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沪上法治梦》随想:
《沪上法治梦》是年逾九秩的司法界老前辈何济翔先生的醒世近作。该书是他本人后半生建言犯忌横遭厄运的实录,也是共和国人治主政,蔑视法治的历史悲剧的缩影。诚如作者所言,把它“当作俾官野史来读,或可补正史之不足”。“此书前稿一度胎死腹中”,幸蒙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同仁,将它列入《百年人生丛书》,方得问世。何老与国际著名的法学家杨兆龙教授本系同事。他之所以触“网”,沦为右派,与支持杨兆龙关于我国应及时立法的学术论文有很大关系。我也是沪上法律界1957年“阳谋”的受害者,而且劫后又忝为杨兆龙的东床。书中部分内容涉及我岳父因文罹祸之事(详见附录《杨门浩劫》),也提到了我所蒙受的无端株连以及后来几乎命丧青海的惊险故事(详见附录《牙膏皮事件始末》)。因此阅读《沪上法治梦》一书,犹如重温我当年经历过的苦难人生,在我的眼前,似乎再现了当年人为的政治风暴,几度横扫祖国大陆的疯狂情景。以致不由得要对那场“引蛇出洞”的“阳谋”给中华民族带来的灾难及其持续的恶性发展,进行深层的探索。祸根何在?罪责谁负?如何评估?
《沪上法治梦》开篇,扼要介绍了杨兆龙的生平,何老从1946-1949年,曾与我岳父共事。 1997年,我和妻子同访何老先生,回首40年前的往事,一切犹历历在目。何老说:“杨先生是中国法律界罕见的杰出人才,成就卓著,享誉中外。在国民党政府撤退台湾前,他为革命立了大功,并接受中共的挽留和保证。解放后,他应当是大有作为的。可惜他遇到了蔑视法治的年代,使他蒙冤入狱,历尽磨难。”1988年,他在《法律咨询》杂志上看到《杨门浩劫》一文,获悉杨先生已于1979年4月1日含冤逝世,不胜伤痛,何老说:“那时我已返回上海,并获改正。由于消息不通,不知杨老的行踪,未能前往一晤,互道悲酸,至今仍深感遗憾。”
在那次访谈中,何老曾透露他已将自己的磨难人生撰写成书,以期告诫国人,毋忘历史教训。对此,我非常赞成。死者已矣,每一位幸存者,只要一息尚存,力所能及,都应当做这件事。这是我们义不容辞责无旁贷的当务之急。我们一定要把后人难以想象的亲身经历,用心血写成书本,传之于世,让炎黄子孙永远记住:务必铲除祸根,使历史悲剧不再重演! “阳谋”在沪上法律界实施
《沪上法治梦》向读者展示了1957年的“阳谋”在上海法律界是如何实施的;近乎疯狂的反右斗争是如何进行的;杨兆龙、何济翔等志士仁人是缘何遭难的。书中首先提到“反右前传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讲话”,“充满民主气氛”。反右开始后发表的正式文件,却“代之以一片肃杀之气”。两者“大异其趣”。讲话原稿宣布“整风的目标是反对三个主义,即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与主观主义。而反对这三个主义,一联系实际,就无一不可以上升为反党反社会主义……而且不涉及反对三个主义的什么建议之类,如杨兆龙和我提出的完全是建设性的立法建议,也就成为反党反社会主义,实在无理可说。”作者言简意赅地概括了“阳谋”的历史事件——从鼓励鸣放,“引蛇出洞”,到“后发制人”“聚而歼之”。
