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中国的现实选择及法律对策
慕亚平 代中现合著随着各国交往的频繁、经济的相互依赖及科学技术革命的深入,世界各国的经济生活越来越国际化,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都被纳入到统一的全球经济体系之中。作为日益开放的中国,也明显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和冲击,如何认识、评价和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和冲击,成为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决策者乃至各行各业都热切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图对这个问题谈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经济全球化”的涵义及进程
“经济全球化”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界说成“跨国商品与服务交易及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对于“经济全球化”的理解,学术界角度各异、莫衷一是。有的主张经济全球化是一种发展趋势,是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配置,自由主义经济学是此观点的积极倡导者;有的主张经济全球化是一种现实状态,实质是一场以发达国家为主导,跨国公司为主要动力的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此主张趋向于从国际政治层面来理解经济全球化,是把经济全球化溶合于利益一体化。有人认为,经济全球化是一种新的国际关系体制,包括生产、金融和科技方面的全球化。根据联合国贸发会的报告,全球化包括自由市场、投资流动、贸易和信息的一体化;它涉及到运输和通讯成本、以及人为的一些因素诸如关税、外汇管制和配额等对自由贸易和投资的影响。笔者认为,经济全球化不仅是指商品、货币、资本、资源等要素在国际市场中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而且是世界各国的利益在整体磨合的过程中,所达成的能够最大程度体现各国之间协调意志并且可以弥补市场缺陷的原则、规则、机构和程序的国际性的制度安排;它不仅是一种现实状态而且是一种不断深化的过程,是国际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的趋势;也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选择。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交通工具的改进和铁路运费大幅度下降等有利条件,各国经济出现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融合,即先期的“经济全球化”。然而,20世纪前半期的战争和“大萧条”使得19世纪末开始的经济全球化进程被迫阻断。二战结束后,在战后重建、技术进步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等因素的影响下,国际贸易和投资曾一度出现很强增长势头,但由于受“冷战”以及发展中国家内向型发展战略的制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被许多人为的因素所分割,世界经济没有能够形成高度融合的整体。冷战结束后,伴随着全球经济自由化和市场化改革的浪潮,各国的贸易和投资联系空前加强。从1980年到1996年,全球贸易规模几乎增长了两倍,全球贸易额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从1985年的29.8%上升到35%,国际资本流动量从1980年到1996年年均增长率高达20%,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是这一时期经济全球化最明显的标志。
新技术革命为经济全球化注入了强大的动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使许多原本并不存在的市场迅速形成,而围绕新市场展开的竞争也异常激烈。为了提高竞争力,降低交易成本,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各国企业纷纷冲破国家界限,以全球市场为目标进行战略性调整,实行大规模的资产重组,力争实现全球性的生产和销售网络。80年代以来的电信业革命,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络的迅速商业化运用,大大降低了国际间的通讯费用和交易成本,已成为推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因素。在这一时期,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经济组织及协调机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挥出重要的推动作用。始于80年代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与以往历次谈判“限于商品关税减让和非关税壁垒的拆除”不同,其将谈判范围扩大到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市场准入、反倾销规则和建立多边贸易机构等等新的领域,为更加广泛的贸易自由化确立了基本框架。近年来,标志着经济全球化新发展的两项多边协定的谈判已有明显进展:一是《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已于1999年3月1日正式生效,二是旨在确定“单一的全球经济规则”的《世界多边投资协定》也将出台。
全球性的非管制化与市场化改革趋势,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经济全球化的制度性障碍。许多国家都在贸易和资本流动管制方面做出了很大“牺牲”,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发达国家对进口制成品的关税目前已降至4%以下,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也由80年代初的34%降至目前的10%左右。取消经常项目汇兑管制的国家由1970年的35个猛增至目前的约140个。另外,自90年代以来各国对管制外国直接投资的条例进行了数百次的修改。所有这些都显示出国际社会为促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努力营造更为宽松的制度环境。
二、“经济全球化”给世界各国及我国经济带来的影响
