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苍苍野茫茫 发表于 2008-12-22 17:12:53

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

突出打击重点 明确相关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23日至24日在辽宁省大连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并于近日发出通知,将《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印发,供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纪要》包括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
定问题、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运输毒品罪的刑罚适用问题、制造毒品的认定与处罚问题、毒品案件的立功问题、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问题等13个方面的内容。

    《纪要》规定,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必须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纪要》规定,对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刑法、司法解释等尚未明确规定量刑数量标准,也不具备折算条件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毒效的大小、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依法量刑。因条件限制不能确定的,可以参考涉案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因素等,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但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近年来,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雇佣孕妇、哺乳期妇女、急性传染病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成为影响我国禁毒工作成效的突出问题。《纪要》规定,对利用、教唆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和教唆者,要依法严厉打击,该判处重刑直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对于被利用、被诱骗参与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可以从宽处理。
(安克明)
    文本: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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