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中国律师与企业实务咨讯会(五)
首届中国律师与企业实务咨讯会(五)主办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法制日报
协办单位:
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
第三场:
2001年1月8日 下午14:00—17:00
议题:物权立法 (集体参与)
主讲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尹田教授
地点:北大正大国际会议中心二楼多功能厅
物权立法
尹田 2001.1.8
一、物权法立法概况
民事中的财产权利的主要是物权和债权,另外的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也是建立在物权上,但
是无形财产。债权解决的中心问题是交易规则,物权解决提财产支配或归属问题。实际上社会经济生活就分为两方面,一个是对财产的支配利用关系,另一个是财产的流通而产生交易问题,分别利用物权和债权。我国长期以来较注重的是合同法,其基础是我们要搞市场经济,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的联系方式主要是合同,这样合同就成为安排市场经济中分配利益、风险和责任的方式,而且有扩大的趋向,比如婚姻关系可能会慢慢地被视为合同。我国城市经济改革就是从搞活流通开始的,从90年代流通中出现了三角债问题,但两次的行政解决都没有解决问题,信用成了大问题,这时候担保的作用体现了,因而制定了担保法。但它不是一部制定地非常好的法律,最近法院出了司法解释。担保法中规定了一些物权,但作为物权法的基本规则并没有,民法通则中规定简单。物权法的重要性,很明显的一点体现在交易的前提是确定物的归属,否则会导致混乱甚至社会问题,例如农村土地、集体企业的所有权具体属于谁的问题。还有,即使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物权关系不明确的话,纠纷也难以解决。由于缺少物权法的基本规则,不仅涉及交易规则的问题,还涉及一些基本制度方面的问题,如国有企业产权不清、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梁慧星在1995年提出了制定了物权法的构想,1997年出版了《中国物权法研究》(
上下册)一书,另外还有王利明、陈华彬的著作及孙宪忠和尹田分别介绍德国与法国的物权法的书。1999年5月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初稿,进行了第一次讨论。以后人大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察。上个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会议,主要讨论王利明领导小组提出的国家与集体所有权的新的构想。
二、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1.一般规定。包括立法的目的,物权定义、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物权公示〈不动
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占有〉、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等。
2.物。如什么叫动产、不动产等等。
3.物权的变动。涉及不动产的登记、动产的交付问题。
4.物权请求权。即为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而产生的请求,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
险等。最重要的是划清了与债权请求权的界限,物权请求权的最大特点是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但可依取得时效规定而有动消灭。
第二章所有权
1.一般规定。所有权定义、国家专有财产、取得时效等。
2.土地所有权。简单规定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3.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由单独所有权、共有权及管理权等等综合起来。
4.不动产的相临关系。,如光照、噪音、雨水等。
5.动产所有权。包括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货币和有价证券
所有权等。
6.共有。
第三章 基地使用权
第四章 农地使用权 主要指现在的农村土地承包权问题
第五章 邻地使用权
第六章 典权
第七章抵押权
1.一般规定
2.最高额抵押
3.企业财产的集合抵押
4.企业浮动担保
第八章质权
1.一般规定
2.动产质权
3.权利质权
第九章 留置权
第十章 让与担保 即从香港传入我国的“按揭”
第十一章 占有 是一种事实,保护占有不以权利为前提
第十二章 附则
三、主要争议问题:
1.国有资产保护问题
这个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1)国家所有权的地位:观点一:强化其地位,即事实上将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进行
等级划分,设置较多制度保护国家所有权;观点二:所有权纯属私权问题,上述三种所有权进入民事领域和交易中,应当一体化保护(国家利益高于一切是公法上的),反对等级划分。草案采取了后一观点。
(2)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及与国家的关系问题。
观点一: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人,当然仅限于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和独资公司,不能包括
国家持股或控股的公司。认为对这类企业财产,国有企业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不认为是所有权;国家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在制度上,重要资产的处分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观点二:国有企业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国家仅处于投资人的地位,与其他投
资人地位平等。因而国有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地位。所以主张在物权法上不规定国有企业的地位,因为与其他企业一样而由公司法等规定。
2.集体所有权问题
(1)城镇或乡镇集体企业的所有人问题。现在出现了所有人虚位问题,原来的许多集体企
业实际上并不是集体性质,江平教授曾主张“还历史以清白”,专家稿回避了此问题,但回避得了吗?
