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YZzYQBB 发表于 2008-12-26 20:46:03

原中房开发总公司蚌埠老总受贿私分国资被判13年

12月25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受贿和特大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案,原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蚌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民因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
产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追缴受贿犯罪违法所得160.5万元、私分国有资产违法所得3364953.84元。
    被告人王庆民在担任中房蚌埠公司总经理期间,自1999年至2006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个体包工头卞某、高某等10人贿赂共计125.5万元,向马某、金某、徐某索取贿赂15万元。
    被告人王庆民担任总经理的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蚌埠分公司系1983年由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总公司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兴办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2004年4月经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开始运作改制,6月24日,中房蚌埠公司工会召开全体职工大会,通过了成立职工持股会受让中房集团公司持有股权的议案。持股会中被告人王庆民出资117.0450万元,张某、赵某等理事各出资28.1138万元。王庆民、张某、赵某等管理层人员的出资比例占持股会全体人员出资的51%,被告人王庆民的出资又占管理层的51%。中房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投资管理人提出要对中房蚌埠公司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王庆民声称中房蚌埠公司净资产在2000万元左右,要评估可以,但可能被评估为零资产或负资产。迫使中房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以450万元将在中房蚌埠公司的权益转让给中房蚌埠公司职工持股会。
    2005年9月,蚌埠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批复,同意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转让其在中房蚌埠公司享有的50%股权。之后,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对中房蚌埠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被告人王庆民为了使职工持股会能够在中房蚌埠公司产权上市拍卖中低价获取国有资产,对该公司原副总经理黄某讲“不要把盘子搞太大”。随后,在黄某的协调下,中房蚌埠公司财务部、工程部的有关人员没有向审计、评估人员提供真实的公司资产资料。2005年10月,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认中房蚌埠公司净资产仅为22118332.90元,在被告人王庆民的授意下,该公司应纳入审计、评估的大部分财产被隐匿。11月22日,在蚌埠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公开竞拍转让中,谭某以3640万元报价成交受让中房蚌埠公司100%产权。12月27日,受让人谭某支付了全部受让价款。扣除产权交易费用后,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得18822,845.70元,中房蚌埠公司职工持股会分得17547154.30元。2006年1月15日,经王庆民、张某、赵某等研究决定,中房蚌埠公司在扣除职工持股会受让金450万元和融资成本等费用后,将12937153.92元按职工出资比例进行了分配,其中王庆民分得3364953.84元,张某、赵某等四名理事各分得808248.72元,其他职工持股会会员各分得105653.42元。案发后,蚌埠市人民政府、中共蚌埠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为了查清中房蚌埠公司在改制前应纳入审计评估范围而未纳入评估的土地、房产改制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和改制基准日的非实物资产的实际状况,委托有关中介机构重新进行了审计、评估。发现共计有价值50648607.79元财产被中房蚌埠公司在企业改制前隐匿。上述国有资产本应经评估通过拍卖程序转让,中房蚌埠公司职工持股会因在竞拍中未能成交,至使该财产转至受让人谭某名下,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的私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庆民在担任国有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或索取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庆民在接受组织谈话时,主动交代了受贿犯罪事实,受贿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作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被告人王庆民利用企业改制之机不经评估将大量国有资产低价违法转入“持股会”名下,并授意属下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的审计评估中报低底价或部分隐匿,欲通过拍卖、竞标途径获取。因参加竞标未能成交,中房蚌埠公司遂将通过拍卖获得的12937153.92元国有资产进行了私分,另外50648607.79元财产因转入受让人之手而私分未遂,被告人王庆民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两罪并罚。被告人王庆民案发后退出了所有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陈颉 王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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