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文化的意义与课题(及附文两篇)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文化研讨会上的发言(2002年3月1日)沈浪注:本文为贺先生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文化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稿,感谢贺先生对本站的支持。
最近几年,大家对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越来越关注。关注司法问题,就自然会注意到司法官员的问题。因为没有高素质的司法官员群体,就不可能有司法公正,这可以说是今天我们全社会的共识了。一中院能够在这个时候倡导法官文化建设,又专门设立了“法官文化沙龙”,这是很有见地也很有意义的举动。
谈到法官文化,也许首先要了解法律文化这个概念。我们都知道,法律文化研究是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在西方尤其是在美国逐渐兴起的。随着社会科学以及交叉学科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法律以及法学并不能孤立地研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和它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谓法律文化研究,就是在一个更加注重历史连续性的进路上,考察特定文化对一国法治形态的影响情况;当然也包括法律以及法律职业反过来对文化的其他方面的影响。这样的研究揭示了法律历史,也告诉我们,要在一个国家建设法治,不能只满足于制定一系列法律,或者满足于按照法治国家的模式建立了法院等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法治的建立正是一项宏大而艰巨的文化事业。
美国当代法学家,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弗里德曼教授曾对所谓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作了一个分析。他认为法律制度是由三块儿构成的,一是法律结构,是指法律中的硬件环境,比如说一个国家宪政架构,法院的设置,还有甚至法官的数量特色。像联邦法院长期以来一直是九个老人审案,当年罗斯福总统推行“新政”,屡遭最高法院抵制,他试图改变定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量,但是却发现怎么都变不了。美国人到中国法院来就很难理解我们的最高法院怎么会有数百名法官。这正是法律结构的差异所致。法律制度的第二个构成要素是实体。实体内容是立法规范和司法判决,就是直接影响我们当事人以及更广泛的民众权利和利益的那些规范。第三便是法律文化,即影响法律机制运作的各种“软”因素,例如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态度,对法院和其他法律机构的评价,对纠纷解决模式的选择倾向,包括比方说对死刑的看法,等等。
现代社会,人们之间利益趋向多元,文化也是如此。弗里德曼教授又将法律文化作了一个分类,最值得注意的是外部法律文化和内部法律文化之间的划分,也就是说,法律行内人士与行外人士的法律观念和意识可能很不一样。某项特定的法律是公正的吗?我们问法官和问监狱里的囚徒,结果很可能大相径庭。由没有学过法律的作家写的法律题材的文学作品很可能展示出行外人的法律观。过去的二十年间,美国许多学者推动了一场法律与文学研究运动,其中重要的内容便是研究各种文学作品所显示的法律观。尤其是那些深受民众喜爱的作品,例如我们这里的包公戏,就最典型地反映了中国人对怎样做才是一个好法官或者好的司法模式的界定和期望。这种界定和期望并不简单,戏剧舞台以及小说中的包龙图不仅是公正的“法官”,同时他也是一个外行人,一个不严格依据法律专业知识判决案件的青天大老爷。观众或读者对他的喜爱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文化意蕴,对于我们今天的司法改革乃至整个法治建设都会有深刻的影响。
