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ng 发表于 2009-2-2 22:34:42

WTO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WTO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一个动态的分析
      
      
    一、 曙光:展现在新世纪
    2001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脚步越走越近,WTO再次在世界范围内奏起了时代最强的音符。回顾这46年(1948—1994)来,GATT走过的风风雨雨,所有经历其中的人无不感慨万千,人类追求幸福生活的努力终于从不断探索又不断失败的阴影中走了出来,经过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各国终于在贸易一体化的协议下达成了共识:只有一个统一的贸易体制才能使得各国得到公平的贸易环境,才能促进世界范围内经济的增长。纠纷不断,贸易非合理竞争的状态,我们有理由相信,会在各国的谅解和互助下得到缓解和最终消除。
    当然,人类为了寻求自身发展而采取的方式一开始由于目光的国家和地区性的限制而局限于简单利用自身的优势,在抑制别国发展的条件下获得利益,就象是许多人在分食蛋糕一样,都希望能够比别人多分得一块,因此,纠纷和矛盾不断的产生,正是因为经济和贸易问题,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劫难,每一次又都意味着新的分割体系的诞生而不是真正的和解和共同努力的开始。其实,从18、19世纪开始,著名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和李嘉图(David Ricardo)的贸易自由和比较优势的理论中所宣称的利用各国在生产过程中所具有的相对比较优势就已经看出了在一定的合理分工生产的条件下可以获得各国共赢的结果,而这一经济学原理就是处理各国间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诞生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1可是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工业的发展,各国实施不同的贸易政策:高关税、限制进口、争夺殖民地、货币的竞争性贬值等等,以邻为壑,使得整个国际经济秩序陷入交往几乎停顿的一片混乱之中。直到20世纪30年代,第一次经济危机和二次大战的严酷事实伴随着血与火在百业萧条的战争废墟上空敲响了警钟,西方政治和经济界的有识之士才开始总结深刻教训,逐渐扭转和纠正这种重大的历史失误,稳定金融秩序和贸易自由体制成为其后制定的各类协议的基本要求,而作为巩固和发展贸易自由的组织机构,WTO的诞生实现了二战后罗斯福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们的理想,世界伟人所勾画的人类社会发展的蓝图成为了现实。
      
    二、 WTO的浪潮
    WTO之所以能够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认同,不仅仅因为其提出的宗旨符合新世纪人类发展的要求,更因为经过广泛的协商和理论验证,WTO制度本身就具有合理性。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组织,一个各国友好协商的论坛,一个和平解决争议纠纷的场所,一套完整的并要求各国遵守的贸易制度,WTO奠定了堪称“世界贸易法”的正规大法的地位,并且通过有强制管辖权的司法体制,改变了国际法缺乏有效的强制执行的保障手段,全靠“约定必守”(pacta sunt servanda)的国际道义力量的传统樊篱,从这一意义上说,WTO规则的确立无疑开创了国际法发展的新纪元。
    人类经验的凝结使得WTO呈现出许多引人注目的性质和特色,高瞻远瞩的基本原则、范围广泛的规范体系、独特的司法模式等都是其中值得研究的。
    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一开始所宣称的“决心建立一个一体化的更富活力与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中可以看出,WTO旨在建立一个完整的促进自由、互惠互利的贸易,取消限制性和歧视性贸易政策,实现公平竞争和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世界性的商品生产和流通大市场。基于此,她确立了六项基本原则2:第一、成员不分大小一律非歧视地进行贸易。非歧视贸易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是各国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视和贸易摩擦的重要基础。非歧视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加以体现。第二、世贸组织成员间互惠互利进行贸易。世贸组织管理的协议是以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平衡为原则的,这种平衡是通过互惠互利开放市场的承诺而获得的,更重要的是任何一个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135个成员开放市场和关税减让的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这种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利益有世贸组织机制做保障,因而相对于单边贸易自由化而言,更加有效和具有现实性。第三、通过谈判逐步实现市场准入。WTO不仅仅是作为一个组织而存在的,更是一个各国协商的场所。为了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形成,世贸组织一系列协议或协定都要求成员国之间加强合作与交流以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并进而扩大市场准入水平,实现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第四、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第五、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多边贸易体制高度重视发展问题,并已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履行义务的灵活性和特殊需要,因此WTO沿袭了GATT中关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的相关协议和条款,并在世贸组织的相关协议、协定和条款中加以完善。