由于经济全球化对各国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尽相同,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积极影响也极不平衡;发展中国家得自经济全球化的利弊,各国评价不一。德国《世界报》认为:“全球化……只是进一步剥削世界上的穷人和使富人更富的工具”。而德国基尔研究所的研究认为:“发展中国家也可以从全球化中获得利益”。我国学界在对经济全球化的认识上也不一致,褒贬不一。通常当一些发展中国家从经济全球化中获得成效时,便会认为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意味着“天堂”,而当他们在参与全球化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又会认为其发展中国家意味着“陷阱”,这种认识未免过于“唯利”。笔者认为,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有一个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不能单以短期内获取的利益为标准。我国学者曾归纳出经济全球化对各国的十大影响:(1)使各国经济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相互依存进一步加强;(2)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互相影响,加速人类步入信息社会;(3)在许多方面冲破了国家界限,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受到挑战;(4)进一步深化各国产业结构调整,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生产体系;(5)为世界贸易自由奠定基础,助于全球性市场形成;(6)推动企业并购,使跨国公司经营战略发生变化;(7)冲击现行国际金融体系,迫使国际金融机构加强监管职能;(8)促使南北关系向积极方面转化,相互协调成为时代主旋律;(9)增强发展中国家的紧迫性,为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更大的机遇与挑战;(10)使得许多问题国际化,并为解决国际问题创造了条件。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我国经济从全球化中得到了较大的利益。如果我们把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看作是经济全球化的两个标志的话,我国所得收益进步尤为明显:80年代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的增长速度一直高于全球平均水平。其中,在80年代前5年我国外贸年均增长12.8%,与全球总出口贸易停滞不前形成了鲜明对比;进入90年代后,我国又连年高出世界贸易增速。在利用国际直接投资方面,我国从1993年起一直保持了全球第二、发展中国家第一的利用外资大国地位。外来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它不仅提供了约1700万个直接就业机会,而且通过中外合资、合作等形式实现了技术引进、产品升级,有效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增长。有关数据显示,按GDP出口依存度,我国经济全球化率到90年代末应当在20%左右,在大国经济中是较高的;按外资存量占GDP比重,则我国的外资依存度由1990年的不足2%上升到90年代中后期的8%以上。正是借助于源源不断的外来直接投资和迅速扩张的对外贸易,我国沿海地区才得以在较短时间实现了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历史性转变。由此可见,正是由于我国外贸与外资经济的推动,也可以说是由于经济全球化,保证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密切相关,足见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具有积极的影响。
如果说,加入WTO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的话,那么,对于中国加入作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的WTO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选择。然而,加入WTO对中国经济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将是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的最集中体现。
(一)将影响我国的就业结构、增加就业压力。
由于外来商品的价格竞争可能导致部分企业利润下降甚至倒闭,从而导致失业人员绝对数量增加。入世后,由于国外许多产品在低关税条件下进入国内市场,国内企业在国外低价格产品的冲击下,将被迫降低价格,从而影响到企业利润,这些企业将不得不进行减员增效等改革措施;一些资产素质较差的企业也将会倒闭破产;以及企业为了增强规模效应也将会走合并道路,这都会导致失业人员的增加。
产业机构的优化升级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加大了就业的难度,这也将会导致失业人员相对数量的增加;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使国内竞争的加剧,将会使各行业对从业人员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而我国下岗工人的文化与技能的整体水平较低;在广大农村,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但由于文化教育事业的滞后以及缺乏内在的动力和外在的压力,这些人素质低下,缺乏竞争力,这就使得这些下岗工人的再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消化难度增加,从而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囤积的局面。
(二)将会对我国的民族产业产生巨大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步伐的加快,外资将大量踊入国内市场,甚至控制某种产品市场,这种局面到90年代中期已经开始出现。以至于国内企业界、学术界人士大声疾呼要“保护民族产业”。究竟哪些产业是属于我国的民族产业,如何保护,保护的范围和程度如何?这些问题都有待于界定。但无论如何,我国国内产业尤其是那些幼稚产业保护的空间越来越小,开放市场的压力越来越大,我国民族产业正面临严峻的挑战,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三)将可能加剧我国地区经济之间发展的不平衡。
由于自然条件、历史因素等方面的原因,入世后,东部地区将凭借其经济发展的现实基础使其优势更加凸现,中西部地区经济基础相当薄弱,市场发育程度低,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落后,信息闭塞,交通不便,产业结构单一,劳动者素质低下,加上特殊的地理条件和区域特征,都使其对外资的吸引、消化能力大打折扣;虽然中央通过宏观调控给予优惠政策加以扶持,但这些劣势和差距的改变和解决不是短时期内能完成的。因此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有可能受本身劣势的限制而进一步拉大与东部地区的差距 。
(四)将会在某些方面影响到我国家主权的实施和经济安全。
经济全球化与主权国家体制的矛盾是涉及更深层次的问题。有人认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功能就是使生产资本全球化的配置权掌握在跨国公司集中的经济大国手中;它们把生产活动和就业带给作为投资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同时,也使这些国家在自己的宏观经济管理上处于被动地位。这是构成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总是处于相对虚弱地位的根本原因。同时,随着生产资本全球化的发展,千百万的投资者在全世界寻求收益的最大化,猛烈冲击着主权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课税、补贴、借贷、调整等等主权权利。正如美国芝加哥大学萨斯基亚·萨森(SaskiaSassen)教授所言,经济全球化所要求的“撤消管制”不过是国家重要性弱化的别名,处于虚弱地位的国家却又不能不依靠主权原则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造成全球化与主权对立。