今天,我们的法院对法官文化或者司法文化建设的重视并不是一个偶然事件;法官文化这种提法的出现意味着我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法官是今天社会中的一个独特的行业。法官与行政官员、立法官员不一样,与社会中的其他行业不一样,甚至与检察官以及律师也不一样。这种差别不仅体现在所管辖或处理的事务方面,更体现在人们处理事务或行使权力所运用的方式、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语言的风格、外部行为的风格等诸多方面。概括地说,法官之所以称之为法官,正是他们具有这种不同的文化。在法官中培育这样的文化,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形成一种理解司法职业特殊性、理解司法独立重要性的文化氛围,这样的文化建设工程对于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可以说是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的。
关于法官文化建设的主要课题,请允许我简短的提出几点建议。首先,我们要在法官中也要在社会中强化对于法官这种职业传统的领悟。我们今天的法官并不是一个新兴的职业,在西方具有古老的传统,它有一种深厚的文化积淀。在研究和领悟法官文化时,我们需要了解从苏格拉底、柏拉图一直到当代的司法传统。例如,为什么柏拉图认为法官应当年纪大一些,为什么西方谚语说“法官老的好,律师少得俏”,这样的观念对法官选任制度以及司法对纠纷的解决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研究一下中国古典社会在这方面的学说和实践,观察它的效果。有时候法治建设还是离不开我们对自家传统的创造性转化,或者是根据今天的社会需要所作的创造性解释。
第二个课题,法官合理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有一种说法认为一个法官不仅应当是一个好的法学家,还应该是一个好的历史学家、先知和哲人。这就涉及到法官究竟应当有怎样的知识结构。还有,不同层次的法官所应当具有的知识结构和训练之间的差别也是需要注意的。在一个群体化的职业中,知识的拥有不能仅仅依靠自学,因此,一定程度的高等教育背景对于无论哪个层面的法官都是必要的。此外,法官的知识与技能的修养更是终身性的。美国著名法官和法学家汉德曾经给法官提出了一个应读书目的作者名单,其中不仅包括法律专业的书,还包括许多哲学、历史、文学名著。对这些名著的阅读,会让一个法官不仅充实了知识,深化了对人性的理解,而且提升了人格魅力和道德水准。
第三个课题是法官的职业伦理,他在职业行为和日常行为中应当保持怎样的风范,他与同事、律师、检察官之间应当保持怎样的关系,他跟社会公众以及政治、商业之间的关系应当怎样设定,凡此种种,都需要有仔细的制度和文化设计。去年最高法院推出了我们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我觉得其中的规定是很好的。问题在于我们怎样将其付诸实施,尤其是怎样在中国这个特殊的文化环境中树立法官公正和中立的职业形象。另外,实施这些规则离不开一个合理的惩戒机制,这样的机制又如何设计?这都是需要下大气力研究的问题。
第四个课题是与法庭建设装饰、法官服饰包括法槌等法庭道具相关联的一些制度和文化建设。这些建设就是让当事人和百姓进了法院就感到那里的气氛既亲和又很庄严,也让法官自己感受到司法职业的神圣。近年来,我在全国各地看到许多法院都盖起了庄严而华丽的大楼,法官的审判和办公条件有了长足的改善。这是特别令人欣慰的事情。但是,在法庭的内部风格设计方面,在如何烘托法官的独立性方面,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另外,法官的服饰虽然改成了法袍,但那个袍子的式样还是不伦不类,与其说是袍子,不如说是大衣。或许今后还要进一步改造一下。说到这里,我要对我们法庭中的一个现象说一句,就是法庭中的英语问题。在电视上,我偶尔会看到某些法庭在法庭席位上除了标注汉语以外,又在下面写上英文。这虽然对外国人有所帮助,但却不甚妥当,因为法庭代表的是国家的尊严,一定要用本国语言。再说法庭设置具有共通性,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在哪个国家,进了一个正式法庭,谁都知道,在台上正中坐着的那几个人物是法官,居中的是审判长。这是符号化的语言,不必叠床架屋地用英语。
最后的一个课题是对民众的法官文化作深入研究。司法公正的实现高度依赖政府官员和民众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司法文化。我们需要了解,民众如何看待法院,如何看待法官,他们有怎样的期待,这些期待中有哪些与司法公正的实现相抵触,那些可以成为我们善加利用的资源。建议我们法院的研究室设立这样一个研究项目,用问卷、访谈等多种形式作深入的社会调查,以便使我们的法官文化建设具有更合理的导向。
2002-3-14 12:00:37发表于]
附《北京青年报》2002年3月12日文章:
找到当法官的感觉
只懂法律做不成好法官
■整理/本报记者 王进
当天在北京一中院首次举办的法官沙龙上,话最多的是北京大学知名的“少壮派”法学教授贺卫方先生。
聆听贺教授的演讲是一番享受。贺教授能用他那独具魅力富有音乐色彩的语调,把枯燥的法学理论展现得绘声绘色,通俗易懂。
贺教授直言时弊的勇气,让人感受到法学理论与百姓的息息相关;使人明了法官文化的终极目标,还是要让百姓体会到司法阳光的暖意。
