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vKTFON 发表于 2009-2-3 19:26:05

读《墨子》有感

  我国先秦时期是一个战争频繁,社会动荡的时期,同时也是一个各种思想活动非常活跃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里产生了众多的思想派别,被后人称作诸子百家。而儒、墨、名、法、道、阴阳六家则被公认为是当时最具影响力的思想派别。其中墨家是一个较为奇特的学派。一方面墨家在战国时期就成为了一个盛极一时的思想政治团体,它的学说与儒家的学说并称为当时的显学。战国中期的大儒孟轲曾这样描述过墨家的势力:“圣王不作,诸侯放恣,处士横议,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天下之言,不归杨,则归墨。”而另一方面,在进入封建社会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墨家沉寂了下来,以至于在以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它的学说几乎无人问津。这无疑引起了后人对它进行研究的兴趣,但同时也给对墨家的研究带来了困难,因为后世对先秦墨家学说的记载和评述太少,所以可供我们掌握和利用的资料也就相应的少了,这与对儒家,法家,道家的研究有着明显的不同。也正因如此,先秦时期记载墨家学说的《墨子》一书在我们对墨家的研究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认为墨学研究存在这样一个特点,即同儒,法,道家相比,学术界对墨家的研究很少,但是在这些不多的研究中,在许多问题上学者们的争议却很多,而学者们在对自己所持观点进行论证和对他人观点进行批驳时,又都是援引和利用同样的史料。于是在拜读了这些学者们的长篇大论后,更加感到了对这些原始史料深入和精确掌握的必要性,也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的了解墨家学说的实质。
      
         
    《墨子》这部书综合和全面的反映了墨家学说有关各个方面的思想,包括“尚同”,“尚贤”,“非攻”的政治思 “尚同”是墨子政治主张的第一要义。《墨子》一书中的尚同篇首先阐述了确立“尚同”这一政治主张的理论前提。墨子认为在没有刑政的社会初始状态下,“一人一义”,“十人十义”,“是以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于是“天下之乱,若禽兽然。”所以墨子认为要救世之乱,就要建立政治,国家,刑罚制度,即立“正长以一同天下之义”,“使从事乎一同天下之义”。那么在这里人们就有一个问题,即“一人一义”,“十人十义”是否必然导致人们的非他人之义而交相非的结果?因为许多人发现人们之间“义”的不同和冲突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通过彼此的妥协和让步来解决,没有必要去否定他人的“义”。而这样一来墨子所提倡的“一同天下之义”也就没有了存在的理由。那么墨子的理论在这里出现问题了吗?不是。因为再进一步分析,虽然有上面的情况存在,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关于“义”的冲突都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彻底地排除非他人之义而交相非的情况的发生。那么就整体而言,这就是一种必然。它不是一对一的必然,不是说有一次“义”的不同就必然导致一次非他人之义,而是说在“义”的不同和冲突这样一个背景下,不可避免的会有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不了从而导致非他人之义及交相非的情况产生,所以说墨子的这个立论是成立的。那么我们明白了这是必然的,无法避免的,那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应怎样去解决才能避免天下乱若禽兽然呢?墨子认为只有设立正长一同天下之义才能救世,于是有了他的一套以“尚同”为核心的政法理论。但是这里就又有问题了,即面对这样的乱世,救世是否只能用“一同天下之义”的方式来解决?如果有其他的方法,那么墨子所提出的这一方法是最好的吗?
      
         
    以上是两个很关键的问题,若两个答案都是否,那么墨子的政法理论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那么下面就让我们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首先,从我们现代人的角度来看,第一个问题很简单,答案是否。因为我们知道不“一同天下之义”世界仍可以和平的发展,天下并没有乱若禽兽然,现实世界告诉了我们答案。其次,对于第二个问题,人们也不难回答,求同存异这样的外交政策带给我们的好处大家有目共睹,显然有更好的方法存在。问题好象解决了,但是问题真的那么简单吗?应该看到我们轻松的得到了上面的答案,是由于我们是从现代人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的,而经过了漫长人类社会发展的现代的我们是没有理由用现在的标准去衡量和判断历史长河中的事件,人物和他们的思想。同一个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可能有着不同的答案。在现代我们知道怎样最快的从北京到达上海是乘坐飞机,而这样的问题在两千年前正确的答案无疑是骑马。自然科学是这样,社会科学也是如此。在墨子生活的时代里,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那个阶段,我们所知的更合理的,更科学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它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吗?即使有,但它有可能能被提出来并被实施吗?所以就我理解而言,墨子所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理论,在当时不能说其全部内容都是正确的和科学的,但就整体而言,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现状的,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历史发展的方向,而后来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所以我认为在墨子生活的时代,救世的唯一可行和正确的方法就是墨子所提出的以“尚同”为核心的政法理论。   
      
