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文三篇
《法边馀墨》小引《法边馀墨》,“法苑随笔丛书”之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随笔是文学体裁里的一种,然而,它却不是那类职业化要求很高的品种。例如诗歌,在今天这样的社会里,“击壤而歌”之类虽然仍不乏其人,但是,他们被当作诗人的可能性却是极少。随笔或散文的情况就不一样了。似乎任何一个行业的知识人,只要有些文学或文字天分,便可以在随笔写作方面小试牛刀甚至一发而不可收拾。助长了随笔作家非职业化趋势的另外一个因素是,虽然许多学术论文往往让外行人望而却步,不过,高深的专业探讨并不必然与枯燥乏味相伴随;专业文字完全有可能以文章笔法出现,学术论文与文学情趣在许多情况下可以并行不悖。按照钱锺书先生的看法,尽管非文学文字里出现有文章意味的妙句会给人一种意外的喜悦,但实际上那却是“分内的东西”(参看“释文盲”,收入《写在人生边上》)。?
近年来,随笔类出版物相当走俏。不仅文学界,史学、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都涌现出不少随笔作家或业余爱好者。相形之下,法学界不免显得有些沉闷。我不大能想清楚其中的原因。我们现在接受的那一套法学的观念体系缺乏某种“柔韧度”或许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因素。大凡一种知识体系,如果在价值判断方面过于确定,便不可避免地妨碍学者们以谦和的态度去探讨问题。不是真理,便是谬误,大是大非,泾渭分明,字里行间本来应该有的幽默感便会丧失。进退之间的从容感,任何人都有可能犯错误的基本假定,以及论证过程中必要的修辞学追求,都会变成多余的东西。?
另一个原因可能与法学这门学科所具有的一整套概念体系的过于专门化有关。在我国,现行的这套法学概念是西方的舶来品,虽然我们已经使用汉语词汇来表达它们,但是,它们离我们的日常语言毕竟尚有很大的距离。法学界习以为常的概念,诸如“无罪推定”、“时效取得”、“无因管理”、“善意买受人”之类,到了法律界以外,都成了难以理解的东西。专业语言与大众语言之间存在距离在一定程度上是正常的和必要的,然而,当学者希望与其他领域的学者沟通或向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传播本行知识的时候,如何让行外读者既能够准确地理解有关概念,同时又保持相当的可读性,那实在是学者尤其是法学者所面临的相当严峻的挑战。?
此外,学者不同的研究对象和与对象相适应的研究方法也会对作品的风格产生某种潜在的影响。一位西方法学家曾将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从内部研究法律,即注重研究法律制度的内在原理和基本学说。另一类学者则喜欢在外部进行研究,他们关注的重点是影响法律制度形成和维持的各种非法律因素,以及法律与社会其他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我国法学界主流研究的状况似乎是以前一类学者的作品为多。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法学成果偏于“不苟言笑”的一个原因。因为前一类学者写作时的预期读者往往是同行学者,因而文风上也偏于艰深,不太顾及外行读者是否能理解或喜欢。后一类学者的作品由于需要调动各种知识对法律加以解释,因而更容易以可读性较强的风格出现。当然,有时情况也不那么绝对,甚至研究方法以及对象的划分与写作风格之间是否具有上述对位关系也是大可疑问的。我很钦佩那些能够打通两类风格的作者,也就是说,在为同行学者写作时,保持相当的可读性——这即有助于专业知识在更广泛的范围中的传播,也可以缓解同行读者阅读时紧张感;同时,写给行外读者的作品也能够具有相当的学术层次。这大约就是孔子所谓“文质彬彬”的境界罢。?