第六、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上述这六项基本原则,从一个相当高的角度概括了WTO规则的适用所希望实现的目标:实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和解。无论是市场准入还是关税减免,无论是贸易政策的非歧视还是透明度原则,都只是国家之间谅解的一种形式,而正是通过这种规范化、固定化的形式,实现了或希望实现国家之间的纠纷得到和平的解决。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如果没有世贸组织……以规则为基础的运行方式……各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就只能在双边基础上解决,这极易导致国家间的严重冲突……这对抑制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强权政治具有深远的影响和现实意义。”3
    当然除了高瞻远瞩的基本原则之外,WTO体制中所包含的范围广泛的规范体系也是制度运行的重要保障。乌拉圭回合经历近八年的谈判,最后达成的一系列协议,是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作正文,将其余协议、谅解作“附件”而合成的长达634页的条约群,其中包含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争端解决机制五大块内容。通过总结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多年实践经验,WTO最后形成的文本对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的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将农产品、纺织品(包括服装)贸易纳入其管理的范围,消除了从50年代开始的游离于GATT规则之外的“灰色区”协议的存在空间,从而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了理想的环境。与基本原则相适应的是,这众多规则的适用面广泛:130多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以其成员的身份,当然地受到其规则的约束。
    值得重视的还有WTO所倡导的争端解决机制。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经过不断法典化和法院化,终于瓜熟蒂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结出了硕果。与基本原则和规则相配合,《管理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WTO谅解》)提供了相当完备和行之有效的司法机制,形成了整个WTO多边贸易体制振翅高飞的两翼,从这一点上,说《WTO谅解》是一场国际法规则机制的革命决不过分4:她赋予了专家组审案的“强制管辖权”,并且仿照国内司法体制确立了司法独立和程序环节的时间限制等规则,突破了传统国际法里“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反其本身意志来进行诉讼”5的规定,而这种改革正是解决现行国际性司法机构普遍存在的,同时又制约这些国际司法机构发挥其预定职能的重大障碍的必要途径,尽管就《WTO谅解》关于强制管辖规则的直接法律意义来说,已排除了联合国宪章第33条关于“自行选择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规定WTO各成员方的约束。6
    当然,WTO还有很多显著的特色,篇幅有限就不一一赘述了。成立几年来,WTO成功地跨过了不少沟沟坎坎,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其整套规则在实际运用或贯彻执行中显示出了巨大的威力,但是无可否认的是,前进的道路并非没有障碍和隐患,不仅有些重要成员尤其是美国对她持有不同程度的保留(尽管作为一揽子协议,WTO不允许在法律上作出正式保留,但美国采取了另外的特殊方法),而且WTO规则本身也存在着与时代的发展“不符点”的地方。
      
    三、 困难摆在了人们的面前
    马克思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就算是超出了一国范围的国际法规范,也必然要受到生产力发展的制约。人类发展至今,能够认识到彼此互助,协调发展的重要性并且体现在其制定的国内法、国际法上完全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是贸易交往超出了一国生产、流通领域,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寻求更节约的生产条件,更加广阔的市场导致的;同样,经济条件的有限发展仍然制约了人类的思维方式和经济活动的领域,并体现在法律上,表现为国家仍然是组成世界的基本单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差异仍然存在,世界大同的实现仍然遥不可及。无形的国家界限存在并制约了WTO规则和规则之后隐藏的理想的完全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上述的WTO的显著特色正是WTO无法彻底实现的障碍。
    WTO的基本原则表明国家没有大小强弱之分,一律在平等的贸易政策下进行经济活动,同时为了照顾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但是在一个充满国家利益的世界,毫无条件的优惠是不存在的。在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背后事实上隐藏着各国的利益决定,用《巴黎日报》的话来说,关键是在于如何分享权力,而不是“提高生活水平”,7更不用说提高“地位低下”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了。除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无法消除外,发达国家之间的竞争也日益突出,我们应当看到,世界政治的多极化反映在经济领域使得世界经济三角中的每一极都希望保持和扩大自己的区域范围,为了谋求自身利益的更大化,妥协只是谈判的伎俩,协调只是发展的条件,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乌拉圭回合中关于农产品贸易的谈判步履维艰并致使谈判三度延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如果说在这场博奕中,各国之间形成了“纳什均衡”的话,那只是在规则约束之下的,是法律上的均衡。
