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菊堕落”引发的微观及宏观、表层及深层之法律思考
电影中的秋菊,是一个寻求公义、可敬可佩的形象。本文将通过法律诉求解决纠纷的人,借用“秋菊”来称呼,乃为社会角色理解上的方便;对电影中的秋菊形象,并无否定的意图。
一、新秋菊故事
秋菊和二菊、小菊以及诸菊,生活在一个小镇上;她们镇上住着的另一位青年,本文将其称为“摩登”。
“摩登”决定到大城市买一辆价廉物美的旧面包车,回镇上做客运生意。他通过城里的广告,找到银根紧缺、正想卖车的某城市居民,本文将其称为“大城市的人”。
“摩登”与“大城市的人”顺利达成汽车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汽车交付后,由“摩登”负责到公安机关办理过户手续,以后该车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摩登”承担。
“大城市的人”在交付汽车同时,将过户所需手续,一并交给了“摩登”。
“摩登”开着面包车,回到小镇,开始载客营运。由于他手中有该车的一切合法证明,不怕警察查验,而过户又需花钱,因此懒得去办理过户手续。
某日,秋菊和诸菊搭上了“摩登”的客车;该客车路上翻车;车上的秋菊和诸菊不同程度负伤。
公安旋即赶到,认定事故之发生,系由“摩登”超速行使,负担事故全部责任。
秋菊及诸菊因此要求“摩登”赔钱;秋菊们伤并不严重,花费并不“巨大”,“摩登”表示同意诸菊赔偿要求。
二、法律开始介入
“摩登”有一位朋友,是“懂法”的人。他给“摩登”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你可以不赔钱;该办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可以指定车辆单位、所有人垫付款项。“摩登”真是不相信自己的眼睛:我国居然有这样好的法律;但那白纸黑字,的确如此。
“摩登”于是找到秋菊诸菊,宣布:你们不要找我赔钱,你们可以根据法律,去找“大城市的人”。
秋菊们想:明明是“摩登”开车出祸,又不是“大城市的人”开车,因此认为“摩登”没有道理。
但是,“摩登”给她们看了法律,秋菊们开始认为,这个事情有点“麻烦”,有点“复杂”。
县城律师闻讯赶到。
县城律师想,本人要挣到秋菊们的钱,就得让秋菊提起诉讼;找本地“摩登”赔,赔不了多少;故赚不了多少;“大城市的人”肯定有钱,故必须将“大城市的人”列为被告。
县城律师向秋菊们说:你们用不着向电影中的秋菊那样四处奔波。我替你们打此官司,你们每个人可以从“大城市的人”那里,获得若干、若干;我,本县人民都知道,法院院长,我叫他哥。
秋菊们终于相信法律可以让“无关”的人赔钱;又想,律师说每人可得那么多钱,种粮食怎么可能赚到那么多钱哟;秋菊们还打听到,律师想让法院怎么判,法院就会怎么判。秋菊们便不再考虑“大城市的人”冤不冤枉,在律师委托书上捺上了手印。
三、“大城市的人”落入“法网”
“大城市的人”做梦也想不到,自己面前突然出现如此多“有权利”的人:秋菊、二菊、小菊及诸菊。
人民法院递送的诉状被告栏上,“大城市的人”的名字赫然在目;请求赔偿的数以万元的字眼,亦赫然在目。
县法院法官在县城律师陪同下,来到大城市,对“大城市的人”的房屋及屋内财产进行了查封。
“大城市的人”知道,自己遇见鬼了;已经“法网难逃”。
四、是什么东西,让秋菊堕落,让无辜人“法网难逃”?
我们回顾一下,当车祸发生后,是什么东西改变了“摩登”的赔偿态度?是什么东西使秋菊们放弃了已经发现的良心?是什么东西让县城律师看到了赚钱机会?是什么东西让无辜的“大城市的人”“法网难逃”?
