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之外无美国——“近距离看美国”后的遐想
翻开丹尼尔.布尔斯廷的《美国人—民主历程》,扉页上写着这样一句话:“美国生活是一种强烈的溶剂。”(乔治.圣塔耶纳)在我把这本书读过大半之后,我更加迷惑了:“这就是美国么?——随着铁路将新的文明从一个大洋延伸到了另一个大洋,开拓者的足迹踩过广袤的荒野,盘踞在铁道旁的小镇,造就了汇聚各色淘金客、拓荒人、‘不法的地方行政长官’、‘诚实的亡命徒’和踌躇满志的律师们的北美新社区。”布尔斯廷一下子把我带回了美国发生着大变革的时代,在他看来,“无数不为人们注意的革命,不是发生在议会大厅里、战场上或是街垒旁,而是发生在家庭、农村、工厂、学校和商店等处,无所不在,无远勿届。”其实,这何尝不是历史的本来面貌呢?难道真的有一个所谓的线索在引导这历史的前进吗?也许,正是在这样的混乱、变动和更替之间,美国人共同“创造和发现了新的民主世界”。这种布罗代尔式的叙史方式,在保持了历史的多义性的同时,确实增加了人们,特别是与这段历史距离遥远的人们理解异国历史和文化的难度。好在人们对于美国的好奇,远远止于学者们追根溯源的思考,人们只是在想,这个号称当今头号强国所标榜的这样或那样的价值观究竟有几分真实,那里的人们又是如何生活,如何实践着这个国家一贯强调的平等、自由和民主?
这时候,一对在佐治亚州谋生的中国留学生夫妇,为了满足大家的好奇,写了三本“介绍美国社会一般百姓生活中的法律,政治情况”的书——“近距离看美国”系列丛书。目的也是很实用的,就是要让远在中国的朋友了解一个相对真实的、矛盾的和复杂的美国,尽量避免再以简单化的思维逻辑抹杀、甚至无视彼此文化之间的误解与隔阂。
然而,就是如此实用的目的,也不是可以三言两语就说清的。比如,在开始要回答朋友们常常会提出的“美国的自由到底是什么滋味啊”之类的问题时,作者不得不绕了一个弯子,先介绍一下在美国生活的种种不自由:经济压力下的不自由,文化冲突下的不自由,种族矛盾下的不自由,法网密布下的不自由……于是乎,许多在国内习以为常的事情,都得要三思而后行了,因为这一不小心就是违法;而在美国因违法而被捉,就甭想找个什么熟人、亲戚的帮你“摆平”,美国警察叔叔才不吃这套,倒是你自己更加会吃不了兜着走。一方面,作者力图先让我们了解,在这个国家,法律是最最不能含糊的,执法者就是认认真真地执法,司法者必定小心谨慎地捍卫法律的尊严,谁都不会和你和稀泥、卖人情;另一方面,作者才可以谈谈,美国人又是怎样严格地捍卫自己的自由和权利,以至于宪法中的每一个字都会成为公民自由的保护神。
丛书的作者林达夫妇,就是从法律谈起,确切的说,就是围绕着美国宪法展开叙述:由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及其引发的宪法案例,组成了丛书的第一辑《历史深处的忧虑》;第二辑《总统是靠不住的》,介绍了美国宪政史上几次宪法危机,演绎了美国的政治制度是如何与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力展开较量,并且成功地把权力的手脚约束在宪法的范围之中;第三辑《我也有一个梦想》同样是从美国宪法开始,深入分析了种族问题在当今美国的复杂背景,从立宪时期的冲突和妥协,南北战争的爆发,到民权运动10年的斗争和最终取得的平权法案的立法胜利,已经远远超越了所谓黑白种族之间的歧视这样一个简单的定性,追溯到根源于人性深处的两股力量—自私、偏见与平等、宽容—之间的斗争,而后者又是如何运用宪法和立宪先贤们所信仰的自然法的力量,逐步成为社会的主流,并且又为进步的立法所巩固。
在读者们惊讶于美国人对于宪法的坚定信仰之际,也逐渐领会了宪法文化在塑造美国的历史进程中起到的决定性作用。
作者还特别留意了一些中国读者容易发生误解的观念,比如一般认为,宪法所阐释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等自由,是为了保障人们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来发现真善美的价值理想,从而逐步接近伟大的人类真理和社会正义。可是,这肯定无法解释,美国为什么允许诸如新纳粹、三K党以及其他宣扬各色臭名昭著的种族歧视观点的组织的合法存在,甚至允许反美国、公然号召武装颠覆政府的极端组织的合法存在,因为,在我们看来这些极端组织及其宣扬的观点是非常危险和有害的,与我们可以接受的基本价值观念背道而驰,与崇高的真理追求更是南辕北辙的。