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海洋和平大会第24届会议
第24届世界海洋和平大会于1996年11月15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国、加拿大、美国、日本、印度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50多位社会活动家、海洋科学家、海洋法学家出席了这届会议。他们中有许多世界著名的外交家和国际法学者,如:马耳他前大使阿维德·帕多、斯里兰卡的平托教授、国际海洋法法庭保加利亚籍法官扬可夫等。本届会议的议题是:“海洋管理与21世纪”。与会者就全球海洋面临的法律、资源、环境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讨论。?世界海洋和平大会是由著名活动家伊丽莎白·曼·鲍杰斯教授及其领导的国际海洋学院发起的非政府间组织会议,是联合国体系外最负盛名、最具影响力的探讨有关全球海洋问题的国际会议,现已逐步发展成为致力于全面、系统地探讨,旨在为解决全球海洋问题提出建议的国际高级论坛。其目的在于深化海洋是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认识,强调对海洋的保护,主张对海洋进行合理有序的持续开发,并就当前人们最关注的海洋问题进行研讨。大会研讨的结果将以建议的形式提交联合国大会,并以此促进国际间的海洋合作与世界和平。?
第一届世界海洋和平大会于1970年在国际海洋学院总部马耳他召开。此后的每届会议都吸引了世界上众多的政治家、海洋科学家、海洋法学家和海洋工业界人士的积极参与,由此产生了广泛的政治影响。世界海洋和平大会十分注重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海洋意识和维护其海洋权益的能力,因此,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第22届大会就专门讨论了印度洋国家在全球海洋方面的区域合作问题。?
世界海洋和平大会的议题主要是当时国际上最关注的海洋问题。它的早期会议都是为了配合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73——1982)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和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会议而举行的。它们的议题多为人类的海洋及其资源的利用和管理。?
第19届、20届、21届三届会议的主题为海洋管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的海洋篇章的大部分内容就是在世界海洋和平大会第19届大会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第20届大会的议题是从环发大会的角度探讨海洋、陆地及大气的相互间作用。第21届大会围绕环发大会的后续行动,提出了21世纪海洋区域计划的样板,会议还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海洋区域规划提出了建议。建议认为,为了实现海洋及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需进一步改革该规划。?
在过去的20多年中,世界海洋和平大会致力于探讨海洋法发展过程中的“体制变革”和“未来综合”方面的问题。近几年来,由于联合国环发大会的召开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近两届会议专门探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的后续活动和环发大会后续活动的衔接问题。根据第23届大会的提议,第24届大会在北京召开。?
从1972年开始,国际海洋学院已先后在马耳他、加拿大、斐济、印度、中国和日本建立了业务中心,帮助发展中国家培训海洋管理人才。中国业务中心于1994年成立,并已担负起为发展中国家培训人才的任务。按以往的惯例,世界海洋和平大会都是在建立了国际海洋学院业务中心的国家举办,因此,我国有义务承办世界海洋和平大会。?
为祝贺这次会议的召开,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先生专门为大会发来了贺电。他在贺电中指出:“实现全球稳定的最佳方式是所有国家都遵守和恪守国际法,这是一条基本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国际法作出了积极贡献。国家间若要和睦相处,并且在向前发展中不产生冲突。各国就必须遵守这一法律……海洋法公约将继续在全球和地区范围内对与海洋有关或对海洋有影响的一系列活动产生影响。我们正在制定一些主要政策和发起一些重大计划以及保护海洋环境,并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次会议讨论的第一个问题是:“海洋利用和海洋法:对可持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挑战。”
就这一问题发言的有:中国国家海洋局副局长陈炳鑫、国际海洋学院鲍杰斯教授、国际海底管理局现任主席伦诺克斯 巴拉赫博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特图·梅尔瓦萨鲁女士、中国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苏纪兰教授等。?
陈炳鑫副局长在发言中介绍了中国近年来有关海洋的立法和执法情况,并回答了与会者提出的问题。他介绍说,中国已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目前正按照公约的规定,研究调整国内法,目的是与公约协调,更好地履行公约中的义务。例如,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就准备修改,其他的法律也在加紧制定或修改。?
鲍杰斯教授在发言中谈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批准和实施的整个过程和它在国家、地区和全球范围内所引起的制度上的发展,已经被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包括大会通过的条约、协议和计划,以及它的贯彻执行和一系列后续会议)所继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发展过程和联合国环发大会的发展过程已经结合起来,就像两支汇入一条大河的溪流相互增强。同时他们已开始改变着联合国。《全球生物多样性公约》包含着重要的海洋方面的内容,较大部分的生物种群生活在海洋而不是陆地。该公约如果不涉及海洋/大气界面,它就不可能得以执行,因为海洋/大气界面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气候,而这一点至今仍未得到人们充分的认识。最重要的是《21世纪议程》,特别是其中的第17章,它专门论及海洋问题并完全以海洋法公约为基础。《海洋法公约》为《21世纪议程》提供了它的法律框架、执行机制以及争端解决体系。因此,没有《海洋法公约》,《21世纪议程》是不可能存在的。另一方面,联合国环发大会提供了用于实施其条约、协定和计划的财政手段,而公约则未能提供。这两个过程要求人力资源的开发,而环发大会过程对此起了促进作用。联合国环发大会已经在其他重要方面影响到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1世纪议程》是很全面的,它涉及到海洋、陆地和大气,涉及到人类活动及其对整个生物圈的影响。这样,它使我们提高了对这样一个事实的认识,即:不仅海洋/空间问题彼此之间紧密相关,需要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而且我们赖以生存的这个世界的问题也是这样相互关联的,也需要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联合国环发大会促进我们以一种新的方式来考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不仅影响到我们在海洋中的活动,而且它的革命的、创新的概念可能影响到整个系统。?
