乖乖小猪 发表于 2009-2-2 19:18:06

为了法律的正义——读丹宁勋爵的著作有感

     在一个夏日的午后,读完了丹宁勋爵的《法律的训诫》和《法律的正当程序》;窗外,是灿烂的阳光和南国晴朗的天空,望着书的封面上那个微笑的和蔼的老人,我有一些难以名状的感受。
      
         
    作为一个宪法和行政法的学人,我对英国的兴趣由来已久。在漫长的历史中,唯有英国人把法律约束权力的思想变成了制度。曾经久久地讶异于这一过程是如何可能实现的,而丹宁勋爵的著作则部分地显示了这个问题的线索。虽然,在最近的十年以来,成文法律与社会现实间的缺口以及有关弥合这一缺口的方法的讨论已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丹宁勋爵的著作仍真切地向我们展现了一副法律曲折演化的画卷。在这些著作中,我们可以惊讶地发现,不合时宜的法律会变得怎样地不近人情乃至荒谬,而固守判例主义会发生与成文法同样僵化的结果;我们还会发现,以合乎意图的方式解释法律、合同中的暗含条款、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妻子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以及法院对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权等等,这些被今天的我们视为不言而喻接受下来的东西,在几十年之前还是仅仅是法律的新生儿,面临着未卜的命运;我们更能发现,一个法官是如何以对法律正义的热忱和信仰,艰难地、不遗余力地、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地推动法律的发展,促进其合乎人道、合乎正义、合乎法律本身。最终,他赢得了这样的赞誉:“在我国法律的历史上,人民不会忘掉过去的25年。这25年是法律援助的时代,是法律改革的时代,是丹宁勋爵的时代”。
      
         
    的确,法律是需要发展的,没有无所不知的立法者,也没有静止凝固的社会,法律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的问题,当一切在变的时候,法律不能独自停留在原地。而一个优秀的法官,总能够找出法条间的罅隙,充分运用法律结构中的空间,使新的法律在这些罅隙间发芽,在旧的法律结构中生长起来,并逐渐壮大,最终导致法律结构的改变。由于法律是维系一个社会安定的力量,因此,法律的变革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是一种有延续性的变化。这一任务是适于由法官来完成的,提交到法官面前的一个微不足道的小案件可能包含了丰富的社会变化的讯息,法官能够从中敏锐地感知社会的变化,把握在平静的水面之下涌动的暗流,从而适时地调整法律的方向。正如丹宁勋爵所做的,从一个微不足道的小案子,开始了向妻子在家庭法中享有平等权利的改革;从被遗弃的妻子在结婚住房中的居住权一直发展到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平等权利。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法律在一个案件一个案件中生长,通过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得以发展,直至最后完成了婚姻家庭法领域的名副其实的革命。这一过程虽然是有反复的,虽然最终是由国会的立法来完成的,但正是法院所采取的改革措施把问题鲜明地挑了出来,引起了全社会和国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最终促成了国会以立法的方式对这一法律领域的改革。因此,丹宁勋爵说道“没有我们的努力,被遗弃的妻子要想获得保护恐怕非得再等40多年不可”。
      
         
    一个法官能够这样做,需要智慧,需要对法律的透彻的了解,需要对法律精神的把握,需要语言的技艺,需要在法律的迷宫中穿行的娴熟的技巧。因此,丹宁勋爵在《法律的训诫》一书的开篇就告诉我们要掌握语言,要获得技能。他不止一次地提到语言的艺术,法官应当是语言的主人“塑造语言使它适合现有的目的……以便在其中去做‘合乎正义的事情’”,他还一再地关注方法,法官赖以在既存法律的框架之内发展法律的方法,必须指出,正是这些合乎法治的方法,使对法律的发展成其为发展。
      
         
    一个法官能够这样做,还需要勇气,而这勇气来源于对法律正义的执著。丹宁勋爵在一份判决书中引用了一段诗歌“胆小的圣徒啊,让仁慈鼓起你们的勇气。吹散心中恐惧的乌云吧,圣灵在保佑你们。”他说“把‘圣徒’读成‘法官’,把‘仁慈’读成‘正义’,你就可以找到法律改革的正确道路”。而这份对正义的强烈的情感是贯穿于丹宁勋爵著作始终的,促使他成为一名勇敢的法律改革者的动力正是对正义的坚持,“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语言永远不可能是绝对明确的,因此解释他们的时候就有两条可供选择的道路,我总是倾向于实现公正的解释,而上议院肯定不是这么认为……他们认为最重要的是实现法律,而我认为是实现公正”。正是因为不合时宜的法律已不能与公正保持一致了,因此,才要通过各种途径改变它,使得正义能通过法律得到实现,“法官的作用就是要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有任何妨碍做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开——甚至改变——那条法律”。这里我们读到了一个英国法官的哲学:正义高于法律,法律的目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正义。
      
