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连《沈家本传》序
李贵连教授完成了近著《沈家本传》,忽然命我作序,让我吃了一惊。论年资,他比我高出一辈;论学识,他更是造诣深厚,佳著叠出,乃当今中国法律史学界治学严谨而最富成就的学者之一,虽然《寄簃文存》我也曾读过,但是对李先生所擅长的中国法制史来说,可以说连置喙其中的资格也是没有的。我不免想起古人所谓“祸福倚伏”的道理来:给我的这位博学同事兼芳邻的大著作序,当然是无上荣光的事情,然而把握不住分寸,不着边际地写一通,却足以贻笑大方,对作者和读者都是很不尊重的。我想,既然推辞不过,较好的办法是谈谈自己阅读本书初稿——也包括此前作者有关沈家本的其他著作——之后的一点粗浅感受,姑且算作与读者的交流吧。
我知道李先生从七十年代末在北京大学读研究生时便开始对沈家本产生了浓厚的学术兴趣,他的毕业论文就是关于沈家本的。后来在这个领域,他出版了《沈家本年谱长编》、《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现代化》等颇具影响力的著作,又发表了多篇相关的重要论文。沈家本由一个三十年间不大为人们提起的蒙尘“古董”,一下子成为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人物,这是与李先生长期辛勤而卓越的工作是分不开的。
不过,话又说回来,过去二十年间中国法学界关注和研究过沈家本的学者――李先生当然是其中最重要的和最具影响力的一人——所付出的巨大努力决不是小题大做;一个历史人物能够引起后来者的兴趣,用那么多心力去研究他,解释他,一方面是由于他个人在历史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他的思想与业绩与那些对他发生兴趣的人们当下的境域及面临的问题有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沈氏生活在西法东渐的清朝晚期,通过《历代刑法考》以及《寄簃文存》等著作,我们知道沈氏本人在古典史学与文学方面都具有精深的造诣,而长期的刑曹历练又使他积累了丰富的律学知识和处理案件的技巧。到了十九世纪后半叶,伴随着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也在向我们这个文化古国渗透。那时候,教案频仍,冲突不断,沈家本本人也曾亲自处理过这类案件。很明显,这是两种知识以及两种法律文化相互冲突与融合的时代。沈氏身处此五千年未有之穷劫巨变,不能不以自己的知识和智慧去因应这个时代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看到,虽然过去的知识储备大多在传统律学,而且在受命担任修订法律大臣时已年过六旬,但沈氏对于西方法学所表现出的开放态度却与侪辈中其他优秀分子相比毫不逊色。有了西方法作为参照,他的传统律学知识具有了一种格外的价值:两种知识相互映照,他的法律改革方案变得既全面又富有针对性。
开放的文化立场并不是单向度的;沈氏可贵之处在于他不是一个简单的西化派。在称赏西法并认定中国制度的许多缺陷应通过学习西方加以弥补的同时,他更对两种伟大的文化传统的融合寄予厚望。在为一本考察外国司法制度的著作所作的序中,他清楚地表达了这种“会通中西”的立场:“方今世之崇尚西法者,未必皆能深明其法之原,本不过藉以为炫世之具,几欲步亦步,趋亦趋。而墨守先型者,又鄙薄西人,以为事事不足取。抑知西法之中,固有与古法相同者乎。……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为之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为之愚。夫必熟审乎政教风俗之故,而又能通乎法理之原,虚其心,达其聪,损益而会通焉,庶几不为悖且愚乎。……古今中外之见,何必存焉?”这样的虚心达聪、双向开放的文化立场,即使是在今天,又何尝有过时的迹象呢?
