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变迁发展
经济得以长足发展,人口得以壮大,素质得以不断提高,民族文化得以传承发扬,社会保障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实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为保障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在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记者试着从笔端去——
解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变迁发展
2008年12月2日上午11点,西藏拉萨社会福利院。
阳光透过清澈的蓝天暖暖地照在86岁老人德吉身上,他微微地抬头面向着太阳的方向,拨弄着手中的一串佛珠,口中轻轻地念着什么。
记者没有想到的是德吉老人可以用汉语和记者交谈。他说,每天他都会这样:面向着太阳,因为太阳代表光明,而党中央、解放军就是带给他们光明的人,是他的亲人,所以他念些祝福和吉祥的话,为亲人祈福。
“我是经历了新旧两种社会的人,过去是给人家干活,吃不饱穿不暖的。解放了,我们就不用再受苦了,还能过得这么好。共产党好!党中央好!解放军好!”
德吉老人的汉语虽然表达的不是特别清晰,但是记者还是从他那发自内心的笑容中和“好”声中感受到他的幸福感、感激心。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国家,如何形成各民族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和谐民族关系是国家一贯重视的大事。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有不同的制度模式,我国根据中国国情,采用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德吉老人拥有的这份“从前做梦都没有想到”的幸福,无疑是得益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定和实施。
从政策到制度的转变
1947年4月23日,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在王爷庙(今乌兰浩特市)开幕。来自内蒙古大部分盟旗的蒙古、达斡尔、鄂温克、汉、满、回、朝鲜等各民族代表393人出席会议。会议通过决议,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选举乌兰夫为自治政府主席。
会议决定5月1日为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纪念日。这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成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政府。标志着一个符合我国实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崭新制度的诞生,为新中国解决民族问题开辟了一条正确的道路。
1954年,“民族区域自治”写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自此确立“用‘民族区域自治’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思想。之后中国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先后成立。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同时,中国还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了一千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补充形式。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
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1997年,党在“十五大”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多党合作制度并称中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自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我国政治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政策到制度的转变,为其实施和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
时任内蒙古自治区主席,现任国家民委主任的杨晶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时,曾对记者感叹地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明确规范了中央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赋予了更大的自主权力和政策空间,使自治地方政府能够在中央总的路线方针指导下,结合自治民族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是一项创举,更是一条有利于少数民族发展的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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