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事重提————读《国家事务——对克林顿总统的调查、弹劾和审判》
由克林顿的绯闻引发的弹劾案曾经是全世界的话题和各大报纸的头条。如今,克林顿弹劾案早已尘埃落定,牵涉其中的主角——克林顿、莱温斯基和斯塔尔也各自回归他们的生活轨道,喧嚣的戏剧早已落幕。事件的新闻价值让位于冷静的思考。这位我们对其名字已经不再陌生的著名的美国法官波斯纳在参议院结束对这个案件的审判仅仅四天就完成的这本书对整个事件的全过程进行了反思。尽管由于和事件的时间距离没有拉开,这样的反思可能缺乏历史感,但思考是必要的。不仅因为弹劾案涉及了许多重要的政治、道德、文化和法律问题,而且还因为它打破了一些被我们当作定论的判断,迫使我们重新检视我们的习惯观念。因而,这不仅仅是美国问题,对我们也同样有参考价值。本文所涉及的只是波斯纳在《国家事务——对克林顿总统的调查、弹劾和审判》中提请人们思考的问题的一部分。
(一)公共道德和私人道德
个人道德“指在不考虑其职位或工作的情况下某一社会道德准则施于人们的责任”(《国家事务》第116页。以下引文如果没有特殊标明,均指引自该书。),公共道德“是指道德准则施于那些占据特定职位(并不一定是公共职位)的人的责任”(第116页)。所以,它所针对的是那些从事一定职业,由特定的职业所带来的特殊的权限的人。对这个概念的一个虽不准确但通俗易懂的理解就是指政府行政官员(不准确是指它还应该包括像律师等职业的公共道德,但本文主要讨论政府官员)的职业道德。
行政官员的公共道德和私人道德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是区分的,甚至可以说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它们一直是混合的。对于行政官员,除了行政能力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他们必须有道德上的感召力,这种感召力主要就来自他们的个人品德,即所谓的“德高望重”,即使没有高尚的个人品德,也要挖掘出来。典型的例子就是不仅美国人,就是许多中国人都耳熟能详的关于美国开国元勋华盛顿小时候砍樱桃树的故事。这个故事是否是事实并不重要,它反映的是美国人对总统的道德要求:一个总统,不仅要能胜任行政工作,还必须是道德上的楷模,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一个能为美国人树立榜样的人;或者说,总统的道德品格也成为他的行政工作的不可分割一部分,总统有责任维护他的公众形象。这已经成为美国的一个传统,成为一个符号、一个象征、一种文化,因此,历次总统大选,候选人的道德问题就上升为首要问题,反对党常常利用的就是候选人的“道德污点”而不是公共政策。因为前者是个事实,不容易辩护;而后者则是可争辩的。即便是其他比较重要的行政官员,如果有这样那样的道德污点,也不为选民接受。被提名的候选人首先必须保证他没有各种道德污点。如果在被提名之后,被对手揭露出一些问题,那不管你是否愿意,失败是必然的。例如,克林顿在提名雷诺当司法部长之前曾经提名的两位候选人都因雇佣没有工作许可的非法移民而无法当选。
二百多年后的克林顿,在大选时就面临吸食大麻、逃兵役等问题,上任后更是官司不断,先是经济上的白水门事件,然后就是由琼斯案引发性丑闻,并最终导致弹劾调查。虽然弹劾没有成功,但这样一个“问题总统”为什么能当选总统、连任,而且在面临弹劾时最终并没有被轰下台?
