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副区长康慧军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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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慧军。资料图
新华网上海2月3日电(记者刘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日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副区长康慧军腐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康慧军受贿590万余元,另有1211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同时认定康慧军之妻王孝琴参与共同受贿88万余元,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康慧军夫妇全部非法所得1800余万元予以追缴。
现年52岁的康慧军,2004年起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副区长。此前,他曾先后担任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局长、国有独资公司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主掌浦东商务中心陆家嘴地区的土地交易数年。
现年50岁的王孝琴,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不同公司担任财务工作;2001年至案发,王孝琴任恒康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康慧军在担任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浦东新区副区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安排、项目承包、土地转让等各方面为其秘书何某等数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王孝琴收受他人钱款,以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受贿数额达590万余元。其妻王孝琴在明知康慧军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下,参与收受他人钱款达88万余元。
法院同时查明,截至案发时,康慧军夫妇拥有的财产为3000余万元,扣除全部支出、合法收入和来源明确的所得部分,尚有价值1211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慧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被告人王孝琴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康慧军在共同受贿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并具有索贿情节,属受贿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法院考虑到康慧军具有自首、退缴全部赃款等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由于康慧军的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两罪并罚。
被告人王孝琴利用康慧军的职务身份参与部分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王孝琴在共同受贿事实中起次要作用,应以从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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