我国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多方面的冲击,既有发达国家对我国市场和产业的有目的的侵蚀,也有来自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强有力的较量,还包括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形成的外资控股对产业安全损害、外债规模对增长速度和结构威胁、外资银行对金融体制的强烈冲击、外贸和外资集中度和依存度过高形成的防御力的削弱,而我国自身实力、经验、政策法律等等方面的欠缺,再加上西方学者极力兜售的“在全球化冲击下国家主权衰落”的观念的影响,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已经形成并在扩大对经济安全和主权观念的威胁和影响。
三、我国在法律制度层面所应采取的对策
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应当怎样?这已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我国在遇到困境时,不能够再度的闭关锁国,走回头路。而是如何正确认识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找出得力的应对策略和措施,使得获得的利益最大化才是至关重要的。在面对全球化带来的问题时,我们不仅要从宏观经济机制的运作和经济体制的改革着手,还要从制度环境尤其法律环境的完善方面作出努力。我们应当采取的措施为:
(一)适当调整对传统国家主权观念的认识,尽量化解与经济全球化的矛盾。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客观地认识国家主权的历史地位,把握国家主权在现实情况下的发展和重点,对于我国和我国人民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应当首先解决的。长期以来,我国坚持国家主权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是主权国家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利。在国家主权原则受到种种挑战的今天,我们依然主张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不可动摇的基石。主权国家依然是国际关系,包括全球化的经济的核心。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讲的:“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于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仍应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何况,经济全球化是建立在各个主权国家自愿参与的现实基础上的,全球化功能的发挥取决于各个主权国家的积极配合和真诚合作。任何的无视国家主权的决策和行动,都只能是摧毁而不是促进经济合作和全球化。
当然,我们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时,也应充分注意防止将主权扩大化和绝对化,不能僵化地看待国家主权。我们应当注意:尽管国家主权是我国走向世界的基本立足点,是指导进行国际交往包括经济往来的基本原则,但应防止将国家主权扩大化。因为并非任何对外交往都要涉及国家主权,尤其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倘若将国家主权范围无限扩大无助于我国从根本上维护主权和利益。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在各国相互依存的条件下,各国利益的界限越来越难以准确分割,特别是经济交往的空前扩大使得国家间利益的交融已经达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程度,而过分强调绝对主权势必导致位于对方利益中的我方利益的损害,不利于享有和增进我国在国际经济发展中的应得利益。同时,也应意识到,在国际关系与国际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国家主权的内涵和着重点会有所变化或侧重,譬如在殖民化时代人们关注与独立相关的“政治主权”,在殖民化结束后的时代人们则更加关心与发展相关的“经济主权”。而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人们是不是应当将着重点放在“经济高速发展和综合国力增强”这一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上。因此,我国应当在新的形势下调整我们的对传统国家主权的认识,以适应新时期的变化。当然,也应当认识到任何国家的国际合作都是有条件、有限制的,谁都不会将自己的根本利益置之度外而赢得所谓的“国际合作”和“全球化”,同样我国也应当坚持在涉及国家根本利益的大是大非问题时坚定坚持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二)加快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健全我国的法制环境。
加速我国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顺应WTO的市场化规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是WTO对我国提出的基本要求。多边贸易体制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在WTO的135个成员中,绝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WTO的基本原则、协定和协议的规则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确立。对我国而言,只有加速社会主义市场化步伐才能使我国更好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在此进程中,应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运用产业政策手段,大力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实现民族产业的技术更新换代,增强民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市下岗工人向二、三产业转移,并通过减免农业税或实行补贴等政策鼓励他们到西部地区发展种植业开垦荒山荒地,为实现西部地区的经济振兴创造较为有利的内部环境。
我国当然高度重视与市场化的进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建立,同时重视政府的有效管理在市场运作中的积极作用。因为即令是实力雄厚、规模强大的跨国公司其在东道国的利益仍需要东道国政府通过较为稳定的法律环境加以保护。就当前我国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架基本搭起,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WTO的要求还有差距,还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当前尤其应当优先考虑以下方面:
