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扯淡较真儿:观看《九品芝麻官》之后的闲言碎语和微言大义
周星驰主演的影片《九品芝麻官》演绎了一个清官大人为一桩被诬陷的命案翻案的故事:水师提督之子常威强暴民女戚秦氏并杀戚家十三口,被害人戚秦氏反遭常家诬陷被定死罪。九品候补知县包龙星历尽艰辛晋京上访,幸遇皇帝官封八府巡按重审此案,终于立斩元凶昭雪沉冤。i故事几番波折,搞笑成分亦颇多。但是细细品来,影片的价值不远只是让人发笑,其中的一些细节使笔者有兴趣去探究九品小官、“八府巡按”、“三堂会审”、太监干政、顶戴花翎等等耳熟能详的制度故事背后的历史真实情态,并将其与影片所叙述的制度故事以及讲述故事本身所反映出的现代人对待传统法制的态度相比较。笔者隐约地感到,当历史上的典章制度被忘却的时候,法治改革极可能因需要纠正与克服的对象过于模糊而沦为一种奢谈。笔者也希望以下不厌其烦的引证和梳理能成为一个透视中国传统法律和制度、反思现实法意识与观念的小小窗口。当然,对于法律史笔者还是个外行,所引用的资料也都是二手,或有见笑于方家之处,当恭请指正。
一、九品芝麻官有多小?
(一)位阶
影片中的包龙星官拜个九品候补知县。县一级的长官在明清时期的地方官员序列里算是“基层干部”了。如明代,省级ii地方机构分为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个司,前两个藩司臬司又再分出许多分守分巡的机构。iii之下再依次设府、州和县。iv都布按三司等机关之上还有总督巡抚v。用钱穆先生的话说,这是“管官的官多,管民的官少”。vi然而若是在汉代,地方上县以上即是郡,其长官郡守年俸二千石,位阶俸禄与九卿相仿。vii
九品在明清九品十八级的官员序列里是很小的了。但有时品级低的官员并不一定就没有权威。比如明代的监察御史不过七品、八品的样子,可是若奉旨出巡,当上“巡按”大人则立时身价倍增,地方上如布政使、按察使之类的长官见了都要叩拜。因此仅仅考察历史上官职的大小仅看品级是不够的,还需要结合官员的具体职务、任职机构、辖区范围来综合考察,俗话说的“县官不如现管”大概就是这个意思。此外,官员的权威与地位可能还因历史上不同朝代的疆域范围、人口数量、官民比例而有不同(从这几个方面对历朝历代进行一下比较应该是件很有意思的事)。比如,南宋时期进士甲科授官的起点一般为从八品。孝宗淳熙五年(公元1178年)四月赐进士及第出身四百十七人。时年二十九岁的叶适为第二名,授职平江(该军属两浙西路,在苏州)节度推官(从八品的幕僚)。淳熙十二年(公元1185年),叶适被召,授职太学正,正九品,虽低于原任,但由于已改为京官,以后升迁较快。旋改为太学博士(从八品)。viii即为一例。
(二)俸禄
说到俸禄,先看明朝的情形。明朝官员的正式工资被认为是历史上最低的。ix根据明朝洪武年间的规定,从二品官员每年的工资是576石大米,正五品年俸192石大米,正七品每年90石大米,而正九品官员每月米5.5石,岁支米66石。若折合成人民币,则从二品月薪大概是11780元,正五品月薪大概相当于3930元人民币,正七品合月薪1840元人民币,正九品官员的月收入只有1350元。x
然而实际的发放往往不能全额支付大米,而有所谓“本色”与“折色”的区分。“本色”又包括三种给付方式:一种是月米,不问官职大小,每月只发给1石,全年共12石大米;一种是折绢米,绢一匹当银六钱;还有一种是折银米,六钱五分当米一石。所谓“折色”,又分为本色钞和绢布折钞。本色钞,十贯(大明宝钞,纸币,明朝法定货币)折米一石;绢布折钞,绢每匹折米二十石,布每匹折米十石。xi
具体的折算比例明代各朝情形有所不同。洪武年间官俸全给米,有时也钱钞兼给。兑换比例为钱一千,钞一贯抵米一石。永乐年间米钞兼支,比例与官品高低正成反比。品阶高的支米四、五成,低的米占七八成。成化年间,两京文武官员折色俸更有上半年折钞,下半年给苏木、胡椒的。由于当时宝钞贬值,一贯仅值钱二、三文,折算下来米一石仅合二、三十文。万历四年折算比例又有所变化:四品以上米二银八,八品以上米三银七,九品以下则四六开,在官各役米银对半。xii有人计算过,按照常规,明朝七品知县每年实际领到手的是12石大米,27.49两银子,360贯钞。这360贯钞按照10贯钞折俸1石的比例顶了36是大米,但由于宝钞贬值,这些钱在市场上未必能够买到4石大米。如此算来,一个知县每月实际领到的薪俸,其实际价值不过1130元人民币。xiii
到了清朝,一品京官的年俸不过白银180两,二品155两,最低的九品则只有35两。同时每两俸银配给俸米一斛。到了咸丰光绪年间由于国库吃紧,京官俸禄还要打八折。xiv外官的情形笔者尚不清楚,姑且比照京官待遇。另外从影片结尾皇帝之死来判断,笔者隐约感觉影片附会的是同治年间的事。不过即使因同治中兴年景好些,包大人最初年俸也不过35两银子外加35斛老米而已。据此推算,初次受贿所得的3000两银子几乎相当于包大人七八年的工资了。难怪他在影片里会那么高兴!
