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qdgemh 发表于 2009-2-2 22:36:30

正义的行头

     【编者按:11月26日,受校研究生会和法学院学生会的邀请,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在理教117教室作了一次面向全校的学术讲座,题为“正义的行头:从法官换袍说司法改革”。在讲座中,贺教授围绕着我国法官最近的服饰改革,分析了不同服饰背后所隐含着的不同的司法理念,并在更广泛的层面上讨论了中国司法改革目前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和他自己对于克服这些困难的方案的构想。实际上,近年来贺教授一直在为从法袍到司法理念、从宪政到具体制度的改革而奔走呼号,并产生了相当的社会影响。为了便于更多读者了解贺教授的有关看法,我们征得他的同意,重新发表他的“正义的行头”一文(原文连载于《工人日报》1997年7月12,19,8月23以及9月27日,并收入贺著《法边馀墨》一书)。贺教授表示原意借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刊出本文的机会,征求来自读者的批评意见,以深化对相关问题的思考。于此,向敬爱的贺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
    假发的隐喻
    香港回归的当夜,特别行政区的新任官员们举行就职宣誓典礼,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就官上任要进行宣誓,在我们这里本来就是一件新奇的事情,而当宣誓人中出现了一群头戴假发、身着法袍的法官的时侯,电视机前的人更是议论纷纷--
    “打扮得这么怪模怪样的,是些什么人呢?”
    “刚才司仪不是说了么,是香港法院的法官们。”
    “法官?他们怎么这样一身行头啊。大六月的,包裹得那么严实,我都替他们热。他们干嘛不像我们法官那样,穿制服,戴大沿帽?”
    “这你就有所不知了。没看过香港电视剧么,那儿法庭上的法官,对了,连律师也在内,都是要戴假发、穿法袍的。”
    “可是,我要问的问题是,为什么法官和律师要有这样一身打扮?穿制服、戴大沿帽不是挺威风么?”
    “当然,威风是威风,不过,制服和大沿帽属于军警类职业的服饰,法官不能划到这类职业之中。法官是文职官员,而且是非常特殊的文职官员。”
    “你看你看,你老兄一家伙就把我们法官的这身服装给否定掉了。我问你,法官究竟哪些地方特殊,非得有这样一身奇装异服?”   
    “说来话长。不过,我得先澄清一点,香港法官的服饰完全是英国制式,但它却并不是西方国家的通例。在法律与英国同属一种传统的美国,法官便只穿法袍,不戴假发。至于法官戴假发、穿法袍的理由,老实说,我也没有见到很权威的解说。只能根据平常的一些零星阅读,加上一点联想和推测,作些粗浅的解释。”
    “不必谦虚,又不是大学讲堂,你姑妄言之,我姑妄听之,如何?”
    “那好。我先问你,见到法官的这身打扮,你最初的感受是什么?”
    “不是跟你说过了么,奇装异服,怪头怪脑--那根本就不是人的头发。”
    “说得是。同样是假发,法官的假发跟平常一些人为掩饰发源稀缺而佩戴的假发很不一样。后者追求的效果是乱真,最好让人误会为美发天成;前者却恰好相反,设计的样式是要明示其假,生怕别人看不出他伪发在头。并且,如果仔细观察,你会觉察出,它不止是要人们看出那并非真发,还要显示出并非人发。你说它根本不像人的头发,其实这正是它希望达到的效果。”
    “你是说,这假发把法官都变成了半仙了?哈哈,这倒是蛮好玩的。”
    “又不是算命,半仙什么?不是半仙,是半神。法官的职业特点,要求他有半人半神的外部形象。”
    “越说越邪乎了。法官所做的,不就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纠纷、惩罚犯罪么?半人半神,有啥必要?”
    “表面上看,法官所做的事情是很简单,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看起来意思很清楚的法律条文,要把它们适用到千差万别的社会生活之中,这个过程实在是相当复杂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某地法律规定,禁止在公园中睡觉。这条法律够清楚的吧。可是,假如一个躺在公园的长椅上貌似睡觉的人恰恰是个失眠症患者,法官如何处理?这就不是一个机械地适用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无论是判此人违法,还是不违法,法官都需要进行一番论证。这个论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官立法的过程。从小的方面说,是为本案当事人立法,从长远的方面说,更是为今后发生类似情况的潜在当事人立法。可以说,法庭上的法官是现代社会中唯一的一种言出法随的角色。行使这么大的职权,形象上不来点神化,是不是有些份量不足呢?”
