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拓宽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级别管辖权
新华网杭州12月31日电(记者 黄深钢)记者30日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自2009年1月1日起,浙江将执行新的关于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三次指定,浙江全省11个中级法院及义乌法院均有权审理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浙江省高院副院长
俞新尧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要求,第一审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只有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才能审理。而为使应浙江省外向型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浙江省高院积极争取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
据悉,新的级别管辖规定,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浙江省高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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