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muxtpi 发表于 2009-2-3 19:25:16

国际金融新秩序与香港

     编者按:作者饶余庆先生是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教授,国 际知名学者。本文系其一篇论文 之摘要,1999年6月9日发表于香港《信报》,在海内外引起较大反响。经作者授权,由本期 《金融法苑》执编郭雳校改缩编,在此刊出,以飨读者。(“金融新秩序”对应之英文为“ New Financial Architecture ”,简称NFA,港直译作“金融新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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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与分析?
         
    布雷顿森林体制(即联合国主持下的固定汇率制)的崩溃,可说是“二战”结束后,国际金 融领 域的最大灾难。该体制固然有许多缺点,但却在25年的时间里,大致保障了自由世界国际金 融的稳定以及经济的繁荣与增长。其解体之时,正值货币主义抬头。此学派极力鼓吹浮动 汇率制,认为汇率自由浮动,加上期汇市场的广泛使用和发展,便可解决所有国际金融问题 。30年来的事实,完全否定了这种过分简化的理论。实际上,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危 机非但没有消失,反有变本加厉之势。为简便起见,我们可将布雷顿森林体制崩溃后的种种 金融危机,分为以下几类:? (一)牵涉主要国家货币——美元、英镑、日元等的汇率危机。? (二)国际收支失衡的危机。其中以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所直接造成的国际收支危机为最显著 的例证。? (三)第三世界债务危机。1982年夏,墨西哥宣布无法偿还外债,接着许多拉美、亚非、东欧 等国也纷纷要求暂缓偿还外债。? (四)证券市场危机。1987年10月,因美、德两国在利率和汇率问题上发生歧见,导致华尔街 股市暴跌,触发全球性股灾。? (五)地区性货币集团的汇率危机。最显著的实例是1992至1993年间的欧洲汇率机制危机,导 致英、意两国被迫退出。? (六)货币与债务混合的危机。主要实例是1994至1995年的墨西哥危机、1998年8月的俄罗斯 危机和1999年1月的巴西危机。? (七)货币、银行和债务混合的危机。最显著的例证是历时已两年,至今尚未结束的亚洲金融 危机。就范围之广、时间之久和影响之大而论,亚洲金融危机可说是“二战”结束以来,最 严重的危机。? 上述危机,强调了一个不容逃避的事实,即重建国际金融新秩序,已变得刻不容缓。?   
         
    二、康德苏眼中的“金融新秩序”五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康德苏在1998年10月就金融新秩序的基本原则,提出了自己 的看法:? (一)高度透明。各国政府、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都有责任向公众经常地、准确地披露政策 、法令、措施以及业务与财务状况。? (二)银行与金融制度的改进。各会员国须改善和加强金融监管制度,采用国际认可的会计、 审计、保险、支付系统等方面的一贯性准则。? (三)私营机构的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各国财金当局应加强与私营机构的沟 通与合作,鼓励私营机构参与金融危机的预防、债务的重整、国际债券条款与巴塞尔资本充 足比率的修改、应急信贷额度的提供等活动。? (四)有序的自由化。金融自由化,特别是资本流动的自由化,须在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业已 相当完善的前提下,按部就班地进行。? (五)国际金融市场的现代化。各会员国的金融部门,须尽快地采取国际公认的财政与货币管 理、会计审计、企业管治及破产法的准则。? 上述原则,当然是无可厚非的“金融新秩序”,如没有这些支柱,便难以长期维持。然而, 它们也只是必要的,而非充分的条件。单靠上述五大原则,“金融新秩序”未必就能成功。 例如,康德苏在声明中,对国际汇率稳定的问题只字未提;但是很显然,“金融新秩序”如 不能维持汇率的一般稳定,而任由汇率危机不时爆发,则该名词便毫无意义。?
         
    三、有关“目标区”的建议
         
    目前局势下,重建布雷顿森林体制殆无可能,于是许多经济学家退而求其次,提出了“目标 区”(target zones)的建议。所谓“目标区”,是指通过各国金融当局的合作,把汇率波 动限制在一定范围以内(通常以中心汇率的10%至15%为上下限),其中尤为着重的是少数主 要货币——美元、日元和欧元——间汇率的稳定。“目标区”的最大优点,是它能防止突然 的、与经济基本因素无关的汇率波动,阻止恐慌的蔓延。著名学者如克鲁格曼(Krugman) 、麦金农(McKinon)和博格斯顿(Bergsten)都赞成此议;而在政府方面,最积极的则要 算德国政府。? 然而当今年春天,欧盟与日本向美国试探合作建立“目标区”时,却为美国所拒绝,其官方 表态为:稳定汇率的关键,应取决于各国政府采取稳健的宏观财经政策。这一立场应当说是 相当虚伪的,过去在其自身利益有需要时,美国不惜亲自出面,带头组织主要工业国家进行 汇市干预,其最佳例证就是1985年的广场协议(Plaza Agreement)和1987年的罗浮协议(L ouvre Accord)。经济学家指出,这两个协议虽未使用“目标区”的概念,但内容上却与“ 目标区”大同小异。此番美国之所以转变态度,无非是因为现在其经济表现十分理想,大可 不必理会汇率变动而已。?
         
