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宣判首例破坏监管秩序案 被告判两年
近日,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菊林破坏监管秩序罪案宣判,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刘菊林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与其先前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执行,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法庭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5日,扬州市看守所对五监区突击清查监区违禁物品
,刘菊林(因贩毒2008年8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09年6月14日止)认为系同监室室友丁平向看守所打的小报告,遂在五监区过道拳击丁平面部,致丁平右面部眉上软组织挫裂创。经法医鉴定,丁平损伤程度属轻伤。
该案系扬州市看守所建成以来第一起在押人员犯妨害司法类罪案件。对此,该所非常重视,特邀请邗江区法院和邗江区检察院到看守所内庭审,并在监区监室进行现场直播,让在押人员收看,收到良好效果。(徐李华 田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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