(2)农村土地所有人问题
观点一:即草案的规定,农村土地为定居在那里的人共同所有,由选举的机关共同行使。
观点二:认为是一种总有。因为若认为共有则会成为私有。而总有指农民共同享有所有权,
但不意味着每个农民享有所有权,不能分割,并且权利人的进进出出并不影响权利的整体。
观点三:认为现在的农村土地所有人虚位问题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我国的农村土地尚属封
建性,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而工业化下的农村土地应当商业化。上述两观点会阻碍发展的潮流,不如不规定。
3.农村土地承包权问题。
草案规定为农地使用权,有的认为可否规定为地役权。无论哪种方案,都是到达到使之从债
权转化为物权的目的,让农民所获得的对土地的权利尽可能接近所有权。草案中规定:
①除订立承包合同外,应当进行登记;
②期限规定为50年,并规定了自动延长制度;
③农民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是交纳租金;
④取得承包权的土地可以出租,但承租人不可转租,但租期不得超过承包期,且一次出租期限不得超过20年;
⑤可以用于投资;
⑥可用于发包;
⑦对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荒山荒地的承包权可转让、抵押;
⑧可以继承,但不得进行登记上的分割。
4.不动产的登记制度。
现在做出了一些努力:
(1)拒不动产登记与原因行为分开;
(2)登记的效力,采成立要件主义;
(3)登记的公信力,认为有绝对的公信力;
(4)登记机关,一体化,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法院统一行使之,并且登记错误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5)注册动产,如轮船、汽车、航空器等,双方达成协议后交付的所有权转让,登记的效
力是对抗第三人,即“对抗要件主义”。
5.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有人主张范围扩大,不仅适用于所权、质权的取得,还包括租赁权。
另外,还涉及赃物。原则上,赃物的所有人可要求返还原物,即使对方是善意的,但①必须
在1年内行使,②若要求返还原物,则必须支付善意第三人购买时支付的价金。善意者必须是从公开市场、拍卖或出售同类商品的商人处购买才能够构成。但不适用于购买货币或不记名证券,不得要求返还。
6.取得时效问题
对于动产,只要当事人以所有的意思在10年内公开地、和平地、连续不断地占有别人的财
产,则取得所有权;如果占有之初为善意,则只需5年。
对于不动产,一是错误登记,二是未进行登记,经过20年可申请登记为所有人。
7.拾得遣失物问题
(1)规定了有关费用的补偿请求权。
(2)报酬请求权的规定,按遗失物价值的20%-30%。
(3)公告6个月后无人认领,则拾得人取得所有权。价值较小的,则10天就可以。
8.典权问题
做了规定,但争议很大。有人认为是封建传统,有人认为是我国独创,是较好的融资方式。
9.企业集合抵押和企业浮动担保问题。有利于融资,但有两大缺陷:
①很难建立一个与此相适应的登记制度。
②易出现其欺诈问题,损害债权人利益,因为很难监控企业财产。
10.让与担保问题
抵押不转让所有权和占有,而让与担保则转让所有权。涉及很多具体规则和三方关系,我们
缺少操作经验。
(整理人:李信)
首届中国律师与企业实务咨讯会(五)
主办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法制日报
协办单位:
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
第三场:
2001年1月8日 下午14:00—17:00
议题:物权立法 (集体参与)
主讲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尹田教授
地点:北大正大国际会议中心二楼多功能厅
物权立法
尹田 2001.1.8
一、物权法立法概况
民事中的财产权利的主要是物权和债权,另外的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也是建立在物权上,但
是无形财产。债权解决的中心问题是交易规则,物权解决提财产支配或归属问题。实际上社会经济生活就分为两方面,一个是对财产的支配利用关系,另一个是财产的流通而产生交易问题,分别利用物权和债权。我国长期以来较注重的是合同法,其基础是我们要搞市场经济,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的联系方式主要是合同,这样合同就成为安排市场经济中分配利益、风险和责任的方式,而且有扩大的趋向,比如婚姻关系可能会慢慢地被视为合同。我国城市经济改革就是从搞活流通开始的,从90年代流通中出现了三角债问题,但两次的行政解决都没有解决问题,信用成了大问题,这时候担保的作用体现了,因而制定了担保法。但它不是一部制定地非常好的法律,最近法院出了司法解释。担保法中规定了一些物权,但作为物权法的基本规则并没有,民法通则中规定简单。物权法的重要性,很明显的一点体现在交易的前提是确定物的归属,否则会导致混乱甚至社会问题,例如农村土地、集体企业的所有权具体属于谁的问题。还有,即使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物权关系不明确的话,纠纷也难以解决。由于缺少物权法的基本规则,不仅涉及交易规则的问题,还涉及一些基本制度方面的问题,如国有企业产权不清、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梁慧星在1995年提出了制定了物权法的构想,1997年出版了《中国物权法研究》(
上下册)一书,另外还有王利明、陈华彬的著作及孙宪忠和尹田分别介绍德国与法国的物权法的书。1999年5月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初稿,进行了第一次讨论。以后人大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察。上个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会议,主要讨论王利明领导小组提出的国家与集体所有权的新的构想。
二、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1.一般规定。包括立法的目的,物权定义、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物权公示〈不动
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占有〉、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等。
2.物。如什么叫动产、不动产等等。
3.物权的变动。涉及不动产的登记、动产的交付问题。
4.物权请求权。即为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而产生的请求,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
