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点评
洛克是十七世纪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之一,在当时新旧政权更替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其强烈反对群主专制,拥护自由民主制,是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思想奠基人。洛克的代表作便是《政府论》,这本书系统的反映了洛克的思想,尤其是其关于人类社会原始自由状态假设的思想,从而为资本主义的自由、民主及个人本位的提出准备了逻辑前提。本书可视为政治学的研究范畴,但对法学研究而言,此书亦属必读之列。因从洛克的阐述中,可以窥见西方法治得以发展,稳固之原因。表面观之,洛克是论述了人类社会何以要组成政府,政府的权力范围、功能及目的,但实质上,洛克是通过对政府的论证表明其信仰,即法律本位。由此,一切与此冲突及矛盾的制度都是难以成立的,即使存在也因缺乏合理性而难以长久。
再进一步深究,其法律本位的信仰来自其骨子里的宗教思想,即是以基督教义为其论证的逻辑大前提的,也正是从此一逻辑大前提出发,洛克驳斥了群主制政体的铁杆拥护者菲尔麦,从而破中有立,既论证了群权神授说的荒缪性,也提出了自己的政府起源学说。这一点通常被一些学者尤其是法学者所忽视,即洛克的政府论及其自然状态的提出都不能脱离基督教这一宗教大背景。可以说,洛克的思想是逻辑的数理方法用于基督教教义的产物。而其作为《政府论》核心的第二大部分:“政府的起源、范围和目的”也是以第一部分为基础展开论述的,主要涉及其关于政府的思想。下面分别就本书二部分展开评论。
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着重论述了不能由《圣经》推导出亚当是必然的对其子嗣及整个世界的统治者,由父权无法得出群权的必然性,这一结论的得出是洛克引经据典(主要是《圣经》及以前的权威神学家的著作),对亚当与上帝及与夏娃及其子女的关系做出的论证。由此不难看出,洛克与菲尔麦根本性的分歧是二者对《圣经》的不同理解上。菲尔麦认为:人天生便不自由,原因是人必须生来便隶属于其父母,这可从《创世纪》中追根溯源;上帝创造了亚当,并由亚当造出了夏娃,由此,亚当不但拥有对夏娃的统治权,而且对于其生育的后代拥有同样的权力,这是上帝的赐与;父权即是一王权的渊源,对世界万物均有生杀予夺的大权;此王权又是可以承继的,即由亚当的男性子嗣中选择一拥有作其他人的王的权利的人,作为新的王,拥有君权。这即是所谓的君权神授学说。主张国王的权力来自神的授予,是合理和合法的。究其本质,英国17世纪以前做为君主专制之理论基石的君权神授学说与我国传统的“礼教”不无相似之处,尤其是二者关于父权与君权的理论,更是如出一辙。我国的儒家学说主张三纲五常,其中最关键的便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由此,便奠定了我国历代相传的“宗法血统”观念,即整个社会是以家族为细胞学位建立的,家族由以最年长的父辈为族长,掌管族内的全部事务,可对内部其他人负违反伦理的纲常的行为做出裁决,其裁判的标准便是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一套“礼”,故许多法学学者都称我国传统社会是“礼主刑辅”的模式,由此一家族的基本单位向外延伸,即是村落、市镇、国家;整个国家须由最有权威的君主治理,拥有一切权力,其裁判事务和理论依据也是“礼”。此中父权与君权的逻辑关系与菲尔麦的理论极为接近,所不同的是菲尔麦所据以立论的是《圣经》教义,而我国的礼教依据的则是儒家学者的学说,主张天人合一,由父及君是代表上天来治理人民的(自董仲舒始确定此一信仰,并在以后各代中居主导地位)。这也形成了东西方政教模式的差异。
这种差异也是东西方学者在提出自由、民主、科学这些现代社会的观念时须予以批判旧思想的依据及批判方法,目的等不同的渊源。这从洛克《政府论》上卷中可以窥见。此卷中,洛克针锋相对,对菲尔麦的论据一一作了驳斥,其论点主要如下:亚当并非由于神的赐予而享有主权,从《圣经》教义原文中并不能得出亚当当然拥有父权,而由父权而至君权更是荒谬之误,故亚当并无对其子女及边界的统辖权,即使其享有这种权利,其子嗣也无这种权利,因无法确定合适的继承人,因无自然法和上帝的明文法的明确规定,这些从《创世纪》中关于上帝创造万物的原话中可以推断。进而,洛克提出了自己关于人类自然状态的假设。与菲尔麦相同,洛克所依据的也是《圣经》教义,只不过其是相反的理解。