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qaiwgi 发表于 2009-2-2 17:31:08

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 一男子领刑1年3个月

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一男子利用网吧上网之际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的刑事案件。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系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林业居委会居民。平日喜爱上网的李某某,在多次去网吧上网时,发现网吧门前停放的车辆无
人看管,为获取不义之财,便利用去网吧上网之际,干起了盗窃网吧门前电动自行车的勾当。2008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去网吧上网之际,先后在泗洪县青阳镇零点网吧、巨人网吧门前盗窃作案3起,分别窃得陈某某、袁某某、姜某电动自行车各1辆,价值计人民币44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许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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