    法官老的好
    “你刚才关于法官需要有些神化色彩的议论当然有一定的道理。这使我想起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有关合理化统治的理论。韦伯认为现代法律的合理化过程是排除个人化因素和神圣化因素的过程。你肯定记得他的‘自动售货机’比喻: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
    “韦伯的理论自然有其高深和合理之处。不过,在我看来,韦伯关于现代合理化法律的理想图谱基本上是以欧洲大陆国家近代法律演变为依据描绘的。至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是被他作为一种不合理的法律体系来看待的。其实,理论的价值也许正在于它不是实际生活亦步亦趋的对应物,而是一种提炼,一种升华。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不同类型法律所具有的因素是互相交错的。就法律制度的神圣色彩而言,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的确是越来越淡薄了。法官的假发和法袍也许是古代制度神圣色彩在当代的难得残余。我们暂且不谈大理论,接着我们的讨论。我想,英国和受英国法律影响的一些地区的法官之所以穿着这样的服饰,第二个原因可能是戴假发会让人显得老态龙钟……”
    “老态龙钟?这倒很有意思。呵,是啊,假发的颜色灰中透白,即使是年轻人戴上,看上去也像是一个苍苍老者。但是,这难道也是司法职业所必要的么?”
    “我想这总是有助于提高司法职业者的权威的。法官的使命主要是解决纠纷。即使是刑事案件,实际上也是发生在刑事被告人和国家之间的纠纷。要有效地和公正地解决纠纷,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是必要的。不过,没有任何一种司法制度可以单纯通过强制力而维系;社会大众对于司法阶层的信任和信心永远是更为重要的。审理纠纷的官员要获得人们的信任和信心,良好的法律教育背景和对于法律知识的熟练掌握当然十分重要,但是更重要的却是法官的社会经验,丰富的社会经验有助于培养法官处理问题的技巧和智慧,从而强化他的个人魅力。你知道,知识通常可以通过教育而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获得,但是,社会经验和处理社会问题的技巧就要靠熬年头了。这就是为什么在司法界,跟其他纯粹靠智力的领域不同,很少有少年天才出现的原因。西方谚语所谓‘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说的也是这个道理。还有,在英国,美国,可能香港也是一样,几乎所有的法官都要从行业多年的律师中择优选任。法官受到任命时,很少有未满四十岁者,也是因为这个原因。”
    “看来,对于法官这个行当,年轻化未见得是个合理的选择。孔老夫子说‘四十而不惑’,是不是对于司法职业来说,不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
    “所言极是。记得有一个古老的故事,讲一个人初任法官,审理一桩案件。听完原告的陈述,法官便迫不及待地说:‘我相信你说得很对。’等被告人说完,他又冲着被告人说:‘我相信你说得对。’法庭书记官连忙对法官说:‘大人,不可能原被告两方都对啊。’法官恍然大悟,对书记官说:‘哎呀,搞了半天,原来是你说得对。’这种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的法官是不可能很好地处理案件的。当然,有些案件十分复杂,从来都不惑的法官恐怕也很少有。重要的是,司法制度的设计应当让当事人相信法官是经验丰富,明智而不惑。假发的老化效应应当有助于获得这样的效果。”
    非官僚化下的同一
    “想不到香港法官的一身打扮,能够引出你这么多兴味盎然的解释。我想知道,除了半人半神和老化法官这两种效果以外,这样的服饰还有什么寓意么?”
    “时间都这么晚了,我都怀疑你是不是已经困意盎然了呢。难得你有这么好的兴致,我们就索性扯下去吧。我觉得,这样的服饰至少还可以包含着另外两方面意义,一是它是一种统一的服饰,意味着穿着者们属于一个同一的群体;第二,它意味着穿着者的独立地位。”
    “你的第一个意义似乎是不言自明的。只要是穿着统一服饰的行业,外表的一致总是标志着这些人属于同一个群体。这跟穿着警服的人们属于警察系统,穿着白大褂的人们属于医生群体的情况并没有什么两样。”
    “当然,你说的很有道理。不过,我们还是应当看到,法官职业的特殊之处。你知道,在英美国家,初审法院的法官通常都是一个人主持案件的审理的。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法庭。我曾经访问过一些这样的法庭,发现法庭的门上都镶嵌着法官个人的名字。法庭内部的布置和装饰风格也是由法官个人确定的。可以想见,每天在全国各地,许许多多的法官在各种风格各异的法庭上主持形形色色的案件的审理。而且,我们已经说过,法官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要经常根据自己对于法律和正义准则的理解解释有关条文的具体含义,说白了,就是法官有时候要身兼司法者和立法者两种角色。这一点,使得他们与警察有了明显的区别。警察虽然也可能有‘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情况,也就是说,在一些情况下,他要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那并不是制定规则的权力。你看,又是裁决纠纷,又是制定规则,再加上各自为政,假如没有外表上的一致性,统一法制岂不变成了空口说白话了么?