比如对《创世纪》第一章第二十节的理解:“上帝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安生育众多,遍满地面,治理大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各种各样地上走动的生物。”菲尔麦对此的理解是:基于此,亚当取得对一切非理性的生物及理性的人类后类的统治权,其成为世界的君主。而洛克则有不同的解释,认为:从这句话中并不能得出亚当是全世界的君主这一结论,这可综合考察《圣经》中的原话,即“上帝在第五日创造了鱼和鸟,在第六天的开头,上帝创造了没有理性的生物,所以上帝给予他们的只是对如鱼、鸟、兽等非理性动物的统治权,并不包括理性的人类;而且,原文中指出上帝是将万物赐予“他们”,他们必不是单指亚当一人,自然也包括夏娃,由此亚当是世界之主的结论更难以成立。
洛克的论证是直接从《圣经》原文入手,通过分析原始资料得出结论,即从宗教涵义中找自己理论的根源。但由此产生一问题:将理性的逻辑的思维方法用于宗教涵义的分析是否可得出理性的结论?因宗教本身便非人类理性的产物,以现代学者的眼光看这个问题,便不成其为问题,因宗教信仰与世俗的生活规范难以融合,即宗教与政治规划是分开的,前者解决人类内心深处的问题,后者解决人类外部的行为活动。但在当时的英国社会,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了从基督教涵义中引申出来学说结论是最具说服力的,但是要注意,包括洛克、霍布斯等人的理论只是为刚刚结束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合理性的理论基础,其理论的提出及论证是在革命已发生之后,而并非革命之前,即洛克等人的理论并未对英国革命产生思想上的推动力,也就是说,英国革命的并非理性的产物,而是存在于英国民众头脑中根深蒂固,经验招学使然,这从英国革命胜利后通过的一系列资产阶级与贵族互相要协而达成的协议中以及英国当今仍无一部成文法可以得到证实。所以洛克在《政府论》中的这一番论述并非真正为理性主义的运用,只是单纯借用逻辑的语义学的分析方法分析菲尔麦引用过的用以证实其君权神授学说的涵义条文,目的是从涵义到涵义,推测菲尔麦的结论,而这个过程自然引出了在下卷中提出的自然状态的理论。可以说,洛克的作为其政府论基石的自然状态从实质上说是理性主义的体现,虽然其在下卷第二章中多次引用神学家胡克尔的宗教理论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但就这一“自然状态说“理论本身而言,理性成分居多。如果我们细究其理论的提出便可发现,这完全是洛克为提出其政府理论而做的逻辑假设,无法用《圣经》涵义及现实生活予以证实,而且也不需证实,因这是作者的理性创见。
洛克的这一论证方法在当时的西方学者中很普遍,这与我国学者的论证方法迥然不同。在我国的民主革命时期,以及向前追溯到五四运动时期,学者们对自由、民主、共和、科学等这些思想的论述并未经过由涵义到涵义的批判过程,有的也只是对传统儒家旧学说的批判,即对诸如三纲五常等封建旧伦理的否定,这其中没有一提出正反论辩双方的均接受并奉为权威的学说,也就是说,不象洛克与菲尔麦均以《圣经》涵义为其立论的出发点。更进一步说,西方的革命虽然进行得轰轰烈烈,革除了旧势力,建立了自由民主的共和国,但有一点最根本的未变,即仍是以基督教为其信仰,在世纪革命如火如荼之时,宗教界仍是太平盛世,这一方面说明了西方政教分离导致的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是法治得以适应的前提,法的权威便来源于宗教权威,仅依靠世俗权威难以维系其稳定性及执行性,尤其是自然法,因世俗政权的更迭过于频繁。而我国之所以法的权威难以树立,无宗教权威的树立是一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我国在进行民主革命之时,对传统文化可以彻底抛弃和批判。从而在五四运动之后的中国思想形成了信仰真空,且此时没有一种宗教性质的思想进行填充,故不仅传统的宗教礼法遭到破坏,且有序的社会秩序无从维系,法的权威性更无从谈起,因其无有力的已树立的权威予以支持。及马列主义传入以后,方有改观。但总体言之,因法治毕竟是以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为背景建立的,故在我国无宗教背景的前提下树立法治尚须时日。
这是从洛克《政府论》上卷中由《圣经》涵义的论述所引申出来的西方法治背景的阐述。由经验看理性,更准确的说,是从宗教而看理性,再看经验,这是洛克贯穿《政府论》全书的主线。
(本文作者任振宇,系中国政法大学99级宪法学与行政学硕士。)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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