由于杨兆龙是著名的法学家,所以对他还采取了貌似“礼贤下士”的特殊步骤。书中引述杨兆龙自传的一段话:“当余在华政学报上发表《法律的阶级性与继承性》一文后,曾引起全国法学界注意。1957年4、5月间,魏文伯(上海局书记)约余谈话,对余大力赞许。嗣后中央派陆定一(中宣部长)来沪,余亦被邀座谈并聚餐。旋柯庆施(上海市长)邀余聚餐并座谈,由是引起新闻界之注意。未几《新闻日报》、《文汇报》相继派记者向余征文。余最后推辞,后经再三约稿,允为《新闻日报》撰写《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立法问题》,在此期间,毛泽东邀请冯友兰、贺麟、周谷城、费孝通等十来名教授到中南海住处,做了同样的工作,说的都是要他们打消顾虑,向党进言。目的无非是诱使他们“自投罗网”。何书提到:《新闻日报》编辑部还于5月20日邀请法学工作者(14人)举行座谈会,“就杨兆龙的专文发表意见”。与会者不知道他们的发言,正中“诱敌深入”者的下怀。包括杨兆龙、何济翔在内的全部发言,在该报分四天刊登,于6月6日登完后,仅隔一天,6月8日,毛泽东亲笔所写的《组织力量反击右派分子的猖狂进攻》,即作为中央文件而电发各地。
《沪上法治梦》摘引了杨兆龙的原文及其在座谈会上的发言,以及作者自己的发言。意在让读者自己来判断,喧嚣一时的所谓“右派分子的猖狂进攻”究竟是怎么回事。简而言之,杨文的第一部分,精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不可分割、有机统一、互相依存,又相辅相成的道理,及其与社会主义建设的关系。杨文的第二部分,在“以俄”为师的50年代,以前苏联及东欧各国三、五年内便完成制定基本法典的史实,驳斥了中国国情特殊立法可以缓行论。杨文的第三部分,论述了“对我国立法工作应有的基本认识”。最后直言不讳,批评当局“过去对于某些重要法典的起草并没有动员一切可能动员的力量在那里继续不断地深入地进行。如果照目前那样因循下去,再拖十年也不能解决问题。”作者警告说“些重要法典迟出来一天,在六亿人口的中国会使多少人遭受多么大的损害。”他的话不幸言中。
杨文被王造时等知名学者誉为“国内难得的好文章”,绝非偶然。显而易见,杨兆龙提出要在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建言,是振兴中华民族的必由之路,是关系中国之命运的最佳选择。它反映了中国法学家的学术良知,代表了当代中国法学界的最高水平。
然而,在那“舆论一律”的疯狂年代,杨兆龙的及时立法论,竟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成了中央和地方报刊狠批的焦点。我认为其原因在于:杨兆龙作为一位颇具影响力的法学权威,他的论文不仅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他所提出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建言,是同极权主义的专制与人治的现实绝对不能相容的。前者的提出足以引发后者的生存危机,前者的真正实现意味着后者的彻底终结。只有从这个意义上来审视历史,才能深刻理解:为什么当时要如此兴师动众,大张鞑伐,以至后来不择手段,必欲把杨兆龙投入监狱,置之死地而后快;为什么对支持杨兆龙的立法建议的何济翔先生要给予最严厉的惩罚。
沪上法律界的反右真相
何老在书中总结了沪上法律界制造舆论打击所谓“右派的猖狂进攻”,其手段可以归纳如下:
一、歪曲事实,颠倒是非。杨兆龙提出要及时制定的乃是“平常与人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和一般社会关系的调整最有密切关系的”“民刑法典和民刑诉讼法典”。同董必武在八大发言的相关内容完全一致。然而《人民日报》10月9日的社论《在政法战线上还有严重的斗争》,武断“他们所需要的法律,是保护反革命分子为非作歹的法律”。其后在法院批斗会上诬指何济翔先生要“为国民党立法”,这是多么奇怪的逻辑!