    “我看,你是不是有点‘行头决定论’了?穿着同样的服饰,思想便能一致,天下哪里有这等便宜的事情!”
    “哦……你误会了。我的意思是,法官的这种统一的服饰容易让人们感到(强调‘感到’二字)他们属于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群体,感到他们是在对于法律具有统一理解的基础上处理不同的案件,感到他们是‘众口一词’。其实呢,我们都清楚,任何群体都不可能达到思想上的高度一致性。用过去曾经很流行的语录说法,‘凡是有人群的地方都有左中右。’法官更不是一个应当追求思想一致的群体。如果一个民族思想一律了,它的生机便窒息了。司法界的思想一律,也足以造成法律发展的停滞。虽然司法机构属于广义的政府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我们汉语里把审判案件的人称为法‘官’,但是法官这个职业本质上是与官僚化相抵触的……”
    “哎哎,且慢,反对官僚化不是我们经常倡导的一个方面么?为什么偏偏单摆浮搁地只说法官这种职业与官僚化相抵触呢?”
    “这里的官僚化并不是一个贬义词,它表示着某种特殊的组织和行为方式。我们看行政机关,那里就需要比较严密的组织,需要官员的非个性化,需要下级服从上级。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正是官僚制度的生动写照。其实这并不总是坏事,甚至可以说是必要的。因为合理的官僚化可以使责任的归属十分明确,并且提高行政效率。不过,司法体系与行政机构就不一样。比方说,司法界就不讲下级服从上级,不讲普通法官服从庭长,庭长服从院长。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也不是行政机关那种上下级关系。这些问题说来过于复杂,暂且绕开它们。我只是想强调司法界的这种十分重视个体独立的特点需要在服饰方面作些弥补,服饰的统一有助于强化法官的同质性。”
    法袍及其穿着者的独立
    “你提到法官的个体独立,我觉得这种提法很有意思。服饰和独立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司法独立本是一个很值得好好讨论的问题。在我国,这个问题一度相当敏感。也许正是由于这种敏感使得一些基本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反过来说,在不少情况下,又恰恰是基本概念上的含糊不清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神经紧张。”
    “咱们今天是无事闲聊,神经高度放松。你是不是可以谈谈这里边的道理?”
    “所谓放松,可能是因为我们谈的是服饰以及跟服饰相关联的一些话题吧。说到服饰和法官的独立地位之间的关系,我前不久读过一本教育家写的书里引用的一段话很有些启发意义。让我把这段话读给你听:
    有三种职业是有资格穿长袍以表示其身份的,这就是:法官、牧师和学者。这种长袍象征着穿戴着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并表示直接对自己的良心和上帝负责。它表明这三种职业者在精神上的自主权;他们不应允许在威胁下行事并屈服于压力。
    中世纪史专家坎特罗威茨的这段话揭示了法袍、教袍以及学袍(姑且这样翻译这三种职业的长袍)所具有的象征意义。”
    “以穿着某种样式的服饰表示成年和独立在中国或许也不是新鲜事,例如古代贵族男子年满二十岁时举行的冠礼,便是以戴上某种式样的帽子来表示已经到了可以自立的时候。不过,你大概会说,那种成年和法官所应有的独立不是一回事。”
    “但是,它们还是有相通或相似之处的。成年意味着对于世事、人事能够作出成熟的判断,当然,也意味着独立谋生能力的具备。法官独立同样有对案件予以自主处理的含义。不过,司法独立是一种职业性的独立,它表明司法作为一种行业,拥有了不受外部力量影响的权力。同时,这种独立又具有特殊性,例如,我们平常没有听说行政官独立这样的说法,假如有人说军官应当独立,大家肯定把他看作疯子;谁都知道,服从是军人的天职。行政官也好,军官也好,都是成年人,为什么只有法官、牧师以及学者特别强调一种职业性的独立,其中道理是很值得思考的。”