■法律文化能影响法律结果
从文化的角度研究法律,在世界上兴起不过是上世纪60年代后的事情。曾到中国给法官讲过课的美国斯坦福大学福利德曼教授,是法律文化研究领域一位非常重要的人物。他认为法律制度由三大块构成。
一是法律结构,包括法院的设制、审级和法官的数量等,轻易是不被改变的。像美国联邦法院一百多年来都是9位老人(法官)坐堂问案。过去是9位老男人,现在是7位老男人加2位老女人。当年罗斯福总统曾想将最高法院变成15个法官,把自己喜欢的人加进去。这样他提出的新政就容易被通过,因为最高法院总是跟他对着干。但他的想法根本没法实现。因为大家都认为最高法院就是9位法官。美国人以为这方面应该是稳定的,不应轻易变化。二是法律实体,包括各种各样的立法规范和司法判决。三是法律文化,是影响整个法律机器运作的各种各样的道德、宗教观念。这包括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态度,人与人之间发生冲突后愿意用什么样的方法解决以及百姓对法院的评价等等。
由此可见,法律文化是非常能影响法律实际结果的因素。
■法官文化会影响司法运作
这位美国学者认为,一个国家里法律文化是多元的。对法律文化进行分类,就涉及到了法官文化。他还特别提出了“外部人和内部人”法律文化概念。
外部人指没搞过法律的人对法律的看法。许多作家虽然没研究过法律,但他们的作品里有他们对法律的看法。文学作品会影响百姓对法律的评价。这种评价又会影响法律的运作。比如近日播出的《大法官》,给老百姓的感觉是法官之外的其他人都是坏人。现今社会上弥漫着司法腐败的说法。有人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种观念的产生,跟中国的传统有密切关系。传统上,中国人对司法公正性的评价,向来以负面为主。中国古典小说里,唯一塑造的好官员就是包公。这样的情况到今天,老百姓打官司时不托个人,心里就不踏实。百姓说:“官司一进门,双方都托人”。
内部人的法律文化,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学者对法律的评价和对司法的理解。这时我们会发现,不同国度的法官对司法公正和好法官的理解有很大差别。从这个角度讲,法官文化是一个能深入影响司法制度运作的研究领域。中国的法官袍上有四个金色的钮扣。法院解释说,第一个钮扣象征忠于党,第二个象征忠于人民,第三个象征忠于法律,最后象征忠于事实。这说明我国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是有关系的。
■法官文化是社会分工的结果
法院提出建设法官文化不是偶然现象。我们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法官是一个独立、独特的职业群体。这是社会分工逐渐发育成熟的结果。
我们是一个缺乏社会分工传统的国家。今天案件的审理是由专业法官进行的。中国历史上有包公这样伟大的“法官”。其实包公不是一个法官。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结合体。他相当于现在的市长、人大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长等官员的结合体。包公的知识结构也不是我们今天所要求的。包公处理案件的标准、方法都很独特。比如他做梦,第二天就知道哪个人是坏人。
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是压制社会分工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一定程度上对今天还有影响。比如说1995年以前,在法官的选任制度上就缺少背景要求。按河北高院一位领导的话说就是,那时法院、检察院是什么训练都不需要就可以进入的行业。此后规定,一个人必须受过大学教育才能成为法官。但直到今天,一些地方法官的选任仍然还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这就是不尊重法官职业的独特性和专业化。今天意识到法官职业的独特性,我们才去研究法官文化。
■法官文化与社会需求密切相关
第二个推动我们研究法官文化的动力,是中国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可以说,这种期望有史以来,现今这个时代是最强烈的。
市场经济的建设和社会结构演变的等等因素,使得靠过去那种简单的管理社会的方法不太灵验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大家更寄希望司法公正能完成调整、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冤情,给社会带来稳定的使命。现在媒体大规模地报道法院发生的事情。不是新闻界喜欢热闹,这是百姓强烈地期望司法公正的表现。为什么老百姓看包公戏会鼓掌,拍案叫好。这反映了一种什么样的文化期望?