二、造谣诬陷,危言耸听。新华社驻沪记者,1957年9月14日发给《人民日报》的报道《上海法律界反右派斗争》,指责杨兆龙的论文“诬蔑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还“同《新闻日报》的右派分子陆治、陈伟斯勾结”,“召集一批他们物色的旧司法人员和教授举行座谈会”,“企图造成向社会主义司法阵地进行全面进攻的浩大声势,由此达到要共产党退出法院,动摇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柱,篡夺国家司法大权的目的”。另有文章诬指杨兆龙、何济翔要“复辟资本主义”。
三、清算旧帐,嫁祸于人。《沪上法治梦》提到杨兆龙在担任前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后根据中共南京市地下党的要求,接受了最高检察署代理检察长的任命。任职期间,撤消了专事镇压政治犯的特刑庭,并冒着风险,成功地释放了全国政治犯约万余人。其中有许多中共党员和爱国青年。在跟杨兆龙算帐的批判文章中,不但他的重大历史功绩被一笔抹杀,且反诬他“每天挥动着血笔,不知有多少共产党员和爱国人士在他的批准下被残杀了”。《沪上法治梦》中提到的所谓“王孝和被杀一案,曾经杨兆龙签字”,似乎是证据。“‘在一次万人大会上有人竟高呼杨兆龙是杀害王孝和烈士的刽子手’”。
此事的原委迄今仍鲜为人知。1952年思想改造时,杨兆龙曾以当时不知道王孝和是中共党员没有设法营救表示遗憾。时任东吴法学院思想改造工作组长王明远同志,当晚就对杨兆龙说:“此事与你无关,你无须自责。王孝和是蒋介石要杀的人,你即使掼掉一百顶乌纱帽,也救不了一个王孝和。”
1988年《法律咨询》第四期发表了《杨门浩劫》,友人江女士(系中共地下党员),看了此文后立即打电话到我家,告诉我一个绝密的内情。她说:“1949年上海解放前,地下党在秘密小组会上,曾传达王孝和事件。说他始终不承认是共产党员,他的牺牲将唤醒国人,认清国民党的残忍,连一个普通工人都不放过,这是党的内部决定,与你父亲无关。”据此可以理解:为什么隶属中共上海局领导的南京地下党,只要求杨兆龙营救中大学生朱成学、华彬清、李飞三人,根本没有提到王孝和。此事进一步证明反右斗争的所谓“算帐”是何等荒唐!居然嫁祸于人,把一位有功于中共的救命恩人“算”成“杀人凶手”,也算是今古奇闻!
先秦法家韩非子发明了不少维护专制的权术,其中就有“誉辅其赏,毁随其罚”,“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然后一行其法”。韩非子未必能够想象后人会用聚众围剿、口诛笔伐、胡编乱造、“批倒批臭”的手段,将他的发明付诸实施,变成实行人治的法宝。力图把中华民族的一代精英,把关心国事的志士仁人,搞成“不齿与人类的狗屎堆”,并一网打尽。
人治的理论与实践
同样的言论,先出于伟人则无过,后出于文人则有罪。言者是否“有罪”,不是取决于是否“触犯刑律”,而是取决于当权者个人的好恶。矛盾的性质及其转化,完全取决于最高当局变化无常的政治需要。只要给异己者戴上“右派”帽子,便完成了化民为敌的工作,只要定性为“敌我矛盾”,即可认定为“有罪”,而且还有理论根据。
事后人们才发现:“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其实用价值原来在于:(一)可以两类矛盾容易混淆不清为由,成为替“肃反扩大化”辩解的错误难免论。(二)可以两类矛盾随意转化之法,成为打击异己的迫害有理论。不论是后来追加的“六条标准”,还是另行制定的内部文件《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均未通过人大立法,都是“以言定罪”的非法标准,且可由当权者随意解释。以致数十万耿直之士因轻信诺言,坦陈己见,而落入陷阱,沦为“阳谋”的牺牲品。任何单位的当权者均有权蔑视宪法,侵犯人权。
“言者有罪”,历史上固然不乏先例,诱人入罪,历史上偶亦有之。例如隋文帝杨坚对臣下极严,经常派人侦察京内外百官,发现罪状便加以重罚,甚至秘密使人给官吏行贿,一旦受贿,立即处死。那是诱人以财入罪,这种做法当然不足为训。但是,入罪者经不起利诱而获罪,多少也该怪他自律不严。隋文帝的用心在于防止官吏贪渎,似乎也未可厚非。诱人以言入罪,虽封建帝王有所不为。应诏进言,保证无虞,竟以言入罪,实属首创。而且罪的内涵已被无限扩大,其所谓“罪”,并非“触犯刑律”的犯罪,而是直言不讳的“犯忌”,忠言逆耳的“犯颜”。当然还有不少人不鸣不放,守口如瓶,无言而被入罪。有些颇似古代的“腹诽”,有些仅为凑数,连“腹诽”都谈不上。无以名之,姑且称之为“诱人以言入罪”的“扩大化”。书中提到反右之后,动用特勤人员张良俊,企图诱劝杨兆龙偷越国境,以便当场抓获,绳之以法。这种行径,即使在封建王朝,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例如《唐律疏议》中明文规定“诈教诱人犯法,与犯法者同坐”。可是在那特殊的年代,“诈教诱人犯法”乃是阶级斗争的特殊手段,决不会追究“与犯法者同坐”的刑事责任。
