决该案主要运用了过错推定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但现在,原告银行卡里的钱没有了,而银行又没有证据证明这些钱是由原告本人所取,那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则,银行就有义务赔偿已经消失的这笔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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