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选帮助「我们」摸索与思考的明镜:以男性中心的法律体制与女性主义法学的挑战
「法律之前的女性」(Our Lives Before the Law: Constructing a Feminist Jurisprudence)是一本可读性极高的女性主义法学(feminist jurisprudence)论着。我之所以如此严重偏离写作传统和推论顺序地遽下结语,绝不是我天真地认为这本书在美国的女性主义法学论述当中,应该具有经典作品般的地位使然,或者代表自己本身对于本书所呈现的观点全部同意,而是毋宁更隐含有策略性的思考路线在内----我认为对于台湾法律学界相对而言显得过于贫瘠的女性主义法学论述来说,这本译着应该具有某种启蒙与激励作用可言;或者,从个人的阅读摸索经验出发,我甚至奢侈地期待诸如此类的论述,能够充分发挥其激起更多更丰富的跨性别对话的潜力。
本书作者自陈这本书的诞生,一则出于愤怒,再则出于希望,所以才能另辟蹊径,去检验主流女性主义者在「女性角色」的认知和「自由主义」的倾向双重熏陶下,导致主流女性主义的论述在批判既有法律体制的本质,以及检讨具体公共议题如宪法解释学(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平等权保障(equal protection)和女性生殖自由(freedom of reproduction)等等的论述内涵时,所呈现出来的诸多先天弱点,究竟应该如何克服的结构性问题。作者并且进一步藉此论述在本书后半部完整地发展出作者所谓的后自由主义女性法学(feminist postliberalism)。姑且不论作者在全书中的尝试是否成功,也不管作者不避讳性别对立姿态的论述手法是否值得赞许,这种带有愤怒的希望,在作者深蕴热情的笔调和富含批判的论述下,则是的确足以扎扎实实地带领我们思考「法律」做为一种社会体制,到底如何影响到「我们女性」的生活的问题,同时,帮助我们面对和解读「法律」是以怎样的「男性观点」,定位「我们女性」在法律体制内的抽象形象与具体待遇的议题。或许,正如史丹佛大学法学院的女性主义法学者黛博拉.罗德(Deborah L. Rhode)所形容的,这是本以极富兴味的性别议题做为讨论对象,因而内容极为有趣的女性主义法学论着,作者所提供的是热切而有力的批判,应该能够引起极为广泛的共鸣。至少,对我来说,在翻阅原著的过程中,除了温习反刍书中所检讨的传统法学议论内容外,作者扣紧性别对立关系的分析角度,的确不时为我带来深得我心之感,这样的感受,或许也值得推荐给有心的读者亲自去体会。
传统女性主义的论述多数从既有法律体制具有「男性偏见」(male bias)的前提出发,指陈法律制度应该有透过各种方式与管道进行改弦易辙的必要,以便能够达到帮助女性对抗各种暴力环境,以及帮助女性克服政治、经济、社会等劣势的目的。作者在本书中首先介绍并分析既有的女性主义法学论述如「差异理论」(difference theory)和「主宰理论」(dominance theory)等之内涵与弱点,接着本于以上检讨,以第五章至第七章的篇幅,将自己所发展出来的女性主义观点应用在「宪法平等权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的适用、「堕胎法」(abortion law)相关的宪法原则、以及宪法在胎儿保护政策(fetal protection policy)等方面的议题上。
综观全书,作者基本上仍然是从同意传统女性主义者的立场出发,认为既有法律体制普遍且深刻地隐藏着所谓的「男性偏见」,然而,「男性偏见」在本书中不是句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女性主义口号,本书论述的特出之处,在于其进一步透过对美国既有的联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判决的分析,以及其对主流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和自由主义两者间关系所提出的检讨,检验这种根深蒂固的男性偏见的来源和本质。同时,作者还能够进而基于其检验美国当代在宪法解释学、妇女堕胎权和胎儿保护等议题上的争议所获得的心得,同样以女性主义的观点出发,发展出自己对于平等(equality)、权利(rights)、和责任(responsibility)等概念的看法与诠释。作者在结论部份所提出的「后自由主义女性法学」,强调「权力之所在,即责任之所在」(responsibility must lie where power lies),主张整个社会体制和男性必须承担更多的儿童养育和老人照护责任,也就是将自由主义所强调的个人责任假设前提,转化成重新分配责任的动力,以及转化为要求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体制必须对其行为负担更多责任的来源。
