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的种子:司法公正——评丹宁法官的著作
据说古希腊时,曾有一位教法律的老师跟他的学生闹过这么一档子纠纷:老师与学生订了个学费协议,该协议约定学生学成后打赢第一个官司即应支付给老师学费。这位法律学生满业出师后,不知什么原因,一直没有支付这笔学费。或许,古今中外都一个样:新进律师总是很难招揽到业务。老师便将学生告到了法庭,并向法官提出:无论法官判他胜诉还是败诉,他都应该得到一笔钱,理由是:若判他胜诉,根据判决,很显然学生应该付钱;若判他败诉,根据学费协议,学生打赢第一个官司即应支付学费,学生同样应付钱。学生的抗辩也很有意思:无论法官判他胜诉或者败诉,学生都不应该付钱,理由是:若胜诉,根据判决,学生当然不必付钱;若败诉,根据学费协议,学生也不必付钱。这个故事可能并没有真正发生过,只是虚构的。但至少说明一点:法官可不是闹着玩的,没那么好当。谁要处在这个故事中法官的位置上,都会觉得左右为难。我手头现在就有一位法官自己写的一套书,这套书的大部分讲了这位受人尊敬的法官自己审判的案件故事。这就是英国前民事上诉法院院长,传统职务称为“掌卷法官”的丹宁勋爵的《家庭故事》、《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的未来》、《法律的界碑》以及《最后的篇章》的中译本。在我的记忆中,法官因其职业的特殊关系,一向不怎么抛头露面,著书立说的更是凤毛麟角。而且,一位外国法官的六本(!)著作六个月内在中国一下子出版发行,这事要搁在三十多年前,真是匪夷所思。想那时,我们的前辈和前前辈曾豪情万丈地“砸烂公检法”,对无法无天式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的文化大革命”乐之不疲时,我们对这种“腐朽的资产阶级辩护士”内部批判、避之如瘟疫尚来不及,何曾能让其毒害革命热潮中的国人?
不过,“时代不同了”,人也不可能总像过去那样发高烧似地“抽疯”。我记得余秋雨先生在是否应对其文革时的文棍行为忏悔的“两余之争”时,这位可敬的先生曾援用了英国的布莱克斯东爵士的话,说懂得法律乃是每一个绅士和学者应有的教养云云。余杰先生也不甘居后,他说就双方争议中所涉及的某些具体法律问题,曾求教咨询过北大法学院的法律专家。两位文化界的闻人对法律的教养和知识如此倚重、推崇,真令吃法律饭的人精神为之一振。跟三十多年前相比,如今岂不是又一场“文化大革命”——“法律文化大革命”?不过,发生“法律文化大革命”的还不单单局限在图书出版界、文化界,大大小小的报纸、电台、电视台都早已纷纷开设有关法律的栏目、专题或固定的节目时段了。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甚至出资主持开办了“要司法”免费法律咨询电话热线。各式各样免费或收费的电话、网上法律咨询也早如雨后春笋似地冒了出来。还有八九千家作为“正规军”的律师事务所那就更甭提了。
在如此火红的“法律文化大革命”的大好形势(注意:是大好,不是中好或小好)下阅读和评论丹宁法官的著作真是适得其时。丹宁法官长达60年的法律生涯,其中38年的高等法官生涯所积累的司法实践经验究竟能带给我们怎样的启发?我们不会仅仅以看侦探小说一样的猎奇眼光来看待他的著作吧?
