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mcavv 发表于 2008-12-28 15:54:52

中国公民行为方式30年变迁 人不再是法律专政对象

    □个人的主体性地位强化,人已不再是法律专政的“对象”
    传统文化抹杀、拒绝承认人的个性、主体性,中国社会的礼治秩序就是这样一种秩序,“它以人伦(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为基础,把强制性规范(尊卑名分)灌注入这种关系中,从而确定在人伦关系中处于不同位置的个体的责任与义务
”。礼治秩序的根本性质,必然是一种取消个性、主体性、否认个人独立利益的东方秩序。个人只能按照一定名分给他的责任义务行事。礼治秩序塑造的是“木偶”而非法律上的“人”。我们说现代化首先应当是人的现代化,缺少人的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等于零,而法制现代化反过来又可以促进人的现代化。
    法律的产生本来是为镇压奴隶的反抗,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在中国传统社会“法即刑”。但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本身也发生了变化,这就是人已不再是法律专政的“对象”,法渐渐地成为大家的“工具”,成为每个人的武器与“保护伞”,随着权利意识的深入以及法律对于权利的保护与对权力的限制,个人从家族、集体、社会等组织中得到解放,个人的权利意识增强,个人成为单独的活动主体或者社会的主体单位而存在。

    □法律已经使中国人的情感与认知由感性向理性转变
    有行为必有结果,有承诺即可能意味着责任,古人所说的言必行、行必果,已经赋予了法律上的意义。
    由于责任与行为的伴随已经成为法律上的公式,使得人们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在事前就要“三思而后行”,必须充分考虑到一个具体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即法律上的权利、法律上的义务与法律责任,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然,法治社会要求人们把法律规定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以实现使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和谐、协调。法律的威严与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已经使人变得理性,目前存在的文学的“沉沦”与法律的勃兴的现象,正好说明了人们意识中感性的“饱和”与理性的渴求。
    □对哥儿们义气进行了规范,传统人伦关系已经重塑
    人类社会的每一次进步往往表现为对传统道德观念与行为方式的突破,法治的深入已经对传统的道德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对传统道德观念、人伦关系与行为方式进行了更新。再“铁”的哥们,其相互行为仍然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这就要求朋友之间做事也要求符合法律的精神。
    它要求:首先,信任不能盲从。有法律行为就应有相应的法律手续,做生意有必要订立书面合同、借钱要有借据等等,而非一说了事,仅凭相互的“友谊”与“信任”为保证;其次,友谊不能背离法律。帮助其进行法律行为时,要对其实力进行充分、全面的了解甚至考察,而非意气用事,表现为在为朋友进行担保时,不能“为朋友可以两肋插刀”。因此,朋友关系同样也已经法律化,“友谊”进入法律视野,法治的精神将导致对实践中朋友关系的运行进行重新的规范与调整。
    □人格尊严、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现代民法的基础,民法的要义在于对“人”的塑造与培育,使人不仅仅具有人的躯壳,而且具有人的精神,即具有人的权利与人的尊严,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因此,“人格”是法律,特别是民法对“人”的塑造的重心,其最终目标就是建立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相平衡的机制,实现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积极的平衡状态,使得个人得以与社会、国家相协调。
    □对印章、印鉴以及个人的签字的法律意识已经强化
    现实法律已经告诉人们,印章、签字具有特别的法律意思,在许多情况下印章或者签字代表着合同的成立与担保的有效等等,“一刹那”的签字与盖章行为可能会伴随着漫长的诉讼。特别是签名时,必须明确知道自己的身份并写清楚自己的身份。如自己的朋友或家人在向别人借钱时,对方往往要求你本人也作为在场人或者证明人签字予以证明。但实践中常常出现该签字者直接“爽快地”把自己的名字签在了借款人的下方,而没有其它说明,使得该借款行为从形式上看出现了两个借款人。这样,一旦真正的借款人不还钱或者无法偿还时,自己就成为共同借款人而被对方起诉,在自己这一方缺乏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必须由您来承担偿还的义务。
    同样,别人的名字或者名称也不是随便可以使用的,因为,无论是单位名称抑或个人名字,都代表着一定的权利,即姓名权、名称权,他们是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旦侵犯就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房产证与身份证的使用与管理意识得到强化
    我们不仅仅生活在数字时代,我们还生活在“权利凭证”的时代。计划经济也有大量的凭证,那时的凭证往往是一次性消费,而且,财产一般比较小,不同于现在大宗的房屋与土地等等,现在的权利基本已经全部“纸”化或者说“证件”化,一部手机是谁的,不是看谁拥有,而是看号码在电信局登记谁的名字。因此,身份证必须妥善保管;同样,一座房子是不是属于您,关键不是听您说,不是看谁住,当然也不是看谁出资,在法律上代表权利的唯一凭证就是房产证。
    □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使得人与人交往已经不再“随便”,人际交往又有了新的“分寸感”
    隐私权、商业秘密等作为权利予以保护,法律赋予了个人与企业的“私有领空”,国家权力不予以任何干涉,个人享有完全的、充分的权利与自由,这是法律对“人的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是国家对每个人的特性与个人秘密尊重与保护,同时这一制度也拓宽了个人的生存范围,个人自由的空间也更加宽广了。
    在传统的文化结构中,人们并不注意对这一领域的保护,诸如通讯自由、通讯秘密等个人隐私权利经常受到侵犯,如家长可以随便私自开拆子女的信笺等。
    同样,以往的中国社会法律强调国家利益,而不承认个人秘密,法律不仅仅要管行为,还要管“思想”。法律的发展使个人获得了个人发展的空间,隐私权利得到法律的重视与保护。
    因此说“亲密无间”只是文学意义上的一种表达,而不是法律词汇与目的,事实上,法律已经将其无情地“淘汰出局”,法律的要求为:“亲密有间”。
    □律师进入“寻常百姓”家,法律成为消费品,“消费法律”成为社会进步的标志
    聘请律师进行诉讼在中国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在平常的法律事务中,中国人将最终习惯使用法治社会里流行的口头禅“请找我的私人律师”,诉讼文化的建设与发达已经产生了法律产品,如已经出台的法袍、法锤、以及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的律师袍等等。
    总之,社会的发展必然产生新的行为模式,法律权利的拥有与权利的“纸”化以及签字的法律意义等也必将促进社会意识的变化与行为方式的变迁,法制社会使中国人产生了新的“规矩”与行为模式,同时也使自己完成成为“新人”的过程。
    □法律的发展使得中国人具有了宽广的胸怀,表现为中国法律拥有了世界情怀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法律与世界法律有了“融合”,比如我国法律对权利主体权利的保护范围已经不局限于本国的公民,而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如果说我国1987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的权利保护主体仍然规定为公民的话,那么,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已经清楚地写明:“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国法律的世界情怀最突出地表现在加入WTO后,我国的法律,特别是经贸方面的法律、法规与世界的接轨以及我国的立法对世界法律的借鉴,当然,这种融合并不是一方“吞并”或者“同化”另一方,而是在保持两者独立性基础上的统一,即“对立统一”。
    总之,现代化并不是遥遥无期的虚幻,也不是沉重得成为普通百姓无法涉及的话题,它是实实在在的变化与实实在在的趋势。也许有些变化非常细小甚至非常微弱,但它包含了巨大的信息。我们不能忽视它,对于现实法制对中国人的塑造是优还是劣,这只能由时间与实践来检验,但人的社会化与现代化却是永远的课题与不可阻挡的趋势。(作者石文龙系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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