    “我想,这自然是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不过,有一事我不甚理解,如果说司法独立是一种行业性的独立,那不是跟我们法律规定的精神很相吻合么?我记得我国宪法就规定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业独立是基本的,也是初步的。你知道,作为根本大法,宪法对于许多问题的规定只能是原则性的。这样原则性的大条文需要许多具体的小制度去丰富。不受外力干涉是很重要的,但来自司法界内部的干涉同样能够对司法独立造成伤害。像我们曾经提到的,下级服从上级这样的原则,在行政机关那里当然是必要的,但是,在司法机关强调同样的原则就不对劲了;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以成为立法机关的议事原则,然而,将这个原则应用到司法决策过程却需要作些限定。合议庭成员之间可以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如果让亲自审理案件的法官这个少数服从由法院中其他某些同事组成的多数,就不符合司法决策的内在特点了。用法官们批评这种做法的话说,就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不审者而偏要去判,不只是容易出错,更严重的是,对于司法独立原则是一种违反……你好象困了?”
    “哦,不,不是困了,是有点走神儿,对不起。我在想,对于法官个人独立的强调是不是可以在法袍这一服饰样式上找到某些印证?你想呵,法袍的颜色以黑为主,黑色给人的感受第一是庄重,第二呢,似乎也有些神秘,黑色不是透明性最低的一种颜色么?这是否意味着作为个体的法官,他与外界有着一道难以透视的屏障,他的思想不受个人之外因素的影响或约束?”
    “绝妙的解释!纵然是‘歪批《三国》’,道理却精当无比。我们的包公戏里,包青天的那张黑漆漆的脸谱是不是也可以作这样的解读呢?我不知道。不过,每一个法官都应忠于自己对于正义准则的理解,维护他作为法官的独立性,真正是构筑合理的司法制度的首要条件。因为,没有这种个人的独立性,整个司法职业是不可能真正独立的。”
      
    【编者按:11月26日,受校研究生会和法学院学生会的邀请,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在理教117教室作了一次面向全校的学术讲座,题为“正义的行头:从法官换袍说司法改革”。在讲座中,贺教授围绕着我国法官最近的服饰改革,分析了不同服饰背后所隐含着的不同的司法理念,并在更广泛的层面上讨论了中国司法改革目前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和他自己对于克服这些困难的方案的构想。实际上,近年来贺教授一直在为从法袍到司法理念、从宪政到具体制度的改革而奔走呼号,并产生了相当的社会影响。为了便于更多读者了解贺教授的有关看法,我们征得他的同意,重新发表他的“正义的行头”一文(原文连载于《工人日报》1997年7月12,19,8月23以及9月27日,并收入贺著《法边馀墨》一书)。贺教授表示原意借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刊出本文的机会,征求来自读者的批评意见,以深化对相关问题的思考。于此,向敬爱的贺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
    假发的隐喻
    香港回归的当夜,特别行政区的新任官员们举行就职宣誓典礼,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就官上任要进行宣誓,在我们这里本来就是一件新奇的事情,而当宣誓人中出现了一群头戴假发、身着法袍的法官的时侯,电视机前的人更是议论纷纷--
    “打扮得这么怪模怪样的,是些什么人呢?”
    “刚才司仪不是说了么,是香港法院的法官们。”
    “法官?他们怎么这样一身行头啊。大六月的,包裹得那么严实,我都替他们热。他们干嘛不像我们法官那样,穿制服,戴大沿帽?”
    “这你就有所不知了。没看过香港电视剧么,那儿法庭上的法官,对了,连律师也在内,都是要戴假发、穿法袍的。”
    “可是,我要问的问题是,为什么法官和律师要有这样一身打扮?穿制服、戴大沿帽不是挺威风么?”
    “当然,威风是威风,不过,制服和大沿帽属于军警类职业的服饰,法官不能划到这类职业之中。法官是文职官员,而且是非常特殊的文职官员。”
    “你看你看,你老兄一家伙就把我们法官的这身服装给否定掉了。我问你,法官究竟哪些地方特殊,非得有这样一身奇装异服?”   