二、“八府巡按”、“三堂会审”及太监干政
影片的真正展开是从包龙星因偶遇皇帝而被封为“八府巡按”开始的,随之而来的就是“三堂会审”。但是这里的“八府巡按”和“三堂会审”怎么听都让人觉得像是在模仿那出著名的京剧“玉堂春”——张三公子金榜题名后当上了“八府巡按”,回来重审玉堂春一案。但那可是说的明朝的故事。而且更有趣的是参与会审的各方之中除了“八府巡按”包青天外,还包括与本案有牵连的当事人的父亲、其他部的侍郎。而且初审本案的地方官(七品知县)以及大内总管太监也都莅临现场。
(一)巡按
所谓巡按,即巡按御史,在明代很是盛行。《辞海》上说“明代派遣监察御史分赴各省区巡视,考核吏治,称为巡按。永乐后定制,以一省为一道,分道出巡,其品级虽低,而可与省区行政长官分庭抗礼。知府以下,均奉起其命,事毕还京。”xv这种说法其实是误将明代的十三道监察御史当成了巡按御史。经查,洪武年间曾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共110人,其中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10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7人,陕西、湖广、山西各8人,云南11人。xvi各道监察御史按辖区出巡,“核对有司之刑案力理情形,同时亦可接受军民词讼”。xvii而巡按御史则是在十三道监察御史之外额外派往各布政司地区的中央监察官员。xviii虽然巡按大多由监察御史充任,但是其“额有数、驻有常地”。根据与舆纪要图所载,明代向各地分派巡按御史的情形为:京师11人,南直隶9人,山西1人(另有巡盐御史1),陕西2人(另有巡茶御史1),浙江1人(另有巡盐1,或清军1),河南、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各1人(或清军1),山东、四川、云南、贵州各1人,另有钦差清军兼理云贵御史1人,共计38名,分别派往15省(含京师),另有专门巡察盐、茶等事项者。xix可见二者在分派人数、出巡范围上都存在很大差异。此外二者在实际分工上也有不同:监察御史的出巡实际上相当于提供一种例行的巡回法庭,以消弥因管辖地域阔远而带来的不便,避免失误;而巡按则是以恤刑和审理疑狱为主的一种临时机制,xx如《明史·职官志二》所载:“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以按藩服大臣、府州县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辨之。”xxi因此二者实在不是一回事。
这种区分即使在清代也是明确的。清初,地方上保留巡按一职,特别注重审判事务,每省一名,凡案件由按察司复核后,报巡按审核;巡按审核无异,再联衔督抚上奏。顺治十七年(1660)废巡按。康、雍、乾历朝都有人建议恢复“恤刑”(巡按)一职“详察”各省已结命案有无冤抑,但都未能奏效。xxii 而按道分理各省刑名的监察御史在顺治元年设立后一直保留。最初设河南等十五道,其中河南、江西、浙江、山东、山西、陕西六道授印信。掌印者曰掌道,余者曰协道。湖广等八道分隶之,曰坐道,不治事。京畿道亦给印信,但未设官。乾隆十四年,各道并给印信,规制始称。二十年(1755)列京畿道于河南道前,互易所掌(指参治院事及刷卷xxiii二事),于是京畿道成为要职。此制直到清末未变。xxiv
(二)“三堂会审”
翻检史书,并不见所谓“三堂会审”而只有 “三司会审”。据考证三司会审是由唐代的“三司推事”发展而来的。在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特别重大疑难案件,往往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临时组成特别法庭共同审理。即《新唐书·百官志一》所载:“凡鞠大狱,以尚书侍郎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为三司使。”地方重案不便解送中央的,则指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评事组成临时法庭前往审判。