(1)建立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外贸法律体系。包括调整海关关税制度,我国现行海关法的海关监管职能、估价与计征标准等与WTO的《海关估价》有不小出入,应进行调整以符合国际惯例和WTO的要求;完善外汇管理制度,在规范外汇管理的同时,本着扶持外贸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和风险的思路,放松对外汇的管制,实现经常项目的可兑换制度;在货物进出口管制方面,应取消配额、许可证,放开外贸经营权和国内的流通体制,改进外贸代理制等等。
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方面我国还存有立法缺陷和空白: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反限制竞争条款仅涉及市场交易行为,而未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在集成电路保护、医药、化工、动植物品种、商业秘密、服务标志等领域还需提高保护标准和扩大保护范围。
对于WTO成员来说,保护本国民族经济的合法手段不仅仅指GATT(1994)第19条所规定的“保障条款”而且包括一切符合国际法原则的维护本国利益的贸易保护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为我国的企业和产业界运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手段来反对国外进口产品低价倾销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法仅停留在“条例”的立法层次上,显得力度不够,应提高立法层次并将规则具体化,使其更具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完善适合新规则的外资法律体系。自90年代国际投资呈现全球化形态以来,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加强,为国际社会制定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普遍性的实体法律规范提供了契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被认为是第一个正式生效的有关国际投资的实体性多边协议,它第一次将投资问题纳入WTO法律体系,并将对各国通过投资措施管理和引导外资的权利产生冲击。我国外资法的制定始于80年代初,其有效的保障了我国吸引外资政策的实施,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下,尤其在加入WTO后,我国以减免税收为核心的优惠外商的规则将受到以“国民待遇”为主要原则的TRIMS协议规则的挑战,迫使我们尽快完善我国的外资法体系,进行外资准入领域放宽、外资进入条件放松、外资待遇提高和外资保护加强等重大调整;要废除与TRIMS协议禁止的当地成分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和外贸平衡要求等等不和时宜的规定;还要注重审查其他的投资措施可能与GATT1994第3条和第11条不相符合的情形,因为作为WTO成员国,这些措施如果导致其他WTO成员国的损害,随之而来的将是难以承受的诉讼之累。同时,我国一系列与外资有关的法律,如海关法、外汇管制法、劳动法、环保法和公司法、企业法等也都应根据新的形势进行完善和修改。
(3)围绕《对外贸易法》完善各相关的部门法系统,并扩充建立起协调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服务贸易范围比较广泛,包括通信、建筑、环境、金融、销售、旅游和咨询等太多方面,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但可建立一个服务经济与贸易的立法协调机制,梳理不同服务领域的法律关系。再就《对外贸易法》本身而言,该法顺应了国际贸易发展变化的趋势,又参照了其他国家的外贸法,吸取了许多的国际惯例,因而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然而,其中也存在不足之处,如:《对外贸易法》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权要经过审批,与WTO的自由贸易原则不相符合;内容上存在疏漏,如反倾销执行等;加之该法条款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等等。我们知道,对于作为调整外贸活动基本法的《对外贸易法》假若规定太粗则给实施造成不便,条文过细则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对作为基本法的《对外贸易法》只要在大原则上保持与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一致即可,不必费太多精力修改,而将主要精力放在具体领域的具体法律规范的确立与完善上,让这些新规则或者新创设的具体部门法,扩充和细化我国外贸法体系。
(三)积极参与制定经济全球化的新规则,促进国际经济法律新秩序的形成。
应当看到,世界贸易新体系形成和发展过程是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在具有优势的传统领域如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自由化程度受到限制。而发达国家具有优势的新兴信息技术产业的自由化过分膨胀,其还表现在:TRIPS规定了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但技术转让的公平规则与自由化规则却未能及时出台;尤其是在国际投资领域中国际立法不平衡趋势更加明显,TRIMS取消了发展中国家用以对付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手段,而约束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国际规范却未能出台;发达国家竭力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系,但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流动问题却采取回避态度。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如果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被动的接受游戏规则,将不利于在世界经济和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发展。我国应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系规则的制定过程;在致力于创建一个既能适应全面的国际市场竞争又能有力的保障民族经济安全的现实主义的国内法律制度框架的同时,促进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法律新秩序的形成,使经济全球化进程不仅仅体现西方的价值理念,同时也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得到应有尊重和照顾,使得全世界各国均得以充分的进步和发展。
(因网络格式原因,原文中的注释均略)
慕亚平系中山大学法律学系教授,代中现系中山大学法律学系国际法研究生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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