         
    《墨子》书中有关天鬼和宗教的内容在学术界争议很大。一部分学者依据这些内容认为墨子的学说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它的法律思想具有神权法的特点。更有些学者指出墨子学说就是以“天”,“鬼”为为核心。而也有学者认为仅仅因为墨子主张“天志”“明鬼”就判定他是一个宗教家或认定墨子学说是一种唯心的学说,是不对的。他们指出在《墨子》书中有关天鬼的内容里也可以看到墨子不少关于对天鬼的疑辞,认为他不是彻头彻尾的宗教有神论者,同时指出墨子的天鬼实际只是他推行自己政治主张的一种工具。在读过《墨子》后,我感到从相关内容来看,应该说墨子的确是在努力的全面的阐述和论证他的天鬼思想,而这一思想无疑是属于宗教唯心主义。所以说墨子学说带有宗教色彩是正确的。并且在《墨子》书中不存在所谓的墨子对天鬼的疑辞。主张墨子对天鬼存有疑辞的学者指出《墨子》书中的两处来证明。“子墨子有疾,跌鼻进而问曰:‘先生以鬼神为明,能为福祸,为善者赏之,为不善者罚之。今先生圣人也,何故有疾?意者先生之言有不善乎?鬼神不明知乎?’子墨子曰:‘使我有病,何遽不明?人之所得于病者多方,有得之寒暑,有得之劳苦。百门而闭一门焉,则盗何遽无从入’”?有学者认为墨子在这里指出天鬼不能干预一切,对于他这样的圣人,鬼神亦无力保佑其不得病。从而认为者证明了墨子对天鬼的存疑。这是错误的。首先墨子的这翻话是针对跌鼻对于鬼神的一些怀疑而说的,目的是肯定鬼神。其次墨子是要通过说明鬼神的惩罚是一个人得病的充分原因而不是必要原因,来维护他的鬼神论,肯定鬼神的存在和作用,而不是去说明鬼神的无力的一面从而使人们产生对鬼神的怀疑。另外一处被学者引为证据的是:“今洁酒醴粢盛,以敬慎祭祀,若使鬼神请有,是得其父母姒兄而饮食之也,岂非厚利哉!若使鬼神请亡,是乃费其所为酒醴粢盛之财耳;(自)夫费之,非特注之污壑而弃之,内者宗族,外者乡里,皆得如具饮食之;虽使鬼神请亡,此犹可以合欢聚众,取亲于乡里。”学者们发现墨子在这里提到的鬼神的存在竟只是一种假设,而且墨子还容许了相反的假设,即没有鬼神的存在。于是由此认为墨子对天,鬼存在的信仰并不坚决。在我理解不是这样。这段话的前文告诉我们墨子的这番话是用来反驳“今执无鬼者”的“意不(宗)]亲之利,而害为孝子乎”这样的言论。墨子所做的假设是为了说服人们去敬天事鬼,也就是说在退一步而言的情况下,即使鬼神可能存在又可能不存在,人们也应该“洁酒醴粢盛,以敬慎祭祀”。所以墨子在这里把鬼神的存在作为一种假设,和容许鬼神不存在的假设的出现,只是墨子反驳他人时用的辩驳之术而已,不能简单的把这一段话单独地剥离出来,进而从中推出墨子对鬼神的不确信。但是我们从这一段史料中还是可以找到一些有意思的东西。在这段论述中,墨子显然放弃了让人们确信鬼神一定存在的努力(但仅仅从这一点是不能表明或证明墨子本人对鬼神存在的不确信),但是却极力的向人们说明即使鬼神不存在,人们这种敬天事鬼的行为也是有合理性的,是有益的,即“合欢聚众,取亲于乡里”。那么我们就发现此时在墨子这里,人们对于鬼神的信仰就不是他最为关注的了,他最想得到的,认为最至关重要的是人们所做的敬天事鬼的行为本身。人们可以对鬼神存有疑虑,或干脆认为鬼神不存在,但只要你的行为是符合鬼神存在状况下的人们行为的标准,那么对于墨子而言你就是可被接受的。那么如果以上分析成立的话,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墨子是一个宗教家和墨子学说是唯心主义学说的论断。因为一个真正的和纯粹的宗教家,是不可能去要求一个人行为上符合宗教形式要求而在思想上背离宗教的实质要求。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就又有一个问题要考虑,那就是墨子为什么要将有关宗教和天鬼的内容加入到他的学说中?
      