司法腐败是一种非常过分的说法。其实很多贪官,如陈克杰、胡长青等都不是司法界的人,但我们没听到如政府腐败这样的说法。社会夸大了司法界的腐败,法院要承受某种压力、委屈。这实际又意味着百姓对法院的期望更高了。百姓希望法院能在这个社会转型期时代,挑起解决社会纠纷,实现社会正义这样一种重大的社会使命。
如果我们说法官文化跟司法公正、整个司法运作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的话,研究法官文化是与社会需求密切关联的。
■国外法院为何不搞年轻化?
法官在西方国家是一个古老的职业。我们要强化对法官职业传统的领悟。国外传统认为法官年龄应该大一些。他们说:“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国外法官退休年纪都比较高。英国是75岁。为什么会形成这种传统?为什么国外不在法院里推行年轻化?我们动不动就搞年轻化。法院院长都是40多岁。美国法院院长都在60岁以上。我们60岁以上的法官就退休了。许多人感觉这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一个人的记忆力年轻时也许非常好,但解决纠纷、处理案件需要年龄大一些的法官。当然还应研究中、西方司法文化传统,以及法官文化的巨大差异。这种差异会怎样影响今天法官的行为和法官制度的建设。
■只懂法律做不成好法官
法官合理的知识结构是什么?这是一个值得反复思考的问题。法官判案肯定要调动不同的知识。法官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训练,知道法律的推理,运用逻辑去强化判案的正当性。法官还需不需要懂点别的东西?
一个只懂法律的法官,肯定做不成一个好法官。国外一位大法官认为,一个好的法官不仅应当是一个好的法学家,还应该是一个好的历史学家、一个好的先知、一个好的哲人。我们一些法官判案,已经不仅仅看到法律本身的东西,还看到了社会的需求。一位法官在判决一起学生诉高校的案件时,不仅就法律论法律,还看到了司法权与高等教育之间的一种关联,看到了如果把高等教育这样的一个主体,放到行政诉讼之外会带来的问题。
美国一位著名法官曾经推荐过一个书目,其中包括但丁、莎士比亚等的文学作品。他说,如果法官不读这些书的话,就不会对社会有很合理、健康的理解。
■法官要牺牲常人享受的娱乐
选择法官这个职业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要牺牲掉常人经常享受的一些娱乐。比如不到公共场所唱卡拉OK。这样的行为公众会认为法官不大严肃。
哪些规则是法官的职业伦理?把法官不得收受贿赂作为职业伦理,是很荒唐的。收受贿赂是犯罪,不是职业伦理。解决法官的职业伦理有很多问题。法官为什么应避免司法拖延?司法拖延有什么弊端?法官为什么要在日常行为和执业中,保持应有的庄重和严肃?法官为什么要远离商业生活?这都是因为,司法活动要给公众带来一种不偏不倚的感觉。没有了这种感觉,就没有了人们对司法的依赖和对司法权的服从。
上个世纪80年代,一位美国老法官来到中国。中方接待人员希望他在中国搞一个模拟法庭。老法官说:“不行,搞不了”。中方人员问:“为什么?”老法官说:“我没带法袍。”中方人员说:“我们都知道您是法官。你演示美国法官是怎么开庭的就行。”老法官还是说:“不穿法袍,我不认为我是一位法官,找不到做法官的感觉。”最后,老法官的太太连夜给他做了一件法袍。第二天这位老法官坐到模拟法庭上时,才觉得自己是一位法官,找到了当法官的感觉。
另外,我建议我们国家的法院轻易不要使用英文。司法象征着国家的尊严,所以一定要用本民族语言。汉语是联合国官方语言之一。我们应以使用汉语为荣,否则就是一种殖民习气。
http://www.bjyouth.com.cn/Bqb/20020312/GB/4915^D0312B2317.htm
附人民法院报于2002年05月31日发表的文章:
法官文化的意义与课题
贺卫方