在本书中,作者向人们展示了沈氏法律文化观的形成以及他为实现中国法律现代化而奋斗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这位生活在国家多变故之际,具有强烈忧患意识的官员-知识分子是怎样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竭尽全力的。我自己曾经对与沈家本同时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的伍廷芳的事迹与著述发生过浓厚的兴趣。伍氏出生于南洋,少年就读于香港的教会学校,后来负笈英伦,毕业于著名的林肯律师会馆(Lincoln’s Inn),乃中国获得完整英国法律教育及出庭律师(barrister)资格之第一人。应该说,从对西方法律制度与西学知识的了解程度而言,在以借鉴西方法为主题的清末法律改革中,伍廷芳具有比沈家本更大的优势,理应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然而,历史事实却是,前者在法律变革方面作出的贡献远不及前者。个中原因很值得思考。清朝晚期,中外交涉频繁,但是胜任外交的人才却极其匮乏,甚至到了不惜楚材晋用,聘外国人出任外交官的程度。伍廷芳这样的精研西学、通晓洋务之士的用武之地当然首先是外交,而非内政。伍氏的知识背景侧重英美法,而从法律移植的角度说,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对于法律家群体有更大的依赖,而且具有更为深刻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内涵的英美法较之欧洲大陆法有着更难以克服的障碍。因此,虽然英国是当时最强大的国家,而且君主制对清廷也有极大的吸引力,然而,如果目标是尽快地将中国法律修订至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程度(“与各国改同一律”),以加快领事裁判权的废止,则无法指望远水不解近渴的英美法,便捷之道是借鉴大陆法,更便捷的方法是借鉴甚至照抄日本法。这样一来,伍廷芳便没有多少优势可言了。
不仅如此,在中国从事改革事业的人,只有忧国忧民的热情是不够的,官场历练所培养的经验与谋略也是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沈氏虽然科举之路崎岖坎坷,但毕竟在中年考取进士,又有三十年的刑部司员经历,目睹官场中的钻营弄巧、钩心斗角,他难以忍受,但目睹和愤恨的过程也是熟悉和适应的过程。也许有个事例可以说明这一点。光绪三十三年曾发生了有名的部院之争,即法部与大理院之间就权限问题的争执。当时的法部尚书戴鸿慈曾致书梁启超请求声援,信中抱怨:“……沈堂乃以阴柔手段,攘窃法权,一切用人行政区划审判区域事宜……皆归一人之手,法部不过问焉。”梁启超也认为“此事之曲,却不在法部,而在大理院,则助之亦宜。”(参看《梁启超年谱长编》,页379-381)此中是非,姑且不论,这里只是想强调,制度变革以及人生事业的成功或失败并不像平常教科书中所告诉我们的那般简单。沈氏对中国官场逻辑的谙熟,与年届四十才初涉中国官场的伍博士相比,其中差距实在是不可以道里计;事功大小,又怎能与个人才华与努力完全挂钩?给历史人物作传的最大困难也许正在于对传主及其所处环境的复杂性的再现。李先生通过翔实的资料考察,富于见地的分析,以及细腻而颇具力度的文笔,让我们得以全方位地了解传主的生平与事迹。不仅本书,作者此前出版的其他研究人物的著作都显示出一个特点,那就是特别注意用一些十分个人化的素材去描述和分析人物的心路历程,这不只是让读者产生亲切感而已,更是对近数十年来历史著述中流行的长于表规律、陋于见人心的倾向的纠偏,当然也有助于实现编史学的一个重要目的——更真实地再现历史的本来面目。1914年,袁世凯为沈家本墓题词:“法学匡时为国重,高名垂后以书传”。这是对沈氏很妥贴的评价。所谓“以书传”的书,当然首先指的是李先生一直热心地加以整理和出版的沈家本本人的各种著述,但后人对沈氏的研究作品,例如专题研究、年谱、传记等等也应当包括在其中的。由于有了优秀的传记类作品,“书传”与“传书”交相辉映,使得传记不再是附丽在传主身上的一件外衣;它是一种创造物,闪烁着作者历史思考与现实关怀的智慧之光,在解释一个生命的同时也将获得自己独立的生命。
1999年8月31日燕北园
【注释】
法律出版社
【出处】
法律出版社
【写作年份】1999
【学科类别】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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