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大学生借砍刀给劫匪被判刑
新华网河南频道12月22日电(张兴军、张胜利)明知其老乡要去抢劫,仍将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交给老乡使用。尽管没有参与作案和分赃,河南某大学学生郭某日前仍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另一被告人戚某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郭某系河南省偃师市人,2007年高考后来到河南
某工业技师学院求学。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5日下午,郭某的老乡戚某(未满18周岁,河南某美术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因为身上没钱就和朋友孟某(未满14周岁)一起来找郭某借钱。因郭某没钱,戚某就让郭某去借把刀使使,并告诉郭某是抢钱用的。郭某在明知戚某要去抢劫的情况下,出于义气,仍将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交给二人使用。拿到刀后,戚某、孟某于2007年9月5日晚在郑州市中原路与文化宫路交叉口的中信银行门口,对正打电话的被害人赵某进行抢劫,孟某用刀朝赵某后背打了一下,戚某则用匕首朝被害人赵某左右前臂及左手扎了七刀,随后将被害人的手机抢走后逃跑。
经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393元。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所受伤为轻微伤。2007年9月6日,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附近将被告人戚某抓获。当天上午,公安民警在河南某工业技师学校将被告人郭某抓获。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戚某家属和郭某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8500元、6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某在明知被告人戚某向其要刀是去抢劫的情况下,仍为被告人戚某等人提供刀具,应认定是抢劫犯罪的共犯。但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戚某、郭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戚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郭某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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