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tFOrTz 发表于 2008-12-28 15:54:52

善举也不能抵消违法行为记录

举报肇事逃逸重要线索,不仅可获现金奖励,司机还可“消除违章积分”。12月25日,北京市交管局事故处副处长闫立波、指导科副科长李昂做客该局网站,就“肇事逃逸”在线访谈时透露上述消息。(12月26日《新京报》)
    事实上,《北京青年报》2002年6月15日的一则报道显示,这一规定至少在6年前就已实施。当年的
报道是这么表述的:“本市为破获交通肇事逃逸案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将获得500元至3000元甚至更多的奖励。如果举报人是司机,还可获得‘消除违章积分’的特殊奖励,即从破案之时起,交管部门一次性全部消除举报者在破案之前牡丹交通卡内的违章积分。”
    从举报的性质看,这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任何公民对违法行为(包括肇事逃逸在内)的举报,相关职能部门都应受理。问题是,举报虽是权利,却并非责任,至少不是法律责任。知悉违法行为的公民如果不向有关部门举报,也不能拿他问罪。尤其是在当下还不尽完善的举报环境中,举报行为常常伴有一定的风险性,而且对举报人来说,举报也确实意味着一定的人力付出。这多重因素导致了目前公民举报热情缺乏,“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常态。

    因此,一些职能部门能适当运用激励措施,刺激公民的举报欲望,从目的上来说无可厚非。在交通管理领域,肇事逃逸是极其恶劣的违法违章行为,如果没有举报人的准确举报,不但事件真相难以还原,交管部门还得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大海捞针般的调查。这对个案的公正处理,行政的效率、司法的效率,都是一大考验。悬赏征集破案线索近年来已经成为交管部门有效调动公民举报积极性的激励措施,实践也证明,这种形式是有效的,也是应当认可的。
    但北京交管部门的激励措施并不仅仅限于物质奖励,还涉及可“消除违章积分”这一类似于“功过相抵”的举措。这就值得商榷。无论激励还是惩罚,在法律上都有其特性。“赏罚之政,谓赏善罚罪也。赏不可不平,罚不可不均。”举报肇事逃逸重要线索是“善”,应该赏。交通违章是“恶”,应该罚。赏善罚罪,是两类完全不同性质的活动,不能混同,也无法混同。用举报的“善”去抵消违章的“恶”,会让人产生混淆,有关部门究竟是在扬善呢,还是在扬恶?
    在法律上确有“抵消”这个概念,但绝不是我们在演义小说中常听到的“戴罪立功”,而只是民法上允许互负债务的二人名义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债要适用“抵消”,也必须具备同一性质,比方说都是金钱之债,可以用等额的货币来计算。除此之外,法律上并无“抵消”的例子,也不允许“戴罪立功”,罪是罪,功是功。
    违章积分是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行为的记载,一年分值满12分,司机需要重新参加培训考试。之所以有此规定,是为了惩戒频繁违章者,让违章者对交通法规存有敬畏。如果举报一次逃逸就可以“一次性全部消除举报者在破案之前牡丹交通卡内的违章积分”,估计卖举报线索的生意还可以红火起来。更致命的追问在于,举报了一次逃逸,就代表举报人对交通法规充满敬畏,进而就会遵规守法,不再违章了吗?我看悬。□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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