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我这个受到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学风影响颇深,以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取向做为思考主轴,以科技相关的法律领域做为目前本业的法律学习者来说,虽然除了性别定位吻合之外,自法学理论流派的分类来做表面上的判断,看来的确具有格格不入的突兀感,但是,长久以来,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却一直是我私下的学术阅读兴趣重心之一,这个兴趣的养成,既得力于十五年来台湾和美国两地法律学习历程的诸般转折,也肇因于自己想要理解本身生命经验的急切渴望。我向来无意大胆标榜自己是个女性主义者,但是却越来越频繁地感受到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的观点,的确和法律经济分析的思考模式一般,不时扮演帮助我挑战传统法学推理过程和既成社会思考框架的角色,甚至酝酿成一股内在的声音,不断鼓励我设法直接面对和澄清「女性」在台湾法学教育体系内的真正遭遇和面貌,以及「性别」议题在台湾法律制度运作下的定位等等互有关系的问题,这种感受在回台任教后跌跌撞撞的这三年多里,尤其明显而深刻。本书作者正面运用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交错的跨科际研究(interdisciplinary approach)手法的尝试,和我的芝加哥法学院情结固然遥相呼应,不过,作者勇于检讨既有女性主义法学论述的勇气,无论是在情感认同和论理路径方面,却更是于我心有戚戚焉。
无可否认地,本书作者在其专业领域内遭受挫折的个人经验,以及其对于自身女性角色的诠释,和这本书选择从颇为另类的观点出发,检视美国法律体制下的女性议题,均有相当程度的关连性可言,是我们从本书字里行间可以解读到的讯息,然而在我看来,本书此一特点却不减其可读性,或许反而更能引发读者共鸣。换言之,这本书之所以值得推荐,不但因为其论述过程能顺序井然、抽丝剥茧地介绍并扣合传统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的论点和思考,对于想要一窥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堂奥者而言,可以当做极佳的敲门砖,更是因为本书作者对美国女性主义法学论述的反省,对于身在台湾法律体制下的我们,应该具有启发价值才是。毕竟,以不解世事的十八岁之龄,透过联考第一志愿的筛选进入法律系的过程,对许多女性来说似乎是再理所当然不过、毋需多加思索的生命经验,我也未能例外。但是,女性意识的萌芽,或者感受到法律学习过程与法律制度运作中的性别偏见,却未必同样地理所当然。在台湾接受法律教育的过程中,我经常感到若有所失,但当时却无从清楚地分辨指陈出到底缺憾何在;大学后期和研究所阶段初步接触到女性主义的学术论述和思考模式,除了是蒙懂学术阅读过程里的偶然机缘所致之外,更多的原因却是出自于想要理解自己的个人遭遇和人生困惑。直到留美第一年在东岸的剑桥修习最近刚出版Battered Women and Feminist Lawmaking这本书的Elizabeth M. Schneider教授的Gender Discrimination课程后,开始有系统地阅读女性主义法学的论着,并且将此一习惯延伸到中部芝加哥苦寒的求学余暇后,才逐渐领悟到自己长久以来对传统法学教育和法律制度内的性别问题所怀抱的疑惑与关心,其实就和Lani Guinier等人在Becoming Gentlemen: Women, Law School,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这本出版于一九九七年年初的书所提出的问题如出一辄:到底,在接受完整法律教育的熏陶后,在成为法律制度运作的一个小螺丝钉后,「我」是不是自然而然地变成了实质上毫无「性别」意义可言的法律人?