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pxvgpd 发表于 2009-2-3 19:25:34

转型与冲突——评李贵连先生之《沈家本传》

     1883年(同治四年),沈家本终于考取了进士。举人到进士这条路,他整整熬了18年。18年的光阴,一个25岁的小伙子,变成43岁的中年人。在现在看来,别人都上司局级了,他却刚刚拿到博士学位。拿到学位当然还要熬,这一熬,又是十年。当沈家本外放到天津府独当一面的时候,已经是一个53岁的长者。这一外放,又是7年的时间。60岁,正是今天所谓"一刀切"的时候,然而,对于沈家本来说,"政治生命"才刚刚开始。
      
    现在,学界中人很少有不知道沈家本的。这个名字对中国法律现代化实在太重要,大多现有重要的部门法,其渊源都要上溯到二十世纪初的那个年代,而当我们的目光注视那个年代时,就不可能不接触到"沈家本"这三个字。但是否有人注意到,这个被认为是几千年中国固有法律体系的终结人,不但是传统体制的忠诚维护者,而且本来就出身于律学世家。其父沈丙莹,曾任刑部司员十多年,沈家本未中进士前职司刑部近二十年,和他父亲不能说没有关系。而沈家本"以律鸣于时",也早在考取进士之前。仅此,已足以想象他对传统律学的深厚感情,又因此,就更难以想象,是这样一个人成功地领导了一场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制转型的浩大工程。然而,或许正是这样的经历,才使沈家本对固有法律体系的弊病能够洞察纤毫;或许正是这样的经历,使得他对传统法制的批判在当时极具说服力;也是因为这样的经历,使得由他来领导这场意义深远的法制改革在当时无可争议。但是,沈家本究竟怎样走上改革旧律制定新法的道路的呢?主观的愿望是有的,但是,从《沈家本传》中我们看到,一种历史客观环境对人物的选择,和人物自身的能力与主观愿望错综复杂的交织在一起,难以分清先后。
      
    首先,当时可以承担这一改革重任的并非沈家本一人,只是当著名的律学家薛允升、赵舒翘等人皆因种种变故失去了机会,沈家本才成为朝廷的唯一选择。其次,如果沈家本不经历保定那场惨剧,对于旧的制度的改革决心,或许不会有以后那么坚定,又如果,沈家本竟然因此殒命,那么,清末修律的重任又将落在谁人肩上呢?换一个人,改革的结果又将如何呢?最后,正如贺卫方先生的序中提到,如果,沈家本在肩负起修律重任前,不是在官场历练多年,深谙"官场逻辑",那么,仅仅是精通律例又会如何呢?对这些前因后果,《沈家本传》通过具体历史场景的展开,一一作出回答。这样的回答,使得人物不再是某一个点,而是成为了历史过程中的一个因素。而选择传记这种体例来表达思想人物,有效摆脱了试图根据少量的几个著作或论述就对人物作出某种价值判断的局限,也从那种通过某种宣称高于其他标准的标准来对人物思想或行为作出一个所谓的综合评价的套路中超脱出来。
      
    如何评价一个重要的法律史人物特别是近代人物,是相当困难的。我个人对此只能得出悲观的结论,即这种评价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对任何一个历史人物的评价都是根据当前状况作出的某种判断,并且,这种判断又是依据这一人物对其后或未来的后果抱有某种知悉或期望的情况下发生的。但历史人物对他所处的眼前形势的估计,和对于他的行为未来产生后果的判断都有可能是错误的,此外,也不能要求一个人去预见他行为的全部未来的后果。而历史评价无非有两种路径,一种是目的论的,即依据人物的主观判断作出评价,一种则是实在论的,即依据行为本身及其后果作出评价。由于目的和后果往往在具体历史环境中是不能形成统一,因此,无论采用目的论还是实在论,都会产生明显的逻辑矛盾。至于历史人物的主观愿望和行为后果的结合也有两种状态,很可能,历史人物的一种判断引起的行为导致与他的预期相反的后果,而这一后果,或许是今天的人们所期许的,或许是今天的人们所遗憾的。也可能出现历史人物的愿望与行为及后果相一致的情况,但是,怎样保证我们的价值判断具有先验的优越性呢?因此,无论出现什么样的状态,都涉及今天人们的价值取向,评价历史人物的复杂性正在于此,对评价的争论经久不息也就不奇怪了。
      