         
    法律是正义的事业,这就是法律的训诫。因此 丹宁勋爵指出,律师“既不是传声筒也不是工具,他只是忠于高尚的事业。这是正直和正义的事业”,而法官是“公正的捍卫者”,法官应当为“使习惯法永远成为一个公正的制度——是的,成为一个遍布广袤大地上的公正而持久的制度——作出我们的贡献”。丹宁勋爵深深了解,法律的力量来源于正义,如果法律的原则不能和正义保持一致,法律将会名誉扫地,国家的稳定也将因此而动摇,因此,“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丹宁勋爵的全部法律改革的活动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实现正义,基于对正义的坚持,他使古老的自然公正法则在现代的行政法中获得了重生,基于对正义的坚持,他敢于把个人利益置之度外,冒犯上议院的权威,对正义的坚持,在他的眼里,是一个法官的责任。
      
         
    正是在这里,我们走近了英国法律的传统。在英国法的历史中,普通法曾被视为正义的表征,普通法的法官们长久地担负着正义的守卫者的责任,法律至上的实质是正义的统治。这种传统的强大使得法官敢于坚持正义、对抗王权,而为捍卫正义无私无畏的法官又反过来壮大了这种传统。依我的揣见,正是这样的传统,产生了丹宁勋爵这样的牢牢执著于以实现正义为己任的法官,也是这样的传统,允许一个法官为实现正义的目的而曲折地改变法律的既存规定,(虽然丹宁勋爵认为他的改革阻力重重,但我们应当看到,在许多方面,他是得到支持和社会的认同的,尤其在将自然公正扩展到行政法领域的应用中,几乎没有遇到太大的困难),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我想,在这种传统中,赋予法官如此之大的变革法律的权力才是安全的,我们不必担心法官会用这种权力去做背离法律正义或有损法律声誉的事。
      
         
    也是在这里,我们走近了英国法的体制。为了要一个为坚持正义敢于宣布自己诚实意见的法院而不是一个在当权者面前唯唯诺诺的法院,英国法设计了一套独立的法院体系。在这个体系里,每个法官对法律负责,法官不必担心因为宣布自己的诚实意见而受到追究或不利的处分。这套体制使得一个正直的法官能够成为一个为法律的正义而无私无畏的勇士。这套体制还保证了一个国家中各个地区的案件能上诉到一个共同的法院,保证了一个国家的法律在适用中的统一,从而使得法官的法律改革不会将法律体制分割得支离破碎。事实上,正如丹宁勋爵本人所说的,当他成为上诉法院的高等法官之后,才能够对法律产生较大的影响。
      
         
    毫无疑问,我确凿地相信法律是应当体现正义的,这是法律相对于权力具有独立品格并能够奠定权力的“合法性”的终极原因。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和生命。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热切地盼望着通过司法实现正义,以使我能够放心地拥有窗外的阳光和晴朗的天空;作为一个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的个人,我同样热切地期待着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从而有效地提升法律在这个社会中的声誉(我把它视为一件与我个人的职业声誉有关的事)。正义能否得到实现,维系着一个社会中人民的幸福。然而,“正义来源于信仰”,在我们寄希望于通过能动的司法实现社会正义之前,我们如何建立起这种传统,这种体制,这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毫不怀疑地看见法官在主持正义的程序,这样,我们才能不会过分地把责任强加到法官身上。感谢丹宁勋爵的著作,他使我们如此清晰地看见法官的责任是——实现正义,以及,实现正义的必要的方法。
      
         
    最后,作为一篇书评,笔者认为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著作的可读性很强,顺畅的翻译增加了可读性,因此,即使炎热的天气也完全无损阅读这些小故事以及英国高等法官判决书时的兴味和愉悦。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律系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为了法律的正义——读丹宁勋爵的著作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