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变的天气 发表于 2009-2-4 09:33:57

向制度文明推进 ——从入世看中国改革的新一轮主题

  向制度文明推进
    ——从入世看中国改革的新一轮主题
      
    周 旺 生
      
      
      
    世界贸易组织是几乎完全依照法律规则存在和运行的法律实体。它的发展和运作过程,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律制度文明发生重要作用的过程。它所提供给我们的,首先是一种典范化的法律制度文明。如今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历史事件的一个突出意义,正在于它为中国的改革提出了新一轮重大主题,并推动中国加速走向制度文明。
      
    二十世纪后期,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历史性历程主要是同改革相伴随的,此间中国的文明进步轨迹主要是同改革的进展脚步相并行的。这实际上主要是一个改革的历程。在这一改革的历程中,以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为基本方略,逐步达致经济体制的进步性变革,从而推进国家和社会臻于现代化之境,始终是重大的主题。由这一主题而展开的其他一些改革,则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逐步成熟也依次走向前台。
      
    过去的二十年,改革的重心在国内经济,对外开放是为对内搞活服务的,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努力建设国内市场经济体制。我们可以将这二十年的改革视为中国旨在实现现代化的第一轮改革。这一改革给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带来巨大的进步性变化,它的直接成果是使中国相当快速地走向物质文明。
      
    然而这只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系列改革的开始。经验表明,仅仅注重经济方面的改革是不够的,其本身也难以取得最终成功。中国国情要求中国走向现代化的改革应当是完整的改革;经济改革发展到一定程度,其本身也必然要求有其他方面的普遍改革与之相匹配。适应这种历史需求,当旨在努力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经历种种曲折而终至获取重大成就之际,国家和社会生活发生两个新的重要变化:一是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终于作为一种历史选择被正式提上日程;一是中国政府在国际舞台上不懈地致力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获得成功。
      
    这两个变化的实际效果会是怎样的,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市场经济在中国会如何继续发展。没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成就作为物质依托,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加入世贸组织从而按照国际公认法律规则与世界发生关联,实难最终遂愿,其美好的目标定位很可能只是作为一种璀璨的理想之光划空而过。但另一方面,这两个变化的出现,同时也将积极地促进市场经济建设进一步走向成功,使改革必然展现新的契机,推动和激活改革向新的阶段转变,并将标志中国改革选择新一轮重大主题。
      
    中国改革的新一轮重大主题、基本任务和所要达致的主要目标,便是推进中国以相当快速的步伐走向制度文明,主要是走向法律制度文明。制度文明尤其是法律制度文明是断然离不开以经济发展为主要内容的物质文明的进步的,但制度文明则以其更高规格的文明形式存在着,并以它的种种功能和优点,对物质文明发挥直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当中国改革的新一轮重大主题获取大的进展从而引领中国迅速地发达自己的制度文明的时候,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种种需要改革的事业,便也由于水到渠成而因之获取成功。
      
    德国人柯武钢和史漫飞在他们的《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一书的中文版序言中,对欧洲文明与其他文明的发达速度和发达程度的原因做了一个比较:一千年前无人预见到欧洲文明会领先于东方文明,那时华夏文明和伊斯兰文明都拥有高超的技术知识和组织知识,它们的文明远较欧洲文明引人瞩目。但是最近这一千年是西方世界的至福千年,欧洲文明及其直接后果是创造了高度的物质成就,并开创了一个史无前例的持续创新和经济增长过程。西方技术文明的演变与欧洲人获自中国的有益知识很有关系,欧洲人完善了这些引进的技术,就像现在越来越多机敏的东亚人剖析西方发明一样。由于欧洲人实现了物质上的进步,他们的营养标准、居住状况、医疗条件、教育水平、预期寿命、文化成就、安全和自由都大为改观。然而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欧洲人能创造出现代技术文明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开发并贯彻了一套人类交往的规则,它抑制了机会主义和权力的滥用。这些规则被称为“制度”。
      
    这是两个西方人为他们的著作翻译为中文说给中国人听的。我们不便在意他们的自豪之情。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他们所说的不仅是事实,同时也是切中要害的。我们唯有从物质文明和制度文明两个方面急起直追,方能复兴我们的华夏文明,方能有效地与西方人比肩和重新竞争。
      