自己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十数年来,研究对象以外国法和比较法为主,大抵上属于上面所说的那种从外部研究法律的类型。从1987年起,又做过八年之久的法学刊物编辑。在我看来,对于一个编辑而言,重要的是在所涉及的各个领域都具有高级常识,从而培养敏锐的鉴赏功夫。语言文字方面的能力当然也是自不待言的。由于涉猎范围以及编辑职业的缘故,我一直不曾成为某个领域钻研很深的专家,连自己也说不清楚这是好事还是坏事。此外,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又对随笔、杂文一类文字发生了浓厚的兴趣。先是以刊物编者的身份发表了一些编后记(收入本书的若干文章便是编后文字,其中有些还保留了编辑的语气),后来又在几家报章上发表所谓“专栏文章”。这些文章有些属于对某些法律问题的一得之见,有些则越出了法律或法学的边界,编辑,出版,某些文化和社会现象等等,都成为议论的对象。十年工夫,居然陆续发表了近百篇。这类文字积累多了,就不免有点出个集子的想法。恰好法律出版社有意推出一套法律界的随笔丛书,我就把这些文章加以筛选,编成这个集子。
收入这本书里的大多是一两千字的篇什,不过,也有几篇更长一些的。书名是在出书还没影儿的几年前就想好了的。做编辑时写的文字总是放在刊物的边边角角上发表,在其他报章上的东西也大多发表在“周末版”一类的副刊中。总之,无论是内容,还是发表时的处境,它们都只能算作“边缘文字”。我的“正业”是法学研究,以书作比,高头讲章式的法学仿佛是版心文字,这些在版心四周空白处的涂抹,取“法边馀墨”这个名字算得上是名正言顺。既然已经用书的页面作比,索性在文章分类上也援用出版界的专业术语,法律方面的文字归到“天头”一编,编辑、出版以及其他几篇与书有关的文字放到“地脚”里去,“切口”内包括了剩下的其他篇什。我又找了几幅与主题有关的图片放在一些文章中,希望它们不只是起到活跃版面的作用。?
这些文章发表时,得到原刊杂志和报纸编辑的热心帮助,这次汇编成集,除了在每篇文章末尾注明刊物或报纸名称以及日期外,我也向这些编辑朋友以及其他给予关注、鼓励的人士致以深深的谢意。??
《美国法律辞典》译者序《美国法律辞典》,伦斯特洛姆编,将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这部《美国法律辞典》在美国出版于1991年,是ABC-Clio公司出版的“克里奥政治科学辞书系列”(Clio Dictionaries in Political Science)中的一种,原编者伦斯特洛姆系美国西密歇根大学政治学系教授。这部辞典虽然篇幅不大,却颇有自家特色。在我看来,它的特色可以概括成以下几点。?
第一,它虽然名为《美国法律辞典》,但基本内容却集中于美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如果循名责实,要求它全面反映美国法律制度,这一特色无疑是它的缺点。例如,对于想了解美国侵权法的有关原则和规范的读者来说,这部辞典提供不了多少帮助。不过,以司法制度与程序为主要内容的辞典不名为“司法辞典”,却冠以“法律辞典”的名号,这也反映出整个美国法律制度以司法为核心以及普通法程序中心、实体法常与程序法融合在一起的特点,反映出普通法法律家观察问题的惯常视角。当然,这种安排部分的原因在于这是放在一套政治学辞书中的一部法律辞典(编者在序言里解释了他在选择条目时的考虑)。无论如何,就司法制度与诉讼程序所涉及的基本术语、概念和原则而言,这部辞典是相当全面、细致和准确的。?
第二,与上一个特色相关联,辞条的编排上先是按七个主题加以分类,在每个主题之下再以英文字母顺序排列。这样安排的好处是,将与某一领域相关的概念、原则以及制度集中在一起,便于系统地把握这方面的知识。不消说,就辞书的编纂而言,没有哪一种辞条排列方式是完美无缺的。以专题分类总难免遇到一些不容易准确归类的条目。这部辞典的好处是在每个辞条的释文后注明参见辞条,同时正文之后附有详尽的索引以备检索。?
第三,在释文方面,这部辞典属于小百科类型。每个辞条分作两部分,首先给出基本的界定,然后附有一个名为“释义”(significance)的段落,对于与该条目相关的各种学说、判例、实践中作法以及历史演变等加以简要的解说。这样,既有准确的概念阐释,又提供了全面理解相关条目所必要的背景知识。?
最后,编者又为每个辞条编制了号码,在注明参见辞条的同时注明了辞条的编号,另外,索引中又用黑体和罗马体两种数字区分了有辞条解说的条目和在释文中涉及到的条目,这都是为读者考虑得很周到的安排。尤其是辞书译为中文版后,不像翻译其他作品那样,必须附上原书页码(通常用边码的方式处理)方能原文照录原索引所注页码,这让我们译者感到相当地便利,同时也将为中文版的读者提供便利。?