    WTO围绕国际经济交往中存在的热点和纠纷突出的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不仅对货物贸易领域的法律规则具体化,而且还把管辖面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广泛领域。这意味着她把触觉延伸到传统完全属于国内法范围的国民经济生活的各方面。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WTO体制所管理的将不限于政府行为,而且也间接地制约到国内法人和自然人的行为。广泛的约束面和多重的约束深度使得WTO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联合国,但是正如联合国现在所面临的众多问题一样,WTO也存在着由于规范范围广泛而难以作出有效协调的不足之处,例如受到大国的控制,无法彻底避免法律上的规避行为的发生等。有的学者认为WTO不是超国家法,是成员方基于共同利益作出的自愿承诺,并以此来说明WTO规则虽然广泛和有深度,但是仍然会得到缔约各方的承认和执行。我认为这种说法是有缺陷的。WTO是否是超国家法只是一个定义和定性的问题,对于纷繁复杂的实践,是没有指导和解释意义的。国家主权从来就是国际社会中最敏感的问题,特别是发达国家,对于巩固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地位,追求世界霸权一向方兴未艾,如何能够容忍别国或者是一个由其倡导建立起来并希望通过她更好地伪装和实现其霸权目的的国际组织对其所作所为指手画脚呢?联合国发展的实践经验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8
    如果说,WTO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体系在现实运行中存在的障碍是任何国际法规范所不可避免的,而且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完成,能够得到抑制和缓解,那么WTO创造出来的独特的司法模式则存在更多的阻力。在国际经贸关系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的美国就在这一点上为其他发达国家树立了“榜样”:在1994年审议批准乌拉圭回合文件时,行政当局和共和党参议院领袖多尔之间达成了一项旨在约束和限制“WTO(尤其是她的解决争端机制)侵犯美国主权”的协议,其中直截了当的规定如果专家组不能①确保解决争端过程是负责任的;②它是一个公正的过程;③它会象我们预期的那样运作,即专家组超越了其权力,那么上述协议将赋予美国自动防范的权力。9可见,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虽然表面上具有强制管辖权,但是在“触及到国家主权这个敏感而又混乱的问题”时如何掌握“分寸”以保持国际机构与各成员国政府之间的权力的平衡就显得至关重要了,而其中的“分寸”就是避免WTO成员(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基于政治上的考虑和经济变动的要求而采取违反WTO协定的行动。
    可见,WTO是一个通过协商和自我利益的约束而最终形成的“弱势”10经济组织,WTO的缔造者也不得不通过设定一揽子协议的方式来促成WTO的完成(完整的,而不是诸多存在保留的)。无论如何,争端仍然存在,争端国仍然存在,贸易交往过程中的冲突也将伴随着国家利益的摩擦仍然存在。WTO的建立,我认为,更应该说成是提供了一个贸易自由发展的框架,其诸多规则只是经济交往的润滑剂,要得到世界各国的切实执行,仅仅依靠司法上的强制管辖权是远远不够的(尽管这是WTO引以为自豪的)。
      
    四、 金钥匙——区域经济一体化
    当然WTO的浪潮并不是空穴来风,她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现实意义,更主要的是其对于世界经济未来的发展所起到的指导和影响作用。但是正如上所述,WTO的发展是世界各国在经历了贸易纠纷激化带来的沉重历史后得出的结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超出了人类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的一种规则性的总结,因此,在促进人类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必然受到了人类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和政治策略的约束而具有无法彻底实现的局限性。历史的演进有她的规律和必须遵循的方式,WTO也是这样。从国际贸易格局的发展趋势来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和发展正是WTO由理想成为现实的必经阶段,是开启自由贸易之门的金钥匙。
    “凡是现存的都是合理的”(姑且不论这句话哲学上的正确性),在走向WTO的道路上,人类选择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模式,其本身就说明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合理性和价值。首先、经济的区域化是对世界经济贸易体系解体的反应,同时也是在新体系尚未确立的情况下对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种补救。殖民体系随着民族解放运动和第三世界国家的兴起而土崩瓦解,国家自立的呼声响彻云霄,每一个国家都在思考如何能够继续保持自己拥有的巨大市场,继续享受贸易自由带来的好处,特别是发达国家,国内生产的局限性使得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急待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发达国家的市场显得至关重要,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了各国的最佳选择;其次、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广泛建立有利于世界经济贸易向更高层次发展,刺激世界贸易机会的增多,并从长远发展着眼缓解集团之间的竞争冲突。