xxv但是有学者指出,这里的三司使并不是常设的司法机关,一般只是为了审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才临时组成的,而且“事毕日”即撤销,它没有固定级别的品员,其组成人员要看案件的大小和犯罪嫌疑人地位的高低而定,也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可能在京,也可能到外地。唐代法令规定的作为常设司法机构的“三司”只有一个,即由中书省中书舍人、门下省给事中和御史台侍御史等固定品员组成的,以朝堂为固定办公地点的三司。其作用不仅是“受事”(接受词讼),还可以“推事”。其地位在皇帝之下、尚书省之上。xxvi
明代的三司会审,虽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xxvii等三个中央的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联合进行,但会审的最后裁决以及批准权仍然属于皇帝。xxviii
清入关前,原本未设大理寺,自然也没有采行三法司会审制度,入关后才沿袭的明制。顺治初年通过这种方式审理的案件范围非常广大,在程序上一般也分为两部:先由刑部初审,再由三法司复核。顺治十年后,审案范围缩小至死刑案件,但仍分刑部初审与三法司复核两阶段,并且须奏闻皇帝。康熙年间京师死罪案件即采依此方式审理。xxix乾隆以后,京师死罪案件不再分两阶段审理,而由三法司会同审理,并为一阶段完成。但是由于自乾隆以后奏折的使用逐渐公开范围也日渐扩大。某些京师死罪案件,刑部得单独审理专折具奏。嘉庆十三年更于清律第411条(有司决囚第)增订附例,明确规定死罪案件何者应专折具奏。xxx
具体的做法,还有所谓“会小法”与“会大法”之分。一般情况下,由直接负责该案的刑部清吏司xxxi长官召集,大理寺xxxii的一名寺丞或评事,都察院xxxiii的一名御史参加会审。由于参加会审的并非各机构的最高长官,因此被称为“会小法”。 “会小法”的处理意见被送往刑部会堂之后再由该部堂召集三法司的长官(可能包括大理寺卿或少卿,以及都察院的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参加高级会审。与“会小法”相对应,这一会审机构被称为“会大法”。当“会大法”与“会小法”作出的判决不一致时,案件将被发还会小法以修改原判决。若两次判决一致,则奏请皇帝签署。若三法司的会审结果与原发生地省级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案件将被发还原审省级机构,由其重新作出处理意见。但这种情况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才发生。xxxiv也有学者指出,会小法与会大法这种清初定下的制度,在执行中逐渐怠惰而荒废了。各省的死刑案件,先由刑部拟出谳语,都察院“会复”参核无异再送大理寺,三法司意见相同即轮流‘画题’(写一‘题’字,即签发之意),刑部即可以三法司名义上奏,因此而真正办事的仍是刑部。”到嘉庆年间,由刑部“办就一稿,送画各处,亦有俟上会议班补画者”的情形已非常普遍了。xxxv
(三)太监干政
中国历史上太监(宦官)干预政事的事例很多。从秦朝的赵高“指鹿为马”开始,一直就没有停止过。其中尤以东汉、唐、明三代为甚。而最初明太祖惟恐太监弄权,特规定太监“不得识字预政,备扫除之役而已。”xxxvi结果无知妄为,更是可怕。明朝初年虽曾在宫门外挂上铁牌,上刻“内臣不得干预政事,预者斩”。xxxvii但是,宪宗时的汪直、武宗时的刘瑾、熹宗时的魏忠贤无不甚嚣尘上。鉴于明代宦官干政,吏治日趋腐败,清世祖特设了“顺治铁牌”,以限制宦官权限。xxxviii清朝还规定太监不许擅出皇城、不许干涉外事、不许交结外官、不许假名置产……犯了这些禁条都是死罪。但是1869年慈嬉太后的心腹太监安德海仍得以“奉旨钦差采办龙袍”的名义坐船到山东,行止甚是张扬。xxxix但即使如此,清朝的太监还是较明朝收敛许多。