    四、“托宾税”与资本管制
         
    事实上,康德苏原则中还忽略了如何运用税收和其他手段,来减少汇率的过度波动和其可能 引起的恐慌;而在有关的提议中,最著名的要数“托宾税”(Tobin Tax)。诺贝尔经济学 奖得主托宾,在其1978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主张“在国际金融的飞轮上撒些沙子”(thro w some sand in the wheels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以减少汇市的过度敏感性,遏 止不合理的投机浪潮。他认为,对外汇交易总值征收约百分之一的交易税,便可达到此目的 。近年来频发的金融危机促使学者们对“托宾税”开展了深入的研究,而这些工作又为其合 理性与可行性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注脚。? 此外,康德苏也没有提到资本管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实际上,不仅多数新兴经济仍然维持 资本管制;就连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直至最近也还保留着资本账户的外汇管制。例如,英 国和日本就都是在1979年后,才逐步撤销资本管制的。此次亚洲金融风暴中,中国大陆与台 湾的经济表现较好,其中一个原因是两者仍维持着资本管制。马来西亚也因此在1998年9月 ,重又开始实施资本管制。
         
    五、港府拟采取的措施及三大国际金融组织
         
    本人绝非主张应无条件地采纳“目标区”、“托宾税”和资本管制,但也反对对这些建议持 全盘否定的态度。我认为,除非不想建立真正有效的“金融新秩序”,否则,任何对稳定国 际金融和汇率有利的建议,我们都应采取开放的、实事求是的态度,探讨在什么条件和什么 国家或地区中,可以实行上述措施。以香港而论,作为一个高度开放的国际经济、商业和金 融中心,“托宾税”和资本管制是无法考虑的。但如果全世界所有国家和所有金融中心,都 同意征收“托宾税”的话,则香港也无反对之理。事实上,1998年初,大量“热钱”涌入本 港时,港府就拟实施“负名义利率制”,只不过因为后来“资金流”随即变化,没有最终得 以实行,而负名义利率其实也可视为“托宾税”的一个变种。? 顺带指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过去惯以家长口吻教训其会员国。但此次亚洲风 暴中,两者均受到经济学家的严厉批评。前者受到抨击,是因为其对亚洲风暴估计错误,而 又过分依赖传统的紧缩政策,致使亚洲经济损失惨重。后者遭到指责,则是因为发放所谓“ 软贷款”时过分松懈,忽视了亚洲所普遍存在的腐败、裙带关系以及道德风险等问题。客观 地说,两者也确应虚心检讨自身缺憾,改善其透明度,增强其责任感。相反,另一个长期以 来较为低调的国际金融机构——国际清算银行(BIS),却得到了普遍的尊重,至少没有多 少恶评。在其主持下的1975年巴塞尔协定(Basle Concordat)、1988年巴塞尔协议(BasleAccord)以及1997年银行监管基本守则,都已为金融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 港)所接受和遵守。我个人并不赞成英国政府将上述三大机构合并为一个超级国际监管者的 建议;但我同意,这三者都是任何“金融新秩序”的三大执行机构,确应加强彼此沟通与合 作。?
         
    六、金融新秩序与香港
         
    综合专家学者们的意见,亚洲金融风暴的主要起因,不外是:缺乏透明度、外债(尤其是短 期外债)过巨、金融监管与风险管理不善、企业负债太多、银行与财务公司不稳或破产、外 汇存底薄弱、财政赤字过大、贪污猖獗、道德风险与裙带关系盛行……等等。这些因素,我 们虽不能说完全不存在于香港,但其适用性却是较低的。? 然而,由于香港奉行开放程度极高的经济,又是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金融、商业、航运和旅 游中心,因此本港无法置身于亚洲风暴之外,港币也成为国际投机家狙击的对象。为了捍卫 港币和联系汇率,本港大幅加息四分三厘两次,对经济打击很大。高息又直接导致资产价格 的暴跌,引发了两种效应,其一是对消费和投资的财富效应,其二是对企业融资的信贷效应 。这些不利效应再加上亚洲总体需求的疲弱,便造成了三十年来香港所经历的最严重的经济 衰退。简言之,香港是亚洲金融危机的受害者,而非引发者。? 香港对亚洲乃至全世界金融稳定的贡献在于:? 1?港币和人民币,是1997年7月2日以来,未对美元贬值的两大亚洲主要货币。由于人民币 尚非可自由兑换,因此港币成为了唯一未贬值的可兑换货币。? 2?香港拒绝参加竞争性的贬值,也拒绝采取损人利己的政策(Beggar-thy-neighbor polic y)。? 3?香港忍受了痛苦的内部调整(价格、工资和成本的下调),维持了联汇制和金融稳定。 这与新加坡和台湾的做法完全不同,新加坡和台湾的经济基础较好,又有庞大的外汇储备, 但仍采用了贬值的手段来转嫁其困难。? 4?即使面对严重的经济困难,香港仍然履行了其国际义务,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泰国 和印尼分别提供11亿美元的信贷。? 从“金融新秩序”的观点来看,香港完全尽到了其国际责任,是问心无愧的。试想,港币如 脱钩或贬值,会有什么后果?可以肯定,人民币也会贬值,结果是掀起新一轮贬值之风,亚 洲危机将更恶化,最终将拖垮美国和欧洲。然而西方传媒,对香港的这些贡献,基本上可以 说是只字不提。实际上,自回归以来,其对香港所感兴趣的,只不过是不利消息的报道以及 负面的批评。?
         