    “说来话长。不过,我得先澄清一点,香港法官的服饰完全是英国制式,但它却并不是西方国家的通例。在法律与英国同属一种传统的美国,法官便只穿法袍,不戴假发。至于法官戴假发、穿法袍的理由,老实说,我也没有见到很权威的解说。只能根据平常的一些零星阅读,加上一点联想和推测,作些粗浅的解释。”
    “不必谦虚,又不是大学讲堂,你姑妄言之,我姑妄听之,如何?”
    “那好。我先问你,见到法官的这身打扮,你最初的感受是什么?”
    “不是跟你说过了么,奇装异服,怪头怪脑--那根本就不是人的头发。”
    “说得是。同样是假发,法官的假发跟平常一些人为掩饰发源稀缺而佩戴的假发很不一样。后者追求的效果是乱真,最好让人误会为美发天成;前者却恰好相反,设计的样式是要明示其假,生怕别人看不出他伪发在头。并且,如果仔细观察,你会觉察出,它不止是要人们看出那并非真发,还要显示出并非人发。你说它根本不像人的头发,其实这正是它希望达到的效果。”
    “你是说,这假发把法官都变成了半仙了?哈哈,这倒是蛮好玩的。”
    “又不是算命,半仙什么?不是半仙,是半神。法官的职业特点,要求他有半人半神的外部形象。”
    “越说越邪乎了。法官所做的,不就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纠纷、惩罚犯罪么?半人半神,有啥必要?”
    “表面上看,法官所做的事情是很简单,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看起来意思很清楚的法律条文,要把它们适用到千差万别的社会生活之中,这个过程实在是相当复杂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某地法律规定,禁止在公园中睡觉。这条法律够清楚的吧。可是,假如一个躺在公园的长椅上貌似睡觉的人恰恰是个失眠症患者,法官如何处理?这就不是一个机械地适用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无论是判此人违法,还是不违法,法官都需要进行一番论证。这个论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官立法的过程。从小的方面说,是为本案当事人立法,从长远的方面说,更是为今后发生类似情况的潜在当事人立法。可以说,法庭上的法官是现代社会中唯一的一种言出法随的角色。行使这么大的职权,形象上不来点神化,是不是有些份量不足呢?”
    法官老的好
    “你刚才关于法官需要有些神化色彩的议论当然有一定的道理。这使我想起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有关合理化统治的理论。韦伯认为现代法律的合理化过程是排除个人化因素和神圣化因素的过程。你肯定记得他的‘自动售货机’比喻: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
    “韦伯的理论自然有其高深和合理之处。不过,在我看来,韦伯关于现代合理化法律的理想图谱基本上是以欧洲大陆国家近代法律演变为依据描绘的。至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是被他作为一种不合理的法律体系来看待的。其实,理论的价值也许正在于它不是实生活亦步亦趋的对应物,而是一种提炼,一种升华。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不同类型法律所具有的因素是互相交错的。就法律制度的神圣色彩而言,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的确是越来越淡薄了。法官的假发和法袍也许是古代制度神圣色彩在当代的难得残余。我们暂且不谈大理论,接着我们的讨论。我想,英国和受英国法律影响的一些地区的法官之所以穿着这样的服饰,第二个原因可能是戴假发会让人显得老态龙钟……”
    “老态龙钟?这倒很有意思。呵,是啊,假发的颜色灰中透白,即使是年轻人戴上,看上去也像是一个苍苍老者。但是,这难道也是司法职业所必要的么?”
