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可有条件拒绝理赔
车辆转让过户未通知更改被保险人 厦门一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可拒绝理赔新华网福州12月29日电(记者郑良)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日前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车辆产权转移,办理过户登记后,车主未通知保险公司更改车辆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对此后发生的保险事故可拒绝理赔。
2007年5月,厦门市民卢先生就其所有的蒙迪欧轿车,向安邦保险公司投保机动
车商业保险和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12个月。两份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均为车主卢先生。
同年8月,卢先生将该车过户给当地一家汽车服务公司,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但卢先生没有通知安邦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变更保险合同。
今年3月26日,该车在厦门市湖里区昌滨路发生了交通事故,安邦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单,确定车辆修理费为4870元。之后,这家汽车服务公司向安邦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提出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汽车服务公司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为由拒赔。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本案中,卢先生转让车辆后,并未通知安邦保险公司予以变更保险合同,汽车服务公司没有取得被保险人地位。
法院判决,由于双方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汽车服务公司要求安邦保险公司支付其车辆修理费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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