    七、香港不受尊重的原因
         
    ?香港的利益和意见,在国际上不受尊重,基本原因有二:其一当然是香港规模太小,在国际 上无发言权。其二是少数工业国家包办着国际金融的决策权,而它们的切身利益,与全球多 数中小国家或地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利益并不一致,有时甚至还互相矛盾。? 谈到少数大国包办国际金融事务,应从“五国集团”(G 5)说起。1975年,五大发达国家 (美、英、德、法、日)的财长举行会议,检讨布雷顿森林体制崩溃后的金融改革和全球财 经大事,以后每年照例举行一次。后来,由于意大利和加拿大的抗议,“五国集团”于1986 年邀请他们参加,组成了“七国集团”(G 7)。? “七国集团”的构成很不合理。首先,它们都是富裕的工业化国家,没有一个是发展中国家 。其次,七国之中本已有四个是欧洲国家,而近年来,同处欧洲的俄罗斯也被邀出席七国高 峰会议。此外还有一个所谓“十国集团”(G10),其成员是上述七国加上其他三个欧洲国 家,即荷比卢、瑞典和瑞士。从地理分布的角度而言,“十国集团”比“七国集团”更不合 理,除被认为是“富人俱乐部”外,简直还是“欧洲俱乐部”。? 1998年初,美国邀请了22个国家或地区的财长,在华盛顿讨论如何改进国际金融制度,此即 所 谓“二十二国集团”(G22)。后来因加上比利时、荷兰、瑞典、瑞士,又成为“二十六国 集团”(G26)。但它们只是临时性的安排,不能与“七国集团”或“十国集团”这些经常 性和长期性的组织相比,真正决定国际金融事务的大权还操在“七国集团”手中。无论从经 济或地理的观点而言,“七国集团”都缺乏代表性,当然也缺乏公信力,因此就国际金融秩 序的重建而言,“七国集团”可以说是一事无成。而国际货币基金实际上也是由“七国集团 ”所操纵,美国学者艾提耶(W. J. Ethier)在其《现代国际经济》一书中指出,“国际货 币基金往往只是将‘七国集团’或‘十国集团’内定的决策,事后批准执行而已”。? 我个人认为,“金融新执行”如果要有公信力,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支持和拥护 ,目前“七国集团”垄断的局面非改变不可。最实际和方便的改革,是先将“七国集团” 扩大为新“十国集团”。新加入的三个成员,应该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或新兴经济,即中国 、印度和巴西。? 根据世界银行最近公布的世界发展指标,如以购买力平价(Purchasing Power Parity, 简 称PPP)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为准绳,则全球十大经济依次是美国、中国、日本、德国、印 度、法国、英国、意大利、巴西和墨西哥(见今年5月8日伦敦《经济学家》报道)。换言之 ,将中国、印度和巴西列入新“十国集团”,是有充分经济根据的。无论从地理上或经济上 看,新“十国集团”都可以初步纠正“七国集团”存在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 ??
         
   “老妇人”(Old Lady):国际经济界对英格兰银行的俚称, 因其历史悠久、资格老而得名。 英格兰银行成立于1694年,由私人出资以股份公司的形式组建,当时它只是一家很普通的商 业银行。1833年,国会立法规定英格兰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无限法偿货币,《1844年银行法》 促使银行券的发行日益集中于英格兰银行,使其开始向中央银行转变。?
         
    穷人的银行:国际经济界对世界银行两大附属机构之一的国际开发协会(Int ernational Dev elopment Association)的俗称。该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对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条件优厚 的长期贷款,贷款不计利息,只收0.75%的手续费;期限可长达50年,头10年可不还本,第 二个10年内每年还本1%,以后逐年还本3%;并可用借款国货币偿还,以此来促进发展中国家 的经济发展,故被称作“穷人的银行”。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国际法->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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