“法治梦”的百年沧桑
人民追求法治,因为“法治首先是指和专断权力的影响相反的正规法律的绝对的无上光荣的或超越一切的权力,它防止政府方面的专断权,特权甚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A.V狄骥)。哈耶克说:“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近代法治梦,从清末戊戌变法梦断北京菜市口算起,迄今已经历了百年沧桑。从君主立宪到民主立宪,一个又一个“法治梦”均告破灭。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又给国人以实行法治的希望。首届政协的召开及其制定和颁布的《共同纲领》,充分体现了这种意向。这不仅顺应饱经战祸、久受压迫、渴望休养生息、安居乐业的民心,也是谋求国家长治久安、繁荣昌盛的必由之路。法治理应实现,但却成了“梦”,而且一次又一次被彻底粉碎。其故何在?值得深思。
《共同纲领》曾规定“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规定要“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建立人民的司法制度”,规定“设置法制委员会”。这个机构及时成立并立即组织力量着手起草四个基本法规。但是由于人治主政,不愿接受法律的约束,所以一稿又一稿的法律草案长期处于难产之中。新法典的难产与蔑视旧法密切相关。
1949年4月中共中央宣布“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这是可以理解的。问题在于,从此以后,对待所谓“旧法”,即“国民党六法全书及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的法律”,一直要求国人“经常”采取“蔑视和批判的态度”。所谓“彻底粉碎旧法思想”,几乎无所不包,一切非社会主义国家的合乎正义、人道主义的,具有民主性和国际共同性的法律,统统被看成是“压迫人民的镣铐”和“欺骗人民的陷阱”。人类社会长期积累的智慧结晶,都被当作是有毒的精神垃圾,惟恐受其污染。这种观点殃及熟悉旧法的司法人员,乃至对著名的法学家也一律采取歧视和排斥的态度。1952年同步进行的司法改革与院系调整,把他们调离法院和高校法学教育岗位,为实行人治扫除了障碍。
与此同时,对于旧法中带有封建性的糟粕,即恶法,却因其便于实行人治而颇受青睐。例如以思想定罪,以文字兴狱,有罪推定,罪刑擅断,同罪异罚,罪及妻孥,株连无辜,漫无限制。以内部文件出现的“秘密法”长行不衰,造成“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甚至任何非司法单位,均有权限制乃至剥夺人身自由、搜查住宅、私设公堂、秘密审讯、刑讯逼供、骗供、套供、诱供、诈供、采用车轮战术、实行疲劳轰炸等,这一切在历次运动中更是大行其道,因此,人们梦寐以求的“法治”,成了难圆的梦。
最高当局执政后,没有踏上他以前自信已经找到能跳出“始兴终亡的周期率”这条“民主”的“新路”,而是朝着与此相反的治国之道迈进。热衷于继承“阶级斗争”的“革命传统”,不断地批判思想,运动群众。实践证明,每次批判、每个运动,都起了强化个人专制、培植个人迷信、奴化人民群众、破坏民主与法治的作用,逐步形成了很不正常的局面,岂止人民无权当家作主,即使是开国元勋、当朝重臣,也不许有违上意。
积威有渐,坏法有由。1942年1月刚颁布《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仅过3个月,就发动了所谓除奸(抢救)运动。抓了2万多特务,后经查明,全部属于冤案。1954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翌年2月便在全国范围内发动了反胡风和肃反运动,数百万知识分子和干部被错当反革命批斗。可见人治主政,蔑视法治,由来已久,一脉相承。究其根源,既有来自前苏联的斯大林主义的严重影响,又有承袭中国皇权主义的本土传统,而且中外结合,推陈出新,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治国方略。