这部辞典的翻译开始于1994年,是当时美国驻华使馆安排的一系列在中国翻译出版的社会科学辞书之一。时任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馆长的沈国峰教授——沈先生也是我读研究生时的中国法制史老师——受托物色适当人选承担本辞典的翻译。承沈老师不弃,命我来主持这项工作。自知这是一项相当艰巨的任务,无力独立承担,便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樊翠华(译二、三章)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生刘茂林(翻译五、六章以及四章后半部分)、谢鹏程(翻译一、七章)三位一起合作翻译,由中国政法大学黄道秀教授和我承担校对工作。后来又邀请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加盟校对。全部译校完成后,香港美国新闻处的David Shek先生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并提出详尽的修改意见。此后,我对照原文,重新修订一过,总算可以交差了。?
翻译这部部头不大的辞书,前前后后用了这么长时间,其中甘苦,难以与外人道。沈国峰、黄道秀两位教授对自己寄予深切的期望,而我却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照自己所希望的标准完成任务,感到由衷的歉意。我略感欣慰的是,通过这部辞书的翻译,仔细斟酌并“硬译”了一些过去的译法不甚确切乃至错误的美国法术语,例如,把collateral attack译为“附诉”,diversion译为“控路转换”,en banc译为“满席听审”,entrapment译为“官诱民犯”,constitutional court 译为“宪立法院”,legislative court译为“法立法院”,magistrate译为“限权法官”,mistrial译为“失审”,mootness译为“诉由消失之事项”,referee译为“托查官”,等等,都很费了一番心力。虽然自信这些译法更接近原意,而且更像法律上的专门术语,但是,是否确切和允当,恐怕还需要时间的检验。自己也特别期望,译界方家能对本辞典中翻译不当之处多多赐教。?
江平教授、周仁教授对本辞典的译事关注和支持很多,我的同事朱苏力教授雪中送炭,挤出宝贵的时间参与校对,张乐伦(Phyllis L. Chang)女士和罗文怡(Wendy Locks)女士这两位美国律师在一些术语的含义上对我多有启发,清华大学法律学系的王振民先生就若干术语的译名上提出了改进意见,谨向他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超越比利牛斯山》自序本书已夭折。?
“在路上”书系实在是一个极富创意的选题构思。出版社寄来的约稿通知里称这套丛书“旨在推举站在当代学术前沿并具有权威性和号召力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这一代学人的优秀代表,汇集他们的重要学术论文以及思想文化学术随笔,从而展示他们在学术领域里继往开来、自强不息、坚定执着地探索研究的成果。”这样的表达很让人振奋,同时,我也感到前额有些湿润。十多年来自己一直在大学中从事法学的研究和教学以及法学刊物的编辑工作,不过,作为一种现代行业,大学教师总是要不断地思考本学科领域里的一些问题,总是要经常地阅读和写作。写作和发表的动机多种多样,可能来自功名的冲动、职称的压力,也可能只是兴趣所在,不写手痒痒。所谓成果也有高下之分甚至云泥之别,并不必然表示作者就晋身为“学人”,更不必说登堂入室,成为学人的“优秀代表”。我之所以有些汗颜,便是因为感到帽子的型号过大,自己戴在头上,有些旷里旷荡的。通知又要求每一个作者在书前“写一篇有关自己思想学术历程及国家、个人学术命运的散文体自述作为序言”,这更是把作者推到了前台,我知道了什么叫做藏身无地。但体例如此,也只好“坚定执着”地把这篇东西写下去。?
我走上法学这条道路有些偶然。参加高考恢复之后的两期考试,报考的都是中文类专业,这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一直梦想着成为一个作家,另一方面,高考之前,我压根儿不知道天底下尚有法律专业这种行当。因此,当1978年9月我意外地接到西南政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时,既喜出望外,又有些不知所措。我不知道学习法律对于我来说到底意味着什么。不管怎么说,上大学总是好事,况且那一年为求保险,第一志愿报的还是山东省内的一家师范学院呢。?
八十年底末的中国,真是一个充满了憧憬和理想主义的地方。大乱甫定,新时代开始的兴奋感写在每一张脸上。卢新华等人的“伤痕文学”在全国广泛传颂。李洪林在报章上推出了系列文章,追问我们究竟坚持什么样的社会主义,什么样的马克思主义。南斯拉夫实践派的文章常常是《哲学译丛》的主题。喇叭裤的流行让很多人摇头叹气也使得裤脚宽度似乎成了思想解放程度的测试器。?