险等。最重要的是划清了与债权请求权的界限,物权请求权的最大特点是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但可依取得时效规定而有动消灭。
第二章所有权
1.一般规定。所有权定义、国家专有财产、取得时效等。
2.土地所有权。简单规定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3.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由单独所有权、共有权及管理权等等综合起来。
4.不动产的相临关系。,如光照、噪音、雨水等。
5.动产所有权。包括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货币和有价证券
所有权等。
6.共有。
第三章 基地使用权
第四章 农地使用权 主要指现在的农村土地承包权问题
第五章 邻地使用权
第六章 典权
第七章抵押权
1.一般规定
2.最高额抵押
3.企业财产的集合抵押
4.企业浮动担保
第八章质权
1.一般规定
2.动产质权
3.权利质权
第九章 留置权
第十章 让与担保 即从香港传入我国的“按揭”
第十一章 占有 是一种事实,保护占有不以权利为前提
第十二章 附则
三、主要争议问题:
1.国有资产保护问题
这个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1)国家所有权的地位:观点一:强化其地位,即事实上将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进行
等级划分,设置较多制度保护国家所有权;观点二:所有权纯属私权问题,上述三种所有权进入民事领域和交易中,应当一体化保护(国家利益高于一切是公法上的),反对等级划分。草案采取了后一观点。
(2)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及与国家的关系问题。
观点一: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人,当然仅限于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和独资公司,不能包括
国家持股或控股的公司。认为对这类企业财产,国有企业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不认为是所有权;国家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在制度上,重要资产的处分要报国有资产管理门批准。
观点二:国有企业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国家仅处于投资人的地位,与其他投
资人地位平等。因而国有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地位。所以主张在物权法上不规定国有企业的地位,因为与其他企业一样而由公司法等规定。
2.集体所有权问题
(1)城镇或乡镇集体企业的所有人问题。现在出现了所有人虚位问题,原来的许多集体企
业实际上并不是集体性质,江平教授曾主张“还历史以清白”,专家稿回避了此问题,但回避得了吗?
(2)农村土地所有人问题
观点一:即草案的规定,农村土地为定居在那里的人共同所有,由选举的机关共同行使。
观点二:认为是一种总有。因为若认为共有则会成为私有。而总有指农民共同享有所有权,
但不意味着每个农民享有所有权,不能分割,并且权利人的进进出出并不影响权利的整体。
观点三:认为现在的农村土地所有人虚位问题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我国的农村土地尚属封
建性,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而工业化下的农村土地应当商业化。上述两观点会阻碍发展的潮流,不如不规定。
3.农村土地承包权问题。
草案规定为农地使用权,有的认为可否规定为地役权。无论哪种方案,都是到达到使之从债
权转化为物权的目的,让农民所获得的对土地的权利尽可能接近所有权。草案中规定:
①除订立承包合同外,应当进行登记;
②期限规定为50年,并规定了自动延长制度;
③农民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是交纳租金;
④取得承包权的土地可以出租,但承租人不可转租,但租期不得超过承包期,且一次出租期限不得超过20年;
⑤可以用于投资;
⑥可用于发包;
⑦对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荒山荒地的承包权可转让、抵押;
⑧可以继承,但不得进行登记上的分割。
4.不动产的登记制度。
现在做出了一些努力:
(1)拒不动产登记与原因行为分开;
(2)登记的效力,采成立要件主义;
(3)登记的公信力,认为有绝对的公信力;
(4)登记机关,一体化,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法院统一行使之,并且登记错误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5)注册动产,如轮船、汽车、航空器等,双方达成协议后交付的所有权转让,登记的效
力是对抗第三人,即“对抗要件主义”。
5.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有人主张范围扩大,不仅适用于所权、质权的取得,还包括租赁权。
另外,还涉及赃物。原则上,赃物的所有人可要求返还原物,即使对方是善意的,但①必须
在1年内行使,②若要求返还原物,则必须支付善意第三人购买时支付的价金。善意者必须是从公开市场、拍卖或出售同类商品的商人处购买才能够构成。但不适用于购买货币或不记名证券,不得要求返还。
6.取得时效问题
对于动产,只要当事人以所有的意思在10年内公开地、和平地、连续不断地占有别人的财
产,则取得所有权;如果占有之初为善意,则只需5年。
对于不动产,一是错误登记,二是未进行登记,经过20年可申请登记为所有人。
7.拾得遣失物问题
(1)规定了有关费用的补偿请求权。
(2)报酬请求权的规定,按遗失物价值的20%-30%。
(3)公告6个月后无人认领,则拾得人取得所有权。价值较小的,则10天就可以。
8.典权问题
做了规定,但争议很大。有人认为是封建传统,有人认为是我国独创,是较好的融资方式。
9.企业集合抵押和企业浮动担保问题。有利于融资,但有两大缺陷:
①很难建立一个与此相适应的登记制度。
②易出现其欺诈问题,损害债权人利益,因为很难监控企业财产。
10.让与担保问题
抵押不转让所有权和占有,而让与担保则转让所有权。涉及很多具体规则和三方关系,我们
缺少操作经验。
(整理人:李信)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民商法->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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