谈到法官文化,也许首先要了解法律文化这个概念。法律文化研究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在西方尤其是在美国逐渐兴起的。所谓法律文化研究,就是在一个更加注重历史连续性的进路上,考察特定文化对一国法治形态的影响情况;当然也包括法律以及法律职业反过来对文化的其他方面的影响。这样的研究揭示了法律历史,也告诉我们,要在一个国家建设法治,不能只满足于制定一系列法律,或者满足于按照法治国家的模式建立了法院等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法治的建立正是一项宏大而艰巨的文化事业。
美国当代法学家,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弗里德曼教授曾对所谓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作了一个分析。他认为法律制度是由三块构成的?一是法律结构,是指法律中的硬件环境,比如说一个国家宪政架构、法院的设置,甚至法官的数量特色。像美国联邦法院长期以来一直是九个老人审案,当年罗斯福总统推行“新政”,屡遭最高法院抵制,他试图改变定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量,但是却发现怎么都变不了。美国人到中国法院来就很难理解我们的最高法院怎么会有数百名法官。这正是法律结构的差异所致。法律制度的第二个构成要素是实体。实体内容是立法规范和司法判决,就是直接影响我们当事人以及更广泛的民众权利和利益的那些规范。第三便是法律文化,即影响法律机制运作的各种“软”因素,例如,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态度,对法院和其他法律机构的评价,对纠纷解决模式的选择倾向,包括对死刑的看法,等等。
现代社会,人们之间利益趋向多元,文化也是如此。弗里德曼教授又将法律文化作了一个分类,最值得注意的是外部法律文化和内部法律文化之间的划分,也就是说,法律行内人士与行外人士的法律观念和意识可能很不一样。某项特定的法律是公正的吗?我们问法官和问监狱里的囚徒,结果很可能大相径庭。由没有学过法律的作家写的法律题材的文学作品很可能展示出行外人的法律观。过去的二十年间,美国许多学者推动了一场法律与文学研究运动,其中重要的内容便是研究各种文学作品所显示的法律观。尤其是那些深受民众喜爱的作品,例如我们这里的包公戏,就最典型地反映了中国人对怎样做才是一个好法官或者好的司法模式的界定和期望。这种界定和期望并不简单,戏剧舞台以及小说中的包龙图不仅是公正的“法官”,同时他也是一个外行人,一个不严格依据法律专业知识判决案件的青天大老爷。观众或读者对他的喜爱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文化意蕴,对于我们今天的司法改革乃至整个法治建设都会有深刻的影响。
今天,我们的法院对法官文化或者司法文化建设的重视并不是一个偶然事件,法官文化这种提法的出现意味着我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法官是今天社会中的一个独特的行业。法官与行政官员、立法官员不一样,与社会中的其他行业不一样,甚至与检察官以及律师也不一样。这种差别不仅体现在所管辖或处理的事务方面,更体现在人们处理事务或行使权力所运用的方式、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语言的风格、外部行为的风格等诸多方面。概括地说,法官之所以称之为法官,正是他们具有这种不同的文化。在法官中培育这样的文化,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形成一种理解司法职业特殊性、理解司法独立重要性的文化氛围,这样的文化建设工程对于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可以说是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的。