    不过,以上情况只是证明历史评价的艰难。一些人,大可以不理睬这种矛盾,固执地采用一种标准(价值的或形式的),把标准变成信仰一类的东西取得合法性,以最终得出他们想得到的结论,事实上,这样的事情,仍然每天都在我们身边发生。我认为,这是一种对历史或人类的记忆极不负责任的表现。因为,实际上,所有围绕思想人物评价的争论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在两种思路中徘徊,确切地说,是一种决定论(承认人的全部行为完全受到因果链的决定)和非决定论(承认行动的人有选择的自由)之间的争吵。然而,人物行为在具体历史环境中的不可避免性和可避免性的区别才是真正有意义的。比如,我们常常会说,"如果某某做某种选择,他的行为或后果就不会发生"。但是,如果证明这一行为是在某种历史环境下不可避免的,那么,对这种行为的历史评价的意义就会取消,换言之,一旦出现不可避免性的状况,对于这种人物的评价也就失去意义而显得多余了。当然,这种不可避免性是把人物放在具体历史环境中,与哲学中的确定性即决定论是完全没有关系的。
      
    而沈家本和大多的近代思想人物的评价都面临这种不可避免性问题,这也是为什么说评价近代人物应当相当谨慎的原因。现在,越来越清楚,从沈家本那个年代展开的中国法律现代化之路,不是已经完成了,而是将在以后很多年中持续下去。中国今天的法律状况不但谈不上先进性即现代化的完成,恐怕说它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相对固定的观察角度都很困难。这种相对固定性的要求--既是针对学说体系,也是针对价值体系--对一个规范系统是相当重要的。这说明,我们并没有具备一种可以俯瞰沈家本那个年代的优越性,在法律现代化这个定义范围内,我们仍然在不可确知的时空中,对于明天的路将要怎样延伸,除了迷茫或喧嚣,谁也不可能有确定的判断,或许,也不需要有这样的判断。总之,沈家本以及近代展开的法律现代化之路不是今天可以看清楚的,因此,所谓的"盖棺定论"对于沈家本来说,在今天其实是不存在的。而不可避免性的情况也出现在如沈家本这样的近代中国人物的身上,《沈家本传》已经让我们看到,人物的行为及后果从来就不曾如我们想象地那样准确地嵌入在所谓的历史的链条中,所谓的历史的链条,不过是偶然事件的累积和我们一厢情愿的虚构的产物。可能有人会说,这与沈家本所处的剧烈动荡的历史阶段不无关系,其实,平静的历史时期又何尝不是?
      
    我的意思,决不是要取消对历史的思考,而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们能力的限制及不能讨论的问题。历史对人类是如此重要,以致于全部对人类的观察都可以还原成历史的思考。我不知道,人类对自我的认识和对未来的预测,不依据历史将如何可能。历史和现实,除了时间坐标上的区分,差别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因此,那些看似对现实的讨论,其实一直在讨论历史。这样,排除掉历史讨论中不能讨论的东西,使真正的问题得以凸现的工作,对学术研究的意义就非同一般了。那么,什么是我们在法律史等史学中可以讨论的呢?只有真实存在的可观察到的现象才是可以讨论的。而且,实际上,无论是作为科学的法学还是史学,除了对观察到的现象进行陈述并仅仅在此严格的陈述上进行分析以外,我们没有其他办法寻找相对存在的规律,也就无法正确地解释历史和预测未来。总之,规律性的东西不是没有,但必须建立在现象的严格陈述上才可以得到,而所谓的价值判断在历史学中是没有任何地位的。我觉得,《沈家本传》的作者是真正在这种科学定位的意义上对待史学的学者。《沈家本传》的贡献在于,作者积二十年的功力,通过沈家本这个在法律制度变迁过程中的重要人物为线索,对清末时期的法制改革过程作出了较为系统客观的陈述。当然,陈述者的心态依然是复杂的,既要在纷繁的历史现象中凸现人物的真实,还要克制自己的主观意见渗透入陈述中。因此,作者尽量以详实的资料说话,尽量通过对资料的巧妙整理,达到将陈述尽可能接近真实的目的。当然,一点不表达自己的意见是不可能的,细心的读者仍然能够看到,尽管作者深深地隐藏了陈述者的身份,但作者的态度其实已在平静的叙述中了。可以说,作者基本上做到了,让历史仅仅作为历史本身来展示它无穷的魅力。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应该说,作为主要是一个法律改革家而不是思想家,沈家本的重要性在于他的法律改革活动,另外,也在于他的学术活动。他的法学学术活动主要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解析,以及以衔接律学与现代法学为目的的多方位的探讨,由于这种探讨直接与立法实践相结合,从而在中国法学学术史上起到了重要的承上启下的功能。比如,由于沈家本对本土文化的重视,使他在修订法律馆经费极为紧张的时候,仍然组织了近代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民商事习惯调查。而《沈家本传》的后半部,可以看出,由于认识到这种法律实践和学术实践的划分,其陈述基本上从立法活动和学术活动两方面进行说明。其中,后者包括组织翻译外国法典、法学教育等问题,由于沈家本这一人物的特殊性,这些内容附着在人物身上得到刻画,使人阅读起来饶有兴味,而这种观察角度,对法律史的研究方向已经提出了新的要求。事实上,结合这本书和作者最近一段时间的用力方向,可以清晰地让人感到,一种法学学术史的研究方法已经呼之欲出。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法制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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