问题恰恰在于,美国的宪法所保障的自由,特别是上述四大自由,并不是作为达到任何可能的真理的手段,这些被认为是天赋的人类生存之基本自由得以切实保障本身就是——目的!这些自由其实与真理无关。在书中提及的关于三K党言论自由案,就有曾经为争取黑人民权运动做出重大贡献的“美国公民自由协会”派出律师免费为案中的三K党辩护。他的律师是这样解释言论自由的:“自由言论就是自由言论,对于流行观点和非流行观点都是一样的。我们不可能一边宣称这是一个自由的国家,一边又把言论划为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两部分。如果有一种检查制度可以把三K党从电视里剔除去,那么,同样的制度也许早就把马丁.路德.金的讲话从阿拉巴马州剔除去了。……这正是我们必须为自由支付的代价。”
权且不论中国的读者是否可以接受这样的自由观,因为即使在宪法学界这都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但是他至少展示了一个不同的视角,更提醒我们“自由是必须支付代价的”。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所要支付的代价往往是非常高昂的;美国在他兑现宪法诺言的每一步上,都让他的人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当然他的人民会加倍珍惜得之不易的自由,也就特别珍视保障这些自由的宪法权利。在这其中,隐含着一个逻辑前提:自由实质上是关于个人的事情,没有做到平等的保护每一个具体个人的自由,在这个社会上的任何一个个人的真正自由也就没有了保障。因此,你不可能对于别人的自由受到侵犯的事实无动于衷,你对别人自由的漠视终将会葬送你可怜的自由。林达在他的书中,两次引用了美国当代黑人女诗人玛雅.安吉鲁提出的质疑:人是不是需要解放自己?人是不是需要解放别人?人能不能够不解放别人只解放自己?人能不能不解放自己只解放别人?
凡是用心聆听的人都会发现,这种质疑的声音一直回响在美国建国以来两百多年的历史之间。
今天被我们称作美国独立的事件,在距今两百多年前的世界史上,完全可以被称作是一场伟大的革命;此前,还没有一个人类的政治共同体公开宣称,他们是基于“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立国,所谋求的就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个目标,是当时的殖民地人民基于对人性本质的思考所定下的;立宪先辈们仍然坚持了这个最贴近于个人理想的目标制定了宪法,此外别无鸿图大志。甚至在赶跑了英国军队之后,还来不及制订出一部更加完备的宪法,就解散了军队,恢复了平静的生活。没有中央政府,没有总统,也没有其他更加鲜明的新兴国家的权力象征,可是,没有人否认,美国已经在一个革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了。所以,在美国的教科书里,往往把美国的独立称作是“革命”。《独立宣言》所确定的基本原则,都在美国宪法以及其后的修正案中逐步地得以体现;美国宪法的制订是包容了许多妥协精神和现实主义态度的,而宣言所确立的个人理想,却已经远远地超越了它的时代。
宪法一开始并没有解决黑人奴隶制的问题,这对于一个宣称“人人生而平等”的国家而言,是一件很尴尬的事情。南北双方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但是在爆发内战以前,宪法毕竟没有为解放黑人奴隶打开大门。“挑战司法”就为废奴主义者改变这种局面的努力创造了契机。所谓“挑战司法”,就是因为对于某一项法律的合法性发生怀疑,公然以触犯这项法律的方式开始诉讼,以致最终由最高法院以判例的方式来确定该项法律的合法性。这样的判例,往往就会成为美国法律史上的“里程碑案件”。林达在《我也有一个梦想》中介绍了1839年“阿姆斯达案”。这是一个一波三折的案件,一度成为全美国民众的焦点;也为读者了解“挑战司法”这一特殊的法律斗争方式提供了很好的素材。全案的高潮部分,是曾任美国第六届总统,当时已经73岁高龄的约翰.昆西.亚当斯,他还是《独立宣言》的签署人和宪法起草人之一约翰.亚当斯的儿子,出庭为一群来自非洲的黑人辩护。年迈的小亚当斯在最高法院的法庭上,指着墙上悬挂的《独立宣言》说,我认为,在这个案子里,只有自然法是对我的当事人最为适用。我们的建国之父们正是在这个原则上建立了我们的国家。法庭是公正的维护者,这意味着法庭必须永远保护每一个“个人”的权利。
