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所载货物
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张景勇)记者31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交通警察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应当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妥善处置车辆所载货物。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能够自行
处理但拒绝自行处理的,交警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登记货物明细并妥善保管。货物明细应当由交警、机动车驾驶人签名,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签名的,交警应当在货物登记明细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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