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狼akh 发表于 2009-1-24 10:30:33

我所经历的日本战犯审判(图)

准备周密 见证法治辉煌
我所经历的日本战犯审判
袁 光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1/24/xinsrc_5220106240954453250085.jpg

上图:1956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开庭对铃木启久等8名日本战犯进行宣判。下图:被告古海忠之在法庭上认罪。

  人民的委托
    1955年12月
26日,我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报到,担任了副院长,院长是钟汉华同志。军事法院的工作,业务上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是董必武同志。

    报到后没多久,中央就下达了审判在押日本战犯的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进行审判,由贾潜任庭长,我与朱耀堂任副庭长。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代表中国人民的法庭来审判帝国主义侵略者,这还是第一次,其意义不仅是对抗日战争的一个胜利总结,也是中国人民站起来了的一个鲜明的标志。

    当然,这个使命是艰巨的。新中国成立不久,还没有来得及颁布一套完整的法律,法制还不健全,实施具有国际意义的审判,困难是很多的。在审判中,既要清算日本侵略者的罪行,又要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不仅要着眼于过去,而且要放眼于未来。这对于我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时间不长的同志都是一个新课题,对手又是一些很狡猾的高级战犯,因而难免有些紧张不安。尽管困难很多,但是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信念:党和人民把这样艰巨的任务交给我们,我们就一定要全力以赴,把审判工作做好。

    周密的准备
    中央对这次审判十分重视,审判工作的大政方针都是由中央领导直接审定的。我们的具体领导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克林、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谭政文。为做好这次审判工作,中央从各有关部门抽调了一批思想好、业务强的骨干。高检还特地从各地检察院调来熟悉罪犯所在部队在当地犯下的各种暴行的干部负责查证和起诉工作。我们还聘请了参加过东京国际审判的著名法学家梅汝璈先生担任顾问组组长,顾问组成员还有林亨元等人,都是富有法学理论和国际审判经验的专家。

    1956年1月,参加审判工作的各路人马集中到了香山卧佛寺。先后参加进来的有二三百人。我们在统一领导下,分头开始了紧张的准备。检察部门跑遍全国,查证罪行,寻找人证出庭。我们法庭人员,则主要是熟悉案情,掌握司法程序。

    领导对于查证工作相当重视。高克林是我在陕北时期就认识的老熟人,他特意提醒我:“袁光同志,你可要注意啊!日本战犯在审讯中可能会狡辩,给你出难题,让你难堪,闹笑话。你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我们深知责任重大,一点也马虎不得,每天都是夜以继日地工作,研究审判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审判的法律依据。当时,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都未来得及制定,只有一部宪法。周恩来总理指示,我们必须依法办事,没有法律根据不行,人家问你根据什么来审判我,你怎么答复?所以要求我们起草一个审判日本战犯的决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起草工作很慎重,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精心推敲,字斟句酌,不知修改了多少次,才最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这个决定通过后,我们拿来和第一稿比较,发现从文字到内容都有非常大的改动,可见当时态度之慎重,下功夫之深。

    1956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指出,“现在在我国关押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的战争期间,公然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对我国人民犯下了各种罪行,使我国人民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损害。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本应该予以严惩,但是,鉴于日本投降后十年来情况的变化和现在的处境,鉴于近年来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在关押期间绝大多数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因此,决定对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宽大政策分别予以处理。”具体的原则和处理办法分别有“免予起诉”、“从宽处刑”及“提前释放”等内容,并允许被告人聘请我国律师辩护或自行辩护,并指明“对于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进行……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有了这个决定,我们的审判就有了法律根据。

    审判以什么样的程序来进行呢?我们找来苏联审判日本战犯的程序,有厚厚两大本,基本上就采用了人家的程序。还预演过一次。

    寻访证人并加以必要的组织和开导,也是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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