    “我想这总是有助于提高司法职业者的权威的。法官的使命主要是解决纠纷。即使是刑事案件,实际上也是发生在刑事被告人和国家之间的纠纷。要有效地和公正地解决纠纷,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是必要的。不过,没有任何一种司法制度可以单纯通过强制力而维系;社会大众对于司法阶层的信任和信心永远是更为重要的。审理纠纷的官员要获得人们的信任和信心,良好的法律教育背景和对于法律知识的熟练掌握当然十分重要,但是更重要的却是法官的社会经验,丰富的社会经验有助于培养法官处理问题的技巧和智慧,从而强化他的个人魅力。你知道,知识通常可以通过教育而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获得,但是,社会经验和处理社会问题的技巧就要靠熬年头了。这就是为什么在司法界,跟其他纯粹靠智力的领域不同,很少有少年天才出现的原因。西方谚语所谓‘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说的也是这个道理。还有,在英国,美国,可能香港也是一样,几乎所有的法官都要从行业多年的律师中择优选任。法官受到任命时,很少有未满四十岁者,也是因为这个原因。”
    “看来,对于法官这个行当,年轻化未见得是个合理的选择。孔老夫子说‘四十而不惑’,是不是对于司法职业来说,不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
    “所言极是。记得有一个古老的故事,讲一个人初任法官,审理一桩案件。听完原告的陈述,法官便迫不及待地说:‘我相信你说得很对。’等被告人说完,他又冲着被告人说:‘我相信你说得对。’法庭书记官连忙对法官说:‘大人,不可能原被告两方都对啊。’法官恍然大悟,对书记官说:‘哎呀,搞了半天,原来是你说得对。’这种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的法官是不可能很好地处理案件的。当然,有些案件十分复杂,从来都不惑的法官恐怕也很少有。重要的是,司法制度的设计应当让当事人相信法官是经验丰富,明智而不惑。假发的老化效应应当有助于获得这样的效果。”
    非官僚化下的同一
    “想不到香港法官的一身打扮,能够引出你这么多兴味盎然的解释。我想知道,除了半人半神和老化法官这两种效果以外,这样的服饰还有什么寓意么?”
    “时间都这么晚了,我都怀疑你是不是已经困意盎然了呢。难得你有这么好的兴致,我们就索性扯下去吧。我觉得,这样的服饰至少还可以包含着另外两方面意义,一是它是一种统一的服饰,意味着穿着者们属于一个同一的群体;第二,它意味着穿着者的独立地位。”
    “你的第一个意义似乎是不言自明的。只要是穿着统一服饰的行业,外表的一致总是标志着这些人属于同一个群体。这跟穿着警服的人们属于警察系统,穿着白大褂的人们属于医生群体的情况并没有什么两样。”
    “当然,你说的很有道理。不过,我们还是应当看到,法官职业的特殊之处。你知道,在英美国家,初审法院的法官通常都是一个人主持案件的审理的。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法庭。我曾经访问过一些这样的法庭,发现法庭的门上都镶嵌着法官个人的名字。法庭内部的布置和装饰风格也是由法官个人确定的。可以想见,每天在全国各地,许许多多的法官在各种风格各异的法庭上主持形形色色的案件的审理。而且,我们已经说过,法官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要经常根据自己对于法律和正义准则的理解解释有关条文的具体含义,说白了,就是法官有时候要身兼司法者和立法者两种角色。这一点,使得他们与警察有了明显的区别。警察虽然也可能有‘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情况,也就是说,在一些情况下,他要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那并不是制定规则的权力。你看,又是裁决纠纷,又是制定规则,再加上各自为政,假如没有外表上的一致性,统一法制岂不变成了空口说白话了么?
    “我看,你是不是有点‘行头决定论’了?穿着同样的服饰,思想便能一致,天下哪里有这等便宜的事情!”
    “哦……你误会了。我的意思是,法官的这种统一的服饰容易让人们感到(强调‘感到’二字)他们属于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群体,感到他们是在对于法律具有统一理解的基础上处理不同的案件,感到他们是‘众口一词’。其实呢,我们都清楚,任何群体都不可能达到思想上的高度一致性。用过去曾经很流行的语录说法,‘凡是有人群的地方都有左中右。’法官更不是一个应当追求思想一致的群体。如果一个民族思想一律了,它的生机便窒息了。司法界的思想一律,也足以造成法律发展的停滞。虽然司法机属于广义的政府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我们汉语里把审判案件的人称为法‘官’,但是法官这个职业本质上是与官僚化相抵触的……”
    “哎哎,且慢,反对官僚化不是我们经常倡导的一个方面么?为什么偏偏单摆浮搁地只说法官这种职业与官僚化相抵触呢?”
