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记 发表于 2009-2-2 17:30:48

受金融危机影响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客户告银行索收益

受金融危机影响,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在7个半月后被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为此客户姚先生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广支行告上法院,要求其按照10%的比例给付其尚未支付的8000元收益。据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这也是该院受理的直接因金融危机而引发的首起诉讼。
    据姚
先生介绍,2008年3月20日,他在民生银行京广支行购买了“非凡财富好运11号”理财产品,金额为18万元,约定收益率为24.5%。但是同年的11月5日,姚先生突然接到银行的通知,被告知因经济不景气,银行要与其提前终止合同,并向姚先生支付了利息2000元。
    姚先生认为,按照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的约定,银行即使不按合同中约定的24.5%的收益率履行,至少也应该按10%的比例给付利息。照此计算,银行应支付其总计10000元利息,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还应再给付8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李松 黄洁 谷晴)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受金融危机影响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客户告银行索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