对于学习法律的青年男女来说,最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强调达到了共和国建立以来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似乎为我们的社会以及我们法律专业的学生都许诺了美好的前景。 在西南政法学院那稍嫌破旧的校园里,我们这一批文革之后首届学生们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之中。现在回忆起来,那个时候法律教育的基点是相当低的。教材或者是由其他大学工农兵大学生所编写的作品,或者是本校教师因陋就简仓促编就的教学大纲。基本的特点是意识形态色彩极其浓厚,法学自身所应有的知识和意识都相当粗陋和不系统。不过,两个因素帮助了那一代以及随后的几代学生,一是教与学两方面对于探求知识的热情,一是当时同学们表现出的忧国忧民的情感。那个时代,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的同义语,“一切向钱看”的口号还要等三五年后才流行和受指责。大学院墙里的气氛大致上还是单纯的。?
当然,随着学习过程的深入,当时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贫乏越来越多地显露出来。一提到法律,唯一正确的定义便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说到西方国家的法治,就一定是虚伪的和垂死的。凡是社会主义的法律,肯定具有资本主义和一切剥削阶级法律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习法律的人就是要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这样简单而僵硬的教条式知识不免让年轻而好奇的大脑感到深深的不满和失望。一些同学开始转向,写电影文学剧本者有之,研究宗教者有之,吟诗作曲者有之。法学到底算不算得上是一门学问呢?不少同学心里都有些犯嘀咕。?
说起来,法律学乃是人间学问中相当古老的一门。在我国传统社会,由于特殊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传统的影响,法学严重地发育不良,这与西方的情况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在那里,古罗马时代法学的昌盛自不待言;最早的近代型大学——意大利波隆那大学——从一开始便是一所法学院。近代以来,法学在西方各国都居于显赫的地位。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术领域,现代西方法学对于法律制度的发达所产生的影响更是至深且巨,而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西方近代法律对于所谓合于理性的资本主义的发生和发达起到的作用十分关键。作为一门独立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的概念系统、丰富的思想内涵以及大师辈出的各种不同的学术流派。这样博大精深的一门学问在那时的中国沦为上面列举的那种干巴巴的教条,实在是一个悲剧。?
当然,和任何实践性学问一样,法学的研究也有不同的层次。大体上说,研究的路向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从内部进行的研究,一是从外部的研究。内部研究偏重于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结构、法律文意、法律适用的过程等等。外部研究则更关注法律的形成、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制度与观念以及一般社会文化之间的关联、影响法律秩序变革的因素等等。从比较早的时候起,我对于特别严格的内部规范研究就不太有兴致。从大学三年级开始,我的兴趣基本上转到了外国法制史领域,同时对于与法律史密切相关的社会史、宗教史、哲学史等等都兴趣盎然。那时,英文水平相当幼稚,但还是从图书馆借来了大厚本的《中世纪史》(我记得作者名字仿佛是Sydney Painter)和其他一些英文原著,边查字典边生吞活剥。自己的这种兴趣以及求学期间所遇到的几位非常优秀的法律史老师的引导,使得我在大学和研究生两次毕业论文都选择了天主教教会法这个既古且洋又生冷的题目(收入本书的有关教会法的那篇文章便是硕士论文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兴趣向历史的转移也使我早早地就打定主意,要一辈子从事法学的教育和研究工作。?
1982年,我考入北京政法学院攻读外国法制史专业研究生。第二年,这所学院变换名号,成为中国政法大学。我在这里读书三年,毕业后留校任教,如愿以偿地成为一名大学教师。从那以后的十多年来,自己的研究仍然坚持上边提到的那种外部路向。这十多年中国的法学研究取得了极其明显的进步。仍然恪守干巴巴教条的人越来越少了,法学界的气氛相当活跃,法学出版物日益增多。自己在这个过程中也做了一些工作。例如,发表了若干西方法制史、比较法学以及中国司法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参与创办并在八年的时间里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的编辑工作,翻译出版了数量不少的外国比较法学著作,还主持了几套译介西方法学著作的丛书。这本书所收的文字大致上可以反映自己的一些研究情况。?
