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伤害行为的犯罪构成 孙东东 刘克鑫
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侵犯他人健康权利的伤害行为定罪量刑颇为复杂,特别是涉及精神伤害的问题。虽然刑法学和司法精神病学在理论上对精神伤害的存在均予以简单的肯定,但现实中却很少有人对此进行专门性的研究。现对精神伤害行为的犯罪构成问题作一论述。一、精神伤害的概念和根据“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利”是现代文明社会中法定的人身权利。非法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非法侵犯他人精神健康并致受害人精神活动障碍的行为,即为精神伤害(mentalinjury)。也是刑法中伤害罪所包含的内容。刑法学研究的“精神伤害”不同于民法学所称的“精神损害”(mentaldamage),
“精神损害”有时有明显表现,如在受到诽谤、侮辱后受害人因受刺激当场晕厥、旧病复发等。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的外在反映并不明显,而内心痛苦并不一定轻微。由于受害人思想状况不同,承受精神损害的能力不同,同样条件下,不同的人实际精神损害程度不一定相同。因此,对精神损害的程度,既要观察受害人的具体反映,又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状况,按一般人的观念衡量可能受到损害的程度”(魏振赢.中外法学,1990,(1):12)。
精神损害的结果是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如:悲伤、忧虑、怨恨、气愤及失望等以情感反应为主的内心体验,不一定达到精神障碍。而精神伤害的结果是造成受害人精神活动异常,影响其正常的社会生活、学习和工作,具有明显的外在表现。如:颅脑损伤后伴发的各种精神障碍,受精神打击而引起的反应性精神病,及诱发的精神分裂症与情感性精神障碍等。虽然各人因心理素质不同,承受精神伤害的能力也不尽相同,但受害人精神活动一旦出现障碍,其精神症状表现便符合精神医学有关精神疾病的分类诊断规律和标准。对精神伤害行为结果的定性和定量,应由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对受害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精神伤害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中一般都有所规定,且被认为是“重伤害”。如:联邦德国《刑法》(1976年)第224条第一款规定:“伤害,致损害被害人身体……,或使陷于衰弱、昏迷或精神病者,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瑞士《刑法》(1971年)第12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精神伤害为“重伤”。奥地利《刑法》(1975年)第92条规定:“对受其保护、照顾或未满十八岁或由于虚弱、疾病、愚钝而无抵抗力之人,加以身体或精神之虐待者,处二年以下自由刑”。在英美法国家的判例中,传统观点倾向于伤害的对象仅是人的肉体,而现代观点则认为,伤害的外延中应包含精神伤害的内涵。如1976年英国刑法修订委员会出版的《关于侵犯人身罪的工作报告》否定了传统的观点,提出“伤害(至少是实质性的伤害)的含义,应包括昏迷以及歇斯底里和神经质状态”。
我国刑法虽没有明确规定精神伤害是否存在,但在理论上是持肯定态度的。“肉体上的伤害,如打断他人一只胳膊,固然是对人体健康的伤害,构成犯罪;损害他人的脑神经,使人精神失常,也构成犯罪”(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7:4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根据《刑法》第85条和134条有关重伤和轻伤的规定,于1990年联合颁布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其中有关头颅损伤鉴定标准中,有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为重伤,有短暂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为轻伤的明确规定。但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有关精神伤害的理论研究与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基本属于空白。
二、精神伤害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实施精神伤害行为的主体与实施躯体伤害行为的主体一样,都是自然人;而且既可以是个人的单独行为,也可以是数人的共同行为。但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主体,则还须满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按照行为人在实施精神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可将精神伤害行为分为故意精神伤害行为与过失精神伤害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精神伤害而导致精神障碍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是精神伤害的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精神伤害而导致精神障碍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态,是精神伤害的过失。在一般情况下,精神伤害的过失仅适用于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是致害人负有保护义务之人的情形。
在某一具体伤害案件中,人们往往只注意行为人对受害人实施躯体伤害行为的动机与结果,而忽视精神伤害的动机和结果。事实上躯体伤害的故意与精神伤害的故意往往混杂在一起,很难区分开来。例如某男A与某女B在恋爱中,B觉得A有酗酒嗜好,提出终止恋爱关系。A便扬言如果B不嫁给他,就用硫酸烧毁B的脸,让她一辈子找不到婆家。某日,A趁B一人在家时,突然手提一瓶硫酸闯入B家,一手抓住B的衣领,一手举着硫酸瓶子,大喊大叫,令B表态同意嫁给他,B当即被吓昏倒地,A被闻声赶来的邻居扭送公安局。B清醒后精神恍惚,并逐渐出现精神活动异常。经当地精神病院诊断,考虑为“精神分裂症”。本案中A对B实施危害行为的主观心态,既有躯体伤害的故意,又有精神伤害的故意,二者同时存在。虽然伤害行为的结果只导致B精神活动障碍,但实质上是躯体伤害未遂,精神伤害即遂。
在某些案件中,精神伤害的故意是单独存在的,如故意恐吓、诽谤、侮辱他人,并导致他人精神活动障碍的行为。根据行为人实施精神伤害行为的方式,可将精神伤害分为直接精神伤害和间接精神伤害。行为人不使用暴力手段,而是利用威胁、恐吓、制造舆论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的手段,侵犯他人精神健康,并造成被害人精神障碍,为直接精神伤害。若行为人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造成被害人躯体伤害,并伴发或继发精神障碍,为间接精神伤害。如某女性在受到他人暴力强奸后,出现反应性精神病,即为间接精神伤害。
无论躯体伤害还是精神伤害,在客观要件上,都要求具备非法侵犯他人健康的行为。伤害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既可以采用暴力手段,也可以采用非暴力手段;既可以是直接伤害,也可以是间接伤害。但精神伤害的手段相对躯体伤害的手段可选性有限,这是因为精神伤害的对象仅限于被害人的精神活动,而不像躯体伤害可遍及全身各个部位。常见的能导致精神伤害的手段主要有以下五种:1颅脑损伤伴发精神障碍。行为人采用各种方式损伤他人的颅脑,并导致受害人出现意识障碍、遗忘、注意力不集中、易激惹、智能障碍、人格改变、癫痫发作等精神活动障碍。2制造重大精神创伤导致他人精神障碍。行为人采用一些异乎寻常的手段,不仅导致他人躯体伤害,也给被害人的精神活动造成重大创伤,出现精神障碍。3利用非法舆论侵犯他人精神健康。4使用精神活性物质侵犯他人精神健康。5通过心理暗示导致他人精神活动障碍。行为人在传播封建迷信、传授气功等活动中,利用心理暗示手段,使他人出现精神障碍。
当一个人受到上述某种行为的伤害后,也不一定造成精神活动障碍,因为一个人在受到精神伤害后是否出现精神障碍,不仅要有受到伤害行为打击的过程,而且还取决于受害人承受能力、人格特征、家族精神病遗传史,以及受害时的精神健康和躯体健康状况等本身的素质条件,这一点就与躯体伤害有显著的不同。正因为如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有关精神伤害的结果与精神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和精神伤害结果的定性定量,要比躯体伤害结果的定性和轻重程度评定复杂和困难。所以,应委托或聘请司法精神病学专家进行专门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为准确的给行为人定罪量刑提供科学的证据。精神伤害甚至有可能引起死亡。作者认为,确认精神伤害致死的事实存在,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行为,教育本人,也有利于消除民间流行的“气死活人不偿命”之错误观念,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安定。
【出处】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7年第7卷第2期
【写作年份】1997
【学科类别】诉讼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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