建立区域经济集团可以把一些规模较小的经济体(国家或地区)通过协定或条约的方式联系在一起创造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大规模生产和销售所必须的大经济体和市场,以提高经济体的整体的生产效率和效益,避免相互之间非正常的竞争(提高关税、增加非关税壁垒等)消耗了彼此的经济实力。除了提供劳动力和市场上的便利以外,区域经济一体化还可以在相互沟通中起到优势互补,技术互助的作用;最后、区域自由经济交往的发展会形成一种机制来加强多边体系的联系和沟通,有助于在今后某一时期建立一种各个自由贸易集团之间的更加广泛的或多边的关系。世界竞争从来就是放眼于整个世界市场的而不仅仅局限于区域范围内,对单个的国家是这样,对一个区域集团也是这样,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可以使区域内的国家或地区的联系更加紧密,同时也能够缩小区域内国家和域外国家之间的距离,例如香港回归后,中国大陆可以进一步利用香港作为自由港的地位加强与世界的联系(当然香港是中国的领土而不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伙伴),从国家到区域经济集团,从区域经济集团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彻底实现似乎是一个必然的有逻辑性的过程,这就是磨合。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世界贸易和经济交往的积极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蓬勃生机预示着她将取代世界贸易组织,成为调整国家关系的基本形式,当然这种看法由于没有历史的发展的看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去和将来而不免带有主观唯心主义的色彩,但是,却从另一个方面表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确实因为其优越性而成为了WTO发展的中间阶段,各国政府在谋求WTO体制的成熟发展的同时,也推崇和积极加入区域性的经济集团。我认为,WTO体制存在的如上所述的缺陷正是区域经济一体化能够为各国带来的现实利益:首先,区域经济一体化由于其地域上的共同性和联系方式上的灵活性可能更适于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经济要求的国家联合在一起;其次,区域经济一体化从小范围上加强各国的经济联系,缓解了各国之间在贸易上的矛盾和本国市场相对狭小的局面,使得各国追求更大范围上的合作的动力相对削弱,避免了矛盾的集中和激化,以及由于利益关系的复杂和纠缠而无法解决;再次,区域经济一体化往往是具有相同经济目的的国家之间的联合,例如欧盟为了对抗美国和日本在经济上的优势的联合。经济上的共同目的是国家联合,或者说是紧密的不容易脱离或分散的联合在一起的纽带,而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并不仅仅表现在经济领域,更主要的是意识形态和思想领域,同时由于“信用危机”,发展中国家明显对发达国家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目的和动机表示怀疑,而发达国家的实际行动又无法证明其可以利用WTO解决发展中国家迫切想解决的问题,因此矛盾还是存在的,即便是联合在一起,也会由于分歧的无法消除而使得WTO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最后,区域经济一体化更简便易行,一些有共同目标和意识形态的国家更容易在某些问题上达成共识,从而形成统一的贸易政策。
    当然,任何事物都应该一分为二来看待,在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态度上也应该这样。现存的和即将发展的各类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可以归纳得知的是无论北美自由贸易区或是亚太经济圈,都是由美国、加拿大以及日本所构想的目的在于对付欧盟单一内部市场所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而采取的对策措施,这种“博奕”,说到底都是为了维护构想者(更多的是发达国家而不是无力组织区域经济的国家利益,尽管其最终采取的措施和制度可能会有利于区域内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其实当许多国家都在为贸易自由化摇旗呐喊的时候,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本身就说明了一个问题:因为这种区域合作安排既是对抗区域外保护主义而实施的一种措施,其本身也是保护主义的一种新形式。 因此在对待WTO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态度上,我认为,中国以及以中国为代表的寻求自身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更多地考虑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寻找符合自身发展的有效形式,而不是盲从和缺少主见。
    当我们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状况的好坏和发展层次的高低而存在的不可抹杀的区别进行细化的讨论时,可以发现无论是WTO还是区域经济一体化都无法解决如何更好地满足发展中国家加快经济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满足发展中国家对于民族自立、自决的强烈愿望。基于这一点,我认为,应该强调的还有一种特殊类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类型经济一体化。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类型经济一体化是指:选择经济发展阶段、发展模式相同或相似,在国际贸易、金融交往等领域具有相同要求或目的的国家组成互补互利互助的国家集团,在集团内部作到意见的统一,和经济的联合,从而加快发展、加强国家对外交往的力量。同时,必须注意的是,这种国家集团不应该是论坛的形式,例如现在发展缓慢的77国集团。协调和意见的综合可能在内容上无法发挥真正的行动一致、意思一致所能产生的作用,因为国家仍然是独立的,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上,国家的行动只是由自己负责而不是代表了集团的利益,进一步说,集团的存在并没有对国家的具体行动进行有效的干预和控制,这种松散的组织形式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力量集中,而后者正是发展中国家在冲破发达国家业已形成的经济贸易体系(许多学者称之为旧的国际经济秩序)所不可或缺的。