这样的结果是不是值得我们称许追求的?倘若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何以在某些关键议题上,在某些关键时点上,「我」的「女性」性别,却又以相当微妙的风貌,成为大家关切讨论的对象?甚至成为有形无形的「差别待遇」背后可能的潜在理由?更有意思的是,仔细思索之下,以上种种问号,其实多少同时可能隐藏法律或规范的意义在内,但却既是法律专业社群漠然以对的问题,更不见得是法律专业社群以外的人得以轻易察觉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我相信「法律之前的女性」这本书,对于台湾的法律人而言,不管是学生或老师,除了具有引介美国女性主义法学论述的意义之外,多少应该能够发挥除去诉诸「数字意义」或「象征意义」等表面化「男女平等」魅影的作用,帮助「我们」----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甚至各种不同性别认同倾向的「我们」----反省与澄清「我们的生活」应该在具有何种内涵的女性主义法学论述支持下,才能建构起健康丰硕的性别对话风貌此一终极关怀。
无论如何,在上述性别论辩的反省与澄清过程里,我们几乎可以预见到的是不同性别间可能出现某种程度的对立与抗衡,以及不同性别观点彼此之间可能会在「妥协」和「不妥协」彼此激荡所形成的阵痛与震动中,不断充实成长。凡此种种,应该都是长久习于男性中心的体制或社群在遭遇到出于女性观点的控诉或挑战时,几乎必然衍生出来的现象。性别对立的论述所引发的微妙关系和辩论,无论是潜藏的伏流,或是搬上台面的对话,在不少专业社群里应该都是司空见惯、无所不在的现象。不过,走笔至此,却猛然发现我最感到兴趣的,是法律专业社群对于诸如此类的可能性,有多少体认和反省,并且本于这些体认和反省,进一步平心静气地检视既有法律制度内的性别问题。细细追究之下,我不禁要发问的是:到底既有法律制度和法律专业社群内固有或者似有若无的「性别区隔」,是要藉此提醒女性「不要忘了自己是谁」?还是为了符合传统社会里根深蒂固到足以让我们的大法官会议明白宣示的「男女有别」性别品味?有趣的是,不知是体认到既有法律制度内的男性偏见,或者出于维持形式平等的考量,宣示「男女有别」立场的大法官会议,在涉及性别议题的案件里,似乎特意采取趋于严格的违宪审查标准,以补「男女有别」此一刻板立场的缺憾。更引人兴味的是,近几年来我们逐渐看到国内向为男性教授天下的大学「法律」系所,陆续开设标榜「女性主义」法学相关课程的现象。如果这些课程在国内传统法学教育体制下的意义,不仅局限于点缀意义,而是有心去探索某些性别迷思的来龙去脉,和各种性别议题的可能解决之道,那么,在诸多女性主义法学理论或者跨科际研究取向的探索之外,这些课程究竟教会多少学生,甚或教会习于传统的法学教授们自己,体认到在某些性别与专业交错的议题上「身体力行」的必要性,进而既能冷静澄澈地尽兴论理,也能在必要时诚实采取明确而不轻易妥协的性别立场,那么,这些女性主义法学课程,或许能够像这本书一般,成为不分性别的「我们」谨慎做了选择之后,帮助「我们」思考性别议题的一面明镜。类似本书的女性主义法学论着,多年来的确为从法律系女学生一路走来成为教授法律的习法者的我,打开了一扇帮助我不断探索自己与自己、自己与外界关系的窗,我衷心期待这本书,同样也能为读者带来些许新的思考诱因。最后,平心而论,对于初入女性主义殿堂的读者而言,女性主义的论着通常都不是容易阅读消化的读物,本书两位译者本于其法律专业训练背景和文字运用能力,提供给读者一本译笔流畅的女性主义法学论着,是我限于现实教学研究压力所迫之下,虽不能至但却心向往之的翻译成就,我相信这本译着的出版,既是译者值得肯定与赞许的成果,也是读者的福音。
(本文作者刘静怡女士,系芝加哥大学法学博士,哈佛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台湾中央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专任助理教授。蒙刘先生慷慨赐稿,特此感谢)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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