关于法官文化建设的主要课题,请允许我简短地提出几点建议。首先,我们要在法官中也要在社会中强化对于法官这种职业传统的领悟。我们今天的法官并不是一个新兴的职业,在西方具有古老的传统,它有一种深厚的文化积淀。在研究和领悟法官文化时,我们需要了解从苏格拉底、柏拉图一直到当代的司法传统。例如,为什么柏拉图认为法官应当年纪大一些,为什么西方谚语说“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这样的观念对法官选任制度以及司法对纠纷的解决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研究一下中国古典社会在这方面的学说和实践,观察它的效果。有时候法治建设还是离不开我们对自家传统的创造性转化,或者是根据今天的社会需要所作的创造性解释。
第二个课题,法官合理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有一种说法认为一个法官不仅应当是一个好的法学家,还应该是一个好的历史学家、先知和哲人。这就涉及到法官究竟应当有怎样的知识结构。还有,不同层次的法官所应当具有的知识结构和训练之间的差别也是需要注意的。在一个群体化的职业中,知识的拥有不能仅仅依靠自学,因此,一定程度的高等教育背景对于无论哪个层面的法官都是必要的。此外,法官的知识与技能的修养更是终身性的。美国著名法官和法学家汉德曾经给法官提出了一个应读书目的作者名单,其中不仅包括法律专业的书,还包括许多哲学、历史、文学名著。对这些名著的阅读,会让一个法官不仅充实了知识,深化了对人性的理解,而且提升了人格魅力和道德水准。
第三个课题是法官的职业伦理,他在职业行为和日常行为中应当保持怎样的风范,他与同事、律师、检察官之间应当保持怎样的关系,他跟社会公众以及政治、商业之间的关系应当怎样设定,凡此种种,都需要有仔细的制度和文化设计。去年最高法院推出了我们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我觉得其中的规定是很好的。问题在于我们怎样将其付诸实施,尤其是怎样在中国这个特殊的文化环境中树立法官公正和中立的职业形象。另外,实施这些规则离不开一个合理的惩戒机制,这样的机制又如何设计?这都是需要下大气力研究的问题。
第四个课题是与法庭建设装饰、法官服饰包括法槌等法庭道具相关联的一些制度和文化建设。这些建设就是让当事人和百姓进了法院就感到那里的气氛既亲和又很庄严,也让法官自己感受到司法职业的神圣。近年来,我在全国各地看到许多法院都盖起了庄严而华丽的大楼,法官的审判和办公条件有了长足的改善,这是特别令人欣慰的事情。但是,在法庭的内部风格设计方面,在如何烘托法官的独立性方面,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另外,法官的服饰虽然改成了法袍,但那个袍子的式样还是不伦不类,与其说是袍子,不如说是大衣,或许今后还要进一步改造一下。说到这里,我要对我们法庭中的一个现象说一句,就是法庭中的英语问题。在电视上,我偶尔会看到某些法庭在法庭席位上除了标注汉语以外,又在下面标注了英文。这虽然对外国人有所帮助,但却不甚妥当,因为法庭代表的是国家的尊严,一定要用本国语言。再说法庭设置具有共通性,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在哪个国家,进了一个正式法庭,谁都知道,在台上正中坐着的那几个人物是法官,居中的是审判长。这是符号化的语言,不必叠床架屋地用英语。
最后的一个课题是对民众的法官文化作深入研究。司法公正的实现高度依赖政府官员和民众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司法文化。我们需要了解,民众如何看待法院,如何看待法官,他们有怎样的期待,这些期待中有哪些与司法公正的实现相抵触,哪些可以成为我们善加利用的资源。建议我们法院的研究室设立这样一个研究项目,用问卷、访谈等多种形式作深入的社会调查,以便使我们的法官文化建设具有更合理的导向。
【出处】
雅典学园、北京青年报、人民法院报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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