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著法眼看《水浒》——从宋江谈《水浒传》的法律史史料价值
礼失而求诸野——《汉书·艺文志》一、序言:为小说家正名
卓子为证小说《水浒传》之可为法律史史料而先为小说家正名:
史家重信,不虚饰隐讳,此为史德;文人崇雅,常雕琢润色,此乃文采;而小说家则贵奇,惯敷衍穿凿,以文采演义信史逸闻,此称著才。史德可敬,文采可慕,而著才可钦。盖欲成奇书,必贯通经史而秉承文采。经史乃书之神,文采乃书之形。言而无文,行之不远;言而无神,世之不传。神似方可服人,形俊才能悦众。无史家之才则书无神,无文人之才则书无形。人之为小说家者,亦难也!此亦著才之所以可钦者也。重信史而轻小说,一概斥之为‘小说家言不可信也’,岂不谬哉!
《水浒传》作为中国古典四大名著之一,毫无疑问,它是小说,有小说家之“著才”,有文人之“文采”。更重要的是,它还是史诗,有史家之“史德”。它是博通经史,文采风流的施耐庵(罗贯中)据《宋史》(《徽文宗本纪》、《侯蒙传》、《张叔夜传》)、宋人洪迈《夷坚志》、宋末元初话本《大宋宣和遗事》、宋末元初龚开《宋江三十六赞》等信史逸闻、笔记掌故,以三分史德七分文采十分著才润饰演义而成的。它之所以能流传百载,就是因为它的描写以信史为基础,符合当时的社会历史,给我们勾勒出了当时社会历史的基本轮廓,生动地展现了当时波澜壮阔的历史画面。因此,我们说它是一部史诗性的著作,清人刘子壮称之为“《宋元春秋》”是十分恰当的。它的价值早已超出了它的形式,成为研究中国古代尤其是有宋一代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语言、风俗等方面情况的重要史料。明代李贽、余象斗、钟惺,清代金圣叹、昭梿、刘稚川(子壮),近代梁启超等均对之进行过评点、研究,而现在在社会学界、文学界、语言学界等均有此方面的研究成果。遗憾的是,与之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学界尤其是法史学界却很少有人研究它,作为古典四大名著中与法律关系最为密切的一部,它并未受到应有重视。有鉴于此,序作此言,也算是发一番“才书不遇”之浩叹吧!
二、正文:从宋江谈起
《水浒传》是古典四大名著中与法律联系得最为紧密的一部。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它实际上主要描写了一个一群罪犯亡命江湖、对抗朝廷的故事。那么它的律史史料价值究竟何在呢?笔者在“序言”中已从宏观上作了稍许说明,下文笔者将以宋江为例,从微观上对之进行一番法律文化上的解读。
为何以宋江为例呢?因为他是全书核心人物,某种意义上讲,他贯穿全文,有线索作用。更重要的是,他既有特殊性又有代表性:他的言行举止反映了一个精通法律的儒家化法律从业者在从事最严重的违法行为——谋反时内心强烈的矛盾冲突,折射出儒法并用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观影响下的法律理念;他的人生遭际则反映出宋代的司法环境和法制状况以及当时的具体法律制度及在这种制度下普通人无奈的共同选择。
(一)、特殊性:法律理念方面
宋江原为山东郓城县押司,“押司”据《交献通考·卷十二·职役一》载:“役出于民,州县皆为常数。……在县,曹司至押、录,在州,曹司至孔日官,下至杂职,虞侯、揀、搯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又据《宋史·食货志》载:“皇佑中,诏州县里正、押司、录事既代而令输钱免役者,论如违制律。”由此可知,押司是吏役的一种,在乡户依等第轮差。乡户分五等,孔目官、押司等州县高级佐吏多在“上户”(乡村第一、二、三等主户)中选定,不过允许他们输钱免役。宋江父亲宋太公“在村中务农,守些田园过活”,且家有田庄、庄客,是有田的“主户”,最起码是中层地主,而宋江本人则“视金似土”,可见,宋江家庭富有,是宋家村的上户,故有服吏役的义务和做押司的资格。
押司作为县的高级法律佐吏,在县衙中从事法律事务,掌管文书案牍,协助知县处理词讼。所谓“刀笔精通,吏道纯熟”,“刀笔敢欺萧相国”等均说明了宋江本人的职业类型和对法律的熟悉程度。而宋江又“自幼曾攻经史”,是儒家士子。可以说宋江是个儒家化的法律从业者。在他身上体现出儒法两种思想的冲突以及以儒导法的中国古代基本律观。这种冲突集中体现在“孝”、“义”、“忠”三个字上,表现为以下三个阶段:
1.孝、义高于忠阶段(上梁山以前)
在上梁山以前,著者主要描写了宋江的“孝”和“义”,说他:“于家大孝,为人仗义疏财,人皆称他做孝义黑三郎”,并举了两个特殊的例子来说明其“孝”和“义”。
其一,宋江因为“做吏最难”,“恐怕连累父母,教爷娘告了忤逆,出了籍册,各户另居,官给执凭公文存照,不相来往”。虽然笔者对此事在当时的可能性有点儿怀疑 ,但却不能不叹服著者笔法的巧妙:宋江为了孝,而不惜以忤逆(违犯教令)的名声为代价,达到父母“别籍异财”的结果,从而实现与父母划清界线以免犯罪时诛连父母的目的。以表面上的“不孝”为手段,实现真正的“孝”的目的,这种行为将宋江之“孝”刻画得淋漓尽致。实际上宋江在此处实施了法律规避行为,这是其“长成亦有权谋”的体现,也是其“吏道纯熟”的成果。
其二,宋江得知何观察奉命来捉晁盖等人,便“舍着条性命”,“担着血海也似于系”去通风报信,完全置个人安危与国家法度于不顾,著者在此处作诗评论道:“保正缘何养贼曹,押司纵贼罪难逃。须知守法清名重,莫谓通情义气高。爵固畏鹯能害爵,猫如伴鼠岂成猫。空持刀笔称文吏,羞说当年汉相萧。”宋江作为精通吏道的小吏,自知“纵贼罪难逃” ,作为曾攻经史的士子,更知“守法清名重”。可是为了晁盖等“心腹兄弟”,宁愿铤而走险,冒死相救,的确体现出一个“义”字,也反映出他“通情义气”高于“守法清名”的思想。
统观这两件事,宋江的“孝”和“义”表现得十分到位,然而细品味之,我们会发现这“孝”和“义”是以牺牲“忠”为代价的。也许有人会反对,认为宋江一直是“忠”的 ,但笔者认为“忠”有广、狭二层含义。广义指忠于国家,包括忠于国法(法家)和忠于皇帝(儒家),狭义仅指忠于皇帝(儒家)。宋江肆意玩弄国家王法,规避它,甚至公然践踏它,这怎能说他“忠于国法”?而在朕即国家,皇帝口含天宪、言出法随的封建社会,国法就是皇帝的命令,轻视国法,不遵王命,又怎么算是“忠”?当然,可能宋江并没有意识到这点儿,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他认为“忠”即忠于皇帝本人,忠于“赵官家”,而不是忠于国法,更不是忠于作为国法具体体现的某个地方官员,或许他还认为杀蒙蔽圣听的贪官正是忠于皇帝呢!这也许就是他只反贪官不仅皇帝,一边肆无忌惮地践踏国法、杀官劫财,一边还能理直气壮地标榜自己“义胆包天,忠肝盖地”的原因吧。“忠”的这种含义上的双重性为宋江提供了伦理支持,使他在违反国法时能以忠于皇帝聊作安慰,免除心理上的罪恶感和道德上的可非难性。但是无论如何,他在此阶段的所作所为的确证明了他孝、义高于忠的法律意识,至少是法律潜意识。
2.忠、孝高于义阶段(上梁山后至招安前)
宋江上梁山后即将父亲接来,表现了其孝,但一旦上了山,落了草,就成了谋反的“反贼”。虽然他自己内心也许并没有反意,但毕竟在形式上是货真价实的“谋危社稷”者了,此时他与朝廷 的冲突变成了直接的、首要的问题。而且从当时社会情况来看,正值宋王朝边患频繁,大敌当前,民族矛盾上升时期,此时若仍与朝廷对抗则“上违天理,下违父教”。儒家道德和法家精神都告诉他此时不仅要忠于皇帝,还必须忠于国法,以致力外敌。所以在法律上为自己以前的行为正名,要求皇帝赦免自己的大罪就成了他日思夜想的大事。因此晁盖一死,他马上改“聚义厅”为“忠义堂”,这一字之改,意义重大,它标志着梁山发展方向的改变,由晁盖的“托胆称王”反抗皇帝,内部造反,到宋江的忠于皇帝,忠于国法,以外御边患。而且,加“忠”字于“义”字之前,意味着对国家之忠高于对兄弟之义,这一点儿在“招安”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招安虽然是大多数头领的愿望,但也一直为一些头领所反对,在重阳节菊花会上,宋江《满江红》中的词句“望天王降诏,早招安,心方足”终于引发了潜在的矛盾。武松、李逵、鲁智深等均表示反对,与宋江“情分最重“的李逵还大闹宴会,”“只一脚,把桌子踢起,攧做粉碎”。吴用、阮小二、阮小五、阮小七等虽未明确表态,但从后文的表现可知其内心也是反对招安的。宋江却“只愿早早招安,别无他意”,甚至不顾兄弟之义,要杀李逵。而后又不顾弟兄们苦谏,以观灯为名,瞒着众人去东京寻求招安门路。当高太尉派兵捉拿时,又抛下李逵,“和军马众将先回”,仅留下本领不大的燕青等候李逵,理由是,“你和这黑厮最好”。而大家却都知道李逵和宋江最好,连宋江自己也曾说:“他与我身上情分最重”。以上种种迹相表明,宋江平日对弟兄之义十分看重,但一旦妨碍了他招安大计,妨碍了“忠”时,他就丝毫不顾念弟兄之义了。在菊花会上他要杀李逵,在东京观灯被发现后又置李逵于险地而不顾,形同间接故意杀人。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李逵是招安的最大绊脚石。宋江对忠与义的价值取向在此处已昭然若揭了。