综上可知,巡按御史乃明制,其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实有巨大差别。此点不少论著未能明察。清初虽曾袭明遮沿用巡按,但其后旋遭废弃。影片中“包青天”披挂上阵要当“八府巡按”,一如片中要用前朝的剑斩本朝的官一样好笑了。清代的三司会审亦系沿袭前朝,但是无论如何,其子涉嫌本案的水师提督大人、其他部的长官都无权参与三法司会审,而初审的地方官员(何况还只是县官)更是不应出现在复审的法庭之上。再有,虽然在汉代“刺史守令杀人不待奏”,但是宋代即确立了“州郡不得专杀之例”,清代自顺治而下更是“杀人威柄从不下移”。xl三法司会审之后,最终的裁决仍要由皇帝来作出,即合法地“杀人”只能是专属于皇帝的特权。在影片的尾声,包大人手刃元凶,血溅公堂,固然大快人心,但是平心而论这次又“穿帮”了。太监干政,在明朝最为明显。明代的太监可以掌控厂卫、镇守地方、督办盐茶税赋,甚至可以审理要案。这种情形在清朝几乎没有。然而影片为了增加戏剧效果竟然让大内总管太监坐在公堂之上大声咆哮,这种“关公战秦琼”式的安排未免让人产生“今夕是何年”般的困惑。虽然明朝清朝都是中国历史上的朝代,但是历史的真实性不能容许如此的李戴张冠。“假作真来真亦假”,说不定,就是在这样的七分搞笑三分扯淡的影视作品熏陶下,国人将渐渐忘却真实的历史。我们的时代正昭彰着一股追求法治完美的热忱,然而如果连最初的由来都刻意遗忘的话,也许最终我们将因“向哪里去”的问题而倍感迷惘。
三、黄马褂、补子与顶戴花翎
(一)黄马褂
在剧情发展到高潮时,受宠于皇太后的大内总管太监为被告“请”来了黄马褂,据说有马褂在身是不可以动用刑罚的,这可为难坏了“青天”包龙星包大人。这里说的黄马褂,属于行服的一种。清代男服依照官本位(或皇家本位)的立场可以分为“端罩”、“衮服”(皇帝礼服,在祭圜丘、祈谷祈雨时穿)xli、“补服”(清代礼服)、“常服”和“行服”。其中的行服,也叫“行褂”,是一种对襟圆领,袖长及肘,长与坐齐,门襟有五个纽扣的短外褂,从皇帝、王公大臣官员到普通百姓都可以穿,但是在所使用的颜色上却有限制性要求:比如皇帝和亲王、郡王及文武品官都可以用石青色,但明黄色的行褂非特赐不能穿。可以穿着黄马褂的人大体上包括三种:(1)随皇帝“巡幸”的侍卫,如领内侍卫大臣、御前大臣、侍卫领班、护军统领、健锐营翼长等可用明黄色,为“任职褂”;(2)行围校射时中靶或获猎多的人获穿,称“行围褂子”;(3)因治国或战事中建功获赏的,称“武功褂子”。前两种为黑色纽襻,后一种为黄色纽襻。此外,豹尾班侍卫穿的无袖行褂,色用明黄。正黄旗副都统用金黄色,镶黄旗副都统用金黄色镶红边;前锋营参领明黄色蓝边;虎枪营总统领明黄色,领左右端青色边直下至前裾等等。xlii
影片中大内总管拿出的黄马褂看上去通体金黄,连纽襻也是,似乎应属于前述的“武功褂子”。然而影片中的被告不过是某水师提督之子,并不见有何军功在身。看来又是导演在讲故事了。
(二)补子
影片中包大人升堂问案时所穿的是所谓“补服”,即清朝时官员的礼服,系圆领对襟,平袖,袖与肘齐,衣长至膝(比袍约短一尺),门襟有五颗纽子的石青色宽松外衣。胸前补子的形状和图案可以用来区分的穿者的身份:亲王、郡王、贝勒、贝子等皇室成员用圆形补子;固伦额驸以下至各级官员用方形补子。亲王郡王用五爪金龙四团;贝勒贝子用四爪正蟒二团;固伦额驸用四爪行蟒二团;镇国公以下用用四爪正蟒方补;一至九品文官的方补图案分别为仙鹤、锦鸡、孔雀、雁、白鹇、鹭鸶、鸂鶒、鹌鹑、练雀;未入流者亦用练雀;都御史、副都御史、给事中、御史、按察司各道均用獬豸。武官一至九品为麒麟、狮子、豹、虎、熊、彪、犀牛(七八品同)、海马;从耕农官为彩云捧日。xliii细心的读者不妨去比照一下影片中的各路官员的补服式样与规格。
(三)顶戴花翎
影片中过往的各色官员衙役头上戴的冠帽红彤彤甚至有些金灿灿的,后面的翎子一翘一翘的。但实际上清朝百官冠帽上的装饰也是与品级相关的:清代文武一品冬朝冠xliv顶镂花金座,中饰东珠一,上衔红宝石;二品镂花金座,中饰小红宝石一,上衔镂花珊瑚;三品衔蓝宝石,余与二品同;四品镂花金座,中饰蓝宝石一,上衔青金石;五品中饰小蓝宝石,上衔水晶石;六品上衔砗磲,余与五品同;七品中饰小水晶一,上衔素金;八品以下镂花阴文,金顶无饰。xlv翎子分为花翎(孔雀翎)、蓝翎(羽制成)、染蓝翎(蓝靛染天鹅毛)。以花翎为贵,其中又有单眼、双眼、三眼之分,三眼最贵。佩带翎子,有例戴和赐戴之分。前者如宗室贝子三花,镇国公、辅国公、和硕额驸等双花,镇国将军、辅国将军等单花。品官也有例戴者,但在清朝前期即使是宗室亲郡王为大臣的若未奉旨擅戴的,要交宗人府议处。在后期,汉人获封爵赐戴以及文臣兼提督巡抚衔者都得赏戴。鸦片战争后开始可以捐戴。咸丰九年更规定,改捐领为实银,不准折扣,花翎价7000两银。xlvi由是可知,并非任何官员都可佩带花翎的。因此,许多影片不分人物身份动辄一片红顶子并乱用花翎作装饰,未免有些过头。