    要真正理解类型经济一体化,我认为,首先应该对“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进行严格的解释:一体化是指两个或更多国家达成协议消除目前存在的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使成员国间的货物、人员、服务、资金等的完全自由流通,其中所称的“货物、人员、服务、资金等的完全自由流通”应理解为“不得克减”的。因为从世界市场的角度上说,(狭义的)一体化 以及WTO的建立最终目标就在于努力趋向于经济学上所希望实现的完全竞争市场,因此其中的任何一环都因为对其他环节发生影响而不可缺少,但是“不得克减”并不意味着固定和不可改变,在一个由各国授权组成的并具有超国家性的共同机构的协调下,通过制订统一的经济贸易等政策,消除国别间阻碍经济贸易发展的壁垒,实现集团内的共同协调发展、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经济贸易发展,最终形成一个经济贸易高度协调统一的整体的状态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变化发展过程,但是变化发展应该是在既定原则下的,在既定时间表下的变化发展而不是可选择的,因为“完全自由流通”正是一体化的特征。
    其次,类型经济一体化还应该是“互补、互利、互助”的。互补是指优势互补。科技、资金、经营管理方式等资源都是发展中国家所缺少的,因此,很多人认为应该向具有丰富资源的发达国家寻求帮助,但是,事实是发达国家并不情愿帮助发展中国家,相反,如何利用其手中的这类资源从发展中国家换取更多的利益才是他们考虑的重点,因此发展中国家自身的联合,特别是科学研究上的交流和信息沟通,更具有现实意义。互利是指利益共享。减少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互相之间提供更为优惠的贸易经济政策,彼此协调,促进发展中国家自身的经济增长,一方面是完全符合WTO体制的要求的,另一方面能够加快发展步伐,减少由于政策上的因素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互助,在类型经济一体化中尤为重要,是指外交互助。能否用一个声音说话,用一种思维考虑,是能否增强发展中国家外交力量的关键。77国集团的形成和发展说明了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但是这只是在当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矛盾尖锐的国际环境下达成的,由于国际关系趋于缓和,很多人忽视了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团结的作用,因此,相比之下,77国集团由于没有中心机构和行之有效的规则而发展较为缓慢。其实,在科技经济的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团结更加重要,用一个声音说话曾经帮助中国加入联合国,也曾经帮助发展中国家争取到民族的自立自强,同样也将能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快经济建设,提高国际地位。
    第三,类型经济一体化较少地受到地缘政治的决定。区域经济一体化更多的是从地区的角度考虑的,成员国往往在民族、历史、文化、语言、宗教上具有密切联系 ,而类型经济一体化却抛开地区的因素,吸引经济发展阶段、发展模式相同或相似,在国际贸易、金融交往等领域具有相同要求或目的的国家参加,组成经济集团。如前所述,经济上的共同目的是国家联合,或者说是紧密的不容易脱离或分散的联合在一起的纽带,因此类型经济一体化强调“完全自由流通”,强调“互补、互利、互助”,就必须通过经济上共同目的的联系。
    类型经济一体化之所以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适用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经济问题是一致的、面临的国际社会环境是一致的、面临的发展要求也是一致的(当然这并不代表发展中国家采取的发展模式也应该是一致的);第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实力的相对弱小,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也相对低下,单个国家的意见无法得到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真正尊重;第三,发展中国家的努力方向是一致的,就是提升本国的经济水平,在国际舞台上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是因为有了这三个方面的一致性,加强发展中国家的联合是切实可行的,也是必须的。
    行文至此,我还想着重探讨一下中国在面对国际经济全球化、区域化时应作出的积极反应。中国是世界上有影响力的国家,经济水平在改革开放之后得到了突飞猛进地发展,但是,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自然资源、人口、发展模式等都成为阻碍经济继续发展的瓶颈,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当然势在必行,可是,如何走稳、走好这一步,并不是仅仅依靠自身的摸索和奋斗就可以实现的,还需要进一步打开国门,然而国门之外的发达国家却始终认为中国是“非民主国家”而加以歧视和排斥(当然在本文中不涉及对民主与否的讨论,),因此中国与发达国家的经济交往要比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付出更多的代价(而任何发展都应该讲究一个发展成本的问题)。因此,我认为,中国的发展,就近期而言,应该参与国际性贸易调整机制,但更应该积极发展与区域组织的良好关系,努力构建发展中国家的类型经济一体化集团。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关系的融洽是无法分割的,没有一个相对和谐的经济发展的地区环境,加入WTO后还是会遇到现在的问题,即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和最起码的互惠互利的政治基础,而实现这一点的道路只有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类型经济一体化。
      
