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人大常委会:“揭黑”不在“人肉搜索”禁令中
·徐州立法禁“人肉搜索”
违者罚5000半年不得上网
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获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根据这一条例,今后,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昨天这则报道引起网友们的热切关注。昨日,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徐州的立法并非简单地禁止“人肉搜索”,像法律允许的举报贪官、揭露丑恶现象,就不在此列。
疑问一:会不会影响网络反腐?
举报揭黑不在被禁之列
许多网友留言指出,他们担心,一旦禁止“人肉搜索”,会削弱网民对社会丑恶现象、违法犯罪、不文明行为的监督权利,更会堵塞一条反腐败的新渠道。
“我们对‘人肉搜索’是有所禁有所不禁的。”昨日,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在条例当中,涉及到这个问题比较明显的有两条,一是第十八条有一款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二是第十九条有一款规定:不得散布他人隐私,或者侮辱、诽谤、恐吓他人。“未经允许”的就禁止,允许的就不禁止,说徐州对“人肉搜索”一刀切予以禁止,是误读。
记者了解到,这里的“未经允许”,既包括个人允许,也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的允许。“对于网友们最关心的在网上能否揭露丑恶现象、举报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抨击社会不文明行径,这些在该条例当中都是不禁止的,这也是国家允许的、赋予公众的监督权利。比如,2008年,前徐州泉山区区委书记董峰的落马,就是网络举报,之后引起有关方面关注,遭到纪委查处,并被检方起诉。对这样的‘人肉搜索’,就不在法律禁止之列。”这位负责人说,此外,像有网友发现有人闯红灯,有人偷东西,有人围殴小学生等,将其在网上曝光,进行批评,这同样是允许的——前不久,有网友在网上发照片,南京火车站有人向广州贩小猫,之后引发“人肉搜索”,最终这条贩运小动物的通道成功被封,这是“人肉搜索”发挥正确导向的一个很好例子。
“条例规定要禁止的,是针对普通公民的正常的隐私权、信息安全的搜索。”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向记者明确,这些搜索通常并无公益目的,还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给公民的个人生活、工作、家庭、精神等带来危害——根据国家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规定,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当前,个人隐私包括个人尤其是女性的年龄,个人或家庭财产及构成,收入状况,住所,任职单位的待遇,等等,“人肉搜索”往往包含一部分这样的信息,从这个层面上讲,擅自散布这些信息就是违法的。“这些要禁止,相信广大网友能够理解,这其实也是在保护我们每一个人。”
疑问二:凭什么恶意搜索要罚?
条例制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网友们共同的一个质疑就是徐州这个条例中作出的相关处罚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们这个条例已经酝酿、准备两三年了,中间反复征求了网吧、企事业单位、市民、监管部门的意见,绝不是针对某个现象,一下子想出来的。”昨日,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事实上,条例所规范的内容,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和管理、秩序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关于规范“人肉搜索”,禁止其中的侵犯个人隐私的内容,只占很小一部分。
针对网上的质疑,该负责人表示,该条例的制定当然是有立法依据的,包括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并参照了已经出台类似规定的广东省、重庆市、杭州市等地的法规。他介绍,近年来,网络发展太快,新情况不断出现,个人隐私权、信息安全越来越没保障。比如,个人手机号码是隐私,但被人在网上泄露了,于是各种信息、广告什么的接踵而来,让人不胜其烦,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这便是条例出台的背景。
疑问三:如何知道谁在网上散布信息?
网络实名制可解操作难题
有网友提出,现在网络是虚拟的,上网发布消息,是匿名进行的,怎么就能发现哪些信息是谁散布的?
有关人士表示,在家上网散布隐私,容易锁定具体的人,但由于网络特有的虚拟性,在网吧或宾馆,尽管会留下痕迹,但现有手段也不是完全能奏效。所以,条例专门规定:在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网吧、宾馆等场所,应当安装国家规定的安全系统,对上网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并记录有关的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保存期间不得删除或更改。一旦违反,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说,实行上网实名制,有助于搜索到信息发布人,对于规范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人肉搜索”是有帮助的。该人士同时透露,徐州市之所以能出台条例,另一个技术基础在于,对于计算机网络的监管,徐州公安部门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范,管理手段先进,曾受到过公安部表彰。
延伸
《侵权责任法》正在征求意见
这部全国性立法也将规范“人肉搜索”、“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既有“道德审判”的一面,也有“网络暴力”的一面,在反腐败、反社会丑恶现象等方面都起到了维护社会正义良知的作用,不过,一些极端案例也时常出现。“立法工作如果处理得不好,有可能将小孩和脏水一起泼出去。”昨天,南京著名律师崔武介绍,现在,对侵权行为尤其是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各种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因而,迫切问题是,如何把法律条文进行整合,并出台配套司法解释,才能更规范“人肉搜索”。
崔武律师所言的“法律整合”在全国人大已经启动。《侵权责任法(草案)》2008年12月已经提交一审。针对“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网络侵权情况,《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从省人大法工委获悉,目前,《侵权责任法(草案)》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省人大将在江苏范围内为其征求意见,3月中旬反馈给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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