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校园内抢劫同学钱财被判一年半
2月1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向学生索要钱财抢劫案。差2天即满18周岁的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经查明,2008年10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该县元村镇中学,将九年级五班的周强(化名)叫出教室,索要20元钱。遭到拒绝后,被告人王
某某对周强拳打脚踢,并用砸玻璃等方式威胁周强下周给他带20元钱。案发后被害人周强因惧怕再被殴打,不敢到校上学,后转学至河北省魏县大烟屯中学就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导致被害人转学的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最后,法院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系犯罪未遂,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遂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张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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