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全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图)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原静,今天(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在第3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范后军诉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一般人格权纠纷。[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开庭时一律关闭通讯工具;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范后军诉被告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人格权纠纷一案,此案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蔡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颖担任法庭记录。
[被告厦航代理人]:就原告范后军诉答辩人人格权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据有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答辩人认为是为了维护广大航空器旅客运输中的安全在2008年9月11日以前拒绝运输原告是合法有据的,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更没有侵犯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因此归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厦航代理人]: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原告于答辩人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于2006年3月20日签订了有关确认劳动关系依法终止的等内容的调解书,而非原告所说的答辩人在原告生病期间无故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该调解书第三条明确规定,原告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被告航班的权利。
[被告中旅总社代理人]:答辩人只代理出售一张厦门航空公司的机票,其他行为与答辩人无关。我公司作为代售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机构,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除了部分交通费与答辩人有关,其他均与答辩人无关。厦门航空公司同意原告登机,而原告拒绝登机,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望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原告就你方诉讼主张是否有证据提交?
[原告代理人]:有。提交证据三组。此外,我方还有三份新的证据提交。
[被告代理人]:在庭审前证据交换,原告已经明确了不提交新的证据,对原告新提交的证据,我方不予质证。
[审判长]:先就庭前交换过的证据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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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代理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说明的事项有异议,该荣誉证书只有说明原告在1998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并不能证明其以后也是遵纪守法的优秀员工,原告2006年因伤害他人被行政拘留就说明了这一点。
[被告厦航公司代理人]:除了解决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之外,对于范后军乘坐被告飞机的情况,协议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原告认可在其子女出生之前放弃乘坐被告的航班。我方2005年4月30日发函是有事实依据的,原告在转正考试没有通过后,有了一系列过激的行为,所以我方发函至各航空售票处拒绝其登机,是有依据的。
[审判长]:原告具体阐述其认为受到侵犯的是何种人格权并且如何受到人格损害。
[原告代理人]: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因为宪法第38条、民法通则第10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均有规定。被告利用自己强势地位,进行以报复为目的的拒载,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
[审判长]:9月9日,范后军已经提交了其女儿出生的证明,之后其仍然被拒绝登记,是什么原因?
[被告厦航公司代理人]:9月11日,范后军提交证明的情况还没有被地方网点广泛知晓,故需要请示处理办法。经请示,范后军已符合登机条件,故同意了其登记。
[审判长]:9月15日原告仍然被拒绝登机,被告陈述原因。
[被告厦航公司代理人]:9月11日被告允许原告登机,但是原告却又放弃登机,影响了正常飞行秩序,对于原告违约在先,出尔反尔的表现,被告拒绝其登机,并据此推测范后军并非为了搭乘飞机,其可能干扰飞机的正常起飞。
[审判长]:厦门航空公司在发表答辩意见时提到安全原因,具体陈述一下9月11日和9月15日的情况。
[被告厦航公司代理人]:9月15日从安全原因来考虑,原告并不是想正常登机,我方出于对旅客安全和航班正常运行的考虑,基于原告的表现,原告9月11日拿了登机牌又放弃登机,我方推测其9月15日可能发生类型情况,会影响航班正常运行,所以拒绝其登机。
[审判长]:推测依据是什么。
[被告厦航公司代理人]:9月11日原告拿了登机牌却放弃登机,其可能干扰飞机正常运行。双方在2006年达成的调解意见书中原告放弃了其在有子女之前乘坐被告航班,还基于原告打人,欲点燃酒精,原告原是飞行员,对飞行情况非常熟悉,故拒绝其登机。
[审判长]:9月15日被告为何拒绝原告登机。
[原告代理人]:基于9月11日原告拿到盼望已久的的登机牌却放弃登机,这种行为给我们产生疑虑,原告放弃登机的行为说明其并不是想搭乘厦门航空公司的航班,而是可能有其他目的,基于以上情况,我方拒绝其登机。
[审判长]:原告意见。
[原告代理人]:请原告自己陈述其何时向被告出示其女儿出生证的。
[原告]:8月6日我在福州购买机票时,就向售票处出示了我女儿的出生证明,在被拒绝后,我告知了被告人劳部经理陈济成和客运部经理张帆,后来我又给张秘书打电话,她不管此事。8月28日我在购买机票时,出示了身份证、户口本、我女儿的出生证,售票处领导拿着这些材料打电话给领导,领导不同意。9月9日被告要求我将上述材料发函过去,我发函过去将材料传给了被告。
[原告代理人]:被告已经认可了原告打电话告知其女儿出生的情况,虽然2006年在胁迫下签订了不平等的放弃登机的约定,但是在劳动争议之前就有,直到现在还在用,原告现在仍然无法在厦门航空公司任何售票点购票。原告有购买任何航空公司航班和放弃登机的权利,原告登机时没有任何行李,放弃登机是他的权利,没有影响任何航班的运行,以此为借口继续拒绝其登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审判长]:原告曾经提到过2006年4月30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书的效力问题,对该意见书中原告在没有子女前放弃乘坐被告航班的权利,对这一条的效力是何意见。
[原告代理人]:该条意见的效力是无效的,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胁迫情况下也是无法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选择职业平等就业的权利,这份调解书相关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一个劳动争议的调解协议,对于在此之前厦门航空公司2005年就发放了拒载原告的相关文件,即使合同有效,被告也是违约的,在所有售票点原告说不卖票就报警,但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审判长]:被告厦门航空公司意见。
[被告代理人]:该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原告认为该条款是胁迫签订的,应当举证,从目前已经形成的证据来看,该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代理人]:就该问题我补充一点,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合同法52条、民法通则第7条作为法律依据,认定该条款无效。厦门航空公司是在劳动争议中硬要原告放弃乘坐其航班的权利,因此是胁迫。
[审判长]:事实有无补充。
[原告代理人]:第一,范后军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公民,他曾经在2007年7月20日下午1点奋不顾身见义勇为抢救一位落水儿童,受到了当地相关部门的表扬和表彰。第二,原告现在辖区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明原告无任何违法记录。第三,原告所居住的小区证明原告为人憨厚热情。第四,原告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原告工作热情。以上证明范后军是优秀公民。
[审判长]:在原告新提交的证据是否组织质证,合议庭合议之后作出决定。现在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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