3.忠高于义、孝阶段(招安以后)
宋江招安以后第一件事就是“陈桥驿滴泪斩小卒”,这是他忠于国法的表现。由“自上梁山泊以来,大小兄弟不曾坏了一个”到“今日一身入官所管,寸步也由我不得”,表现出忠对义的彻底战胜。在辽国欧阳侍郎诱降时,宋江对吴用“弃宋从辽”的主张很不以为然,很不客气地让他“此事且不可提”,并说:“纵使宋朝负我,我忠心不负宋朝”,不以义害忠。即使在饮毒酒临死前,也为国家着想,恐李逵再反,把他“一世清名忠义之事坏了”,于是将李逵也招来毒死了,忠高于义在此处表现到了极至。
忠在此阶段不仅高于义而且高于孝。宋江长期征战,自不能尽孝,而父亲死时也不知道,甚至得知父亲死后守孝不过数月,根本不够斩衰之期,却因为“在乡日久,诚恐皇上见责”,匆匆除下孝服,回京赴任去了。宋江为了忠而牺牲孝,其实已触犯了《宋刑统·职制律》中“冒哀求仕”的律条,同时却更反衬出其极端的忠心。
总之,综观此三个阶段,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宋江“忠义双全”且“于家大孝”,但他的忠、孝、义并非总是同时兼顾的,在不同时期有不同侧重,从“孝义黑三郎”到“忠烈义济灵应侯”,忠的地位不断提高,这个兼有儒法双重性的概念最后完全代替并压倒了孝和义,这是儒法两种思想斗争和冲突融合的结果,也是宋江由刀笔小吏变成儒家忠臣的表现。
(二)代表性:法律制度方面
宋江的人生际遇是研究宋代具体法律制度的良好素材。杀惜案和题反诗案基本上向我们展现了宋代后期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将有关案件起诉、证据勘验、罪犯追捕、案件审判、死刑执行等方面的运作状况表现得生动详尽,动态再现了当时的司法实践活动。
宋江杀惜后,在县前左侧被阎婆“结扭住”喊冤,可见当时刑事案件是允许苦主私诉的。到公堂后知县传押司张文远,帮阎婆写了状子,立了案,可见起诉要求有诉状,若无诉状刀笔小吏要帮苦主写。然后“唤当地仵作、行人,并地厢、里正、邻佑等一干人等”,去现场检验。这也符合当时情况,宋代法医学十分发达,凡杀伤公事、狱中囚犯非理死亡及无近亲在旁的非正常死亡等,都必须差官检验,县由县尉带领保正、耆甲、仵作、行人吏等检验,被害人家属和邻居可去观看,以免检验作弊 。后来,知县虽有开脱宋江之心,但仍必须派人去捉拿他,因为“若不与他行移拿人时,这阎婆上司去告状,倒是利害。”宋代允许逐级上诉,可由被害人亲属进行,若知县不受理,阎婆可逐级上诉到本州、本府、甚至诣阙直诉。而且在徽宗时,越诉禁门被打开,阎婆也可以越级上诉。“人命大如天”,事情闹大了,知县官职难保,故“动了一纸海捕文书”,要求捉拿宋江。“海捕文书”即犯人在逃,官府令各地随时捕捉的文书,相当于现在的通缉令。
宋江被捕后,知县取得供状后并未裁断,而是把宋江和案卷“结解上济州听断”。这是因为根据当时法律规定,杖刑以下的案件,由县判决执行;徒刑以上的案件,知县应收集证据,并审问明白,把卷犯移送州,称为“结解”。州有权判决执行徒刑以上直至死刑的一切案件。所以宋江是被本州府尹判为刺配并执行的。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精通法律的宋江并未老实招供,而知县也并未将案情审明。因为根据宋江所供,阎婆惜是他的妾,是被他“恃酒争论斗殴”“误杀身死”的。《宋刑统·斗讼律》中“夫妻妾相殴并杀条”规定“若杀妾者,止减凡人二等”,“过失杀者,各勿论”,据此宋江应是无罪的。府尹之所以将宋江刺配,就是因为并未采信他的供词。若依《宋刑统·斗讼律》“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论,宋江用刀杀妾,减凡人斩刑二等,至流三千里,依折杖法折为脊杖二十,配役一年。加上所遇赦宥,宋江应该轻于此刑,但是在北宋后期以敕代律,以例破律的情况下,《宋刑统》已基本上备而不用,所以给宋江定罪也并非依之进行的,而是以敕、例等为依据的。况且,在徽宗时刺配盛行,又有“重法地法”和“盗贼重法”等,宋江在此时犯罪且处于重法地 ,处以“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的较重刑罚也是符合当时的法制状况的。