这里的原因可能是复杂的。但很重要的一点是美国人对总统的道德要求在悄然发生变化,总统道德楷模的理念在松动(并不是说所有的道德问题,而是有些道德问题)。或者说,美国人现在可能能接受一个道德上不那么完美的总统,承认总统也是普通人而不是上帝,他也可能犯普通人的错误。这是个很有意味的变化。一方面说明“道德”这个概念的内容不同于以往,道德要求是可变的、也是可辩的。一个道德上“高尚”的人,过去和现在的认识有可能不一样(当然,有一些还是相同的)。有些在过去看来是很正常的事,现在可能被当作不道德的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反之,有一些问题在过去被认为是很不道德的事,现在可能不把它看作是严重的道德缺陷。比如,华盛顿,大家都把他看作是道德上高尚的人,但他蓄奴。我们现在都把奴隶制看作是不道德的,但在那时,却是个平常的事。可见,道德标准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我们不能因为现在我们认为奴隶制是不道德的,就谴责那时的人。而对克林顿的宽恕(这里不是认为他在道德和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正反映了美国人对婚外性关系的看法的变化。其实,在中国也有这个情况。现在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态度和以往就有很大的不同。
对克林顿的宽恕还表明:和二百年前相比,美国人对领导人的关注在减少,而对制度的关注在增加。在过去,总统的个人品格也是他的行政职务道德的一部分,属于公共道德领域;但现在,人们该多地把它看成是个人的私事,把它归为私人道德的范畴。这一方面说明了公共道德和私人道德的边界的游移和改变,另一方面,这也是美国民众政治成熟的表现,他们对制度的信心超越了对总统的品德的评判。而这样的信心反映了美国的制度还是比较健全的。
这种的观念的转变同样对我们有启发。一个社会对领导人(包括各种行政官员)的私人道德要求比较高时意味着对制度的作用不放心,实际上隐含着制度不合人意,制度不完善或制度没有有效地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往往把注意力放在对个人的道德谴责上。但这里不是说我们不该对行政官员有道德的要求,而是说对他们的私人道德不应该太多的关注,相反,更应该注意的是他们的公共道德。而公共道德的建设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制度建立和完善,所以,制度才是最重要的。按经济学的理论:人是理性的,而且人都是机会主义者。只要制度存在漏洞,就一定会有一些人钻制度的空子(当然,不是说所有的人都会这么做)。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会选择收益大于成本的行为。如果一个制度提供的是违法比守法收益更高,那么,违法就会成为许多人的选择,对个人进行道德教育是不能改变他们的选择的,这反而可能会忽视对制度的完善的要求。从长远的角度,对社会的发展是不利的。
(二)制度的漏洞
但这不是说美国的制度是完美无缺的。美国一直被我们认为是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可是这个事件以及2000年总统大选出现的混乱都表明:美国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不少空隙,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时法官同样会措手不及。比如:要弹劾一位联邦政府官员,必须是有“重罪和轻罪”,但美国宪法对“重罪和轻罪”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外,犯罪行为是弹劾总统的必要或是充分条件?以及我们应该如何看到宪法中的规定等问题(引言,第7页)。这些问题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卷入这个事件的所有的人的判断能力。波斯纳说:“几乎所有在这一事件中扮演角色的个人在事后看来都犯有技术性的错误。” 他指出:在碰到弹劾这样突如其来的事件时缺乏应对能力,最高法院不能及时制定相应的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使弹劾没有效率。斯塔尔的报告很糟糕,克林顿等人的反应也有许多可商榷之处。这是促使他写这本书的最主要的原因。书中细致分析了在这个事件从开始到结束,各人所犯的一些策略的、程序的以及其他的错误(引言,第12页,第67页,第143页,第170页,第212页,第230-231页,等等);并指出,这些错误带来的后果和避免这些错误的替代的选择。这些分析精细且令人信服。
波斯纳主要分析了最高法院在弹劾案中的错失,并对最高法院的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他认为:事件的全过程表明了最高法院在处理政治事件的无能和狭隘的法条主义的理念的失败。“当今的最高法院以其高度的职业光芒而著称——但却缺少政治经验”(第214页)。他们对处理政治案件不像他们处理一般的法律案件那么得心应手,而且,和美国以往的大法官如马歇尔在政治上的智慧是无法相比的。在像这样的案件中,政治和法律的比例应该任何调整(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处理上是有分别的),对此类问题,最高法院的法官“缺少的是智识灵敏、实用性和现实主义”(第212-213页)。所以,最高法院在以后选择大法官时是否应该选择一些有政治经验的法官,以应对类似的政治事件,是波斯纳对美国的司法改革提出的方案。
这件事说明了一个简单但通常被我们习惯性的思维否定的真理——其实,任何制度,不管在我们看来是否比较完善,都存在缺陷和漏洞。但我们不能把所有我们不喜欢的东西归结为制度,这是一种拒绝思考和努力的表现。想想看,我们又多么经常地怎么想和这么做。
