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vYvouAn 发表于 2009-2-2 22:35:24

论法律适应国际化

     
      
      
      
    法 律 作 为 社 会 制 度 和 文 化 体 系 的 组 成 部 分, 与 所 处 社 会 是 密 不 可 分 的。 法 学一 方 面 应需 发 现 法 律 的 特 质, 从 而 使 法 律 具 有独 特 的社 会 和 文 化 价 值, 同 时 应 研 究 不 同背 景 的 法 律 适 应 国 际 化 的问 题。
      
    一、法 律 适 应 国 际 化 的 意 义 探 寻
      
   人 类 社 会 发 展, 呈 现 多 彩 的 民 族 国 家 形 态,形 成 各 具 特 色 的 文 明 体 系。法 系 的 存 在 揭 示 了 法 律 存 在 的 基 本 现 实。 与 此 同 时,寻 求 人 类 共 同 法 则 的 思 想 一 直 在 延 续。 以 自 身 文 明 和 社 会 价 值 为 参 照的 法 律 推 进, 也 是 不 少 政 治 和 法 律 家 的 企 望。
   当 国 际化 已 是 不 同 文 明 和 社 会 的 一 种 现 实 选 择, 法 律 发 展 也就必 须 研 究 适 应 国 际 化 的问 题。为 避 免 理 论在 现 实 社 会 梦 呓 化,研 究 国 际 化,首 先 应 选 择 现 实 的 国 际 化 语 境。 对 于 法 学 家 来 说, 把 历 史 久 远 的 世 界 法思 想 和 现 实 的 国 际 化 可 能给 法 律 制 度 的 影 响 的 分 析, 作 出 有 效 的 区 分 或 许是 必 要 的。
    现 实 的 国 际 化, 在 我 看 来, 有 三 层 含 义: 一、 文 明 与 国 家 民 族 特 性 的 相 互 体 认 ; 二、必 要 共 同 准 则 和 价 值 的 认 可; 三、 协 调和 纠 纷 处 理机 制 的 建 立。 如 此 观 照 的 国 际 化, 因 此可 认 知国 际 化 是 一 个 双 向 或 多 向 的 整 合,不 是 单 一 文 明 长 驱 直 入; 国 际 化不 是 一 种 简单 的 一 致 化, 而 是 一 种 协 商对 话 基 础上 的 整 合; 国 际 化 不 是 单 一 利 益 的 现 实 化, 而 是 各 方 积 极 寻 求 共 同 利 益 的以 及 为 此 建 立 必 要 的 共 同 准 则 的整 合 。
    基 于 上 述 认 识, 法 律 在 国 际 化 的 进 程 中, 必 然 成 为 国 际 化 不 可 离 缺 的 社 会 工 具;与 此 过 程 适 应,基 于 自 生 法 系 的 法 律, 不 得 不 与 其 他 法 系 法 律 取 得 协 调, 从 而 变 化 演 进。
      
    二、 法 律 共 同 性 的 认 识
      
    在 实 在 法 这 样 的 层 面, 发 现 和 创 造 法 律 的 共 同 性, 遏 制形 成 法 律 共 同 性 的 障 碍 ,十 分 必 要。
    法 系 的 存 在标 明 了 各 民 族 国 家 人民 在促 进 法 律 发 展 方 面 的 努 力。 虽 然法 律 形 态 殊 异, 但 共 同 成 就 在 于:法 律 成 为 人 民 必 不 可 少 的 生存 的 方 式,法 律 被 确 认 为 社 会 共 同 生 活 的 准 则, 从 而 使 人 类世 界 总 体 上告 别 了 蛮 野 时 代。具 体 而 言,由 于国际 关 系 准 则 和 相 关国 际法 的 确 立, 为 各 国 的 独 立 和 交 往 提 供 了 基 本 的 法 理 保 障; 另 一 方 面 各 国 法 律 对基 本 人权 的 保 护 承 诺, 使 人民 在 本 国 和跨 国 活 动 有 法 可 依。 这 些 人 类 共 同 的 法 律 成 就 , 是 推 进 国 际 化 的 前 提 条 件。
    法 律 本 身 具 有 普 遍 性 的 禀 性,这为 不 同 法 律 之 间 的 识 别 ,以 及 产 生 关 联 提 供 了 可 能。 在 法 律 创 作 人 的眼 里, 法 律 从 来 就 不 是个 别 适 用 的 的 社 会 规 则 。 不 同 文 明和 历 史 的 人 民, 总 是 根 据 自 身 的 价 值 体 系 去 构 照 法 律。 当 法 律 在 既 定 范 围有 效 适 用 基 础 上, 法 律 之 间 的 借 鉴、 拷 贝、 变 相 复 制 成 为 一 个 突 出 的 现 象。 这 反 映 了 人 类 社 会 生 活 的 共 同 要 求, 也 是法 律 在 国 际 化 条 件 下 相 互 协 调 的 人 性 基 础。 从另一 个 视 角 看,一 国 法 律 的 人民 性, 需 要 获 取 拓 展 意 义, 即 法 律 的 国家 人 民 性 需 要 向拓 展 人 民 性 发 展。 国 际 化条 件 下,当 今 对国 民 待 遇 的 突 出 要 求, 证 实 了 法 律 普 遍 性 新 的 意 义。
      