四、结语:闲言碎语后的微言大义
在前文中已经看到,明清时代,执掌地方的官员如布政使、按察使等都属于中央监察机构派驻地方。而一些临时受命巡查地方的监察官员,如巡抚、总督往往逐渐地方化,并且叠床架屋般地加在原来的地方官员(藩司、臬司、府、州、县)之上。而督抚对地方事务的管理又往往不是通过已有的藩司、臬司,而是经由所抚地方的道来实现的。如果追溯得更久远一些,则可以看到,这种中央官员地方化的事例在中国古代还有很多,如汉代的刺史变成为牧,唐代的十道观察使驻留地方等等。xlvii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央高层机构新旧叠加和旧机构的边缘化——不同时代的皇帝总是倾向于启用自己的御用班子,从前朝继受下来的中央高层机构设置逐渐被架空,于是经历了漫长的朝代更迭之后,中央的机构层层叠叠,简直如太仓之粟一般陈陈相因了。更形象点说,中国历史上中央最高机构的产生和积淀犹如地壳更新运动一样,新的机构产生出来,逐渐叠加于原有机构之上并将其挤向权力边缘。xlviii究其根源,一言以蔽之,在于中国古代历朝都是“家天下”或者说是“化家为国”。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皇帝总要依赖最亲近最听命于自己的人。具体来说,在汉代,中央政府里的最高官员为三公九卿,xlix而作为三公之首的丞相本来就是皇帝的私臣。形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尚书六部地位逐渐超过了“九卿”, l其原因即是尚书能经常侍从在皇帝身边。明代废止了宰相,用内阁大学士(皇帝的私人秘书)掌理国政。li到清朝雍正年间又绕过内阁,设立军机处。而军机处并没有直接向六部大臣及各省督抚发布命令的权力,其地位仍只不过是皇帝的私人秘书班子而已。毕竟是“近水楼台先得月”,经常能接近皇帝或者干脆就是皇帝身边的人于是就总能高人一头。在一定意义上,顶戴服饰上的区别也就成刻度与皇帝亲疏远近的标尺:一二三等侍卫分列三至五品,可以例戴单眼花翎,马褂的穿着自然也就有了不同。
在这样“家天下”的大背景下再看来前面所说的巡按御史、三司会审、太监干政等,轮廓就更明晰了:这些说白了都只不过是服务于皇权的工具而已。影片中淋漓尽致地践行“青天正义”(王钧语)的包大人,其威权不也正是直接来源于皇帝的么?就此而言,影片的表现无疑是一针见血、恰如其分的。不过既然是工具,使用与否以及如何使用,其间的取舍定夺仍然要由皇帝掌握。于是,当皇帝认为御史比地方官员可靠时,那些“代天子巡狩”的御史们便能获得不可一世的威仪和权柄;而当那些不知趣的御史们将矛头指向皇帝更为信任或者简直就是主要依赖力量的太监(如明代魏忠贤之流)宠臣(如明代的严嵩父子)的时候,倒霉的往往是前者。
中国的历史太过漫长,其间的制度又总在接续循环间变动。正如我们站在地球遥望星空时,那许许多多的星星看上去好象一般大小一样远近,而实际上的差距却远非百千万倍可以形容,后人跨越千年追思历史的时候,也往往迷茫于其本来的面目。当影视掌握了一种影响社会的话语权威时,银屏上充斥的大量现代版的帝王故事,可能进一步冲淡人们对真实历史的认知。于是,模糊的甚至是虚幻的感觉将如北京春天的沙尘般从任何细小的缝隙挤进现实中,扩散到各个角落并顽强地呆下去,真实的文物、典章、制度则渐渐被掩盖而变得模糊或不那么重要,以至于当我们决心推进法制改革的时候可能会茫然不知改革的对象以及真正的阻力是什么。一个看多了清宫剧的孩子给以上文字提供了最好的脚注:“妈,以后叫我主子,我管你们叫奴才!”lii……
(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i 王钧君作有《青天正义——〈九品芝麻官〉中的冷嘲与热讽》对该案有所介绍及评论,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chinalawinfo.com/fxsk/YDSG/reviewcontent.asp?fid=1467。今作此文,以纪念与王钧君一同坐在电脑前看影碟的日子。另本文的一些观点得益于与谭淼君的讨论,特此记之。