1956年早春二月,苏共20大的《秘密报告》,揭露了斯大林的独裁统治及其骇人听闻的法西斯暴行,引发了强大的冲击波,开始了一个解冻时期。主管政法的董必武在八大会议上发言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还缺乏一套较完整的基本法规,党和国家的工作人员中普遍存在着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律的现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董老没有也不可能进一步揭露产生这种“普遍现象”的深层原因和严重后果,但他明确提出必须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要求“尽快着手制定几种重要的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八大的决议强调“国家必须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民主权利充分地得到国家的保护”。
在历次批判和运动中,首当其冲的知识分子,通常被戴着沉重的资产阶级帽子,不是当作改造的对象,便是当作斗争的活靶,经常受到皮毛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威胁。法律界的知识分子处境尤为艰难,几乎成了社会的弃儿。1956年,在周总理的专题报告中,知识分子总算被确认为“我们国家的各方面生活中的重要因素”,首次肯定“他们中间的绝大部分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并且提出“应该改善对于他们的使用和安排”。于是,杨兆龙教授等一大批法学家得以归队,重回高校法律教育的工作岗位。从而又唤起了沉寂多年的“法治梦”。不幸这个“梦”遭到了“阳谋”的暗算,昙花一现,迅速破灭。
《沪上法治梦》真实地记录了两位主角因文罹祸,因言获罪的惨状。杨兆龙一人受害,全家遭殃,株连甚众。详情见书。正如作者所言:“全国错划右派遭祸之惨,恐鲜有逾于杨氏者。”至于作者本人,则受到了当时惩罚右派的最严厉处分。开除公职,送劳动教养。劳教虽说是最高行政处分,但却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更大的随意性。作者说:“只要单位提出,公安局决定即可,没有起诉和辩护,更没有上诉和申诉,真可谓一锤定音。”毛泽东命令国务院制定的《劳动教养条例》,实际上,为全国大规模迫害异己开辟了一条自由通道。何济翔先生53岁被发配江西劳教,历尽奴役和精神折磨之苦,74岁改正归来,已垂垂老矣。政府机关权力不受法律制约,势必滥用权力;公民权利不受法律保障,难免蒙受冤屈,这是客观规律。近30万错划右派被强行劳教,成了失去自由的“囚犯”,就是一个不容置疑的证据。
没有经过反右派运动的年轻一代,很难想象当时的疯狂程度及其祸国殃民的严重后果。反右斗争不仅彻底粉碎了国人的“法治梦”,更使历史趋向正常的发展迅速逆转,加快复辟专制主义的步伐,造成了朝野上下盲从权威逆来顺受的氛围。致使人祸愈演愈烈,不可遏制,倒行逆施,几乎通行无阻。在那乾纲独断无法无天的艰难岁月里,国无宁日,人人自危。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倡言者,固然早已遭殃,历来积极参与压制民主破坏法治的众多当权者也未能逃脱同样的厄运。在另一场规模更大的反右派运动即文化大革命中,终于亲身体验了它的“正确性和必要性”,这大概是他们始料未及的。唯一的差别,不过是时间的早晚而已。
但是,以民主取代专制、以法治取代人治,毕竟是20世纪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在付出了巨大代价之后,1997年的十五大,终于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承认“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并且宣布“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40年前的《沪上法治梦》留下了惨遭破灭的记录。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治梦》看来有望梦想成真。但是必须看到人治思想根深蒂固,不容忽视,朝野上下重法风气还远未养成,民主意识还比较薄弱,现有法制尚有待完善。为了让理想成为现实,国人必须同心同德,排除内瘴,努力奋斗!
象何老那样老而弥坚,宁知白首之心,值得人们学习。
(因未能联系到陆先生,擅自转贴,请陆先生原谅!如有知道先生联系方式者,望转告,不胜感激)
【注释】
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
【出处】
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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