但这并不是说制度之间就没有差别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在遇到这种情况下会比较容易恢复过来。美国经历弹劾案的风波,但国家的经济并没有因此受到很大的影响,制度自身的调节和自我完善的能力比较强。按波斯纳的话说,就是:“1998年是一个谁演政治剧的好年头”(引言,第14页)。相反,比如南美和非洲一些国家的政局动荡往往产生经济上的倒退甚至崩溃,因此,制度建设是很重要的。
(三)舆论和司法
弹劾案中,舆论和媒体对司法运作的影响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由于克林顿的桃色事件的巨大的新闻价值,各媒体对弹劾案的关注必定引起基于不同价值立场的不同的价值观念的争论,特别是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判断。波斯纳认为应该注意法律正义和民众正义之间的区别。“法律正义绝不能蜕变为民众正义”(第78页),因为民众正义往往不是价值中立的,而如果法律正义受制于民众意见中的一种,则可能是危险的。所以,法律和舆论还是应该保持一定的距离。
舆论和司法的关系在前几年曾经是中国法律界讨论的热点。就是现在,这依然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
在中国,关于舆论和司法的关系,如果仅仅从抽象的理论出发,无论是赞成舆论对司法的监督还是反对舆论堆司法的干预,均可以找到支持自己的论据,但这样的论证都是不充分的。我们可以套用流行的话语,用类似康德的二律背反的方法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
正题:舆论监督有利于司法
1、对腐败、滥用权力有遏制作用。
2、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3、有可能实现实质正义。
4、有可能矫正“形式非正义”。如做伪证、行政干预或人大干预。
5、有利于司法独立,摆脱行政色彩。
反题:舆论监督不利于司法
1、舆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权力,它也可能被滥用。
2、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3、有可能破坏实质正义。
4、有可能本身就是形式非正义。
5、不利于司法独立。民愤也可能破坏司法独立。
这个简单而且有些粗糙的二律背反也许更像一个辩论赛的辩题,而不是严谨的理论分析。但它说明了我们提出的一些理由很可能经常仅仅是正当化了我们自己的观点是对的,它们未必真的是对的,或者说即使是对的,也不是充足的论证。这并不是想否认理论的作用,只是想说明我们不能过分迷信某一种理论。所以,要说明舆论在目前中国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的细致的实证研究。简单从认识论上进行论证是不能给我们任何启示的,也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而且其中还可能涉及到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和眼前解决问题的需要之间的冲突和选择,贸然下结论恐怕不是明智的选择。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公共知识分子在舆论中的作用的问题。弹劾案过程中始终有不同背景的知识分子发表自己的高见(具体可参见第215-230页。其实,波斯纳的这本书才严格意义上说也属于此类)。根据波斯纳的分析,公共知识分子在整个弹劾案中的表现并不比一般民众高明多少,甚至,他们的自以为是还使事情变得更加糟糕。事实上,“在通常的有关道德和政治哲学的辩论中,辩论者也没有充分的理由得出客观结论”(第171页)。
在中国,知识分子一直被当成社会的良知,不仅在学识上而且在道德上被假定为比一般民众高。而中国知识分子也一贯以天下为己任,所以,在许多问题上知识分子都会积极地参与到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思潮中,而且,社会也习惯于接受知识分子的启蒙和教育。但知识分子是否能胜任这样的角色,或者用前些年的话说,就是:谁对启蒙者进行启蒙?认为知识分子比一般民众的见识高也许仅仅是一种假定,一种由于传统文化的惯性而产生的心理的习惯性联想,它未必是对的,至少是可质疑的。可能知识分子只是比一般人(总体上)多读几年书,他们或许在某一专业领域比普通人多懂一些,但不是在所有领域,特别是不在他们擅长的知识领域他们的见识可能和一般人没什么差别,甚至更可笑。典型的就是关于牛顿的猫的笑话。而且,知识和智慧也未必成正比。这并不是想否认法学家在司法中的作用,而是说除了学家的知识之外,还有需要我们关注的其他的知识。法学家有作用,但作用是有限的,或者说他们自认为有作用,但可能他们的作用大部分仅在学术领域。学者的良好意愿有时可能产生让他们自己都哭笑不得的客观后果。
“智慧的起点是,知道你不知道的”(第213页),也许,所有的知识分子都该对自己的见识的自信有几分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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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蒋兆康译后记。事实上,波斯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开始本书的写作。
中文版作者序页2。
据说,他有两只猫,为了让猫进屋,他为大猫开了个大洞,为小猫开了一个小洞。故事是否杜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说明了问题。
] 如苏力先生在《送法下乡》中分析的法官的知识等。
【注释】
法律出版社
【出处】
法律出版社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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