ii 省或行省的称谓该算是将错就错的结果。如钱穆先生指出的,历史上省本来是衙门名,而非地域名。在金元两代开始有行中书省。中书省是当时的宰相府,一般简称为省。行中书省意为行动的中书省,是中央宰相府(都省)派出的分支。行省长官即是中央官亲临地方。这种体制“不是为了行政方便,而是为了军事控制”。明代废弃了中书省,行中书省也就失去了依据。于是把行省长官改为布政使。全国分为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使指官,司指衙门)。称布政使司为行政区域已经名不正言不顺,而清代更无适当称呼,于是沿袭称了省。参见钱穆著:《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大东图书公司1955年印行,第107-110页。另见周振鹤著:《中华文化通志·制度文化典·地方行政制度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87页以下。
iii 都布按三司的长官分别为都指挥使(正二品),布政使(从二品),按察使(正三品)。布政使一般是一省一名,但有例外,如乾隆二十五年增设江宁布政司,驻江宁,与原驻苏州的江苏布政司并立。明代的分守道是设于府之上的布政使司的派出机构,与元代的宣慰司道相似,但地域范围要小得多。分巡道则指由按察使下属的佥事(正五品)分地区巡察。明代前后共置69道。清代乾隆以后道员成为实官,定为正四品。参见前引周振鹤书,第189、194页。又,按察使司管辖地区为一布政使司(即一省)地区,为使其效力及于全省,洪武十五年设各道按察分司。参见李雪峰著:《明代的审判制度》,(台)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98年版,第46页;前引周振鹤书,第194页。
iv 明代两京十三布政司(省)共置159府、 234州(包括直隶州和属州)1172县(明中期)。参见前引周振鹤书,第189-190页。而两京十三布政司的区划可参见“明代的两京十三布政司图”,载黄仁宇著:《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税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9页。
v 明代的总督巡抚是有事时才派出的。巡抚之名起于洪武二十四年懿文太子巡抚陕西。御史出巡加巡抚衔始于永乐朝。(《明史·职官志二》,“十三道监察御史……其在外加都御史或佥都御史御者,有总督、有提督、有巡抚。”)景泰四年(1453)起巡抚一律属于都察院系统,以便统辖地方上的按察使和都察院派出的巡按御史。巡抚的正式官称为“都察院(副、佥)都御史巡抚ⅩⅩ地方”,总督为“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副、佥)都御史总督ⅩⅩ地方军务”,以示其只是由中央政府都察院临时下派地方办理“总督巡抚”之类事务,事毕仍要回京。但万历元年(1573)之后巡抚改为“ⅩⅩ地方巡抚”,就意味着巡抚已由中央官变为地方官了。总督情形与此类似。清代沿袭明制以总督巡抚为地方最高一级长官。清代中期设置总督8个,巡抚15个。一般是一督辖数省,但也有一省一督(设督而无抚)以及有抚而无督者。光绪年间又增设新疆、台湾、奉天、吉林、黑龙江巡抚以及统辖黑吉辽三省的东三省总督。详见前引周振鹤书,第190-191、193页。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在首都博物馆里见到一块清代为道光已丑科进士立的匾额上题的是“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福建等处地方提督韩克均……”。
vi 前引钱穆书,第112页。
vii 汉代的郡守,入中央可以做九卿,再进一级可以当三公。前引钱穆书,第112页。
viii 见张义德著:《叶适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0、63页。而明清以后,科举分成两层,下层是秀才、举人,没法当大官,上层是进士与翰林,也没有做小官的。明代进士及第后还要留在中央读书,满三年后再加一次考试,优秀的选入翰林院。参见前引钱穆书,第118页。比如晚清时的张謇(1853-1926,字季直,号啬庵),1894年会试中状元后即授翰林院撰修。参见王培著:《晚清企业纪事》,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页。
