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aomiao 发表于 2007-6-28 21:22:53

 2005年6月5日,丙从甲处借得一台摄像机用于外出旅游观光。6月8日,甲与乙签定摄像机买卖合同,乙向甲支付了全部货款,并与甲约定由乙直接从丙处取回摄像机,甲当场给丙打电话通知了摄像机买卖一事。6月9日,丙旅游返回后又将摄像机归还到甲处,6月11日,甲外出摄像时不慎将此摄像机丢失。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B、丙应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甲应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D、丙不承担责任
  欢迎大家讨论,谢了


帮你编辑了一下,希望以后大家发帖的时候负责把文字搞清楚,那么多乱码,谁看了都头疼啊!——十里青山

[ 本帖最后由 十里青山 于 2007-7-4 19:38 编辑 ]

溜达的猫 发表于 2007-6-30 20:32:55

我认为是CD

齐天小圣 发表于 2007-10-18 19:44:30

我个人认为该题应该选B
简单说一下理由以便和各位同仁探讨
这道题涉及到物权法中规定的指示交付问题,涉及到如果理解指示交付的物权意义,依照物权法的精神,指示交付也是一种物权的变动方式,即该摄像机的物权何时发生转移的问题,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甲乙约定约定由乙直接从丙处取回摄像机时,甲即进行了观念交付,即指示交付,此事无论丙知情与否该摄像机的物权已发生转移,况且甲亦将该情况告知丙,此时乙有权利要求丙返还原物归其所有,丙在知情的情况下,本应将该摄像机给付乙,但事与愿违,丙将摄像机给付甲,其侵犯了乙的物权,故我个人感觉应该选择B,如各位同仁有其他高见请发帖交流,呵呵

齐天小圣 发表于 2007-10-26 16:48:37

XIAO LI,这个题有没有答案呀,呵呵

piaomiao 发表于 2007-10-26 19:45:13

我不知道答案阿 。但我感觉不是B 阿 我在去查查看阿

jwy2980 发表于 2008-1-28 23:26:17

我觉得选bc
b的理由同意上面的
c是因为在合同结束后,甲对机器的占有已经是他主占有,其将机器弄丢的行为已经侵犯了b的物权,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朽木路其亚 发表于 2008-8-30 00:25:18

  嘿嘿我觉得应该选择C,这个判断这种类型的题一定要找准有几个法律关系
第一个法律关系应该是甲和丙的借用合同关系
第二个则是甲和乙的买卖合同关系
第三个我认为是甲和乙的侵权关系
甲将相机借给了丙,期间与乙签定买卖合同同时通知丙将相机直接交给乙,指示通知到达实际占有物人那里相对方取得物权。因此这时相机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相机的所有权归于乙。因此合同履行完毕,也就不存在甲对乙的违约了。
那么当丙将相机还于甲,此时相机的所有权已在乙手,而甲将其遗失,构成了对乙的财产权的侵害
关键是这个丙是处于什么角色呢,丙与乙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首先,不是丙的过错(甲的过失丢失相机),而且造成相机的丢失是由于甲的行为,因此不成立丙的侵权。其次,丙与乙也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我认为这是一个第三人履行的问题,丙处在第三人的位置上,是代替甲履行债务,因此,在这个合同范围内,丙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丙对于甲的指示的违背,则是对甲的违约,因此在甲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丙要求赔偿。因此,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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