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hvgilh 发表于 2009-2-4 09:23:59

权钱交易由“短平快型”向“长期投资型”蔓延

警惕职务犯罪蔓延八大趋势:
 1 1从发案过程分析,权钱交易由“短平快型”向“长期投资型”蔓延
    河南省济源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通过分析案例发现,“长期投资型”的贿赂犯罪逐渐代替赤裸裸的“短平快型”行贿受贿。行贿者为了谋求利益,往往对受贿人进行感情投资,甚至进行长
期铺垫、建立密切稳定的关系,以“放长线,钓大鱼”,并以此掩盖钱权交易。如利用认干亲、结儿女亲家等方式攀亲联姻,与受贿人“合伙经商”、“共分利益”;或以亲友、同学、战友的名义实施行贿受贿。这些方式下的感情铺垫、长期投资,行贿人往往心照不宣地表明意图,受贿人也容易心安理得地接受钱物。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在朋友“糖弹”进攻面前丧失警惕。在他受贿的600多万元中,绝大部分是来自所谓朋友的“馈赠”。新郑市原副市长李致州,为了得到职务提升,与时任郑州市委书记的王有杰结交为“铁哥们”后,两人从朋友关系发展为钱权交易。从1998年到2005年,李致州先后14次向王有杰行贿人民币84万元、美金3万元。由于长期感情铺垫,王有杰将李致州视为“自己人”,对李致州送的钱物一律笑纳。在王有杰的提携关照下,李致州先后当上了中牟县委副书记、县长。王有杰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调任南阳市副市长的李致州继续向王有杰行贿,以求王有杰继续关照。2007年1月,王有杰被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他后悔地说:“正是一些朋友害了我。”2009年1月14日,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李致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 从作案形式分析,行贿由“直接型”向由中介人牵线搭桥蔓延
    据统计,在3000余起案件中,行贿人直接行贿占贿赂案件总数的40%,由“中介人”牵线搭桥而行贿约占60%。“不行贿不受贿,撮合撮合犯了罪”———“中介人”撮合的作用非同小可。一些行贿人为了达到目的,一般不再“单刀直入”,而往往寻找和依靠所谓可靠的“中介人”搭桥铺路送钱送物。行贿、受贿双方由于有了“中介人”的搭桥,甚至不直接照面,便可实现意图,从而减少了风险。 

    值得警惕的是,一些政府官员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当“中介人”,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自己也往往分得“一杯羹”。山东省青岛市浮山新区开发指挥部原副总指挥毕元金居间撮合、介绍青岛某实业公司董事长李某、青岛某公司董事长姜某向青岛市北村社区改造领导小组原副组长于长松(另案处理)行贿200万元,自己也利用职务之便,从2005年至2007年受贿60多万元。2008年9月,因涉嫌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毕元金在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受审。











http://imgs.xinhuanet.com/icon/newscenter/news_xy.gif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权钱交易由“短平快型”向“长期投资型”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