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读苏力”之二:《为什么“送法下乡”?》(2)*
标题:读苏力(二)作者:野山闲水
时间:2001-5-6 12:21:34
《送法下乡》第44-47页——
在这一部分中作者分析了村干部是地方知识的载体,他们“长期生活在这个偏远的社区中……对当地的山山水水和社区中几乎每个人特性的深知”,对法官们下乡办案“是非常有用的地方性知识”。因此,法官下乡时首先要找村干部,然后再接触当事人。作者从法官办案的角度、满足村干部的虚荣以及“在一个相对陌生的局部建一个支配性权力关系”等角度进行了分析。我承认,作者对此的分析可谓体查入微,写的非常细腻。但是,我仍觉得不够,以下我从法官的角度再说一些:
除了作者所述原因之外,法官下乡办案先找村干部还出于自我保护意识和提高效率。比如,当可能与当事人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发生冲突并危及自身的人身安全时,如果村干部是站在法官这一边,则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法官或制止当事人及群众。也就是说,当法官有节度地使用国家暴力时,村干部的立场是使权力行使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基层法官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知道如何利用村干部。
再比如,找村干部了解讼争屋的历史沿革、责任田界限的划分和当初的丈量方法、请村干部带路到当事人家或讼争地等等,这比瞎找群众了解来得有效和效率高。
另有一种类似的情形,就是请当地人民法庭的法官作向导或帮助与有关方面沟通。因为,这些法官相当于半个“地头蛇”,他们与村干部和乡镇干部的关系密切,甚至在当地矛盾较激烈的纠纷他们已通过各种形式有了相当了解,只是不属于其管辖而未正式进入法律程序。因此,向他们了解并请他们帮助也是一法,会省却许多麻烦,少走许多弯路,沟通起来也更方便。
以上这些都是我的亲身经历,没有长期的基层实践,坐在书房里是绝对无法体会个中妙味的。
说了这么多,重心仍然是落在工作的方式、方法上,绝对没有把权力向偏远地区“渗透和控制”的主动意识。把“送法下乡”归结为权力运作的一种模式有什么实践意义呢?我想,只有从规律认识中,上升到制度建设,那么这种研究就是有意义的。然而,当把“送法下乡”上升为制度时,那么,这等于扼杀了人在工作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这种制度运行还不如把“送法下乡”当作操作者自由掌握的因时因地的工作方法来得更有成效。
标题:回复:读苏力(二)
作者:苏力
时间:2001-5-6 12:27:22
其实,你说的这些,我在文中应当说已经讲了。至于有没有渗透的问题,并不需要你有渗透的主观意图(我们不是在讨论刑法或侵权或合同),看不见的手的比喻已经把这一点讲得再清楚不过了,无论老板们的动机如何,他们都事实上在以他们的行动创造市场和社会福利。
标题:苏力先生的意思是
作者:铁面柔情
时间:2001-5-6 12:43:10
要把不自觉的,无目的的行为变成自觉的、有目的的行为?
标题:不是这个意思
作者:沈浪
时间:2001-5-6 13:40:57
而是研究的立场不同,是对行为的客观评价。这个评价甚至和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无关。野山和韦一笑的争论,实际上是两种思维方式的争论。就送法下乡而言,重要的不是行为人是否有“控制、渗透”的主观目的,而是侧重看这个行为实际上具有什么样的意义。这就是苏力先生的思路。
标题:回复:苏力先生的意思是
作者:苏力
时间:2001-5-6 13:25:07
我的意思是,“送法下乡”作为国家权力下延和渗透之战略与具体送法的法官以及村干部以及当事人当时的想法、意图、感受是什么没什么关系。又请看前面我对“读苏力(一)”中韦一笑的回复。
标题:我觉得
作者:涧蓬
时间:2001-5-6 13:17:23
在一定的发展阶段,顺其自然,任“看不见的手”调节是最合适的,如果“自觉地,有目的”,虽然动机是好的,但掺入主观因素后反而不能使这一机制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更何况中国有两大传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做事喜欢一哄而上。这种情况下讲究“自觉地,有目的”很可能适得其反,我们以前不是没有教训的。
老实说农村的事我并不很了解,只是觉得刻意地追求某些事,不见得合适。
标题:回复:苏力先生的意思是
作者:方飞蓝
时间:2001-5-6 14:06:58
在中国建设法制国家不能只在城市中实现,一真正完整的法制国家应当在全社会中实现。农村作为法制基础相当落后法制观念相当淡薄的地方,国家和执法者应当有意识的将法律思想在农村进行传播,从而实现法律人的整体理想。
标题:还是要回到具体扎实的研究上来
作者:沈浪
时间:2001-5-6 14:19:32
从宏观上说,你的观点我同意。问题是如何去做。我认为苏力先生在研究理念和方法上的开拓性工作的意义也就在这里。我对苏先生的最大敬意就在他努力去寻求某种具有可交流的、可推理的、更能揭示现象意义的方法。至少我是一直喜欢从这个角度来读苏力的。从他的工作中,我看到一种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学术传统正在构建和诞生之中。
* 以上讨论记录为“法律思想论坛”斑竹沈浪整理,经他授权在此发表。感谢他的整理,我们能够在时隔多日之后一睹当时由智慧碰撞出的火花所照亮的学术天地;感谢他的授权,有更多的朋友可以在阅读中获得知识与启示。
【注释】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