    五、 奋斗,仍是为了WTO
    无可否认的是,无论WTO还是区域经济一体化都是人类为了谋求自身的发展而作出的选择:彼此协调,相互发展,实现贸易、经济自由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理性的经济人作出的“纳什均衡”的选择(尽管只是规则上的),并将在稳定的互惠互利中获得整个世界的利益最大化,获得每一个置身其中的成员的利益最大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实体规则的制定和有保障的实行程序,使得经济活动能够在有秩序的环境下进行,从而满足人类发展的共同需求。毕竟世界是一个整体,每一个国家的发展都为其他国家和整个世界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也为后者所推动。
    但是,有学者怀疑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对世界的贡献和对WTO的影响是否会因为强有力但各自为政的区域集团的形成而产生副作用。他们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将构成世界贸易组织发展的障碍,甚至会取代WTO在世界贸易、经济交往领域的领导地位。 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首先,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应运而生的。经济全球化导致各国间的经贸依存加深,因此任何一项经贸政策的出台都可能是一把双刃剑,损害了别国的利益,同时也影响到自身的发展。因此,各国经贸政策的协调是共同发展的繁荣的基础,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各国的表现正说明了这一点。区域经济一体化正是经济上联系密切的国家为了加强合作与政策上的协调管理而倡导产生的,它不仅由发展中的世界、地区经济决定,更促进了世界和地区经济的迅速、健康发展。
    其次,区域经济一体化是WTO发展并走向成熟的中间环节。WTO的发展从来就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世界各国不断协调和相互和解的过程。但应该看到的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发展水平的差异和经济结构的复杂,使得在现阶段单单通过WTO体制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货物、人员、服务和资金的自由流通是相当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经济区域化的种种安排可以为扩大WTO的调整范围开辟道路, 国际经济区域化安排的实践也可以为WTO的发展与完善提供经验。
    第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以WTO为模板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始终无法抹杀WTO的存在价值,因为WTO及其前身GATT机制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创造了良好的运行模板,即追求经济贸易交往的自由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的形式大幅度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货物与服务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经过努力,WTO基本建立起了一套在贸易自由化下实行贸易政策,促进多边贸易谈判,迅速解决贸易纠纷的监督管理机制,而这套机制完全可以适用于区域经济集团,如《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关于取消进出口数量限制、最惠国待遇、能源贸易限制、政府采购等方面的规定都遵循了GATT的基本精神。
    最后,WTO自身具有的合理性使得区域经济一体化不会发展到最后成为世界普遍存在的现象而停滞不前,因为经济全球化不仅是货物贸易的自由化或经济贸易国际化,它还从客观上反映了世界各国国际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内在需要,WTO正是顺应了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在相当广泛的领域内认同了世界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并推动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
    成员组成的多样化和广泛性虽然使世贸组织仍然具有暂时无法调和的矛盾,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使得世贸组织所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毕竟各国经济贸易的交往是世界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模式永远无法满足日益增长和扩大的世界产出。
      
      
    渴望在新的世纪为人类创造一个美好的经济前景,渴望经济的“世界大同”能够带来人类在和平环境下的和谐共同发展,渴望最的世界是互惠互利的“地球村”:所有的这一切都是各国学者、政府矢志不渝并为之奋斗的理想。八年坚苦卓绝的谈判历程,WTO究竟将为我们创造多少利益?谁都无法计算。世界的未来仍旧大雾弥漫,但,清楚的是眼前的一条绵延至远的光辉大道!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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