从他的话里,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美国人在理解他们国家的法律基础时的一条脉络:自然法——《独立宣言》——美国宪法。宪法的内容可以通过前二者得以阐释,它的条文可以经过议会的修正而增加,正如美国可以从独立时的13个州逐步壮大为今天的50个州,但是,宪法不可以被违反、被蔑视、被玷污,不论是议会、总统还是大法官都无权这样做;因为,宪法之外就没有美国了。
那群漂泊来到美国的黑人,因为美国的法院最终认为他们是自由人而不是奴隶,又被帮助他们打赢官司的废奴主义团体送回了非洲。这案子并没有解决美国国内的奴隶制问题,但它把问题又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毕竟最高法院又一次承认黑人在他们的故土上一直是自由的,奴隶制度已不能对于黑人作为人类的一员享有获取自由的权利予以否认,因为黑人也是“生而自由的”。这个案件距离解决黑人的宪法公民权问题还相差很远,但是“挑战司法”的方式就是在尊重宪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公正的基础上,一个木桩一个木桩地向前推进;延续这个传统,才会发生60年代的黑人民权运动,才会有黑人敢于运用“非暴力”的道德力量实践种族平等的梦想。
林达是在美国谋生的新移民,他们的朋友朱学勤也在其文章里说,林达夫妇在美国“以小贩为生,在草根层摸爬滚打,一点没有在美留学生阶层的那些坏毛病。”所以,林达在介绍美国之余,也比较经常指出一些亚裔尤其是华裔新移民中存在的问题。谈到种族歧视,在华裔当中就常常存在看不起黑人的现象,而且还比较讨厌犹太人。可是,作者直言不讳的指出,60年代黑人民权运动的成果,华裔是主要的受益者之一;特别是60年代通过的平权法案,极大地改善了华裔在美的社会环境。更为重要的是,“黑人对于美国文化的整体贡献,是华人望尘莫及的。”从另一个角度,我们不得不承认,华人文化中其实是有一些自我优越感在起作用的,我们并不善于处理复杂的种族关系,往往过分夸耀自己文化的“同化”力量,而忽视了不同种族“融合共存”的平等交往。更深入思考会发现,为什么华裔还要通过黑人民权运动的推动才“搭便车”式地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除了人数方面的原因,是不是还有其他因素在其中发生作用?美国宪法文化对于华裔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呢?
林达在写辛普森案件时,专门提到主审此案的分别是两个日裔的法官——依藤法官主审辛普森案件的刑事部分,藤崎法官主审民事部分。至少可以从中看出,日裔在美国已经获得了比较高的社会地位,甚至已经可以进入到美国文化最神圣的法律殿堂,成为捍卫法律的“大祭司”。
或许,这样的比较仍然不能说明什么,华裔作为新移民要融入美国文化是需要时间的。作者也提起,在一次朋友聚会中,有人说起有些华人老板特别抠门,有时工人加班都不给加班费。这时,朋友的一个刚到美国才两三年、只有十二岁的女儿在一旁听了,竟本能地用英语大叫:“这是非法的!”大家一时竟愣住了。
看来,真正的法治教育还是要从娃娃抓起。大概这也对于我们将要建设法治国的尝试,会有所启发吧。
作为书评,只能提供一个大致的轮廓,具体的故事还要读者自己去细细品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书的作者沿袭了跨文化交流的读物常用的模式——书信体,增加了作品的亲切感和趣味性。但是,在你一气呵成读完之后,希望不要忘记再一次问自己:这就是美国么?
因为美国的历史和文化远不止这一种写法。
作者单位:厦门市人事局
【注释】
无
【出处】
无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宪法->外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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