    “这里的官僚化并不是一个贬义词,它表示着某种特殊的组织和行为方式。我们看行政机关,那里就需要比较严密的组织,需要官员的非个性化,需要下级服从上级。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正是官僚制度的生动写照。其实这并不总是坏事,甚至可以说是必要的。因为合理的官僚化可以使责任的归属十分明确,并且提高行政效率。不过,司法体系与行政机构就不一样。比方说,司法界就不讲下级服从上级,不讲普通法官服从庭长,庭长服从院长。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也不是行政机关那种上下级关系。这些问题说来过于复杂,暂且绕开它们。我只是想强调司法界的这种十分重视个体独立的特点需要在服饰方面作些弥补,服饰的统一有助于强化法官的同质性。”
    法袍及其穿着者的独立
    “你提到法官的个体独立,我觉得这种提法很有意思。服饰和独立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司法独立本是一个很值得好好讨论的问题。在我国,这个问题一度相当敏感。也许正是由于这种敏感使得一些基本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反过来说,在不少情况下,又恰恰是基本概念上的含糊不清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神经紧张。”
    “咱们今天是无事闲聊,神经高度放松。你是不是可以谈谈这里边的道理?”
    “所谓放松,可能是因为我们谈的是服饰以及跟服饰相关联的一些话题吧。说到服饰和法官的独立地位之间的关系,我前不久读过一本教育家写的书里引用的一段话很有些启发意义。让我把这段话读给你听:
    有三种职业是有资格穿长袍以表示其身份的,这就是:法官、牧师和学者。这种长袍象征着穿戴着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并表示直接对自己的良心和上帝负责。它表明这三种职业者在精神上的自主权;他们不应允许在威胁下行事并屈服于压力。
    中世纪史专家坎特罗威茨的这段话揭示了法袍、教袍以及学袍(姑且这样翻译这三种职业的长袍)所具有的象征意义。”
    “以穿着某种样式的服饰表示成年和独立在中国或许也不是新鲜事,例如古代贵族男子年满二十岁时举行的冠礼,便是以戴上某种式样的帽子来表示已经到了可以自立的时候。不过,你大概会说,那种成年和法官所应有的独立不是一回事。”
    “但是,它们还是有相通或相似之处的。成年意味着对于世事、人事能够作出成熟的判断,当然,也意味着独立谋生能力的具备。法官独立同样有对案件予以自主处理的含义。不过,司法独立是一种职业性的独立,它表明司法作为一种行业,拥有了不受外部力量影响的权力。同时,这种独立又具有特殊性,例如,我们平常没有听说行政官独立这样的说法,假如有人说军官应当独立,大家肯定把他看作疯子;谁都知道,服从是军人的天职。行政官也好,军官也好,都是成年人,为什么只有法官、牧师以及学者特别强调一种职业性的独立,其中道理是很值得思考的。”
    “我想,这自然是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不过,有一事我不甚理解,如果说司法独立是一种行业性的独立,那不是跟我们法律规定的精神很相吻合么?我记得我国宪法就规定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业独立是基本的,也是初步的。你知道,作为根本大法,宪法对于许多问题的规定只能是原则性的。这样原则性的大条文需要许多具体的小制度去丰富。不受外力干涉是很重要的,但来自司法界内部的干涉同样能够对司法独立造成伤害。像我们曾经提到的,下级服从上级这样的原则,在行政机关那里当然是必要的,但是,在司法机关强调同样的原则就不对劲了;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可以成为立法机关的议事原则,然而,将这个原则应用到司法决策过程却需要作些限定。合议庭成员之间可以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如果让亲自审理案件的法官这个少数服从由法院中其他某些同事组成的多数,就不符合司法决策的内在特点了。用法官们批评这种做法的话说,就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不审者而偏要去判,不只是容易出错,更严重的是,对于司法独立原则是一种违反……你好象困了?”
    “哦,不,不是困了,是有点走神儿,对不起。我在想,对于法官个人独立的强调是不是可以在法袍这一服饰样式上找到某些印证?你想呵,法袍的颜色以黑为主,黑色给人的感受第一是庄重,第二呢,似乎也有些神秘,黑色不是透明性最低的一种颜色么?这是否意味着作为个体的法官,他与外界有着一道难以透视的屏障,他的思想不受个人之外因素的影响或约束?”
    “绝妙的解释!纵然是‘歪批《三国》’,道理却精当无比。我们的包公戏里,包青天的那张黑漆漆的脸谱是不是也可以作这样的解读呢?我不知道。不过,每一个法官都应忠于自己对于正义准则的理解,维护他作为法官的独立性,真正是构筑合理的司法制度的首要条件。因为没有这种个人的独立性,整个司法职业是不可能真正独立的。”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宪法->中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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