ix 但是有文献说唐朝初年文武官员也发禄米,正一品700石,直到从九品30石。见汪朗:“皇粮难吃”,载《财经》2001年9月号,第100页。乍看起来比明朝还少。对此,比较合理的解释是,禄米只是唐朝官员俸禄中的一项。
x 吴思著:《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46、53页。
xi 参见前引李雪峰书,第119页。另有人认为凡不以米形式直接支付,而是以折银、折钞、折布形式发放的都属于“折色”。见前引吴思书,第53页。
xii 参见前引李雪峰书,第118-119页。另可见李剑农:“明代的一个官定物价表与不换纸币”,载包遵彭主编:《明史论丛8·明代经济》,(台北)学生书局1968年版,第262页。
xiii 参见前引吴思书,第53页。
xiv 汪朗:“皇粮难吃”,载《财经》2001年9月号,第100页。
xv 《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1页。一说宣德十年(1435年)定十三道监察御史,成为定制。见前引李雪峰书,第42页。
xvi 建文二年又改都察院为御史府,设御史2人。永乐元年复太祖旧规,成为定制。见于登:“明代监察制度概述”,载包遵彭主编:《明史论丛4·明代政治》,(台北)学生书局1968年版,第121页。
xvii 前引李雪峰书,第42页。
xviii 前引李雪峰书,第57页。
xix 详见前引于登文,第135-136页。
xx 前引李雪峰书,第62页。
xxi 由于带有了“代天子巡狩”的意味,因此巡按御史(以监察御史充任,正七品)所到之处,藩台(从二品)、臬台(正三品)见了都要叩拜,总督、巡抚等军政大员对其也要退让。见张晋藩主编:《清朝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92页。
xxii 前引张晋藩书,第292页。
xxiii 即照刷文卷,指定期(往往是年底)汇总检查公文办理情况,以检验各衙门政绩优劣及公事违失。参见吴振兴:“古代中国监察制度检讨及其对现实之启示”,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chinalawinfo.com/research/lgyd/details.asp?lid=3941。
xxiv 参见那思陆著:《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印行,第91页。
xxv 薛梅卿主编:《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页。
xxvi 刘俊文著:《唐代法制研究》,(台)文津出版社1999年版,第254页以下。
xxvii 关于明代都察院的历史沿革可参见前引李雪峰书,第40页;另见前引于登文,第121页。明代以前的御史台的历史追溯可参见陈鹏生主编:《中国古代法律三百题》,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02页。
xxviii 前引薛梅卿书,第265页。
xxix 前引那思陆书,第347页。
xxx 前引那思陆书,第348页。
xxxi 清代的刑部最初位于“千步廊”(天安门以南连接京城南门的大道)南端西侧二百多码的地方。北边是都察院,南边是大理寺。而吏、户、礼、兵、工五部以及中央政府其他机关都设在千步廊东侧。刑部设尚书两名,满汉各一名;另外,设左、右侍郎各两名,满汉各占一半。这六名长官,共同组成刑部的最高领导机构,名之为“堂”。在堂之下,分设十七个“清吏司”。每一个清吏司都以一个或数个省的名称命名。参见]D·布迪,C·莫里斯著:《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梁治平校,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9页。清代刑部十七个清吏司的沿革如下:顺治元年设江南等十四司;康熙三十九年(1700)增设督捕司;雍正元年(1723)添设审左右二司,十一年(1733)分江南司为江苏司和安徽司;乾隆六年(1741)改审左司为奉天司,审右司为直隶司。至此刑部共设十八司,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为止。见前引那思陆书,第82页。