宋江题反诗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古时死刑执行的详细情况。首先是行刑禁忌问题:
明日是个国家忌日,后日又是七月十五日中元之节,皆不可行刑,大后日亦是国家景命,直至五日后,方可施行。
黄孔目这段话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全对,其实宋江、戴宗二人在七月十七日即可问斩。《宋刑统断狱律》中“决死罪条”规定:“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日而违者,加二等”。“断屠月”指正月、五月和九月,“禁杀日”指每月十直日,即每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可见,七月十四日、十五日均为禁杀日,七月十六日据黄孔目讲似乎也是“国家忌日”,而据《宋刑统·杂律》中“国忌私忌”条知,国家忌日不得决断刑狱。那么七月十七日呢?黄孔目没有给出禁止行刑之理由,因为根本无法给出理由,是他为救宋江、戴宗二人故意敷衍蔡九知府的。所以虽然七月十八日也是禁杀日,七月十七日宋江、戴宗却是躲不过的。其次是行刑前准备问题,根据书中描写,可知要给犯人梳头、插花,让他们吃长休饭,喝永别酒,并插上犯由牌等,这与单田芳先生所播讲的传统评书《白眉大侠》中的描写基本相同,而这些都是正规教科书中所看不到的。再次是行刑时间、地点问题,在“午时三刻”、“市曹十字路口”设“法场”处决犯人,这是很多传统小说、戏剧中常有的情节。那么为何在“午时三刻”呢?午时三刻约为现在的11:45,据阴阳五行说及天人感应说,此时阳气即将升至极点,阴气即将反扑,送人归阴于此阳衰阴长之时,以合天道。而且此时市曹十字路口最为热闹,执行死刑也易收到杀一儆百的威吓效果,且有与众共弃的“弃市”之意。
三、结语:从俗文学中发现法史学
《水浒传》是一部博大精深的著作,其内容涉及当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以法律方面的描写份量为重,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梁山好汉实为一群啸聚山林的罪犯,他们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研究它所反映的这些法律问题对于我们研究中国法律史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印证正史,也可以反证正史,而且还可以补充正史某些方面“语焉不详”之不足。
当然,笔者上文以宋江为例所作的粗浅分析和解读还远远不能说明《水浒传》的全部法律史史料价值,充其量不过是一些不成熟的尝试罢了。倘若此种尝试能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笔者心愿足矣。也许有人认为,虚构的小说与严肃的学术是互不相干的,一为下里巴人,一为阳春白雪。但笔者认为,真正的文艺是雅俗共赏的,《水浒传》就是这样的文艺作品,既然《人间喜剧》可以成为马克思研究法国历史的史料,并使之获益匪浅;既然《红楼梦》可以成为研究清代社会状况的史料,并形成了专门的学问——“红学”;既然《三国演义》可以成为研究三国历史的史料,并在军事战争和商场鏖兵中大展神威,那么,同为世界名著之一的《水浒传》为什么就不能成为我们研究宋代历史尤其是法律史的史料呢?可喜的是,法史界一些学者如徐忠明先生等已将视线转向传统俗文学,并发表了很多研究成果。但是,真正的大规模地研究传统俗文学——如小说、评书、戏曲、弹词、评话、笔记等——从俗文学中发现法史学的活动,也许还有更长的路要走。
(作者为北大法学院中国法制史专业99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乔鲁音像出版社
【出处】
乔鲁音像出版社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法制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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