    关于制度文明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价值,中国人不是没有认识,只是认识是参差不齐的。学界精英如经济学家吴敬琏就有关于“制度重于技术”的宏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勒的名言“中国不缺经济学,缺的是法律”,在中国学人的著述中,则是频繁地被引用。然而就普通的中国人而言,就更多的中国学人而言,对制度问题的重要性,还是疏于注意的。法律学人所研究的几乎全部是属于制度范畴的东西,但人们通常是身在庐山而难识庐山。人们谈论琐细、偏怪的东西多,无补于实际生活的东西多,而切中要害的少,能从正面积极推进中国制度文明的东西少。中国有一句广告词:“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在中国法律制度以至整个制度文明本身还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制度背景下,从制度的意义上重视制度问题的人自然不多。换言之,在既有制度文明的状况下,难能避免目前法学领域的这种基本状况。法学界要真正从学术的误解中走出来,还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应当是同法律制度文明的进程在总体上一致的。就这个意义而言,我们并不需要对中国法学界的状况有痛心疾首的感觉。
      
    重要的问题在于这样两个方面:第一,要有尽可能多的人能够清醒地认识这种状况和过程,并为缩短这一过程作有效的努力。去年8月我在中德法学第一次对话活动中作为中方学者代表发言。事先双方拟好的学术主题是法学和法律中的伦理学问题。我不知道中方参与这一主题拟订的人是基于什么而同德方确定这一主题的。这是一个看来很有学术气息、很有学养的题目。但我作为中德法学第一次对话活动所邀请的中方唯一的主题发言人,面对这个题目,有许多感触。我在发言中一开头便就这一主题发表看法。我强调,我们中德两国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能够就法律主题对话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但我们在对话的开始之际,需要注意中国和德国的国情的区别,需要注意中德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注意力的区别。一个重要的区别是:德国早已是法治国家,德国的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所注重的已经是层次比较高的一些法学问题和法律问题,比如法学和法律中的伦理学问题。而中国还是一个走向法治的国家,中国的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现在需要注重的问题,主要是法治建设中的一系列基础性的、现实的问题,例如法如何才能有好的质量,如何使我们的法成为良法,如何更好地将所制定的法在社会生活中予以有效实行,而主要不是诸如法学中的伦理学之类的问题。我不是反对研究和交流法学和法律中的伦理学问题,我是说在中德法学第一次对话这样一个难得的时机,选择什么样的主题更好,确实是一个关系到交流效果的要紧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主张法学要关注法治实际生活,法学工作者要参与法治实际生活。法学就其本性来说,是实在的学问而不是玄学。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首要价值就在于培养法律方面各种各样的经世之才。这是它们的学术传统。在那里,玄学是很少有市场的。然而在我们这里,情况通常是正好相反。二十年来我们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往往是与实际生活远远相疏离的。所以,我在那次交流中以《当今中国法的实施问题》为题作了演讲,效果是好的。
      
    第二,要有重要的契机。在过去二十年中,有过两个最大的机会,这就是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根本目的的社会改革,和依法治国决策的确立。这两个机会,为中国法律制度摆脱旧有的落后状况提供了难得可靠的物质基础和治国方略的基础。但由于整个国家的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的历史基础上不是一朝一夕便能建成的,现代法治国家更不可能一蹴而就,因而这两个机会对中国法律制度文明的促进作用,还将继续发挥下去。现在好了,另一个重要机会来了,这就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是一个绝好的外部动力,因为世界贸易组织本身就是制度文明的典范,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必然受到它的熏陶和同化。这就像一个学生进入哈弗、耶鲁或是北大、清华之后,必然要受其风习影响一样。而且也因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按它的规则办事,才能得其利而避其害。而要按它的规则办事,兴利除弊,自己就要有一整套先进、可行的规则体系。这种规则体系,就是以法律制度为主体的制度体系。
      
      
      
    2002年2月6日于北京大学蓝旗营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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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见〔德〕柯武钢、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商务印书馆2000年中文版序。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法学理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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