xxxii 清入关前,原本未设大理寺。入关后,沿袭明制,增设之。顺治元年,大理寺设卿满汉各一人,少卿满一人,汉二人。乾隆十三年(1748)裁汉少卿一人。自此形成定制。见前引那思陆书,第99-100页。
xxxiii 都察院于清入关前本无,入关后参照明制而设。顺治元年改都察院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无定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皆不设专员,俱为督抚坐衔。三年定左副都御史满汉各二人,五年定左都御史满汉各一人,至此都察院堂官人数成为定制。见前引那思陆书,第91页。
xxxiv 前引布迪和莫里斯书,第129页。
xxxv 郑秦:“略论清代三法司的职权与关系”,载《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页以下。
xxxvi 《明史》卷95“刑法志”三。转引自王春瑜著:《明清史散论·明代宦官简论》,知识出版社1996年版,第15页。
xxxvii 《明史》卷304“宦官传”序。转引自前引王春瑜书,第15页。
xxxviii 前引吴思书,第124页。
xxxix 后来山东巡抚丁宝桢在恭亲王的授意下将安德海就地法办了。李敖著:《北京法源寺》,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69-70页。
xl 参见郑秦:“皇权与清代司法”,载《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页。
xli 圆领,对襟,长与坐齐(晚清衣长至膝以下),平袖,袖与肘齐,石青色面,石青色扣鼻,钻金圆纽子五。织、绣或缂丝五爪正面金龙四团为纹,前胸、后背、两肩各一,左肩日,右肩月,团龙间以五色云,下海水江牙。皇子所穿减日月纹,不叫“衮服”,叫“龙褂”。参见黄能福、陈娟娟著:《中华文化通志·宗教与民俗典·服饰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31页。
xlii 参见前引黄能福、陈娟娟书,第544、547页。
xliii 参见前引黄能福、陈娟娟书,第531-534页。清代官服的补子图案基本承袭明制,只是尺寸略有缩小。在明代,文官八品补子为黄鹂,九品为鹌鹑;武官一二品皆为狮子,三四品为虎豹,五品为熊罴,六七品为彪;而麒麟图案则为公侯伯、驸马以及锦衣卫指挥本军正三品所用。明代官员朝服的颜色花饰也依品阶不同而有差异。参见前引李雪峰书,第122页。
xliv 清代男子的冠帽包括朝冠(又分冬夏)、吉服冠、常服冠、行服冠、雨冠等多种。
xlv 参见前引黄能福、陈娟娟书,第524页以下。
xlvi 参见前引黄能福、陈娟娟书,第524-526页。
xlvii 参见前引钱穆书,第113页。
xlviii 这一比喻得益于谭淼兄。
xlix 汉代的三公是指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九卿为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详见前引钱穆书,第12-13页。
l 唐代的“九卿”为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太理、鸿胪、司农、太府等司。见前引郑秦文,第107页。
li 汉唐时的太常、光禄等机构明代仍然有,但是明代“九卿会审”中所说的“九卿”则是指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以及吏、户、礼、兵、工等部尚书及通政使。见前引薛梅卿书,第266页。
lii 刘宏:“妈,以后叫我主子”,《三联生活周刊》2002年第1期,第6-7页。
【注释】
暂无
【出处】
暂无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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