无非是道路事故处理的一个规定:一个公安机关指定车主垫付的规定;一个法院常常使用的“法律准绳”。
如果进行认真的法律分析,它没有资格充当民事侵权责任划分的法律“准绳”;它不过是用“权力”塞进审判规则体系、经不住推敲的“伪法律依据”。
因为,确定民事侵权责任,依据是民事法律。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由有过错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也是秋菊们一开始也明白的道理。
而无过错责任,必须由法律明定。涉及民事的基本法律,只有全国人大才能制定(《立法法》的规定);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设定民事法律规则。事故处理办法不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因此不是确认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换一个角度,从行为性质角度看,“大城市的人”不过户是行政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致人伤害,是民事侵权行为,应由施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两种行为,法律性质完全不同,法律后果应有不同,相应的法律适用选择也应有不同。
但是大家知道,某些机构“十分重视”车辆过户登记;这就引起了法律制度的反应。
过户登记对于掌握车辆情况有用处,对于查找使用车辆违法行为线索,有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过户登记要缴纳超过“登记实际劳动”所需的费用,即需要在“登记实际劳动”成本外,对“管理成本”进行支付。
可是,缴纳费用进行的登记制度,并不“直接”促进登记人利益,直接促进的乃是国家管理利益;而促进管理利益的成本支付,本来应由公共财政审核和合理安排,而不应将登记人这个特定群体作为管理成本支付的义务主体。
登记一辆车收费若干,成百上千车,收入便不可计数。故民间便有人将“过户”当作生意做;有生意做,显示了其中所存的“利润空间”。
本身具有合理性的过户登记管理,因为欠妥的成本支付安排,成为车主规避的社会管理措施。“摩登”不按照约定去过户,显然也是不愿为国“作贡献”。
但是,不过户的行为,明显导致管理虚化,“利润流失”,当然需要“坚决打击”。
“你让我少收一千,我会让你损失数万”。这就需要加重对未过户行为的“法律责任”,就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应当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并不是这样的“制度设计”;它不过是一个可以“误读”成这样“制度设计”的“制度设计”。
为完成“误读”,就必须用交通违章处理手册一类“业务指导用书”的读本进行“帮助”。这类读本说:“未履行手续的交易,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责任人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
这样的读本指示,具有正式书籍的外表,以及前言中对自己“角色权威性”的论证,它就足以在我国基层法院中,让许多尚分不清行政违法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官,以及许多“律师他哥”一类法官,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将其视为“法律依据”。
权力者的利益,通过诱导性的“读本”,通过审判机关对“读本”制作者的“理解”,将“读本精神”,纳入了具体审判实践,率先在部分基层法院进行“突破”,成功制造出“审判先例”。
而“审判先例”的存在,诱导了后人的跟进和判例的增加,进而演化为一种“当然的”纠纷处理制度;逐渐加剧了社会对非正当制度的麻木。
谎话重复一千遍就成“真理”,错误制度延续不断,就成为“正当制度”。
因此,在秋菊们发生车祸后,在“正当制度”利诱、促动下,逐渐忘记曾经发现的“不该让无辜人赔偿”的良心;
她们在积极维护“正当制度”部分国家强力的掩护下,不自觉的走到维护权力者利益的前线,将一个仅仅没有完成过户手续过错的人,替代真正的侵权人,开始了“合法”的追究。
五、“秋菊之问”
鉴于以上情况,失去良心,对秋菊们而言,不是“故意的”。
然而在秋菊没有故意背后,我们惊奇地窥见了“读本”制作者的故意。
在经济救国的“忙碌中”,在某些管理者将眼睛睁得象灯笼一样大,盯着GDP曲线变化的畸形年代;当“读本”爱好者群体,眼睛亦睁得象灯笼一样大,盯着自己利益的权力年代;当秋菊们也学着他们,眼睛睁得象灯笼一样大,盯着人民币的原始生存年代,那一双双已经呆凝的眼睛,难道还会去关注无辜者的权利、法律的公平和社会的正义?
不矫正运用权力引发的谬误,不约束权力左右的“读本法制”,“大城市的人”能有救吗?秋菊能不堕落吗?!
六、进一步的法律思考
宪法是处理权力与权利关系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宪政的实施,对社会法治具有根本性意义;社会的宪政意识,逐渐开始觉醒。
民法,是处理权利与权利关系的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现代民法对社会成员社会角色平等性的维护,对财产、人身权利的公正、合理设计,使其成为市民社会的主体性法律;因此,它是市场经济制度的法律规则。
我们也就看到,推动现代社会前进的法律生力军,伟大的宪法的身边,总有伟大的民法如影相随。
泛滥的权力,它破坏宪法中良性规范,蚕食人民宪法权利;为了使权力凌驾与具体权利之上,它必然要普遍性地对民法领域进行渗入、误导和破坏。
泛滥的行政法制,正是不受约束权力派往执行这一任务的使者。
我们往往没有足够的警觉,去观察民法这一“处境”,去剖析泛滥行政法制的真实目的。
当法律家醒来,方才发现“泛滥的”行政法制,已经成为法律体系的最主要的构件;它庞大的数量,超级的规模,已经将我国法制和平演变为管理型法制;因此,法律体系早已偏离应入的平等性法律制度的轨道;它在权力提供的强大功率动力推动下,已经驶往了远方:回到了祖国的古代,与唐律、宋律诸孪生兄弟,欢聚一堂。
户籍管理法不亦“户律”乎?水治与刀制不亦“杂律”乎?
这与我们推进现代法治,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已是何等的相异乃尔。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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