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路段限速标准各异 是否在为变相罚款“铺路”
同一高速限速标准不一遭质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2/02/xinsrc_2420206021004859992483.jpg
资料漫画
驾驶奥迪轿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了近千公里的王先生
,在回到河南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就收到了三个省高速交警邮寄的4份罚单,原因均为超速行驶。
“作为驾驶员,谁不知道全国都在严查超速行为?再说了,高速公路上到处是监控超速的设备,超速简直就是跟兜里的钱过不去!我的最高车速一直不敢超过时速120公里的规定,怎么会超速呢?”近日,记者在京港澳高速公路许昌服务区见到了王先生,但他怎么也想不起在哪个路段上超速了。
“在高速公路上,为了预防交通事故,并不是每个路段都限制时速在120公里以内。比如,在高速公路的隧道口、弯路、坡路、桥梁路段等一些经常发生恶性事故的危险路段,限速标志一般为时速80公里,还有的更低。在这些限速标志路段,即使时速没超过120公里也要受罚。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要注意看清限速标志。”面对王先生的困惑,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分析说。
“高速公路不同路段的限速标准不一致,划定的依据是什么?什么样的道路可以限定时速120公里?什么样的道路可以限定时速80公里……这些罚款又都用在了什么地方?”不少被罚者对“同一条高速公路上限速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发出了质疑。
高速路上严重违法行为超速行驶堪称“第一杀手”
“高速公路上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超速毫无疑问地被列在第一位。”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说,据统计,在河南省高速公路上,有38%的交通事故是由超速直接引发的,其他交通事故中,绝大部分也与行车速度较快有间接关系。
“超速行驶被称做马路‘第一杀手’。我以前见过一个老驾驶员,他对我讲了一句话,他说10次事故9次快,还有1次开小差。所以速度在事故当中起非常关键的作用。处罚只是手段,预防事故、确保安全才是目的。”2008年11月17日15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王金彪就“深入开展百日行动,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网友在线交流时说:“应该说我们的最终目的还是保护老百姓的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所以把预防事故、减少人员伤亡作为核心任务,一直在加强。”
据介绍,近年来,公安部交管局要求各省高速交警建立省际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联动协作机制,组织开展区域统一行动,提高整治效率。2008年以来,在公安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百日行动”集中整治统一行动中,各省多次联手共同整治“超速杀手”。
限速低是否为变相罚款被罚者质疑“标准不一”
“超速危险系数高,这个道理谁都知道,可还有一个效率的问题。花巨资修建高速公路是为了什么?为什么不能把限速标准统一设定为时速120公里?限速标准设置得过低,致使超速行为层出不穷,会不会为了变相罚款?”不少因超速被处罚的驾驶员对“限速标准不一”提出质疑。
对此,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认为,交警部门根据高速公路的路况,设置限速标志,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8条中的规定。该项规定明确指出:“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该法第114条中也明确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严查超速是为驾驶员和乘车人好,其次才是惩罚超速驾驶员,最终达到教育目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这位负责人列举了严查超速行为的益处。
他举例说,在事故多发地段连霍高速公路巩义路段隧道口设置“电子警察”,在急转弯等危险路段设置测速车后,效果明显,两个月后测速后的交通事故发案数比测速前下降了33%。
专家建议公开限速标准罚款用途理应开放透明
“高速交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限速,目的是为了行车安全,预防事故;而驾驶员是为了享受高速公路带来的快捷、方便。要打消驾驶员心头的疑虑,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限速的标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认为。
“车速限定为时速120公里,还是时速80公里,要多听驾驶员和乘车人的意见。在高速公路上,没有谁会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杨红朝建议,“通过一定的程序,设定限速标准后,就要严格依法处理超速行为。为了让被罚者心服口服,减少对交通违法处罚的对抗情绪,建议交警在邮寄罚单时,把定期送法定机构检测合格的相关测速设备的检测合格证书复印件一并寄送。”
“每一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者都有权了解罚款的用途。”针对超速行为的处罚问题,郑州大学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行政机关理应是信息开放、透明的,人民群众对其行为及其掌握的信息享有知情权,原则上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行业秘密的信息都应该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行政机关行为的透明不应仅是一种追求或倡导,而必须以法律法规形式予以规范,有关行政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罚没款的去向进行公开。 (邓红阳)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