国际海底管理局现任主席伦诺克斯·巴拉赫博士介绍了海底管理局的现状与未来。他说,国际海底管理局目前面临的困境是,它是否可以在2010年底海底商业性开采到来之前有效地存在。绝大多数工业国家都坚定地认为,到那个时候,有意义的事情不会发生。而且这些国家在总体上在管理局理事会中掌握着投票的决定权,他们有力量足以阻止任何有意义的海底活动发生。他们或许也有力量在任何时候使得企业部的工作瘫痪,实际上他们可以扼杀企业部。在“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和决议”的条款中,已规定由管理局秘书处代为行使企业部的职能,直到它从秘书处独立。他指出,从经济方面来看,国际海底大规模的商业性开采的前景令人十分悲观,这与1982年公约制订时的估计有很大差别。从管理局的财政情况来看,如果可能的商业性活动最早在2015年开始,企业部将不可能进行早期有效的运转。因此,他得出的结论是,国际海底管理局未来工作的前景并不光明。这主要是由于商业性的海底开采在经济上在短期或中期都不可能进行。这样,国家在这段时间用在勘探上的钱就很勉强,用在开发上的钱就会更少。即使是先驱投资者,也没有迹象表明要进行大规模的开采活动。所以,在下一个10年中不可能签定生产合同。?
此外,其他与会者还就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南极条约体系以及21世纪议程之间的关系;转变中的海洋区域规划;独立的世界海洋委员会;人类资源发展和能力建设等问题作了发言。发言后,与会者进行了热烈的评论和讨论。?
会议讨论的第二个问题是:“东亚及东南亚海洋”。
就这一议题发言的有:日本横滨市立大学的勉布施教授、英国敦提大学的高之国教授、中国农业部的唐其生教授、古巴基础工业部的路易斯·普雷威尔博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洲生态技术网络协调人巴拉吉博士、国际海洋学院印度中心主任拉贾古帕兰教授等。他们发言的内容包括:边界及其地区的共同管理和海洋的共同发展;沿海油气资源和地区安全、渔业、海水养殖及适当技术的发展;深海底矿物及生物资源变化概况;生物村及生态技术、小岛的可持续发展;海岸城市化对海洋的影响等。?
日本横滨市立大学的勉布施教授在发言中说,在对占地球表面四分之三的海洋进行管理的框架中,《海洋法公约》第一次在历史上把“人类”作为法律的主体。以前,海洋是进行航行、捕鱼和沿海国开采海底资源的客体。因此,海洋法就是有关国家权利的制度。然而,现在沿海国也承担着保护和保全海洋财富的责任和普遍义务。这不仅是为了现在的人类,也是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他在发言中还以日本的横滨市为例,指出了沿海城市共同管理的原则。他认为,作为港口城市,横滨应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承担海洋环境保护的义务。其他几位的发言主要谈到了区域合作、共同开发的问题。会议还分为两个小组进行了讨论。第一小组讨论的问题是“全球问题”。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民主;参与、国际社会安全;人类安全或综合安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与新行为者(非政府组织等)的作用。第二小组讨论的问题是“区域问题”。主要内容包括:可持续发展和21世纪议程中区域合作的新领域;地区安全;为了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地区合作;对东南亚海洋可持续发展地区委员会的问题审查;建立地区机构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更好的联系。在第一小组的讨论中,国际海洋法法庭扬可夫法官作了题为“国际海洋法法庭:问题与展望”的发言;日本比较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就“公海捕鱼”,汤森高尔特教授就“海峡管理与国际争端”等问题作了发言。在第二小组的讨论中,来自美国的哈尔·奥尔森教授就“东亚与南亚的海洋航行”;马丁·格拉斯纳教授就“东亚与南亚地区的内陆国”问题作了发言。
第24届世界海洋和平大会于1996年11月19日闭幕,会议通过了《北京海洋宣言》。该宣言主要包括前言、原则、行动、措施、结论等几部分。?
该宣言指出,“我们,第24届世界海洋和平大会的参加者,于1996年11月15日至19日聚集在北京,我们注意到21世纪海洋日益发展的重要性,决心促进持续和平等的海洋发展目标,决心进一步保持和加强和平与经济和环境安全。我们注意到存在于世界大部分地区的问题、日益增长的危机、不可容忍的暴力;我们认识到,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建立、有关法律文件的通过以及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执行和发展新的海洋秩序已取得成就。”?
该宣言重申了执行和逐渐发展下列适用于世界海洋的原则:“1.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包括经济发展的权利,健康的环境和和平生活的权利;2.国家间和子孙后代之间的平等原则;3.合作原则作为社会、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其执行特别通过:建立共同管理区域或共同开发区,生态系统的共同管理,合作发展或共同开发技术;4.和平解决有关海域争端的原则。”该宣言号召所有国家的人民通过适当的渠道和机构推动下列行动:“1.所有国家应批准和执行《海洋法公约》以及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产生的公约,应提出适当的组织和固定的框架;2.科学家应承担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重要性相适应的责任,据此进行规划和决策;3.物质、环境、社会、经济和海洋事务物质方面的意义以及海洋在生命起源中的关键作用应在各个层次的教育中得到强调;4.研究与发展应牢记广大人民的需要和利益;5.宣传媒介应认识到他们对下个世纪海洋管理问题给予适当强调的责任。”
宣言在最后的结论中指出,在重申上述原则和表达我们支持《北京海洋宣言》建议的行动和措施的同时,我们坚信,现在已建立的海洋管理,既复杂又始终如一的体系、一体化的地方共同体、区域合作与全球机构,实际上正在或应该成为21世纪部分世界秩序的典范。
最后,全体与会代表以热烈的掌声通过了《北京海洋宣言》。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国际法->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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