         
    我认为这个问题应和墨子的政法理论联系起来分析。前面已经提到墨子的政法理论是以“尚同”为核心的。那么怎样才能够实现尚同于一义呢?墨子在《法仪》一篇中有如下的一段论述。“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然则溪以为治法而可?当皆法其父母溪若?天下之为父母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父母,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学溪若?天下之为学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学,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君溪若?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故父母、学、君三者,莫可以为治法。”墨子在这里否定了法父母、学者和国君,但是在《尚同》一篇中却要求天下人逐级的尚同于家君、乡长、卿与宰,诸侯,三公和天子。显然这看起来是矛盾的,但实际上前者说的是现实的社会,后者说的是墨子理想中的社会。墨子首先论证在现在的社会状况下是不可以法父母、学者、国君的。但是墨子又认为必须要通过尚同才能救乱世,那么怎样才能解决这个矛盾以达到墨子理想的尚同社会呢?于是墨子提出了法天,尚同于天。并且墨子所积极宣传的天、鬼,已不是从前意义上的天、鬼。从前的神灵的形象是任性的、喜怒无常的、不可测度的;它随意的决定一切,无所谓正确、正义、公正和合理。而在墨子这里他明确的为天、鬼安上了一个确定的属性或赋予了一种明确的性格。而这时我们发现事实上天鬼之所欲,也就是墨子的主要主张,兼爱、非攻、尚贤等等,例如:“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天之意,不欲大国之攻小国也,大家之乱小家也;强之暴寡,诈之谋愚,贵之傲贱,此天之所不欲。不止此而已,欲人之有力相营,有道相教,有财相分也;又欲上之强听治也,下之强从事也。”“夫鬼神之所欲于人者多,欲人之处高爵禄则以让贤也,多财则以分贫也。”于是有这样一个高高在上的,有意志、施赏罚的“天”的存在,墨子的尚同主张就有了合理性和强大的说服力。天鬼在这里成为了墨子推行自己主义的工具,正如他自己所言“有天治,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天治”就是用来“度天下之王公大人为刑政”、“量天下之万民为文学、出言谈”的“法”和“仪”。同时,又是实行自己主义的保证:“使天下之人,皆若信鬼神之能赏贤而罚暴也,则天下岂乱哉!”
      
         
    恩格斯在论西欧中世纪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运动与宗教的关系时说:“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科目。因此当时任何社会运动和政治运动都不得不采取神学的形式;对于完全受宗教影响的群众的感情来说,要掀起巨大的风暴,就必须让群众的切身利益披上宗教的外衣出现。”中国的战国时期与西欧的中世纪虽然不完全相同,但“群众的感情”之“受宗教影响”则有相同之处,墨子也因此为推行自己的主张来神道设教。于是可以看到墨子有关天鬼的论述是为了给他的学说设立宗教的制裁,让人们心中存有这样一种信仰,再利用人们的这种信仰来推行他的学说。而并不是对任何超自然的实体感兴趣。
      
         
    想;“兼爱”的伦理思想;“节用”,“节葬”,“非乐”的经济思想;“非命”,“天志”,“明鬼”的哲学思想还有教育思想。这些内容依照相互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形成一定的体系共同构筑了《墨子》一书。在读过这本书后,对于墨家学说有了新的认识,对于从前思考过的问题也有了新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两点。1,对于墨子政法理论设立前提的认识; 2,对于墨子学说中有关天、鬼内容和宗教内容的认识。
      
                           
                                               
                                          
                                              【注释】
      华夏出版社
                                               
                                          
                                              【出处】
  华夏出版社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法制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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