有人说,一种外来文化(其中当然包括法律文化)通过译介引入我们的汉语阅读世界后,经过一代又一代人慢慢咀嚼、消化、吸收,最终多少会变成我们自己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我们包容并蓄的汉语文化曾有强大自信的伟大传统,它教导我们甚至都不必计较顾忌这些文化遗产的最初源头在哪里。我要是对我家念佛的老母亲说佛经都来自印度,她老人家一定会瞪眼骂我多事。
依我看,如果我们不以小家子气的心胸看待人家的东西,丹宁法官的著作的确能给我们许多启发,其中可资借鉴的东西也不在少数。千头万绪之中,我着重向大家介绍、评论丹宁法官的一个最重要的司法哲学,那就是:坚持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动摇。
说起“公正”,这可真是一个容易激起无限美好遐思的字眼,正惟如此,她也同样是争论纷纭的永恒话题。不过,现在大家都基本赞同一种叫做“结果公正”和“过程公正”的划分。在法律上,前者可称为“实质公正”,后者可叫做“程序公正”或“形式公正”。
司法公正最主要关心的就是“程序公正”,或者说,司法制度存在的根本价值就在于其包含和坚持程序公正的思想原则。试想想,一个歹徒在光天化日之下杀人或者抢劫,我们为什么不允许警察或路人当场把他打死(除非持凶反抗)或者痛揍一顿,非要经过一道司法审判程序来惩罚他不可?难道只是为了使我们的法院和检察院看起来更忙碌些?照理说,当场打死他或痛揍他一顿都是他应得的惩罚,这符合“实质公正”(结果公正)。然而,维系一个文明社会的秩序和稳定需要有更经得起推敲的准则。人们不用多想就能理解到:许多事情并不像光天化日下的杀人抢劫那样一望而知,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都是偷偷摸摸地进行的。这的确给达到实质公正出了不小的难题。在丹宁法官所处的司法传统中,人们绝不肯牺牲程序公正来迁就实质公正。丹宁法官的书中就讲了不少这样的案例故事:法官违反了基本的司法程序公正原则,哪怕只是一个小小的程序公正要求,其判决都会被推翻,而不论其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其中,甚至有一位好事的法官只是因为喋喋不休问了太多的问题,双方都认为没有得到公正审理,一同上诉了。最终这个案子推翻重审,这位急性子的法官也为此丢了职。这种“将公正进行到底”的精神在我们这里的确太难以理解了。我们的司法目标主要还是冲着实质公正去的:法官不判错案,检察官孜孜以求永世翻不了的铁案。至于是否程序公正,不知有意还是无意,经常会被或多或少地忽略掉了。这样,刑讯逼供、诱供等完全为文明法治社会所诟病的“毒瘤”现象,在我们这里时常有所耳闻。
我的含义并非实质公正不值得追求。当然,最完美的结果是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结合起来:程序公正,也不弄错案。但是,完美的东西往往不容易得到。再说,“正确”与“错误”的分界线总是模糊不清,不好掌握,折腾人的神经;而是否违反了公认的程序公正原则,只要不是傻子,不怎么费劲都能看出来。主持了司法程序公正,令那些即使对结果不满的人也只能口服心服。丹宁法官本人就提供了这样的例子:许多从他主持的法庭两手空空出来的当事人也心存慰藉,没有愤愤不平,因为他们受到了丹宁法官的公正对待。
程序公正原则本身并没有什么难以弄清的玄秘之处,或者不切实际、难以施行的东西。相反,它所体现的一些道理、常识十分简单明了。在丹宁法官所在的普通法传统中,比如,有这么一条:“任何人不得充当涉及自己事务的法官”。这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回避原则,它还意味着,一个人不能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法官不能介入争议太多,变成争议本身的一部分。有关法官偏袒,丹宁法官所处的司法传统认为,不是一定要找到法官偏袒的真凭实据(那玩意太难找了!),只要正直的人存有法官可能偏袒的疑虑,法官的公正形象即遭到了破坏,法官就应该回避,这样的判决也应当推翻重审。按丹宁法官的说法,“公正必须来自信任:而当正直的人认为‘法官偏袒’时,信任即遭到破坏。”。这种彻底的程序公正的原则同时也意味着,我们社会中流行的法官对机关、企业和个人“送法律上门”,在他们那里也同样会引起很大的疑惑。
如果将生活本身,或者法律下的生活看作是一场严肃的游戏,程序公正所主导的司法公正原则真正体现了一种“费厄泼赖”]的游戏精神。正如我们不愿意看到一场精彩的足球比赛被不公而又糟糕的裁判糟蹋一样,我们也不愿意我们在法律下的生活被不公的司法摧残和折磨。那样,短暂的人生就充满了太多无趣、悲苦的东西,那不是我们所向往的生活。
有人说,司法公正将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读罢丹宁法官的著作,我忽然感到:司法公正还将是社会公正的种子。那些希望过有趣、体面有尊严的生活的公民,没有理由不细心呵护这颗宝贵的公正种子,令其发芽、茁壮成长,使我们和我们的子孙后辈能生活在公正带来的怡然自得的幸福中。
转载自《图书商报 书评周刊》,但未对作者原稿做删节。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诉讼法->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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