    三、 法 律适 应 国 际 化 的 障 碍
      
    法 律 应 当 是 法 律。 法 律 的 歧 用 化 是 法 律 共 同 性 的 障 碍 之 一。
    法 律应 当 法 律, 就 是 法 律 的 纯 粹性 应 当 得 以 确 保。 什 么 是 法 律 的 纯 粹 性? 法 律 的 纯 粹 性 就 是 有 拓 展 人 民 性 的 法 律 规 范, 具 备 的 有 别 于 其 他 社 会 规 范 的 品 质。
    从法 律 历 史 的 角 度 看, 具 备 纯 粹 性 的 法 律得以 共 用 和 传 承。 比 如 罗 马 法 中 关 于 商 品 交 换 的 法 律 规 则 的 普 遍 继 承 发 展, 欧 州 民 商 法 典对 世 界 法 律 的 全 面 影 响,证 实 了纯 粹 法 律 的 价 值。 上 述 法 律 关 于 买 卖、契 约、 借 贷 等 等 基 本 人 类 行 为 的拓 展 人 民 性 调 整, 使 其 具 备 了 适 应 国 际 化 要 求 的 秉 赋。
    从 另 一 个 角 度 看, 法 律 歧 用 化, 即 纯 粹 性 的 丧 失, 则 可 能 为 法 律 适 应 国 际 化 带 来 障 碍。在 特 定 文 明 和 社 会 中, 法 律 可 能 成 为特 有 社 会 文 化 的 承 载 工 具,即 法 律 不再 以 拓 展 人 民 性 为 基 点, 而 是 以 国 家 人 民 性 为 基 点, 将 一 国 特 有 社 会 文 化法 律 形 式 化。如 宗 教 规 则 的 法 律形 式 化、 政 治 价 值 的 法 律 形 式 化。 在 我 国 历史上存 在 的 礼 法 合 一, 政 治与 法 律一体,也 是 一 种 表 现。 特 定 社 会 文 化 的 法 律 形 式 化, 法 律 不 再 是 单 纯 的 法 律。 这 样 的 非 纯 粹 法 律 的 之 间 的 连 接, 必 涉 社 会 文 化 的 共 同 认 可。 世 界 是 丰 富 多 彩 的, 特 定 社 会 文 化 的 法 律 形 式 化,必 难 以 适 应 国 际 化。 这 就 为 各 现 存 实 在 法 律 体 系 提 出 了 一 个 问 题: 必 须 重 新 整 理 法 律 规 范,积 极 创 造、 复 制 必 要 的 纯 粹性 的 法 律, 以 适 应 国 际 化。   
    同 时, 法 律 制 作 程序 的 非 标 准 化 亦构 成 法 律 适 应 国 际 化 的 障 碍。法 律 是 社 会公 共 产 品,它 的 制 作 程 序 即 立 法 过 程 必 须 可信,以免偏 狭 法 律 产 生。法 律 适 应 国 际化,法 律 的 制 作 程 序,必 须 符合 国 际 通 认 的 制 作 标 准。主要要求是:一 是 立 法 机 构及人员 资 质 的 标 准 化。资质 标 准 化 乃 是 指 机 构 和人员 具 有 尊 崇 法 制 的 观 念 与习惯,具 备 制定合 理 法 律 规 则 的 能力。二是 立 法 过 程 的公开化和公众参与,使 法 律 这一公共 产 品 的 生 产 接 受 公 众 监 督,免 使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受 损。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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