不过,就总体情况而言,我们的法学研究还存在着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一方面,作为一门与社会生活密切关联的学科,它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既少又肤浅;另一方面,这又是一个自主性相当低的学科,经常急功近利,过于灵敏地追随社会流行观念的变化。实际上,这两方面的缺陷是互为表里的;太容易获取的东西总会被视为轻贱之物,合用则用之,不合用便弃之如弊屣。我觉得,中国法学之所以现状如此,原因大概可以从下面这几个因素加以分析:?
第一,在我们这块土地上,法学是一个缺乏传统的学科。一国学术传统对于当今的学术发展是有着潜在的影响的。例如,在我国的哲学、史学、文学批评、语言学等领域,尽管也有大量的西方学说和理论输入进来,但是,本国的学术并没有被放弃;相反,本土的学术与外来的理论和知识的融合结出了丰厚的果实。我们不难列举出一连串杰出的新经典作品来印证这样的判断。反观法学,情况就很不一样。由于古典社会法律秩序的正统性在现代社会中已经荡然无存,关于那套秩序的学问在今天变得只有历史的意义。况且即使是在传统社会,律学只占着一个相当卑微的地位。《汉书 . 卫觊传》中引卫觊的话:“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这种情况并不限于汉代;在我国历史的绝大部分时间里,读儒家经典出身的士大夫们对于律法之学基本上是不屑一顾的。这使得我们在近代初期遭遇西方法学挑战的时候,不得不面临这样的艰难抉择:对于西方法学,要么全盘拒绝,要么照单全收。结果我们选择了后者。尽管我们放弃了本土那点儿可怜的律学,然而,传统学术格局中律学的卑下的地位却依旧影响着或连累着今天的法学家们,令他们趋炎附势,令他们把应景文章当学术制作,令他们在西化的知识与非西化的社会之间不知所措,也令其他学术领域的学者们不把法学作为一门他们应当有所了解——哪怕只有点头之交一般的了解——的学科。?
第二,跟其他学科一样,法学的发达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每一代人只能在前人研究成就的基础上添加一些新东西。当然,开山立派的大师肯定是要有的。但是,大师也不能空穴来风,无所依托便硕果累累。吸收前人成果,创造性地解释前人的成说,以所谓同情的理解的态度对前人观点加以批判和发展,从而使学术的链条不致中断,这些都是维持一门学问于不坠的重要条件。然而,近代以来的中国法学却没有这样的条件。先是战事频仍,兵连祸结——没有哪门学问比起法学来更不见容于战乱了——随后是政权更替,打碎“旧法统”的同时也使从前的法学遭受池鱼之殃。“封建的”法学送进了博物馆,资产阶级的法学扫进了“垃圾堆”,苏联版的社会主义法学随着50年代末中苏交恶也成了店底宿货,对于60年代的中国法学家来说,果然是白茫茫大地真干净了。我们70年代末进法律学校时所遇到的那种法学极度贫乏的状况当然不是偶然的。?
第三,我们的法学缺乏对于其他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学科成果与方法的吸纳。在收入本书的一篇文章里,我曾谈到法学并不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它需要从其他学术领域汲取发展所必需的养分。我们前边提起过的波隆那法学院从一开始便要求学生必须要学完人文七学科之后方可进法学院,这样的要求自有其道理。近十多年来,经济学深刻地影响法学研究并导致一系列划时代的成果出现,法律与文学运动融合了法学、语言学、解释学以及文学批评等学科于一炉,新论叠出,创获多有,都是法学需要多学科知识滋养的晚近例证。但是,我们的法学界却要在一个贫乏的基础上“两线作战”,一面努力建立和丰富自身的知识体系,求得学科真正的独立,同时又要分出很大心力,不断地寻求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融合。我们看到,近年来由于法学界的若干青年先进的努力,后一个方面的状况正在得到改善。但是,前一个方面的情形似乎还没有明显起色,两方面研究之间的互动虽然有一些进展,但还远远不够。?
在出版社要求应该用“散文体”写就的这篇自述里,上面的这些枯燥的论证不免有些文不对题。虽然这些论证似乎言之凿凿,也表达了个人的学术追求,但是,坦率地说,自己“在路上”的感觉并不是那么坚韧不拔地跋涉,“一直朝前走,不向两边看”。实际上,自己能够坚守法学教育和研究这个“摊子”,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大学教师这种职业本身的吸引力。我的一位朋友说他很庆幸活在一个有大学的时代,这话深得我心。作为一种专门的学术研究和教育机构,大学提供了一种特殊生活方式的可能性。这种生活虽然并非远离尘嚣,但毕竟与尘世有着一定的距离——距离大小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自我调节。大学教师属于一个没有等级的职业,他没有什么权力可以行使,却也不受什么等级的约束,例如副教授就不是教授的下属,无须“下级服从上级”。物质上虽然清苦,但是却可以得到其他一些方面的高额补偿:讲堂中的知识乃至心灵的交融,夜深人静时的书海漫游,三五同道相聚时的切磋商量,一辈子都跟这国家里一代又一代最优秀的年轻人在一起的乐趣……还有什么比这样的生活本身更让人感到心满意足的呢?遥想传统社会里的读书人,只有科举入仕一条正统的路可走,功名事业,终生奔波;落第举子以及仕途受挫的人们只能长吁短叹,终生郁郁不得志,真是可怜。为什么古人没有想到办大学呢?李贽该是一位中文与哲学两系合聘教授,他那快谈雄辩、目空一世的风采将会迷倒多少校园“追星族”!?
我得承认,自己这种多少偏于游戏的心态并不那么像通常标准下的学人,同时我也时常对于所谓学术研究的社会价值有些心存疑虑。我喜欢的是有些人文气息的法学研究,或者在法学研究的同时涉猎一些人文学科的知识。在从事对某些与现实的法律生活联系密切的问题——例如,当今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的研究时,我便会深深地感到书斋里的知识与社会的知识之间的距离。我想拉近这个距离,但又下意识地相信保持这样的距离蛮好。于是,不免时常表现出徘徊和迟疑。在编辑这个集子、重读其中文字的过程中,这种徘徊心态加剧了。?最后,让我简要地介绍一下这个集子的编选考虑。开始时我曾说,“在路上”书系是一个极富创意的选题构思,这不是一句例行的恭维;论文、随笔和对话的三分法很对我的路子。假如要编一部20多万字的学术论文集,不怕见笑,我恐怕要拿一些自己感到算不上论文的篇什来充数了。另外,我是法学界写千字文较多的一个作者,发表在不同报刊上的随笔、杂文加起来已经接近百篇,可以在这样一个集子里收入其中的一部分,当然是令我很快意的一件事情。丛书的编辑体例又容许收入对话,好得很,我恰好发表过一篇与两位朋友的长篇学术对话,“不搭配斯”,天作之合,我怎能不感到意外的喜悦呢。?
六篇论文短者万余字,长者六万字。最早的是论教会法的一篇,发表于1986年,最晚的一篇要到1997年年底才发表得出来,前后跨度12年。收入本书的随笔也都写于同一时期。把它们分作两组,一组是我的本行法律方面的,另一组篇数少些,但却比较杂,涉及到一般文化现象、编辑出版、样板戏、辩论赛、朗费罗诗扇等等,大体上可以算是一些文化随感和笔记。收在这里,不知能否起到约稿通知里要求的表达“人文情怀”的作用。最后一篇对话要略加说明。1995年起,《公共论丛》在三联书店出版,承实际主持编辑工作的刘军宁和王焱两先生不弃葑菲,把我列为三个编者之一,实际上我没有做任何编辑方面的事务。于是,一边不断地敦请军宁把我的名字去掉,一边考虑是不是为刊物做点事情,以减少些愧疚。军宁也约请我写点形式上稍活泼一些的东西,当时我和朱苏力、张志铭两位先生都很关注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便想,何不三人一起,就这个问题对一次话,现场录音,再加以整理,送给《公共论丛》发表?这样的对话体文章做起来不费力气,肯定是自然流畅的。谁知录音机一开,平常滔滔不绝的三个人竟都有些手足无措,不知说什么好。答应军宁的任务又必须按时完成,于是只好由我把他们两位所发表的文章找来,综合平常聊天的印象,闭门造车,“伪造”了这篇对话——但愿它只是“假冒品”而非“劣质品”。?
在编辑这个集子时,我也对一些文章作了些修改。值得庆幸的是,自己发表文章的这十多年中,环境相对宽松,因此修改旧文时不必面临上一两辈学者修改文章时所经常面临的某种道德上的困难,虽然钱锺书先生所谓“模糊的铜镜”依旧不容易变得光可鉴人。
【注释】
1998年卷
【出处】
燕园法学文录
【参考文献】
燕园法学文录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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